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判工作中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张凌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33:37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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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判工作中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张凌志


  人民法院担负着惩处腐败分子、清理害群之马的重要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但是近些年法院内部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增加,反腐倡廉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
  一 内部因素
  (一)主观方面。法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所承办的案件的。目前,法院系统人员的素质还不容乐观,现有的法官队伍中存在不少不适合从事法院工作的人,如知识结构僵化,素质不高,不思进取,整日领略享受的人;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办案自己说了算,不严格依法办案的人等等,这些人办案的质量不言而喻。第二,由于案件多,人员少,造成法官整天忙于办案,疏于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学习。每年我国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颁布,审判人员如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就很难适应法院工作的要求,对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束手无策,甚至出现错判等情况。第三,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一时难以解决,致使一大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得不到必要的监督,有的法官自审自记,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与双方当事人接触,“独立”行使审判权。缺乏监督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所以,基于上述原因出现一些问题就不足为怪了。第四,查处不力。有的法院明知干警有问题,却为了年终集体评先等目的,领导只听一面之词,不予查处。
  (二)客观方面。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各种新类型的案件、疑难案件不断出现、增多,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法院干警的人数几年来变化很小。案件多、任务重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客观上使得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顾及了结案速度,忽视了案件的质量,难以做到两者兼顾。
  二、外部因素
  主要是没有良好的执法环境。虽然执法环境的好坏对执法公正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法公正。
  (一)社会风气的影响。在目前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贪污、受贿大案叠起的大气候下,不少人固执地认为,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就可以买法,可以换法,神圣的法律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金钱的变种。有些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不惜重金开道,行贿法官。还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有理、有据,却受社会上谣传的影响,认为不送礼,有理也打不赢,仿佛只有向法官“表示表示”心里才踏实,于是三番五次地请主审法官吃喝,或是寻找种种借口送钱送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干警抵挡不住当事人“糖衣炮弹”‘的狂轰滥炸,成了金钱的俘虏。
  (二)行政干预的影响。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行政机关的领导“关心”审判工作,插手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的情况。
  (三)地方保护主义。尽管全国上下都在呼吁“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全国法院一盘棋”,然而,一旦真正触及到自己的局部地方利益时,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往往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或拒绝配合,甚至有的法院以“为辖区经济保驾护航”为名,阻挠外地法院依法办案,更有甚者,为本地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四)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经过几次全民性的普法教育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很多情况下、还不能做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治国,人民法院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地位会越来越突出,同时,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也更加繁重。反腐败是场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政治斗争,对法院内部来讲,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坚决、彻底地清除法官队伍中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重新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为此,本人认为,要确保司法公正,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思想前提。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所以,法院领导要对干警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只有干警自身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才能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也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公正。
  首先要强化政治意识。坚持讲政治,是每个司法干警必须具备的基本的政治条件,也是拒腐防变、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最关键一环。
  其次要强化学习意识。理论上的清醒方能保证行动上的坚定。新的世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思潮纷至沓来,如不注重学习,就会嗅觉失灵,解除思想武器,最终被糖衣炮弹所打倒。
第三,要强化道德意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威武不屈、富贵不淫、清正廉洁的道德观,不仅是做人的要求,也是对一个司法干警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合格的司法干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加强法制建设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重要环节。
  要想从根本上保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制度是保障。所以,要加强法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提高司法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司法干警的行为。如果说腐败是瘟疫,是腐蚀剂的话,党纪国法就是“雷区”,就是“高压线”,染上瘟疫就等于是自踏“雷区”,自触电网,是注定要身败名裂的。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反腐败的法制化建设,使其更具体化,更便于操作;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司法干警法制教育和党规党纪教育的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党纪国法的威严,从而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坚持用党纪国法来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三、加强监督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根本保障。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法官手中都握有审判权,面临很多诱惑,而从目前来说,我国的监督体制还未完全理顺,党内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存在诸多不便,司法监督也不够有力,在不少司法部门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虚监和弱监问题。致使个别干警胆大妄为,我行我素,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大监督的力度,形成纵横交叉、内外交叉的监督网络已势在必行。
  四、加大查处力度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
  坚持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特别是查处大案、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是反对司法腐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一是各级领导要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的中心环节,切实加强领导,要坚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动摇的思想,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在工作上给予支持、组织和协调,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要克服“三难”,坚持“三敢于”,即:克服立案难,坚持敢于立案;克服调查取证难,敢于碰硬;克服处理难,敢于处理。不管任何案件,也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一经立案,就要一查到底,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处理;三是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五、加强调查研究,以求防患于未然。
  法院领导和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的同志,要注意对法院在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症结的所在,及时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发动广大干警积极参与调研活动,通过群众性的调查研究,促进整个干警队伍两个素质的提高。
  总之,人民法院只有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加强纪律、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为着眼点,全面提高法院干警的整体素质,才能为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张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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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组织〔2005〕1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部署,经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国资委党委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中央企业分两批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一、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措施,作为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作为加强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排头兵,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主力军,多数处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发展先进生产力,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至关重要。当前,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处在攻坚破难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就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不断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做出贡献。目前,中央企业有356万党员,总体上看,党员队伍是适应这些要求的,是有战斗力的。广大共产党员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在生产经营和重点工程岗位上,在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的考验面前,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为党的事业做出了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但是,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党员先进性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一些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淡薄,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先进性不明显,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些党员领导人员执政意识淡薄,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存在淡化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倾向,脱离群众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一些党员领导人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不强,开拓创新意识不足,发展思路不清晰,素质和能力同所肩负的责任和任务不相适应。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能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有的甚至软弱涣散、不起作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影响中央企业党的工作,损害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

