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司法建议/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6:27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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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的第五项是: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顾名思义,是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建议。关于其重要性及法院在此方面取得的成绩,专家们已经讲得很清楚,我们依然是从身为一名法官的角度,谈谈该如何做好此项工作。
发出好的司法建议,法官要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民意识。之所以要有这些意识,用法院系统自己时常所引用的一句话来讲,就是很多法官时常是“就案办案”,不注重“社会效果”。实际上,即便法官们真的是这样,究竟是对与错,从理论到实务界,均是有争议的。然而,就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来看,就司法建议这一做法来看,这些意识必不可少。
提及大局意识,很多法官会认为政治色彩太浓,淡化了法治色彩。其实,自国家诞生之日,人类及其活动就注定摆脱不了政治的影响,无论古代社会的“王法”,还是现代社会的法治,无一不是政治的一部分。再说直接点,美国这样所谓公认的法治完备的国家,首席大法官依旧是总统任命的。当然,也出现了法官裁定由谁当总统的有趣现象。不过,这恰恰说明了法治与政治的密不可分。同时,不能不说的是,我们生活的环境下,往往会出现所谓的大局,只是某些领导机关甚至是某些领导个人的认识和判断,或者所谓的保稳定、促和谐需以某一群体的合法利益法律不予保护为代价。直接些说,就是公检法都不立案,甚至要求所有的律师不得为某类案件、某类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是这种情况,法官们其实也是可以向有权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的;如果确确实实涉及大局,法官们更有必要了。毕竟,法官也是可以参与“大局”的人。关于责任意识、公民意识,我想无需作过多的解释。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即便是从道德的角度,每个公民也是当有的,何况,法官虽然不是社会直接的管理者,但法官所处理的每一起案件,或在细微处,或在一部分群体中,乃至整个社会,产生极深远的影响。影响好的案例暂且不提,不好的,彭宇案、李昌奎案、赵作海案,着实值得每位法官深思。至于公民意识,法官的专业是法律,法治语境之下,法官更能明白什么是公民意识。当然,令人遗憾的是,法官们的公民意识即便很强,即便是法官自身,想真正发挥一名公民的作用,做共和国一名有着各种应有的权利的公民,与现实还是有着一段距离的。但正因如此,法官们当从自己的工作做起,为更多的人争取更多的公民权利。
司法建议的提出离不开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妥善处理。司法建议虽然针对的是司法权限管理之外的事实和现象,却是基于案件的审理;没有案件本身,司法建议即无从谈起。所以,建议必须建立在案件的公正、妥善处理的基础上。只有如此,法官们的建议才能得到被建议方的认可和重视。试想,案件本身的判决已不为当事人接受,判决之外的“建议”在当事人那里只能是被视作多余,建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当然,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法官们的建议一定要有所针对性,有实际价值,发出之后,能让被建议方切身的感受到:的确如此。否则,泛泛而谈,不痛不痒,就没有发出的必要。

司法建议需要整个社会予以重视和落实,尤其国家机关要起带头作用。司法建议之于法院、法官,严格说来,不是其职责所在,但这项工作一旦被最高司法机关纳入法院系统的整体工作,法院和法官自身首先当予以重视并付诸于行动。不过,司法建议所建议事项的最终落实,不是法院、法官所能控制的,这就需要被建议的对象予以重视和落实,按照建议,逐步、逐项修订和完善不足之处。在此方面,尤需国家机关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是具有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如果这些行政机关在因管理不善、执法不当败诉之后,依然我行我素,实在是令法官们极为伤心欲绝的一件事。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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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信委转发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赣工信节能字[2012]538号




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示范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工信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2012〕2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拟上报的清洁生产应用示范项目和推广示范项目,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集团公司必须结合项目资金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我委也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二、应用示范项目竣工后,项目审批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准备以下材料通过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集团公司报我委(节能处),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论证评价:
  (一)项目验收报告;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和实施效果自评报告;
  (四)项目实施前后生产记录;
  (五)项目实施前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六)项目实施前后环境监测报告;
  (七)其他证明材料。
  三、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集团公司要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报我委(节能处)。对未按期完工的,要说明延期原因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如遇项目实施单位重大变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须以书面报告报我委(节能处)。
  四、对未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的企业经查实存在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设区市工信委、省直集团公司,我委将不予受理其下一年度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江西省工信委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http://www.jxciit.gov.cn/UploadFiles/upload/工信部加强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zip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市发改委

(2012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其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特定区域内应具有唯一性。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总部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六条 总部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区范围内汇总纳税;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不少于3个;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符合集聚、集约发展要求,优先认定总部集聚区内的总部企业;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上,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一事一议。

第七条 总部企业可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

(二)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投资型总部、营销型总部、研发型总部和物流型总部四种类型。

1.投资总部。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2.营销总部。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营销总部。

3.研发总部。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可申请认定为研发总部。

4.物流总部。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物流总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核—领导小组审核—公告的程序进行。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市(县)、区发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研发总部提供年度科研经费证明;

(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纳税证明,新设立企业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市现有企业提供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申请企业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资产证明文件;

(六)申请企业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含特定区域内的唯一性证明)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七)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八)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的企业,需提交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前款材料中,除第一项、第六项只收原件外,其余均收复印件、验原件。企业须将以上材料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15份报所在市(县)、区发改部门。

第十条 初审。各市(县)、区发改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企业申请表“初审意见栏”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十一条 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材料后,根据分工分送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称复核部门)进行复核。其中,市商务局负责复核除金融总部之外的外资总部申请;市经信委负责复核除研发总部和金融总部之外的内资总部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复核内资研发总部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复核金融总部申请(金融总部的申请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48号)执行)。

复核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复核后,在企业申请表“部门复核意见栏”提出明确意见,并将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材料,牵头召集所有成员单位举行总部企业认定会议,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体认定。认定会议采取集体会审形式,由复核部门分别介绍所分工负责的申报企业情况,由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进行集体认定。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认定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本年度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名单,将名单在无锡政府门户网站和无锡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核定后,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无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无锡日报等媒体上刊发。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根据《无锡市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享受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发改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核结果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总部企业认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所享受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