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苏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7:30   浏览:8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苏 炉

【内容摘要】文章认为,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呈大量增多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并通过对此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的分析,提出了预防和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五条对策:一要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二要加大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三要落实综合治理,缓解社会矛盾;四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升预警掌控能力;五要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行政执法 突发群体性事件 对策研究

  2003年12月份以来,大田县连续发生了多起交警、国土、烟草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引起了省、市、县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虽然这几起突发群体性事件并非因为行政执法人员的直接执法过错引发,但从中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给公安执法工作带来不少启示。
  思考之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呈大量增多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以大田县为例,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可以发现因国企改革、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土地、坟墓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日趋减少,2002年和2003年分别发生2起和1起。但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却呈大量增多趋势,2002年发生3起,2003年发生5起,今年1--7月发生3起。2003年12月21日9时许,太华镇汤泉村村民陈某驾驶一无牌摩托车,在省道秀里线汤泉路段为逃避交警检查车速过快,在一转弯处自行摔倒受伤,随后陈的亲人反诬交警开车将陈撞伤,用水泥块和旧电杆将公路堵住,并殴打谩骂执勤交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长达8个小时、多名前来处置的公安干警受伤、一台现场勘查用摄像机严重损坏和两辆警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同日下午3时许,省道秀里线建设镇建忠村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向驾驶员提出赔偿20万元的无理要求,并在公路中间搭设灵棚,造成交通堵塞长达7个小时。12月31日,省道秀里线仕坑段发生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借口尸体被搬离现场,对执勤交警阻挠、谩骂、殴打,并抢走现场勘查图,采取用石块封堵路面和在公路中间静坐的方式,先后两次造成交通堵塞。另外,2004年2月1日、2月3日,广平铭溪、建设建乐又先后发生两起集体围攻殴打县、乡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县烟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失。这些接二连三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凸显出当前农村行政执法环境恶化,给农民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思考之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1、突发性。此类群体性事件事先没有先兆,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群众对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或行政执法人员方式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而引起,不易预见。
  2、行为激烈。此类群体性事件行为较为激烈,容易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坏。部分群众不愿或不习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采用殴打、谩骂执法办案人员,损坏财物的过激方式对抗要挟政府,以达到少数人的不法目的。
  3、区域集中。大都集中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宗族思想浓厚的公路沿线集镇,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4、危害性大。事发地都集中在交通要道,车辆人员流量大,闹事群众又多采取堵路、堵车的形式,由此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明显,危害性大。
  5、模仿性强。闹事区域相对集中,群众往来密切,信息传播快,容易相互“攀比”、相互模仿。
  6、带反复性。相同类型的突发性事件反复发生,呈恶性循环态势。
  7、涉及面广。涉及到交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计生管理及烟草管理等各个行政执法部门。
  思考之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1、不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单就个案而言,也许行政执法部门并未存在执法过错,但仍然引发了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究其原因,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以及在行政管理中养成的“衙门”作风、“四难”现象。此类不依法行政的种种行为,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侵害了群众的利益。行政执法案件越集中的区域,伤害越深,矛盾越多。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越扩越大,矛盾越积越深,一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有把柄被抓住,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加上群众情绪激动,从而导致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2、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导致行政执法成为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爆发点。一方面国家逐步推进法制化进程,社会各个领域的法规建设日益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加大,触及少数人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行政执法部门处在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前沿。同时社会风气、党风的败坏,腐败现象的恶化,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问题的屡禁不止,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等等,又加剧了干群矛盾。由此,行政执法部门时常处在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行政执法人员就成了各种矛盾渲泄的对象。执法过程稍有不慎,即便是毫无过错,也容易爆发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
  3、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滞后于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大了爆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对农村群众的法制宣传还存在较大的盲点,特别是部门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远远不如刑法、民法等一些普及性法规的宣传。不少农村群众认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你政府就拿我没办法。而这些部门法规往往又与群众的日常生活、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若群众不能理解你的执法行为,必然产生对立情绪,而导致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预警机制不足,削弱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掌控能力。多年来,我县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可预见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以边界山场、林场、资源纠纷和农村因争风水产生的宅地、墓地纠纷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均因情报掌握信息早,前期动态掌握得力,而多次将事态消除在萌芽状态中,避免了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明显不足,一方面,因为此类事件的先期症兆不明显,不易预见;另一方面,引发此类事件的矛盾原因复杂,常常牵涉到各部门利益,并非公安机关一家所能及。也正因为如此,对此类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还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只能是事件发生后进行亡羊补牢。
  思考之四:预防和控制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和基本的活动。既不能害怕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放弃执法要求,更不能为了执法随意侵害群众的利益。而应当从缓解疏导社会矛盾、密切干群关系的角度出发,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减少执法矛盾,减少诱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执法因素。
  1、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凸显了民本思想,封建帝国亦有此识,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更应以人民为本。要教育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使他们知道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衣食是人民给的;要使我们的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要做到为民执法不动摇,达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其次,要依法行政。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彻底杜绝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根本途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失职不作为和越权乱作为的腐败行为。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才有最广泛意义和最大程度的公正和文明,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第三,要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发现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从而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2、加大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特别是要加大部门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这些与百姓日常生活、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民心,家喻户晓。老百姓只有熟悉了、懂得了国家的政策法律,他们才会理解支持行政执法行为,才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在突发性的事件中明大理识大体,而不会随波逐流,推波助澜。
  3、落实综合治理,缓解社会矛盾。一要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有利时机,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优化办事效率。二要继续开展“人民满意”活动。通过开展人民满意活动,改变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三要加大反腐力度,净化社会风气。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不仅仅是败坏了党风,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在动摇、腐蚀党的执政根基。人民群众对社会各种腐败深恶痛绝,但又无能为力,寄希望于党委政府。若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日益恶化,民怨就会越积越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4、深入调查研究,提升预警掌控能力。虽然突发群体性事件不易预见,但仍需防范于未然。一是要抓住辖区社会矛盾的焦点。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治安主力军的作用,利用人熟地熟信息灵的优势,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社情民意的调查研究。要通过拓宽信息渠道,挖掘分析深层次的动态信息等多种手段,及时掌握辖区突出的社会矛盾。二是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公安机关掌握到可能诱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后,应当逐级上报党委、政府,并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党政部门入微细致的思想工作,逐步化解社会矛盾。三是要开展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公安机关的处置能力,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参与闹事的群众有的是当事人亲属,有的是随波逐流的旁观者,有的则是别有用心的人。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相的群众应以政策教育为主;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社会稳定的少数骨干分子、闹事人员,即便是当事人也当高悬法律之剑,绝不手软,给予严厉的打击,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司法机关震慑力。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从而达到预防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作者:苏炉系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前坪派出所所长3661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地名书写应按国家规定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对新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评审确定后送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根据规划方案提出道路预命名意见,并会同规划、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确定其名称。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立项部门批准立项时应使用预先确定的名称。