  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要按照中央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素质和能力,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为大力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提高中央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是:

  (一)提高党员素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加突出。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始终站在企业改革发展的前列,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艰苦奋斗,爱岗敬业,带领职工群众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企业党组织更加坚强有力。企业党组织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上取得新进展,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党的活动与企业中心工作结合更加紧密,党组织更加具有活力,思想政治工作更加有效,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三)服务职工群众,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作风明显改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和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真正做到心系职工、求真务实、廉洁从业,做群众的表率。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用加快改革发展的成果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和职工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

  (四)促进各项工作,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更加富有成效。党的方针政策在中央企业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树立,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执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和谐稳定的环境进一步巩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与推动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探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际效果,切忌形式主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到学习教育和本企业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两不误、两促进”。

  (二)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的方法,认真研读有关文件资料,学习和宣传先进典型,并注意树立本企业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教育和激励党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查找和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开好组织生活会,营造良好氛围,互相帮助,共同进步。要结合企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舞台、创造条件。

  (三)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全体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抓住党员和党组织存在的表现最突出、职工群众最关注的问题,深入剖析,认真解决,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坚持领导带头,发挥表率作用。企业各级党员领导人员都要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带头结合实际讲党课或作专题报告,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在参加所在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同时,还要参加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尤其要认真解决理想信念、执政意识、改革发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职工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确定各自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流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企业聘用、借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在聘用、借用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党组织关系尚未转出的党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档案的党员和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等,要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方法,确保达到教育效果。

  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中央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分两批进行,每批半年左右时间。

  第一批: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大部分企业总部机关和其他20户中央企业,从2005年1月开始到2005年6月基本结束。

  第二批:未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和第一批开展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从2005年7月开始到2005年12月基本结束。

  在总体安排的前提下,每个企业集中学习教育的起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安排,但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对停产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困难和正在改制重组等情况特殊的中央企业,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可在坚持总的要求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灵活安排,精心组织。要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覆盖到企业所有的基层党组织,使每个党员都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集中学习教育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一般为4周)。

