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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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

科协学发〔2008〕149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加强对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组织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有关报批和备案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更好地为学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

  现将《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并结合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业务报批和备案手续。《办理指南》未尽事宜,请根据相关部门具体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
http://www.cast.org.cn/n35081/n35488/n10594336.files/n10594335.doc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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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法规[2013]1284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办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规划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系统架构,确立了互联互通的技术规范,建立了信息集约的共享机制,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制度保障,创新了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对促进招标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二、贯彻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电子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起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鉴于全面建成满足各类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办法》没有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及其环节作出强制要求,留由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施。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在此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方面,鼓励平等竞争,提高效率、改善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范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不同主体分散建立的情况下,《办法》通过统一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交换要求,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供了制度保障。各部门、地方和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消除技术壁垒,避免形成信息孤岛。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将统一规范的要求严格限定在保证交易安全和消除技术壁垒的范围内,为技术创新留出足够空间。
(四)坚持提高效率和确保安全相结合。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的效率优势,有必要减少管理环节,优化交易流程,提倡全部交易过程的电子化。但是,提高效率需要以行为规范和交易安全为前提。为此,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身份识别、权限监控、局部隔离、离线编辑、加密解密、操作记录、信息留痕、存档备份以及系统检测、认证等安全制度。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专家解读、问题解答、实践动态、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办法》;组织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或者结合有关招标投标业务进行培训,并将《办法》学习培训纳入考核内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办法》的学习作为提高员工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检测、认证等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及技术规范,确保系统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有关行业组织要立足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会员单位的培训。各种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确保培训质量。
四、加快交易平台的建设应用步伐
(一)引导各类主体有序建设运营交易平台。建设满足各类采购需求的交易平台,是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和前提。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交易平台。鼓励一次性采购以及采购规模小、采购频率低的单位选择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促进交易平台适度规模经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二)依法合规建设运营交易平台。交易平台要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办法》及技术规范,经检测和第三方认证并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注册登记后投入运营。交易平台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交易为主,可以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功能。在《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改造,其中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功能的交易平台,应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将交易功能和行政监督功能分由不同主体负责。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交易平台平等竞争。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和合理收费提高市场占有率,其经营范围不得因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限制或歧视。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
五、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借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打破技术壁垒、提高交易透明度、加强信息集成等提出了迫切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分为国家、省和市三个层级,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设置、安全保障、运营管理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技术规范。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具有部分公共服务功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改造,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应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经检测认证后投入运营,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
(二)实现各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注册登记,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及时交互有关信息,最终形成以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行政监督平台为保障,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
(三)探索形成可持续运营的机制。在立足公益服务这一基本定位下,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确保公共服务的及时、全面和可持续。公共服务平台要妥善处理好与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关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不断充实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夯实服务基础。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一)明确执法主体。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行,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按照《办法》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流程和监管要求。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开放监管通道。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要根据《办法》以及将要发布的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进行改造。行政监督平台已经嵌入交易平台的,要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允许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不得限制或排斥。
(三)推动在线监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要逐步减少使用纸质载体的监督管理方式,取消违法设置的行政审批和核准环节,加强与项目审核、财政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等环节的联动,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投标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公开的优势。
七、抓紧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尽快制定配套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是成长性和创新性很强的新兴领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需要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相关机制。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办法,明确检测认证的主体、标准和程序;起草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范围、提供方式,进一步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加强信息集成、共享和再利用;编制出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信息资源库、数据编码规则、系统接口、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增强规定的统一性和适用性。
(二)健全以信息为基础的机制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为进一步提高采购透明度提供了技术支撑。除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项目交易信息外,鼓励公布不涉及商业、技术秘密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履约信息。通过最大限度的公开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整合功能,做好全国或者本地区、本行业数据统计利用,分析预警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在推动招标投标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联动共享的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奖优罚劣的信用机制。
八、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落实方案。为尽快实现全部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的目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科学规划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模式、建设步骤、推进措施和各阶段要求,于2013年9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开展创新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市和单位,作为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创新示范点,以点带面,不断提高电子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和沟通协调,在发展目标、综合性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贯彻落实和监督执法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2013年7月3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8〕9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纵深推进十大体系建设、创建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和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决定的精神,特制定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含义

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按关联性设置为若干个审批阶段,对同一阶段行政许可实行由该阶段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或联合会审,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并联审批范围

凡市级审批权限内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涉及多部门审批环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为并联审批试点,按本办法实行并联审批。

三、并联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按照“主办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核,限时办结”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主办受理

建设项目申请人直接向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建设项目申请事项,对项目程序性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向申请单位发放受理单,其它相关部门不再受理。

(二)抄告相关

主办部门根据申请项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所涉及相关部门,发送联审抄告,并将抄告单送牵头部门备案。同时申请单位协同将有关审批资料送达相关部门。

(三)同步审核

相关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对申请项目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如需要实地联合踏勘或联合会审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安排和主持,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踏勘情况或联合会审的意见,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四)限时办结

相关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批件送至主办部门。如建设项目实质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提出详细整改要求,申请人按时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建设项目,应出具补正通知单给项目申请单位,并抄告牵头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牵头部门和主办部门会商后报市效能办审查签署意见,视作同意。牵头部门在汇总联办部门回执意见,主办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审批意见无误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联审决定,并将各相关联审批件统一发放给申请单位。