  因规划项目调整须变更名称的城镇道路,立项部门应将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七日内向申报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的更名通知,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民政部门更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变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应使用民政部门确定的名称。”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对未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证前,应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名称。民政部门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其名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应使用民政部门确定的名称。



  居民住宅区和城镇道路的名称经民政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推广使用。”



  五、第三十一条中的“下列各类地名标志,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新”修改为“下列各类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新”。



  第三十一条第㈠项修改为:“行政区域界位,城镇道路、街、巷,镇、村驻地,集镇、自然村等地名标志和门牌、楼牌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㈡项。



  第三十一条第㈢项改为第㈡项并修改为“市内公交站牌和其他市政设施的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条第一款:“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标准地名、地名标志的设置等地名管理信息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适应我市建设、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是指:



  ㈠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名称、居民委员会名称。



  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岩、溪、泉、岛屿、礁、沙滩、港湾、水道等名称。



  ㈢居民地名称,包括:



  ⒈集镇、自然村、片村、城镇内的居民住宅区、区片等名称;



  ⒉城镇道路、街、巷等名称;



  ⒊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名称;



  ㈣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包括:



  ⒈广场、机场、铁路(站、线)、公路、隧道、大中型桥梁、人行和车行立交工程、车站、港口、码头、航道、海堤、水库、水渠、水闸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电设施名称;



  ⒉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⒊工业区、开发区名称;



  ⒋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办公楼(群)。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市政等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名管理应从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对推广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㈠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



  ㈡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尊重当地历史、风俗文化和当地群众的意愿,反映自然地理特征;



  ㈢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



  ㈣原则上不使用人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㈤各类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



  第八条 地名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



  第九条 地名的用字应准确、规范、简洁易懂、声韵和谐。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及同音字。不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命名本市地名。



