上海市工商企业从事临时经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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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企业从事临时经营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商企业从事临时经营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本市工商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除外,以下称工商企业),均可依照本规定从事临时经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经营,是指工商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在一定期限内超出原登记的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凡工商企业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申请临时经营:
(一)经营本市工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二)经营本市所需的外地农副产品;
(三)出售因产品结构调整而无法使用的原材料;
(四)经销、代销本市其他工商企业的滞销或积压商品;
(五)出售被兼并后的工商企业的库存物资和商品;
(六)出售从债务人处获得的用于抵偿债务但无法自用的原材料或商品;
(七)从事有利于工商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其他活动的。
第五条 凡需要从事临时经营的工商企业,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填报工商企业临时经营登记审批表(经营属于抵偿债务的物品,应附法院裁判文书或双方协议书以及清单),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临时经营证明。
临时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的工商企业,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专营专控商品的项目,由市登记主管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
确需对临时经营非专营专控商品进行限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登记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有关主管部门、登记主管机关对工商企业上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应分别在五日内办妥审批手续。
工商企业取得临时经营证明后,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临时经营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原审批程序申请延期。
第七条 工商企业的临时经营活动终止后,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缴销临时经营证明;逾期未缴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按本规定对临时经营严格审查,加强管理,并做好回访等服务工作。
第九条 办理临时经营登记的手续费,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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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现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办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教育部、国家计委反馈。
附件:
一、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二、试办学校基本情况(略)

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探索以多种途径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决定在1999年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10万人专门用于部分省(市)试行与现行办法有所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一、目的
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是:1、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速度,缓解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升学压力;2、积极探索以多种形式、多种
途径和多种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3、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对发展高等教育的决策权和统筹权。
二、管理职责
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
荐、自主择业。
国家主要负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订基本统一的质量标准、管理办法,编制年度指导性计划,审定举办学校的资格,以及对试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这部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家不再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内芯。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特点、招生能力、就业状况和国家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等综合情况,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和户籍管理,监督检查学业证书发放,指导毕业生就业,确定生均教育事业费的
补贴标准等,并同时负有保证教学质量、规范办学秩序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职责。
举办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的可能,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举办学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外,还应就毕业证书的发放、办学秩序的稳定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举办学校
为积极探索按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途径,可由下列符合《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并达到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的高等教育机构承担:
1、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上述学校原则上须承担此项试办任务。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3、本科院校内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级学院)。
4、作为过渡措施,经教育部批准的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改办为既从事高等职业教育,又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双重任务的学校(限于骨干专业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5、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成人高校。但须视办学条件状况,相应调整成人脱产学历教育的培养规模。
凡承担此项试办任务的上述各类学校,不得安排常规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
四、招生对象及办法
招生对象主要面向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也可招收少量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由省招办统一择优录取。
对招收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少量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其文化课和职业技能水平应由省级招生部门单独组织考试,并确定具体的录取标准。
五、教学管理
按社会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适应职业岗位群的职业能力的要求来确定。强调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并重,毕业生具有直接上岗工作的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考核标准,对学生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使学生毕业
时能同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在校生的管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六、试办范围及招生规模
根据“两基”普及情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校办学条件、普通高中升学压力和就业状况等综合考虑,1999年确定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市)试办。
试办省(市)的招生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10000人之间,试办省(市)要千方百计增加投入、挖掘办学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并根据规模服从条件,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统筹安排本省范围内高校年度招生规模。此次试办工作不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
对中央部委驻试办省(市)的高等院校,若需参与此项工作,应由学校在1999年1月20日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由试办省(市)统筹安排与管理。
试办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七、操作程序
各试办省(市)根据本文的要求,研究提出试办的总体方案,以省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于1999年1月30日前上报教育部。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对国家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行审核。总体方案中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试办总规模;2、试办学校、试办规模及其基本办学情况(按附件
要求填报);3、教学质量、办学秩序和办学条件改善、教育事业费补贴保证措施;4、管理办法。经国家审核的试办学校,其招生计划将于1999年4月随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计划一并下达执行。
八、加强领导
以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创新,涉及办学体制、办学机制、经费投入、计划管理、就业等多方面的深刻变革。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极强,希望各试办省(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做到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在试办过程中,
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确实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办成真正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维护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声誉。
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将加强对试办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组织不得力,管理混乱的省(市)将停止其继续举办的资格。



1999年1月11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银行业信息科技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银行业信息科技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2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加强信息科技风险防范,采取切实措施全力保障春节期间信息系统安全、持续、稳定运行,确保银行业务的及时、有效、连续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信息科技保障组织领导

春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前后是居民消费高峰和返乡、旅游人群集中进行银行卡交易的时段,对银行业务提出了高强度、大规模的需求,对银行信息科技保障是一次全面、综合的考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刻认识到信息科技风险以及与信息系统相关的操作风险可能对银行业务运营产生的重要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声誉风险,从总行层面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春节期间的信息科技保障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一是加强运行维护、监控和预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息科技运行维护人员保障,明确工作流程、岗位责任;认真做好核心业务系统、电子银行、自助设备、银行卡等面向公众服务的重要信息系统软、硬件的健康检查;强化入侵检测和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信息系统以及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控,提高监控频度和力度,强化重要系统、重点区域、关键设施的监控,特别是加强对系统交易量、主机性能、网络性能等关键参数异常变动的监控,完善预警机制,设定科学合理的预警阀值,明确预警流程,提升预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力争对信息科技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排除,确保信息科技服务连续性和安全性。

二是加强重要信息系统的容量管理和变更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分析以往业务交易量的变动特征,加强系统容量规划,做好压力测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负载高峰,提高重要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要加强变更控制,合理安排信息系统变更和上线,做好相关的风险评估和测试工作。

三是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应急处置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现有的应急组织管理机制进行深入检查,明确应急管理的岗位、责任、流程和报告路径;对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梳理,并及时更新和修订,确保预案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应急演练,特别是要开展覆盖全行范围、各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科技部门的综合演练,完善各部门间的应急协调机制,提升全体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与相关外部机构的应急协作与联动,建立与服务供应商的快速联络相应机制,有效提升应急响应速度。

四是加强跨行、跨机构沟通与协调。春节前后属于消费高峰时段,银行卡交易、跨行交易量大幅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间、与关联机构间、以及与商户间的沟通和协调力度,建立有效的事件处置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理顺信息共享与联络渠道,提升对跨行、跨机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响应能力。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行信息科技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数起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导致银行业务中断,对银行声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银监会向银行业多次发布风险提示,推动全行业防范类似风险、提升整体风险管控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分析以往各个案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真正做到举一反三,以前车之鉴查找类似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不能重复出现他行已发生的问题;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严格按照《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银监办发〔2008〕53号)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妥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密切监控、评估和提示信息科技风险,督促、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防范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银监会间、与其他派出机构间、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协调机制,全面提升信息科技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查处与责任追究力度,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于因保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忽视监管部门风险提示,风险排查、预防措施不到位、同类问题屡查屡犯的,以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机构,将从严查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降低该机构评价等级。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