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重大项目协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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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重大项目协调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重大项目协调制度的通知
中府办〔2008〕5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九日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制度

为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协调制度。
一、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局,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遇到的问题;
(二)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督办;
(三)指挥各成员单位协同落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进程的各项措施。
三、工作程序
(一)各成员单位及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在问题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部门为解决此问题所做的工作,存在问题对重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分歧意见及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请示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召开协调小组成员会议时间并通知各成员。
(三)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存在意见分歧但能共同商定解决办法的,明确部门分工、步骤和时限以落实解决问题。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商定解决办法的,由各部门和单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书面意见,协调小组可指定一成员单位或直接组织调研,探寻可供参考借鉴的解决办法,条件成熟时再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商讨对策。
(四)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情况通报并发至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跟踪督办相关措施的落实。
四、定期报告通报制度
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本部门(单位)落实工作的进度。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于每月10日前将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工率、进度完成率、投产率以及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整理并及时通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五、绩效考核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可向市直部门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办公室提出给予扣分处理。
(一)职责明确但落实不力;
(二)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本部门难以解决又没有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造成拖延建设进程;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能解决但没有采取措施解决,直接将问题移交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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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我区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合法性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场外交易能否收取市场管理费的问题,《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未作明确规定。如你区人大常委会或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区实际,颁发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可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6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几内亚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决议

(1960年9月30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几内亚共和国总统,愿意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的深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符合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增加中国、几内亚两国人民和亚洲、非洲人民的友谊和团结,并且有利于世界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和平和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
缔约双方将采取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四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科纳克里互换。
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有效期十年。
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无限期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条约,只要一年前用书面将此种意图通知另一方。
1960年9月13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全权代表
周恩来 塞古·杜尔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10月21日批准,几内亚共和国总统于1960年12月19日批准。条约自1961年7月1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