  第十条 行政区划专名应与驻地名称一致。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人文景点名称,应选用当地地名。



  第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的地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第十二条 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区、开发区内的地名命名应体现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城镇道路、人工建筑物使用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道:指宽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



  (二)大街:指宽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商贸繁华路段。



  (三)街:指商贸集散路段。



  (四)路:指宽度4米以上,长度200米以上的道路。



  (五)巷:指居民片内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



  (六)楼、阁:指2至7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七)大楼:指8至11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八)大厦:指12层以上的大型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九)商厦:指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其余为办公楼的多层及高层建筑。



  (十)广场: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整块露天公共场地或整块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的多功能建筑物(群)。



  (十一)中心: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十二)城:指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功能齐全的大型建筑群。



  (十三)花园、苑: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



  (十四)别墅: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以低层住宅楼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环境良好的住宅群。



  (十五)山庄: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靠山的、以2至3层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环境良好的住宅群。



  (十六)里:指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



  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市民政部门可适时对城镇道路、人工建筑物的通名进行调整,在征求有关部门、地名委员和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必须更名:



  ㈠带有民族歧视和侮辱人民群众的地名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



  ㈡不符合本规定有关命名规定的地名。



  不明显属于更名范围,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当地群众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改。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十五条 地名汉字书写应按国家规定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十六条 本市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一般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对原有地名中有特殊含义、具地方特色的通名俗字,须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方可保留。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跨两个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区人民政府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对新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评审确定后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规划方案提出道路预命名意见,并会同规划、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确定其名称。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立项部门批准立项时应使用预先确定的名称。



  因规划项目调整须变更名称的城镇道路,立项部门应将立项批复文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七日内向申报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的更名通知,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民政部门更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变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应使用民政部门确定的名称。



  第二十条 对居民住宅区和未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证前,应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名称。民政部门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其名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应使用民政部门确定的名称。



  居民住宅区和城镇道路的名称,经民政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名称,立项部门应将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的,规划部门应将规划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建筑物名称,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立项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回函,说明更名的理由,同时将回函抄送开发单位。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开发单位更改建筑物名称。开发单位应在接到立项审批部门或规划审批部门的更名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审批部门办理更名。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审批部门应将建筑物更名或注销的相关批复文件再次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作为该建筑物的标准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进行更名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在征求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



  第二十四条 注销、恢复地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地理环境变化、城乡建设引起地名消失的,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经规范化处理并报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推广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公文、报刊、书籍、广播、影视、地图、教材、广告、标牌中必须使用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工具书和地名专辑,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部门的标准地名工具书和地名专辑。未经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编纂标准地名工具书和地名专辑。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条 全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位、自然村、城镇内的道路和居民点,高层建筑、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主要公路、桥梁、隧道、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下列各类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新:



  ㈠行政区域界位,城镇道路、街、巷,镇、村驻地,集镇、自然村等地名标志和门牌、楼牌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㈡ 市内公交站牌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㈢居民住宅区以及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设置,产权所有人负责维修、更新;



  ㈣交通、水电设施等地名标志,分别由交通、水电部门负责;



  ㈤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地名标志,由旅游、园林、文物、民政部门负责;



  ㈥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办公楼的地名标志,由企事业单位负责;



  ㈦其他地名标志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并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书写,不得用外文书写。辅以外文书写的指示牌,涉及地名书写或拼写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样式、布局、书写内容,应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十四条 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的部门应在标准地名公布后两个月内设置。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设置后,应由市、区民政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各类地名标志进行检查,发现损毁、玷污的地名标志,应通知设置的部门或单位及时修缮、更新。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损坏地名标志。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需要移动地名标志时,应事先向民政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结束后,应负责恢复原状。



