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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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深质技监〔2002〕158号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

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

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

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

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

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是指维修保养企业受电梯、

自动扶梯业主的委托,对电梯实施维修和保养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是指取得《深圳市电梯及自动

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

企业。

  第三条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

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

电梯及自动扶梯质量与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资格申请与认证

  第五条 凡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

请《安全资格证》。
  第六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及资格种类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及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

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七条 申请《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审查条件中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四月份对《安全资格证》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受理审

查。
  审查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按《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

审查表》(见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评分。
  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每

年公布一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如下:
  (一)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的电梯行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相关经验;
  (三)愿意参加审查工作;
  (四)与当次审查的申请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 审查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时经市主

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安全资格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二年。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发给审查意见通知

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企业,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电

梯维修保养营业范围的登记注册,经审查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电梯维修保养

业务。


第三章 安全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中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分为五类:一类为梯速小于

等于1m/s的各种品牌的电梯;二类为梯速小于等于1.75m/s各种品牌的电梯和自

动扶梯;三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小于等于2.5m/s电梯;四类为限定品牌的梯速

小于等于4m/s电梯;五类为不限梯速,限定具体品牌的电梯。三、四类资格覆

盖二类资格。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是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单位从事维修保养业务的安全资格

证明,在承接电梯维修保养业务时应向电梯业主出示《安全资格证》。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必须按《安全资格证》中审查的梯种与范围

开展维修保养工作,不得擅自超越范围承接维修保养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或伪造《安全资格证》。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

,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变更认可的梯种与范围,应当在年审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查后,换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
  (二)歇业或者其它原因终止在深圳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

记,并交回《安全资格证》;
  (三)单位改变名称或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变更,应向市主管部门办理《

安全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安全资格年审
  第十四条 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时,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应按当年的年审通知提供资料、填

报年审表。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中

所列的标准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者,换发《安全资格证》。对年审不合格者

,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安全认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

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细则 审 查 要 求 评 分 标 准 审核情况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
1.企业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名称
·注册所在地
·有效期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1.企业具有独立的电梯维修保养营业执照,法定名称与申请单位

相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深圳市区域范围内;
3.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和复审日期,审查时应在有效期内;
4.经营范围应有电梯维修保养业务项目;
5.注册资本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不小于8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

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保养品牌的单位不小于1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

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不小于50

0万元人民币。
以上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均终止审查。
2.组织机构完善,有与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和技术工人 ·组织机构设置
·工程技术人员
·维修保养人员
·检验人员
·安全主任
·用工合同、保险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能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各部门负

责人经正式任命;
2.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机电专业工程

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机

械工程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

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1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

/s的单位,机械工程师不少于2名,电气工程师不少于3名。上述工程师须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的电梯基础知识考核合格;
3.配备维修保养人员,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的单位或单一电梯品牌的单位

,维保人员不少于10名,电工、焊工各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

/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15名,电工不少于4名、焊工不少于2名;对申请梯

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30名,电工不少于8名、焊工不少于

4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60名,电工不少于15名

、焊工不少于8名。上述维保人员须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操作证,电工、焊工证件在有效期内;
4.配备注册安全检测员,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小于等于1.75m/s及单一

电梯品牌的单位不少于1名;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的单位不少于3名,

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s的单位不少于5名。检验人员须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发的电梯注册安全检测员证,证件在有效期内;
5.配备专职安全主任不少于1名,证件在有效期内;
6.以上人员均应签有劳动合同,办齐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且有不少于80%

的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在三个月以上(少于80%的那部分人员不计入以上人员)。
标准分:
a.梯速≤1m/s的资格为100分;
b.梯速≤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的资格为150分;
c.梯速≤2.5m/s的资格为200分;
d.梯速≤4m/s的资格为25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缺一名工程师、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检

