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的法律属性/董青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31:41   浏览:9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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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仅需要财产,还需要爱,需要男女两性之间的互相关照和支持。家务劳动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流于空谈的话题,在法律上至今仍未引起关注。

什么是家务劳动?广义上指所有包含在家庭内部(有时在外部)无报酬的劳动,如做饭、清洁、洗衣服、照看小孩、购物等。家务劳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孩子的出生、老人的生病都会使家务劳动内容发生变化,其不仅由夫妻完成,邻居、朋友、孩子都可以完成部分或全部。家务劳动既是体力劳动,又是脑力劳动,也包含一定程度的情感和爱心。

为什么家务由女性承担

“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两性的职责范围所作的明确划分,后来逐渐演变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社会性别制度。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就写到:“男女分工并不一定根据他们的生理上的特质,有时却可以分得很严,甚至于互不侵犯。分工的用处并不只是为经济上的利益,而时常用以表示社会的尊卑,甚至还带一些宗教的意味。就是那些不必要特别训练的工作,好像扫地、生火、洗衣、煮菜,若是社会上认为是男人不该动手的,没有人替他们做时,他们甚至会认为挨饿可以,要他们操作却不成。”其实质是男尊女卑意识形态。

家务劳动的性别分工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现象。古代氏族社会,“男子作战、打猎、捕鱼、获取食物的原料,并制作为此所必需的工具。妇女管家、制备食物和衣服、做饭、纺织、缝纫。男女分别是自己活动领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恩格斯)“男主外,女主内”,便成为一种历史最为悠久的自然分工。

按照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的观点,这种分工是源于男女双方各自的比较优势,男子在劳动强度大的领域比较有优势,而女子在家务劳动较之男子比较有优势,这一理论可以解释传统社会的性别分工。

生理上的“比较优势”理论,很难对今天依然存在的男女两性在家务劳动负担上的不平等现象,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可以说,家务劳动负担女性化,是一种由男权主导的性别体制的产物。在这种性别体制中,决定女性在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和从属地位的根源在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家庭成为男性免费使用和支配女性劳动力的场所。家庭中的男权中心是社会男权中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和缩影,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不仅诠释着社会性别意识形态,反过来也在推动、强化着整个社会性别不平等。

家务劳动的价值评价

家务劳动通常指为了维持家庭而做的没有酬劳的、没有交换价值的无偿劳动,它既不是流通货币,也不是固定资产。

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认为,家务劳动是一个国家国民生产总值中像商品和服务那样的组成部分。家务劳动是社会成员从事其他劳动的前提和基础,家庭中可口的饭菜、舒适温馨放松的生活环境,是社会成员进行其他价值创造所需。只有房子、财产,而缺少营造关怀、温暖、温馨的包含爱心的家务劳动,这个家,要么变成垃圾场,要么成为争吵的根源,要么荒芜了孩子的前程。

家务劳动,在未来与现实意义上具有两个重要的价值:孩子是未来,家务,事关家庭成员的现实生存和需要;财产、房子都是实现这两个目标的物质基础,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的手段和基本方式。

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首先,家务劳动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收入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次,家庭主妇从事家务劳动后,托儿费、保姆费、保洁费、洗衣费等诸如此类的家庭开支即可减少,而节省开支本身,实际等于在创造收入。正因为如此,家务劳动不仅有经济价值,其价值还可以予以评估。在中国传统的婚姻中,丈夫买房子,妻子照顾一家老小,并支持丈夫的事业,但因此影响了她获得更多的收入,由于他们不处在平等的位置,因此,法律上形式平等地对待他们会导致实质的不平等。

人们会喜欢美食、种花,也愿意享受休闲和天伦之乐,但是,绝对不会喜欢擦洗油烟机、清理厨房地板、清洁浴室、打扫烤箱、提着菜篮子去拥挤的超市和杂货店购物。

在我国,大部分最费时、琐碎、重复、枯燥无味的做饭、洗衣、清扫整理和照料孩子等家务仍主要由妻子担负,在家庭和工作中的双重负担使得女性超负荷劳动。

男性期望女性做大部分的家务,而女性期望男性至少作为助手承担一半的家务,或者即使不参与也应当认可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

即使女性是一个全职工作者,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比男性大,仍承担着主要的家务工作,不公平的家务分配经常引起家庭争吵,没有人愿意去做重复、琐碎、繁杂又得不到认可的家务,但是必须得去做。

