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安交警部门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效对策/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02:09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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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二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以来,笔者抽出时间,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感到这部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部立法体例独具特色、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兼收并蓄与时俱进、中国特色浓厚鲜明、责任明确便于操作的公安行政法律。并对当前交警部门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现状进行了详细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梳理,对如何实施有效对策进行了认真思考,撰文如下,仅供商榷。
一、工作经验
公安交警部门围绕"安全、畅通、高效、和谐"的管理思路,恪尽职守,忠实履责,依法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员,严肃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道路治安秩序,为维护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成果一:强化宣传,深入开展普法工作
积极参加全市 "六五"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宣传月、宣传周、"12.4"普法宣传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广泛宣传。加强高速公路封闭区内的宣传设施建设,在隧道和跨线桥设置宣传字块,在服务区和收费站口设置固定宣传标语, 在辖区设立服务咨询台,制作展板,印发了大量宣传单和宣传册。开展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组建"五进"普法宣讲队进学校、企业、客运公司和运输队讲授交通安全课。利用广播、电视进行普法宣传。通过专题视点访谈栏目,新闻通讯、经验介绍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走访村屯进行宣传。与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建立协同联系制度,走基层、入村屯、进农户,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知识,消除了交通管理盲区,提高了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成果二:积极预防,不断完善预防体系
制定《恶劣天气应急管理预案》、《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预案》和《路面积雪结冰交通堵塞疏导工作流程》,开展交警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有应急预案现场演练和无预案隧道火灾事故模拟演练,提高了民警应急出警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建立与省市大医院、乡镇医院、市直有关部门联系协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沟通协调,积极预防,协作救援,有效地遏制了交通事故灾害的发生。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确立重点管理路段,排查上报了隧道照明、排水、防冻、消防等多项安全隐患,增设了应急出口和警示标志,整改了安全隐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道路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巡逻执法,做到积极预防,快速出警,执勤必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行为全程跟踪录像,促进了规范化行政执法。
成果三:依法整治,有效维护交通秩序
针对春运、两节等特殊时段进行集中交通整治,构建祥和假日。开展"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专项整治,提升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针对客运车辆开展"六必查"重点管理,确保了广大乘客的安全。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违法货运专项行动,严惩改装车车主,打击超高、超宽、超长、超重载货行为。坚持执法巡逻车24小时上路,全天侯巡逻,全天侯执法,全天侯维稳。通过开展依法整治行动,所辖路段事故发生率降至最低水平。
成果四:搞好培训,大力提高执法能力
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活动,坚持每月两次集中学习制度化,落实大队领导轮流辅导业务制度,为民警释疑解惑。邀请支队业务骨干、法制民警、检察官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前来授课,提高了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组织现场观摩"醉驾"庭审活动,加深对《道交法》的重视、理解与适用。开展以老带新的 "传、帮、带"活动,提高了年轻民警的实战水平。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了民警对《道交法》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确保了交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存在问题
问题一:警力严重不足。辖区多雨、多雪、多弯、多坡,路况复杂,既要负责日常巡逻执法、交通事故处理,又要负责辖区案件侦破、治安管理,疲惫作战,工作压力大。
问题二:存在执法瑕疵。一是对农用面包车使用定位不明确,拉人"非法营运",拉货"客货混载",车主无所适从。二是存在超载罚款不卸货、罚款不开票现象。三是存在超载不检斤、罚款随意现象。
问题三:存在讲情、说情等干扰执法现象,外部执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
三、有效对策
对策一:深化认识,认真执行好《道路交通安全法》
把"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作为第一要务,学习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法理精髓,发挥高速交通安全管理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落实上级交警部门关于"安全、畅通、高效、和谐"的管理思路,科学组织交通勤务,提高道路通行水平,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目标,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对策二:严格执法,全力维护好交通安全和道路治安秩序
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和道路治安秩序作为第一责任,强化客运车辆管理,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车辆改装、拼装;超载、超高、超宽和超速等违章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搞好现场勘察和事故责任认定,规范事故处理程序,积极侦破刑事案件和交通逃逸案件。建立和解、调解快结快赔机制,依法查结辖区治安案件。做好警卫工作,部署警力迅速有力,道路管制科学有效,减少对群众的干扰,确保警卫工作万无一失。深刻理解《道交法》与侵权责任法,与许可、强制、处罚三部行政行为法和复议、诉讼、赔偿三部救济法的位阶关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质量,全力维护交通安全和道路治安秩序。
对策三:创新警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把创新社会管理,提升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创新警务模式,公开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建立联系协作制度,努力打造群众满意的新型警务工作。结合"六五"普法,建立警企、警校共建单位,开展"五进"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完善处理交通事故预案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事故发生规律,研判安全形势,排查道路安全隐患,搞好交通事故预防。严格处理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无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巡逻力度,用好执法记录仪和警务移动终端,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灾害的发生,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对策四:从严治警,全面提升交警素质和执法形象
把从严治警、科技强警,提升交警素质和执法形象作为措施保障,深化"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队伍正规化、警务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业务考评,开展好法制培训和岗位大练兵活动,提升现场勘察、调查访问、提取痕迹物证的能力。实施科技强警、信息化办案,完善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机制,开展视频监控、网上追逃,推动交警工作科学发展。严格遵守《 五条禁令》,运用多种形式监督和规范执法活动,拓展群众投诉渠道,自觉接受行政监察,社会公众的监督,提升交警执法形象。加大警务保障投入力度,增加警力,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交警队伍,为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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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学与管理
第三章 学校设置与校舍设备
第四章 教育经费
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六章 职责与考核、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德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全市到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一)城区到1995年,工矿区到1996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二)郊区到1995年基本实现初等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义务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实施义务教育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经常工作,计划、财政、规划、城建、工商、劳动、人事、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六条 城区以区为单位,工矿区、郊区以乡(镇)为单位,分地区、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区、乡(镇),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经检查批准后,依法宣布实施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章 入学与管理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周岁。