测员扣35分;缺一名维保人员扣25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3.办公场所满足开展业务要求 ·企业实际办公地点
·办公场所面积
·资料室、仪器室
·仓库 1.企业实际办公地点应与营业执照“住所”相一致;
2.办公面积和仓库面积: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m/s办公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1.75m/s或单一电梯品牌办公

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2.5m/s

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对申请梯速小于等于4m

/s办公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企业设置了独立的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4.维修车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第2项、第4项每少1平方米扣1分;第3

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二、电梯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国家有关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齐全
·法律、法规与规章收集情况
·国家标准收集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管理情况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集齐全,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查

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深圳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

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东省特种机电设备作业人员培

训考核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深圳

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等;
2.国家现行电梯标准收集齐全,包括GB7588、GB10060、GB16899、GB/T7024

、GB/T7025、GB/T10058、GB/T10059、JG/T5072等;
3.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管理规范,统一。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每缺少一个标准或法规扣5分;第3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三、技术资料、工艺文件 1.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型式试验报告齐全;零部

件手册完善 ·有关电气原理图、接线图
·形式试验报告
·电梯零部件手册
1.电气原理图(包括主回路或动力回路、安全回路、门锁回路、抱闸回路、

检修回路、紧急操作回路)齐全;
2.接线图(包括控制屏、轿顶、井道接线图)齐全;
3.各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齐全;
4.电梯零部件手册(包括规格、型号、编号)完整。 标准分:80分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2.各部件、系统安装图及安装工艺齐全;维修保养及大修工艺完整;有完整

调试手册 ·各部件、系统安装图及安装工艺
·维修保养及大修工艺
·电梯调试手册
1.电梯各部件、系统(包括控制屏、曳引机、悬挂系统、轿厢、对重、厅门

、轿门、安全钳、限速器、选层器、井道信号系统、缓冲器、补偿装置、导靴

)的安装图及安装工艺应齐全,正确;
2.电梯维修保养工艺手册经本企业颁布执行;维修保养工艺的种类与申请的

速度、品牌相匹配;编制的维修保养工艺应内容齐全、要求明确、工艺工序正

确,有各部件或工序的维修保养方法说明,文字清晰、图示清楚;
3.主要机械、电气设备(部件)和整机的调试、检测手册完整。 标准分:60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60分。得分低于80%的终止审查。
三、技术资料、工艺文件 3.自检验收规范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验收规范
·验收报告书
1.自检验收规范经本企业颁布执行,内容齐全,能充分反映设备的品质及安

全性能,各项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2.自检验收报告书格式统一规范、内容齐全正确。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0分。
4.电梯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完善、维保项目具体 ·年度保养计划
·维修保养表格 1.电梯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及维修保养项目经颁布执行;
2.维修保养计划、项目内容齐全,项目设定及时间编排合理;
3.记录齐全。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第1、2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第3项扣20分。
5.维修保养相关资料齐全,并建档 ·资料种类
·建档
·责任人
1.相关资料(保养合同、保养计划、保养记录、检查记录、整改记录、故障

记录)齐全(年审查记录,新申请企业审查有关表格、制度);
2.建档规范,查阅方便;
3.有专人负责管理。 标准分:5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30分;第2、3项各扣10分。
四、仪器、工具、设备配置 1.维修保养仪器、工具、设备配备齐全,能满足

实际工作需要 ·种类
·数量、性能、精度
·档案
1.检测、检验仪器、工具、设备配备齐全,有测量电流、电压、电阻、功率

、温度、转速、速度、噪声、长度、距离、力量等所需的仪器;
2.性能、精度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用于检测、检验的仪器、工具、设备每

位检测员应有一套;
3.仪器、工具、设备建档规范。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第1项不符合要求扣20分;第2、3项各扣10分。
2.仪器、工具、设备经计量检验和校准,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计量检验和