如何保护家务劳动的承担者

德国民法典第四编家庭法将家务与就业放在同一层面上作出规定,表明在婚姻家庭生活范围内,家务就是就业,从事家务劳动与从事家务劳动以外的社会职业,本质上具有等同意义,只不过是配偶双方协商一致分工不同而已。

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

1960年,日本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还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

英国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五条规定,法院基于离婚判决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的贡献。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只是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对家务劳动的补偿过于狭窄、苛刻。

我国婚姻法可以在婚姻的效力中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家务劳动是为家庭提供生活费,或者说是为了家庭而减少生活费的一种方式,这种劳务行为在婚姻家庭生活范围内,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有效的职业性的法律行为,并明确离婚后的家务劳动仍具有职业性的延伸价值,以便有效地保护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通过政策和法律导向,最终促使有关家庭角色分工的不平等向平等的方向发展。

在离婚时,作为代表司法制度性权力的法官,拥有很大的裁量权,法官有权界定纠纷中的权利、利益和责任,而判决如果不考虑妻子的家务劳动的付出,往往不一定能反映婚姻期间当事人在家庭中的扶助义务或其他承诺预期。

法律应通过衡量价值、培养法律意识等形式塑造主流的意识形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中保护女性,同时摧毁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性别意识形态,发挥影响性别意识形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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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我局于2月1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35号)。据了解,目前专用发票使用中突出的问题,是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随意性较大,票面填写的差错较
多。为此,1994年2月25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39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国税明电〔1994〕035号的规定,即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记帐联如有应填而未填或填写不实、填写差错的,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处以1
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不符合开具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销货方应重新按要求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四、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式样和监制的专用发票(包括电子计算机机外发票),对未经税务机关允许,擅自设计和印制专用发票并已开具使用的,一律无效,查实后,依法从重处理。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搞好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宣传、辅导工作,要大力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详细的讲解和示范,及时解决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经常开展专用发票的专项检查,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不按要求填开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导致本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处理;对其中典型的案例应随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国税明电〔1994〕039号明传电报有与本文不符的地方,以本文为准。