盲聋哑、弱智儿童入学年龄为七至九周岁。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八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根据各校招生范围将辖区内有常住正式户口的适龄儿童入学名册,在开学前两月送交学校,经复核后,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按家庭常住正式户口住址,相对就近入学。
第九条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提交医院或其它有关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批准,确属丧失学习能力的免予入学;需延缓入学的延缓期为一年,期满需继续延缓的应再办审批手续。上述决定由批准单位通知有关学校。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缴学费。应按规定交纳杂费。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借读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还应从少数民族补助经费或其他经费中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对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应加强教育辅导,不得歧视;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强制转学、停学或退学。
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材进行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如确需停课,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应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在民族学校和有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的学校,可以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十四条 在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区、乡(镇),凡准予毕业的小学生不进行初中升学考试,相对就近安排到初级中学就读。
第十五条 学生经考核达到小学、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满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程度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学校出具实际学历证明。
未经批准中途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回校就读,拒不回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对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责令回校。
第十六条 十五周岁以下的校外少年,凡具备学习能力而未达到扫盲标准的,令其接受扫盲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七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儿童、少年学员的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学员学完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校设置与校舍设备
第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需提供规定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合理设置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
城镇,中小学按照学生能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布局。
农村,原则上行政村设完小,距离较远的自然村设初小、教学点,乡(镇)设初级中学,人口较少的乡(镇)可办九年制学校。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打好基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含企事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及其发展规模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规划部门必须同时对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设置进行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参与规划审批。建设部门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举办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业务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企事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新建或迁入的大中型企业可自办中、小学校,也可与其他单位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办学单位应努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使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逐步达到《贵阳市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并多渠道筹措。
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设立教育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从每年的城市维护费、基本建设投资、机动财力中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乡(镇)财政收入应逐年增加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民族乡实施义务教育,在经费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
建有财政所的街道办事处和有经济收入的村,也应从财力上支持本辖区办学。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由有关部门及时拨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教育部门要严格按财经制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留给学校主要用于教学和弥补学校办公经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和学校向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书育人,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有计划地使初级中学、小学教师分别达到高等师范专科、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办好师范专科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市、区教师进修院校,并采取定点招生、定点分配的办法,为民族乡和边远乡培养培训师资。教师培训工作,由市、区分级负责。
提倡和鼓励教师在职自学。
第三十四条 师范和其他院校按计划分配任教师的毕业生,必须服从分配,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借用中、小学合格教师改任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的身体健康。
对边远乡、村的教师,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师具有与公办教师同等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其物质待遇应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福利、医疗和退休待遇,也应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民办教师的政治素质和教学业务能力。教师的自然减员指标,用于招收新教师和民办教师。中等师范学校每年的招生计划应安排一定比例招收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不负担义务工。

第六章 职责与考核、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制订师资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养、培训规划;筹措并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对区、乡(镇)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促;管理和办好所属学校;抓好教育教学业务的研究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辖区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征收、管理和使用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财产,管理并办好所属学校。做好师资培训工作,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八条 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督学制度。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
第四十条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对中、小学教师应坚持定期考核,逐步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 建立奖励制度,对实施义务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单位、组织、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对危险校舍、场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以及中途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儿童、少年入学就读。
第四十四条 对招用适龄儿童或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劳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退回,拒不退回者按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招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经教育或罚款仍不改正的,由劳动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违者由有关部门配合教育部门责令退回,损坏的应按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或侮辱、殴打师生,由肇事者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将教学用的校舍、场地转让、出租,作非教育使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收回,其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或教师拒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未经上级批准责令学生停学、退学、转学或开除学籍,以及教师体罚学生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应当先向处罚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拒不执行的,由处罚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