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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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交通部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于1997年7月4日经第九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作业。
第三条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机动车辆或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驾驶直接驶上、驶离船舶进行的水路运输。
第四条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包含起运港和到达港港口作业的合同。
第五条 承运人为实施水路货物滚装运输,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港口作业的,应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

第二章 运输单证
第六条 水路滚装运单是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的凭证,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名称或车号;
(二)承运人名称或船号;
(三)起运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
(四)运输单元重量和体积;
(五)货物名称、重量和体积;
(六)费用;
(七)开船日期或时间;
(八)运输单元表面状况;
(九)承运人签章。
第七条 水路滚装运单的格式、联数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滚装运单,其他企业使用的水路滚装运单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 托运人责任
第八条 托运人的运输单元应凭水路滚装运单进出港口和运输。
第九条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如实申报所托运车辆及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和体积。
车载货物按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准运证明文件的,托运人应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验。
第十条 车载货物中严禁夹带危险货物、禁运货物、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承运人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
第十一条 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对车辆所载货物应绑扎牢固,适合水路滚装运输。
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的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应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并支付特殊绑扎及物料费用。
第十三条 运输单元进出港口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港口有关人员的指挥,按顺序和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运输单元进港或驶上船舶时,经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检查发现有异常状况,由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在水路滚装运单运输单元表面状况栏内批注。
第十五条 运输单元驶上或驶离船舶时,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应服从船舶有关人员指挥,按顺序行驶。运输单元进入指定的车位后,司机应当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
第十六条 运输单元中的旅客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听从船舶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托运人在办理运输单元托运手续时,除另有约定者外,应一次付清运费及港口费用。
第十八条 由于托运人的过失造成船舶、港口设施及其他运输单元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运输单元在驶离船舶前,托运人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灭失、损坏,应会同承运人进行检验。

第四章 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条 承运人应根据船舶技术条件确定可以承运的运输单元重量、体积,以及不予承运的车载货物品种,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应提供适航、适载的船舶,船舱内应有照明、通风等设施。备妥加固绑扎的物料,并为防止运输单元滑动而进行一般性绑扎和加固。对有特殊绑扎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滚装运输的船舶应分设供旅客和运输单元上下船的专用通道。船舶只设有一个通道时,旅客与运输单元上下船时必须分流。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妥善地、谨慎地装载、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输的运输单元。
第二十四条 装船前,承运人对运输单元可以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公告不予承运的货物,以及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运输单元,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
第二十五条 装船时,承运人应按水路滚装运单记载事项对运输单元的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对实际状况与水路滚装运单不符的,应责成托运人补办托运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属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潜在缺陷或自然属性;
(三)托运人及其雇用人员的过错;
(四)其他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港口经营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单元进港时,港口经营人应按水路滚装运单对其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对实际状况与水路滚装运单记载不符的,应责成托运人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提供适合滚装运输船舶靠泊、装卸的泊位或相应设施。
第二十九条 港区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应齐全和清晰,灯光照明良好。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在装船或卸船时,应对运输单元进行交接,并在交接清单上签章。
第三十一条 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灭失、损坏的,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车辆及车载货物的潜在缺陷和自然属性;
(三)司机未按港口经营人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或停放地点泊车;
(四)其他非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货运记录编制
第三十二条 运输单元进入港区至其驶上船舶艏门或艉门的过程中,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用人员的过失造成港口设施或其他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港口经营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单元在驶上船舶至驶离船舶的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会同承运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船舶设施或其它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承运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四条 运输单元驶离船舶艏门或艉门至离港前的过程中,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托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于托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造成港口设施或其它运输单元的灭失、损坏,由港口经营人会同托运人编制货运记录。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履行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合同或港口作业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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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5月15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档案局立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对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技项目批准立项后,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科技项目合同书(附件一),合同书签署后,国家档案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核拨经费;批准立项两个月内无故不签署合同书,取消其立项资格。

第四条 科技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研究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承担单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和社会因素)使合同不能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将情况报国家档案局,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第五条 科技项目日常管理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国家档案局负责监督项目合同的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是省一级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计划实施、经费的使用和决算。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在计划审批时一次核定,按计划实施需要,一次或几次拨付。经费使用按国家和我局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管理,在经费允许使用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经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科技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修改、调整,应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向国家档案局报送科技项目年度工作总结(附件二),一式两份;重大问题随时报告,主管部门要及时协助并督促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对无故逾期不报项目执行情况或不执行计划进度的单位,将停止下一年度的拨款。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任务或原定任务不当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档案局批准中止项目合同。国家档案局视不同情况对所拨经费及用于项目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做出处理。

第十条 实行经费有偿使用的项目,以项目完成后的收入偿还部分或全部拨款。偿还数额和期限根据项目的性质、预期经济效益、完成时间和偿还能力在合同中确定。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对本地区列入计划项目完成的检查督促工作,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对按计划完成科技项目并按期偿还拨款的单位,优先考虑安排新项目,否则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地区承担新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承担单位要编写科技项目总结报告(附件三),一式两份,和科技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一起报国家档案局申请完成确认。

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审查总结报告,必要时召开现场检查会或报告会。项目被确认完成后,由国家档案局下达科技项目完成确认通知,项目即告正式结束。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申请鉴定,要在研究工作确认完成后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完成的科技成果属国家档案局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国家档案局有权决定该科技成果的推广。

第十五条 国家档案局技术部科技处负责办理科技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俄草签结束俄罗斯入世双边谈判协议

中国 俄罗斯


中俄草签结束俄罗斯入世双边谈判协议


  2004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俄罗斯联邦总理弗拉德科夫在莫斯科共同出席了中俄关于结束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边谈判的协议草签仪式。

  草签仪式是在温家宝总理的提议下,在两国总理共同会见记者的莫斯科总统饭店圆厅现场举行的,数十名国际新闻媒体的记者见证了这一历史性时刻。

  温家宝在回答俄方记者提问时说,关于俄罗斯入世谈判的问题是当天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的重要议题。双方都明确表示,关于俄罗斯入世的谈判已圆满结束,随时可以草签协议文本,待两国元首正式签署协议。

  弗拉德科夫表示,双方专家进行的大量工作目前已告一段落,双方一致认为可以签署有关俄罗斯入世的双边谈判书面文件。他说,这是一项重大的、负责任的决定。

  温家宝说,这是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会晤,双方在亲切、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会谈,几乎就所有议题达成了共识,签署了一系列文件。这本身就说明,中俄友好合作成果丰富。

  温家宝是应弗拉德科夫的邀请,于23日抵达莫斯科开始对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的。访问期间,他与弗拉德科夫举行了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并与俄罗斯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接触。他将于25日结束访问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