  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名档案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地名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统计、利用,以维护地名档案的历史面貌,为社会及地名工作服务。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标准地名、地名标志的设置等地名管理信息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原则下,可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送有关主管部门责成下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改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变更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名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申报命名、更名时,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命名或更名的,原命名部门有权撤销其命名和更名。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建筑物名称,或不按规定书写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出版地名工具书和地名专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出版和发行,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动、损坏或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5月21日
前 言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规范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建设,妥善安排受灾群众临时住所,保障基本生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建设,鼓励投亲靠友”的原则,综合考虑灾区地理、地质、气候、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等情况,紧急研究制定本《导则(试行)》。
本《导则(试行)》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建设规划;3.房屋建筑。
本《导则(试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本《导则(试行)》编制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4)。
1
目 次
1 总则
2 建设规划
2.1 规划选址
2.2 布局原则
2.3 配套设施
2.4 公共服务设施
2.5 道路
3 房屋建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2 建筑技术要点
3.3 结构技术要点
3.4 设备技术要点
2
1 总 则
1.0.1 为满足救灾应急和过渡安置的需求,结合地震灾区的现状,以及房屋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和安装条件制定本《导则(试行)》。
1.0.2 本《导则(试行)》主要适用于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规划和单层钢结构装配式房屋的建设。
1.0.3 过渡安置房的规划建设,除遵守本《导则(试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3
2 建 设 规 划
2.1 规 划 选 址
2.1.1 选址应考虑灾后重建规划要求,不占用近期建设用地,并能够避险防灾、及时疏散,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2 应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优先选用现有的广场、操场、空地和公园等;
3 应避开现状危房影响范围;
4 应避免改变原有场地自然排水体系;
5 应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区和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
6 不应占压地下管线;
7 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2.1.2 竖向规划和设计,应遵守以下技术规定:
1 场地可依据不同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
2 当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
3 当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高度宜为1.5~3.0m,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4 场地雨水应做有组织排除;
5 应根据场地建设条件,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 4
2.2 布 局 原 则
2.2.1 安置住房宜集中建设,每处规模不宜少于50套,成组团布置。
2.2.2 安置住房宜采用行列式布置,拼接长度根据场地条件以4~10个开间为宜。
2.2.3 安置住房行间距以4~5m为宜。
2.2.4 消防通道宽度应大于4m。
2.2.5 公用卫生间与安置住房应留有必要的卫生距离,宜设置在下风位。
2.2.6 小学、中学、诊疗所、粮食与商品零售点等设施的位置应就近设置。
2.2.7 安置住房每50套作为一个防火单元,配备消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单独防火单元,配备消防设施。
