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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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2〕8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九日

西藏自治区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中心高效有序运行,创建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公平有序、依法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心应当遵循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建立高效、勤政、务实、廉政的运行机制,为区内外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治区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审批、许可、登记、核发证(照)等。
  第四条 中心各窗口单位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的依法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以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地方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部分中直单位。
  对审批项目和工作量较少的单位,可不在中心设立独立窗口,经中心批准后,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但有关单位应将《申请办理须知》提交中心综合窗口。
  第五条 中心下设15个部门窗口和1个综合窗口,部门窗口包括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公安厅、消防总队、工商局、国税局、质监局、环保局、文化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药监局和金融机构。各窗口在中心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凡在中心设立窗口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接受中心管理。
  第六条 中心各窗口单位办理的服务项目,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的批准保留的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审批程序由各窗口对外公开。
  第七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直接面向社会、企业和公民的审批项目,由进入中心的服务窗口向社会提供。
  第八条 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必须按合法、简化、高效的原则设置,经中心批准后进入。
  第九条 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办理的其他行政审批项目。
  第十条 中心向社会提供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的服务项目,由窗口单位申报并经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
  第十二条 已进入中心的项目,原审批单位不再办理审批。
  第十三条 未进入中心的项目,仍由原审批单位办理,但必须以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办事要求和程序等。
  第十四条 中心各窗口对手续齐备、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场受理,并按规定承诺办理时限。对申请审批、许可、登记、核发证(照)手续不齐备或未达到审批要求的行政审批申请,应耐心解释,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有关文件和材料。
  综合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当天转给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后,由中心综合窗口转交申请人对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实行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凡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分为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转报件五类。对急、重、大项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十六条 需转报、上报审批的办件申请,受理窗口应按规定即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负责办理完毕。需自治区级行政机关联合审批的办件申请,按联合办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收费项目各窗口单位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并将复印件摆放在受理窗口的显著位置。
  各窗口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费,服务对象持窗口工作人员开具的有关单据,到有关银行设在中心的代收费窗口缴费,代收费银行将收费直接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十八条 审批项目或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在调整、变更前,相关窗口单位应当向中心申报调整、变更内容,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并制定新的《申请办件须知》。
  第十九条 审批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核发证(照)、 批准文件回复等环节,应当在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时限按工作难易程度分为1日、3日、5日、7日和1个月。
  具体项目的办理时限由中心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中心每周实行五天工作日制(星期六、星期日法定休息不办公),作息时间与当地政府公布的作息时间相同。
  中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为方便服务对象,值班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 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有特殊紧要事宜,有关窗口单位必须受理,并安排专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对各窗口工作人员和中心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挂牌上岗。
  各单位派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作到一年一轮换。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各窗口及其窗口工作人员和中心管理人员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
  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在中心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鉴定,由中心按其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完成任务的数量及出勤率等综合情况,写出书面鉴定,反馈各设立窗口单位,各单位将中心作出的鉴定,作为所在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中心的成员单位及其项目承办人员因推诿、扯皮、敷衍等行为贻误工作的,向行政审批申请人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利用行政审批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成相关单位调整工作人员;
  (二)责令办结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发现未按有关规定或未按承诺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对象有权向中心投诉,或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及窗口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与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中介个人串通,违犯规定办理申办审批的事宜,禁止增加申办人除规定缴费外的额外负担。对非法收取申办人给予的财物或接受请吃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一站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中心的物业管理由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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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12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378号



关于发布第12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适应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加快道路客运运力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推进经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12批),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二、 车型等级对照表

     三、 (1-7批重新申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四、 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五、 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0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第三条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但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货物出口能否享受退税待遇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的,如能提供以下有关凭证资料,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一、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其中,税收缴款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008号)和(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