主办部门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总程序及涉及本部门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负有对建设项目申请人实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相关联审部门对涉及本部门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负有对建设项目申请人实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审批。

四、并联审批形式

(一)建设项目为一般项目,以抄告单并联审批方式审批。相关部门受理抄告单后,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主办部门,主办部门查验相关审核意见无误后,做出并联审批决定。

(二)重大或特殊项目,以联审会议的形式进行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召集并联审批,主办部门主持安排联合踏勘和联审会议,汇总联审纪要,市效能办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按联审事项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核意见送交主办部门,主办部门查验相关审核意见无误后,做出并联审批决定。

五、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职责

(一)牵头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牵头召集并联审批会议,提供联审会议场所、现场服务工作;对并联审批事项的督办、协调和管理、备案。

(二)主办部门: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制作该阶段的审批事项和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主持联审会议;负责并联审批的受理、抄告、咨询、汇总;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做好建设项目联审纪要工作。

(三)相关联审部门职责。负责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工作;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议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职能工作,按联审会议决定的审查事项和时限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送达有关许可到业务主办部门。

(四)市效能办职责。负责并联审批效能制度建设,对各相关部门工作作风、办事效率进行监督,对违反并联审批制度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六、并联审批具体工作流程

按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要求,并联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主办部门对前置条件进行核查,符合并联审批前置条件的,进行受理并联审批,对并联审批相关部门的审批结论是否完备进行核查,并统一将相关部门填制的行政许可发送给申请人。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

牵头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办部门市规划建设局,相关部门市消防、人防、环保、园林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由主办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并联审批时限:总时限12个工作日

并联审批流程:

1、受理、抄告。市规划建设局对项目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协同申请单位将并联审批抄告及有关资料传递给相关部门。市规划建设局确定需统一组织并联联审会议的,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2、同步审批。市消防、人防、环保、园林等部门在收到市规划建设局抄告并联审批后,及时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关材料进行部门内部审查,在收到抄告单后第7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证件,告知申请单位,同时将联审已填制的相关证件或部门审核意见返回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统一发放,并将并联审批单回执返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相关联审部门经审查,发现项目材料、文件图纸与国家有关法律、专业技术规范要求不符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并联抄告后第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详细整改意见,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部门整改意见补正后,并在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销号备案,进入二次并联审批。否则,主办部门做出对该建设项目予以停止并联审批决定。

相关联审部门经审查,对建设项目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收到并联抄告后第3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抄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补齐并交相关部门,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销号备案,方可进入二次并联审批。否则,主办部门按建设项目材料不齐全退回建设单位,停止并联审批。

3、审核、发证。市规划建设局在接收到各相关联审部门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意见抄告,同时查验各相关联审部门审批意见无误后,在并联审批受理12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各相关部门已填制许可统一发放给申请单位,并抄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

牵头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办部门市规划建设局,相关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并联审批时限: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并联审批流程:

1、受理、抄告。市规划建设局对项目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协同申请单位将并联审批抄告及有关资料传递给各相关部门。市规划建设局确定需统一组织并联联审会议的,应在并联审批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召集各相关部门联审。

2、同步审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在接到市规划建设局并联审批抄告后,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审查,并对现场施工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在收到并联抄告后第6个工作日以内出具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市规划建设局抄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审核意见,并返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并联单回执。如相关部门经审查,对建设项目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抄告后第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补齐并交相关部门,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销号备案,方可进入二次并联审批。否则,主办部门按建设项目材料不齐全退回建设单位,停止并联审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市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抄告后,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缴交情况及民工工资代理制度进行审查,在受理并联审批抄告后第3个工作日以内出具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市规划建设局返回审核意见,返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联审抄告单回执。

3、审核、发证。市规划建设局在接到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意见,同时查验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无误后,在并联审批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将各相关部门已填制许可统一发放给申请单位,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七、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联合办公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并联审批办公机制,创建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建设项目报建效率,市财政给予专项经费保障。

(二)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明确经办人、审核人,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

(三)并联联审会议制。建设项目确需并联审批联审会议的,会议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审会议室举行,各相关部门必须参与联审会议,且要求有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审核人参与,联审会议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四)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确定相应的并联审批前置条件、办事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并印制办事指南。

(五)服务承诺制。相关部门必须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建设项目申请人沟通,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落实各项服务承诺,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部门职责内审批事项。

(六)协调运行制。各相关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各相关联审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联审会议、现场踏勘,不得缺席,否则视作同意。是否需召开联审会议、联合现场踏勘,由主办部门在发并联审批通知时,同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通知后,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一天做好相关安排。

(七)并联联审缺席、超时办理处理制。牵头部门召集建设项目联审会议,相关联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否则视为同意联审会议纪要;超过办理时限,又不及时将存在问题抄告牵头部门或无正当理由延期的,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规划建设局会商后报市效能办审查签署意见,视为联审同意,主办部门按规定时限对申请人作出本阶段行政许可。相关联审部门承担因漏审带来的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制。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联审部门向社会承诺的内容,对联审事项的办理进行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由市效能办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部门并联审批责任追究与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

八、并联审批操作流程图。(详见附图)

九、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