2.3 配 套 设 施
2.3.1 每50套安置住房配建以下设施:
1 集中供水点1个,供水点应设置遮雨棚,满足生活用水需要;
2 公用卫生间1个,分设淋浴设施和厕所,考虑无障碍设施;粪便应实现无害化处理;
3 垃圾收集点1个。
2.3.2 每套安置住房配置1个灶位,每5~10套安置住房配建一处公用厨房,建筑面积20~30㎡,靠近供水点,燃气罐应有统一管理措施。
2.3.3 雨水和生活废水采用排水沟合流排放。
2.3.4 应保证供电入户。供电及通信线路采用架空敷设。
2.4 公共服务设施
2.4.1 每1000套安置住房配建以下设施:
1 小学1所,建筑面积300~400㎡;
2 诊疗所1个,建筑面积40~50㎡;
3 粮食与商品零售点1个,建筑面积50~60㎡。 5
2.4.2 每2000套安置住房配建中学1所,建筑面积1000~1200㎡。
2.4.3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2.5 道 路
2.5.1 道路按两级设置:
1 主路宽度不应小于4m,应有照明设施,并与对外路网连通;
2 屋前路宽度不小于2.5m。
2.5.2 路面标高应低于安置房地面标高,防止倒灌。
2.5.3 道路铺设应尽量就地取材,保证雨雪天气条件下通行。 6
3 房 屋 建 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1.1基本要求
1 安置住房
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5~22㎡;开间3.3~3.7m,进深5.0~5.8m;室内最低点净高2.4m;自然采光面积≥3㎡,自然通风面积≥1㎡;宜南向开门,门上宜设雨篷。
2 公用卫生间
1) 内设男女厕所与淋浴间;
2) 男厕设6个蹲便器、不小于3m长小便槽、1个洗手盆;女厕设8个蹲便器,1个洗手盆;蹲便器间距900mm;
3) 男女淋浴间分设6个淋浴器,淋浴器间距1100mm。
3 公用厨房
每个公用厨房宜布置5~10个灶位,考虑自然排烟,满足防火要求。
4 集中供水点
每个集中供水点设洗涤槽,配10个水嘴,水嘴间距不小于700mm。
5 中、小学
1) 每间教室45~60㎡,室内最低点净高2.6m,玻地比1:6;
2) 宜南北向开窗;疏散门不少于2个,每个宽度不小于1m,外开,直通室外;
3) 卫生间单独设置;中学男生每50人、女生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生每50人设1m长小便槽;小学男生每40人、女生每20人设1个蹲便器,男生每40人设1m长小便槽。 7
6 诊疗所
建筑面积40~50㎡,分为2间,隔墙设门连通,每间设1个洗手盆;其中一间设消毒池。
7 粮食与商品零售点
建筑面积50~60㎡,应注意通风与防虫、鼠害。
3.1.2 保温隔热
1 寒冷地区屋顶传热系数≤0.70,外墙≤0.62,外窗双玻;
2 严寒地区屋顶传热系数≤0.60,外墙≤0.60,外窗双玻;
3 夏热冬冷地区屋顶传热系数≤0.80,外墙≤1.00。
3.1.3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无障碍厕位、浴位和坡道。
3.2 建筑技术要点
3.2.1 防火要求
1 防火间距:安置房每组团建筑面积不大于1200㎡,组团内建筑之间间距不应小于4m,组团之间建筑间距不应小于9m。
2 公用厨房的围护墙和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75h。
3.2.2 材料性能要求
1 夹芯板
1)燃烧性能
聚苯乙烯夹芯板:阻燃型(ZR),氧指数≥30%;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B1级建筑材料;
岩棉夹芯板:厚度≥80mm,耐火极限≥60min;
厚度<80mm,耐火极限≥30min。
2)导热系数
聚苯乙烯夹芯板≤0.041W/(m·K);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0.033W/(m·K);
岩棉夹芯板:≤ 0.038W/(m·K)。 8
3)夹芯板挠度与跨度比宜符合以下限值
聚苯乙烯夹芯板:1/250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1/200
岩棉夹芯板:1/250
4) 技术要求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 芯材应符合QB/T3806-1999的规定,体积密度≥30kg/ m3,粘结强度应≥0.09MPa;
岩棉夹芯板:芯材应符合GB/T11835-1998的规定,体积密度≥100kg/ m3,粘结强度应≥ 0.06MPa。
2 ASA系列板材
ASA系列板材(以下简称ASA板)是采用粉煤灰为填充料、以水泥为胶凝料、以耐碱玻纤网格布或钢筋为增强材料制成的一种建筑板材,可用做屋面板、楼板和非承重外墙板、隔墙板等。
1) 面密度为36kg/m2的60厚实心ASA墙板耐火极限为2h;
2) 120厚ASA墙板传热系数为0.67≤0.041W/(m2·K)。
3.2.3 构造要求
1 屋面构造
1) 屋面坡度不小于5%;其中,有骨架的轻型钢结构房屋的屋面坡度不小于10%,屋面檐口挑出的长度应为200~300mm;
2) 有骨架的轻型钢结构房屋适用于教室等较大跨度的房间,无骨架的小型房屋适用于居室等跨度较小的房间;
3) 有骨架的轻型钢结构房屋采用紧固件或连接件将夹芯板固定在檩条或墙梁上;无骨架的小型房屋可通过连接件将夹芯板组合成型,成为板自承重的盒子式组合房屋;
4) 夹芯板屋面的纵向搭接应位于檩条处,两块板均应伸至支承构件上,每块板支座长度≥50 mm,为此搭接处应改用双檩或檩条一侧加焊通长角钢;
5) 夹芯板屋面纵向搭接长度(面层彩色钢板):屋面坡度≥10%时为
9
200mm,屋面坡度<10%时为250mm;搭接部位均应设密封胶带;夹芯板墙面的横向连接方式通常为插接式,应尽量避免纵向连接;
6) 夹芯板屋面横向连接为搭接,尺寸按具体板型确定;夹芯板墙面一般为插接,连接方向宜与主导风向一致。
2 墙体和门窗
1) 公用卫生间和厨房墙体,应有防腐、防水措施;
2) 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浸入室内;外门窗开启部位宜设纱扇;门窗上的单块玻璃面积不应大于1.5㎡。
3 地面、台阶、坡道