1994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GBW—3—80)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定(GBW—3—80)
卫生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远距治疗γ线工作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放疗工作者、接受治疗的患者及居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用远距治疗γ线机(简称γ治疗机)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放疗工作者所受职业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放疗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限制剂量当量,按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控制。
第四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一部分 医用远距治疗γ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第一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γ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限量:
(1)距机头表面5厘米的任何位置上,不得大
-6于20毫伦/小时(5.16×10 库伦/千克·小时);
(2)距源1米处,最大不得超过10毫伦/小时
-6(2.58×10 库伦/千克·小时),平均不得大于2毫
-7伦/小时(5.16×10 库伦/千克·小时)。
第六条 γ源置于照射位置时,距源1米处机头的漏射线限量:
14
(1)γ源活度小于5000居里(1.85×10 贝可勒尔),距源1米处不得大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0.1%;
14
(2)γ源活度大于5000居里(1.85×10 贝可勒尔),距源1米处不得大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0.05%。
第七条 准直器对有用线束的透过率不得大于2%。
第八条 平衡锤对有用线束的透过率不得大于0.1%。
第九条 经修整的半影区宽度,应小于10毫米。
第十条 灯光野边界与照射野边界之间的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第十一条 距源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标称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偏差应小于10%。
第十二条 照射野内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不对称性应小于5%。
第十三条 源皮距50厘米以下的γ治疗机应有防“电子污染”的滤片。
第十四条 治疗室一切设备,一般不应有污染。如表面有可脱落的β放射性污染应小于0.05微居
3里(1.85×10 贝可勒尔)/100平方厘米·2π。
第十五条 机头和准直器必须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并有防止发生机头压迫患者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当停电或意外中断照射时,γ源应能自动恢复贮存位置。
第十七条 γ治疗机应配备有用线束照射量的监测仪表。并与源位开关、计时器、防护门连锁。
第十八条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γ治疗机的防护性能。并随附该机百分深度剂量分布图。
γ源技术资料应注明γ源盒的密封性能检验结果、γ源的尺寸、有效总放射性活度、距源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及其标定日期等。
第二章 检验方法
第十九条 有用线束测量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5%,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第二十条 γ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机头漏射线的测试:
探测器分别在距机头表面5厘米处和距源1米的球面上任取10平方厘米和100平方厘米,进行平均测量。
距源1米处的漏射线检测,可在距源1米的球面上选取均匀对称分布的6个检测点测量。
第二十一条 γ源置于照射位置时,机头漏射线的测试:
准直器关至最小,用不小于10个半值层的铅遮闭出线口。探测器在距γ源1米的球面上,任取100平方厘米进行平均测量,以距γ源1米的球面上均匀对称分布的6个检测点的漏射线照射量率平均值,同距源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相比较表示。
第二十二条 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测试:
γ源置于照射位置(出线口方向距γ源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照射野大于10厘米×10厘米,探测器置于距源1米处有用线束中心轴上测量。
第二十三条 准直器对有用线束透过率的测试:
γ源置于照射位置(出线口方向距γ源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取常用的源皮距和10厘米×10厘米的照射野,在照射野边界外2厘米处均匀分布4个检测点,以这4点平均照射量率同照射野中心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相比较表示。
第二十四条 平衡锤对有用线束透过率的测试:
γ源置于照射位置(出线口方向距γ源2米以内除平衡锤外不应有其它散射体),在有用线束中心轴上,穿过平衡锤的位置上分别测量有无平衡锤时的照射量率相比较。
第二十五条 照射野内有用线束照射量率不对称性的检查:
γ源置于照射位置,在常用源皮距上,10厘米×10厘米的照射野内,以照射野中心为圆心,在半径为3厘米的圆周上,任选等距离的6个点检测有用线束照射量率。以其相对偏差表示照射野内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不对称性。
第二十六条 照射野边界的检查:
在常用源皮距,照射野为10厘米×10厘米条件下,把大于灯光野的医用X光片装于暗盒内,置于照射位置,在X光片盒上用细铅丝标明灯光野边界后曝光,比较灯光野与照射野的偏差。
第二十七条 半影区宽度的测试:
取常用源皮距和10厘米×10厘米照射野,当γ源置于照射位置时,用直径小于10毫米的探测器测量距照射野中心不同距离处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绘出照射量率随距离变化的曲线,以80%至20%的照射量率之间的距离表示半影区宽度。
第二十八条 表面可脱落的β放射性污染的检查:
用擦试法或医用胶布粘贴法在准直器内可触及的表面、治疗床表面100平方厘米上取样,然后制样进行β放射性活度测量。
第三章 验收规则
第二十九条 γ治疗机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验收。
第三十条 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1)新产品投产前;
(2)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3)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4)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时。
型式试验可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进行。型式试验结果应送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 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规则
第四章 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治疗室的设计,必须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治疗室四周墙壁(多层建筑应包括天棚、地板等),应有足够的屏蔽防护厚度。凡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应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方向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
第三十三条 治疗室的入口可采用迷路形式,以便更好降低控制室的辐射水平。
治疗室门外应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第三十四条 治疗室若需开窗,最好在顶棚或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高处开窗。
第三十五条 控制室应设有监视、对讲装置。如设观察窗,该窗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效果。
第三十六条 治疗室内的换气次数,一般每小时不应小于3—4次。
第五章 操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放疗工作者必须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训练,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合理使用γ线治疗。
第三十八条 γ治疗机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γ源所处位置是否正常及γ治疗机和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严禁在设备异常情况下进行治疗照射。
第三十九条 在对患者施行照射前,应认真选择和仔细核对治疗方案,准确对位,并注意保护非照射部位。尽量使患者治疗部位所受到的照射控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最小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第四十条 在对患者施行治疗时,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注视控制台和患者,以便及时排除异常情况。
第四十一条 γ治疗机照射时,除接受治疗的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应有其他人员。

第三部分 医用远距治疗γ线卫生防护管理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对γ治疗机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对γ治疗机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γ治疗室,在地址选择和建筑物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应预先经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γ治疗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四十六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进行医用远距治疗γ线工作场所和环境的外照射监测,开展必要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第四十七条 γ治疗机投入使用前和更换γ源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外照射监测和可脱落β放射性污染检查,使用过程中尚应定期监测。一般对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监测至少每月一次。
第四十八条 对接触医用远距治疗γ线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该档案应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原单位要保存其抄件。
第四十九条 对准备从事医用远距治疗γ线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对已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应定期体检。
第五十条 凡发现放疗工作者出现不适应症,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198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