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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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
1998年3月26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实力有了很大加强,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突出贡献。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是我国科学技术界和工程技术界的最高学术称号。在两院院士中有一批我国科学技术界和工程技术界的老一辈科技专家。他们是我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开拓者、奠基人,为科技事业的发展建立了丰功伟绩,他们以渊博的学识、优良的道德风范培育了一代代科技英才,他们不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更好地维护老年院士的身体健康,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科学院和工程院的做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英译为Senior Member)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年满8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授予“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或“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称号。
二、资深院士将继续享有咨询、评议和促进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权利和义务。资深院士不担任两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在获得资深院士称号前,担任两院及学部领导职务的院士将继续担任现职务到本届届满为止),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选举工作,但可以自由参加院士会议。
三、建立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资深院士基金。资深院士在原有的生活待遇(含医疗待遇)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再增发两院资深院士津贴。两院资深院士津贴从两院资深院士基金的利息中支付,按每位资深院士每年1万元发放。
四、由中国科学院会同中国工程院组成两院资深院士基金管理小组,在财政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管理。
五、首批资深院士将于1998年6月两院院士大会期间,由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分别宣布。此后,院士按年龄满80周岁的时间将自动转为资深院士。
六、新闻单位对获得资深院士称号的院士集中进行宣传报道,表彰他们做出的杰出贡献和建树的优良道德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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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2]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精神,2002年3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在北京、青岛、大连、深圳四市进行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经与海关总署研究,总局已于2002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积极会同当地海关共同成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定期召开推广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各地应按照国税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适当方式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值班热线电话,保证所有出口企业应知应会,减少操作失误,保证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完成。
  三、试点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按月传输报关单数据的程序不变;各地税务机关仍按月从总局广域网上取得电子数据,并依此办理退税。试点单位认为条件成熟,可以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作为退税审核依据时,需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批准。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做好数据传输使用的对账工作,制定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关键环节,保证报关单数据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对数据传输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热线值班电话:(010)63417601,63417543。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流程图
3.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一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管理,保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传输、使用质量,加快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进度,防范利用假冒、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是指由各地海关形成的结关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并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数据。数据类型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按日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取得、经出口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确认本月或以前月份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确认数据”);
  2.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按月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取得、经海关修改本月或以前月份出口的报关单数据后、补传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补传数据”);
  3.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按月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取得当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地市级国税机关的信息部门负责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的软、硬件维护和接收、清分数据以及数据传输后的电子对账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地市级国税机关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是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使用部门,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行退税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中有问题的情况及时反馈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上级退税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传输过程为: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部门按日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经出口企业确认的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数据,每月末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经过海关修改补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和当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行相应的数据格式转换后,按报关单数据清分规则自动清分到各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各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接收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后,按报关单数据清分规则自动清分到各地市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对于省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有退税审核业务的,还需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行相应的数据输出处理,提供给省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使用;各地市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在接收到省级发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后,进行相应的数据输出处理,提供本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使用。
第五条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使用过程为:地市级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接收由信息部门提供的符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要求的报关单数据后,以此作为出口退税电子审核的执法依据之一,并据此进行相关的出口退税统计、分析与预测。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同级信息部门,并逐级上报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接到下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上报的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及时反馈本级信息部门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在接到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反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和使用的流程图”见“附件二”。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传输使用对账制度,保障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岗位责任制的规定,设立相关岗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管理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开发、维护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保证软、硬件正常运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转换为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数据格式,并建立总局备份数据库。根据清分规则,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清分到相应的省、市局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并于次月3日以Foxpro2.5格式向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提供上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按时检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的对账工作,打印对账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培训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维护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
第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维护本级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系统软、硬件正常运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传输的数据,并建立本地备份数据库。并于次月3日以Foxpro2.5格式向本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上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根据清分规则,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清分到相应的地市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并向有退税审核业务的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四)按时检查电子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和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的电子对账工作,打印对账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指导、培训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维护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
第十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维护本级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正常运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传输的数据,并做好本地数据备份,向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按时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的电子对账工作,打印对账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汇总《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并与总局信息中心进行对账。对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二)根据总局信息中心提供的各类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行出口退税分析及预测,并将分析和预测的结果报送有关局领导,供局领导决策;
  (三)指导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和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第十二条 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有退税审核业务的省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接收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情况,与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进行对账。对于报关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反馈同级信息部门;
  (二)汇总本省《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与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进行对账,反馈同级信息部门和上报上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三)有退税审核业务的省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接受到的确认数据和补传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用于出口退税的电子审核工作;
  (四)根据本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提供的当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按月对本省进行出口退税分析及预测,并将分析预测的结果报送有关领导和上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五)指导地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和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第十三条 地市(县区)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接收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情况,与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进行对账,对于报关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反馈同级信息部门和上报上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二)及时将接受到的确认数据和补传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用于出口退税的电子审核工作;
  (三)根据当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进行本月出口退税分析及预测,并将分析和预测的结果报送有关领导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时,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进行审核而产生的疑点,要查明原因,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与纸介质报关单内容有差异的,由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处理;
  (二)对无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信息的,接受申报部门应在当月全部数据中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统计数据”中认真核查,属于出口企业未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进行确认提交的,由出口企业自行确认后再行申报。经核查仍无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由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查询处理;具有骗税嫌疑,应予以扣留纸介质报关单,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数据在传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一)各级国税局信息部门要保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对人为原因或保管不当造成的传输数据丢失、泄密的,或人为变更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各级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保证报关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对由于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泄密的,或人为变更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级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涉及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软、硬件维护中的安全问题,可由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协助解决;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不能用于税务机关内部广域网以外的其他公共数据网。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八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同系级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对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
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一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