1) 建筑地面应考虑防水、防潮、防虫等功能,建筑地面标高根据场地高程和排水情况确定,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150mm;地面宜选用当地材料,也可采用架空地面;
2) 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台阶高度超过0.70 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3) 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无障碍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注:相关材料的技术要求和构造做法,详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1J925-1《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和08CJ13《钢结构镶嵌ASA板节能建筑构造》。
3.3 结构技术要点
3.3.1结构选型
1 结构体系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施工方便的原则,结合建筑功能、模数及围护结构的要求合理选用;
2 应根据建筑功能的使用要求,选用相应的结构体系;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宜采用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无机类板材装配房屋;安置住房宜采用彩钢夹芯板轻体装配式房屋、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无机类板材装配房屋或其他符合结构选型要求的轻钢结构房屋;其中彩钢夹芯板轻体装配式房屋根据彩钢夹芯板的承重受力状况分为框架式和自承重式两种; 10
3 基础采用混凝土条形基础。
3.3.2材料要求
1 承重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GB700的Q235碳素结构钢或国家标准GB/T1591的Q345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并应选用B级钢;
2 压型钢板根据板型选用具有PE涂层的结构用或一般用彩钢板,也可采用镀锌板;用于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4mm,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3mm;双面镀锌量应不小于80g/㎡;
3 用于承重夹芯板的聚苯板密度,应不小于15kg/m3;用于非承重夹芯板的聚苯板密度,应不小于12kg/ m3;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4 用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20;
5 构件截面形式应与所选用的结构体系相适应。
3.3.3 设计参数
1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三级;
3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为丙类,安置住房为丁类;
4 基本风压w =0.35kN/㎡,地面粗糙度类别为b类;
5 基本雪压s =0.25kN/㎡;
6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建筑场地类别为Ⅲ类;
7 屋面活荷载,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为0.5kN/㎡,安置住房为0.3kN/㎡。
3.3.4 其他
1 安置住房的设计、制造生产、验收应由具有钢结构单项设计相应资质的厂家按照本导则及相关国家、行业等标准执行;
2 彩钢夹芯板轻体装配式房屋产品还应包括:上部结构的设计图纸和计算书、所需配套条形基础的设计图纸和计算书、配套材料清单和材料表、快速安装手册及必要的辅助安装工具; 11
3 混凝土条形基础下的地基应适当处理,保证密实;
4 各类结构体系应满足抗震、抗风的设计要求,并设置必要的水平支撑、垂直支撑、斜向支撑等抗侧力构件;
5 构件应统一编号并设置明显标识;
6 钢构件表面应手工除锈。
3.4 设备技术要点
3.4.1给排水
1 盥洗设施采用洗涤槽,配节水型水嘴;地面排水可设置地漏或排水沟;室内排水管排入室外排水沟;
2 最高日用水量标准70~120L/人·日,小时变化系数3.0~2.5;
3 有条件时蹲式大便器可采用脚踏式冲洗阀。
4 淋浴间设淋浴器,热源可为储热式电锅炉、太阳能集热器、燃煤锅炉等;淋浴设计水温为40℃,热水用量标准40升/人·次(60℃);每日设计洗浴人数、淋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热水储水箱及热水管道等需作保温;
5 中、小学卫生间内设给水、排水系统,设电开水器供应饮用水;
6 设手提式灭火器,每处不应少于2具,最大保护距离25m;
7 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供水水压应满足卫生器具最低工作压力和最高压力的要求;
8 生活废水排入室外排水沟,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化粪池位置应尽量远离生活区;
9 生活储水箱、水池应考虑二次消毒措施。
3.4.2电气部分
1 安置住房
1) 每套用电负荷标准1kW;
2) 宜采用T8直管荧光灯;设置1个单相三线和1个单相二线的插座2~3组; 12
3) 每套设置电视终端插座1个。
2 公用卫生间
1) 照明开关距地0.9~1.1m安装;设置排气扇专用单相三线插座1个和备用单相三线插座1个;
2) 设置储热式电锅炉的卫生间应考虑供电电源。
3 中、小学
1) 宜采用T8直管荧光灯;设置1个单相三线和1个单相二线插座4~6组;黑板处墙面宜设置一组插座;
2) 每所中学配置电开水器4台,每所小学配置电开水器2台,每台电开水器容量按380V、6kW预留;
3) 每所中、小学宜设置电话终端插座1个。
4 诊疗所、粮食与商品零售点
1) 宜采用T8直管荧光灯;设置1个单相三线和1个单相二线的插座4~6组;
2) 每个诊疗所、零售点宜设置电话终端插座1个。
5 线路敷设
室内线路采用直敷布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