  学习动员阶段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搞好思想发动。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开好一个动员会,党委(党组)书记作动员报告,要力争每位党员明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方法步骤,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二是搞好学习培训。制定一个学习计划,针对不同的党员群体确定重点学习内容,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好学习安排,组织好党员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学习党章。还要注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就先进性教育活动发表的重要讲话。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多种形式,确保学习培训的效果。有书写能力的党员都要写一篇学习体会,党员要在支部大会上结合本人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如何保持党员先进性,谈学习收获。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专题学习,并要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进一步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明确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组织党员对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央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企业、本岗位的实际,认真学习讨论,明确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小时。

  第二阶段:分析评议(一般为5周)。

  分析评议阶段重点抓好七个环节。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如实向党员反馈;企业总部机关和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多渠道多层次征求下属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个人也要主动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二是开展谈心活动。党员之间、党员与职工群众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和团结。三是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人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总结自己近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的高度认真剖析思想根源,形成党性分析材料。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要由支委会把关。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科学发展观、执政意识特别是领导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剖析。企业主要领导同志的党性分析材料由党委(党组)讨论把关,其他班子成员的党性分析材料由党委(党组)书记把关。企业领导班子中党员领导人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要通过一定方式向总部机关中层人员和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通报,并报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四是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党员个人进行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党员之间进行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评议意见,认真修改自己的党性分析材料并在支部生活会上交流。五是召开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六是向党员反馈意见。党支部要向每个党员反馈评议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问题,要求其认真改正。七是通报评议情况。党支部要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通报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一般为3周)。

  整改提高阶段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制订整改方案。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党员个人、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要分别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企业党委(党组)和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二是认真进行整改。要坚持边学边改的原则,对那些需要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一段时间整改,对需要解决而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列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人。三是向职工群众公布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的整改,要为下属企业和其他党员作出表率。制订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布,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每个阶段结束后,经督导组和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可转入下一阶段。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央企业,转段情况报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集中学习教育基本结束后,要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切实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的工作。一是对整改情况进行梳理,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职工群众作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职工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二是党支部对优秀党员以适当方式进行表扬。三是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深入扎实的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问题一时查不清楚的党员,待问题查清后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要搞好建章立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把那些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重点是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注意在生产经营骨干、技术能手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壮大党员队伍。

  上述工作结束后,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向下级企业和党员、干部、职工群众通报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情况,并采取职工代表评议和在职工群众中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由上级党组织对下一级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群众满意度的测评。多数职工群众不满意的,要及时“补课”。

  中央企业总部机关和所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压茬”进行,即在总部机关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后的适当时机,可以启动下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五、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的大事,也是中央企业2005年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地方党委领导,国资委党委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协助配合。成立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央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委(党组)要全面负责,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党委(党组)书记要担任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那些软弱涣散、不能领导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层党组织,要先进行整顿,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对那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确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创造必要条件。要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必要的经费。

  (二)建立联系点制度。国资委党委委员和中央企业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结合各自分工确定1-2个联系点,有重点地参加各阶段的活动,帮助联系点查找差距,理清思路,解决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总结经验,使联系点成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示范点。

  (三)建立督查制度。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在京企业,由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由国资委党委派出督导组;在京外的中央企业,由地方党委派出督导组。国资委党委将不定期地派出巡回检查组,对京外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各中央企业向党的关系在企业总部的所属企业派出督导组,向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所属企业派出巡回检查组。督导组和巡回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了解所去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解决问题,防止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各中央企业要通过适当方式对所派出督导组成员进行培训。

  (四)建立职工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广泛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充分吸收职工群众参与,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把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点来解决。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运用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和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强化活动效果,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体现时代性和创造性。要充分运用本企业的宣传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网络等,大力宣传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人员中的先进典型,宣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效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做好实施方案的报批和总结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的精神、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国资委党委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认真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在京企业的实施方案,经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批准,京外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经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所在地方党委;党的关系在中央企业总部的所属企业的实施方案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批准,党的关系属地管理的所属企业的实施方案经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地方党委。各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随时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的20日内,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1.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名单

     2.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国资委党委

2005年1月5日

附件1:

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国家电网公司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2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0、东风汽车公司

  3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2、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33、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4、中国铝业公司

  3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37、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38、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39、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0、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1、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2、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3、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5、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6、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48、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49、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50、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51、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52、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53、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54、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55、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56、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57、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8、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59、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60、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61、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62、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6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6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65、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66、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附件2: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毅中   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 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王瑞祥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王 勇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张长富   国资委党委委员

  成 员 马国安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时希平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局长

      姜志刚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

      刘晓滨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党委组织部部长)

      杜渊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局长(党委宣传部部长)

      连维增   国资委人事局局长

      刘茂勋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局长

      冯爱勤(女)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石 巍   国资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附件3: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主 任 刘晓滨(兼)

  副主任 张玉藏(女)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冯爱勤(兼)

      谢 俊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综合组

  组 长 谢 俊(兼)

  副组长 靳建平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员教育管理处处长

  宣传组

  组 长 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 阳礼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正处级调研员

  企业指导一组

  组 长 刘 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副组长 张乎振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三处副处长

  企业指导二组

  组 长 张志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副组长 曹 健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机关组

  组 长 刘占英(女)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副组长 刘汉君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贺 璐(女)国资委人事局助理巡视员

      郝振华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副局长、临时党委副书记

      陈国卫   国资委研究室助理巡视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实行先租后补,不租不补。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租房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区县、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租房补贴的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政绩考核。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租房补贴的管理工作,区县、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租房补贴的管理工作。
  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租房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租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建立租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租房补贴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按租房补贴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区县、高新区进行补助。
  租房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发生的补贴数,每半年一次对区县、高新区给予补助。
  第十条 租房补贴户数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年度租房补贴户数计划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租房补贴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3年;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年度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租房补贴:
  (一)参加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4年的;
  (三)家庭拥有高档生活消费品的;
  (四)夫妇结婚后不满3年的;
  (五)有其他非租赁房屋的。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会同市房管、统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补贴标准分为低保家庭租房补贴标准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标准=区县、高新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标准=区县、高新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85%。
  所租房屋的租金超过租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租金低于租房补贴标准,且所租房屋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的,足额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五)低保、特困、失业、残疾等相关证件。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证明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
  第十六条 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同级房管部门。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报市房管部门审核。
  审查、公示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市房管部门对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0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部门发放《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证》)。领取《租房补贴证》一年内没有租赁住房的,该证失效。
  第十九条 取得《租房补贴证》后,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区县范围内自主租赁住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租赁住房必须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违章建筑、权属有纠纷的房屋、不能保障住用安全的房屋不得作为租房房源。
  第二十条 申请人租赁住房并实际入住后,凭《租房补贴证》、《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房屋权属证明或复印件、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领取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从《房屋租赁协议》生效当月起计算,上半年发至6月底,下半年发至12月底,以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证明的出具及核实工作。
  出具证明的单位及经办人应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证明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多于计划控制户数时,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租房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已领取租房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
  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发放租房补贴。审核、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孤、老、病、残等无能力自主租赁住房的特殊人群,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帮助其租赁住房,或腾空直管公房用于租住。现租住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减免的租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购置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家庭收入超过低收入标准的;
  (三)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可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房管部门应对区县、高新区租房补贴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市及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租房补贴实施情况,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租房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骗取租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并依法予以处罚,3年内不受理租房补贴申请。
  第三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租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全市住房状况调查结果,2008年各区县、高新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及各区县、高新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等,经市政府批准后随本办法一并向社会公布。以后年度,按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房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淄博市2008年度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淄博市2008年度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根据全市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和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将2008年度我市各区县、高新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公布如下:
  2008年度各区县、高新区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为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分别为:张店区7252元、淄川区6195元、博山区6204元、临淄区7135元、周村区6209元、桓台县6990元、高青县4665元、沂源县5052元、高新区7252元。
  2008年度全市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2008年度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008年度各区县、高新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张店区5.38元、淄川区4.25元、博山区4.11元、周村区3.40元、临淄区4.41元、桓台县3.74元、高青县3.95元、沂源县3.70元、高新区4.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