校准记录
·领用记录 1.有完整的定期计量记录;
2.合格(准用)、停用等标签使用正确,日常管理规范,有借用记录,领用

手续齐全。 标准分:20分
扣分标准: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四、仪器、工具、设备配置 3.通讯、交通工具满足维修保养业务的需要 ·

通讯工具清单
·交通工具清单 公司应配有作业对讲机,每个保养作业小组应配有通讯工具


各保养点的设置、交通工具的配置应满足1个小时内到达保养电梯的现场。

标准分:40分
扣分标准: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五、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维修保养质量安全管理网络; ·管理机构
·人员(岗位)
·职责 1.建立健全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2.确定了人员;
3.明确了职责。 标准分:3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2.电梯技术安全培训正常进行 ·培训制度
·培训记录 1.应有对新员工、新技术、新岗位,公司内、公司外的培训制度


2.有正常(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活动,记录齐全、完整;对于单一品牌厂

家提供支持的单位,员工应有厂家的培训记录。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3.备品备件采购、领用有严格制度 ·制度
·记录 1.制度完善;
2.采购、领用规范,记录齐全。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4.电梯安全运行、作业安全检查严格执行 ·制度
·记录 1.制度完善;
2.有检查、有整改、有记录。 标准分:4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5.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得到贯彻实施 ·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记录 1.制定维修工、电工、焊工、钳工、起重工等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人员经培训,严格掌握。 标准分:4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20分。
五、质量安全生产管理 6.事故隐患报告、处理制度得到实施 ·制度
·记录 1.制度符合各项规定,要求24小时值班;
2.记录齐全。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7.劳保用品正常发放使用 ·使用规定
·记录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有明确规定;
2.有发放使用记录。 标准分:20分。
每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0分。
8.遵规守法,确保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和生产安全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


·安全生产情况
·维保质量情况
1.在审查前两年内未发生违反《质量法》第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

条的行为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未发现申报情况有明显弄虚作假行为;
3.本年审周期内未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不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情况;
>p ALIGN="JUSTIFY">未发生两次以上用户质量、安全投诉(情况属实,且责

任在被投诉方的)事件;
4.维修保养的电梯年审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标准分:100分。
扣分标准:第1、2项不符合要求扣50分;第3、4、5项(只适用于年审)各扣

30分。
六、大于1.75m/s资格的品牌规定
有电梯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或有合理的关于技术能力胜任、配件渠道畅通

的书面说明 ·厂家书面支持文件
·技术能力
·配件渠道
三、四、五类资格须有所申请品牌的电梯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或有合理的

关于技术能力胜任、配件渠道畅通的书面说明。
标准分:50分。
扣分标准:有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得50分;无厂家全面技术支持文件但有

合理书面说明得30分;均无者不得分。

  说明:标准总分如下:一类的资格为800分;二类的资格为850分;三类的

资格为950分;四类的资格为1000分;五类的资格为900分。

  审查合格的条件为:1.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项目标准分的50%且符合评分标准

的要求;2.总得分高于标准总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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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保险合同最早出现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英国、美国等商业信用发达的国家。在我国,保险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起步较晚,属于一项新的业务。随着业务的拓展,保证保险的各个险种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主要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房屋按揭贷款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旅游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等。在目前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由于保证保险制度立法的相对缺失、对保证保险基础理论研究的不够深入,加上保证保险制度本身的高风险性,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出现纠纷较多的主要集中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上。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理论及审判实务作一探讨。首先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作概括性介绍。再结合审判事务,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在适用中的定性、效力、诉讼主体、案由、抗辩权、代位求偿权、解除权等分歧问题进行探析,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对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根源分析并从立法完善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方面对贷款保证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当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理论和实务参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信贷体系日益膨胀,涉及分期付款购房或购车等耐用消费品的活动被迅速普及。银行为减少信贷经营风险,而保险公司为拓展业务范围,一种新兴的金融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应运而生。保证保险引入我国以来,(由于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对保证保险没有明确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认可这一险种,但仍未明确其内涵和法律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都存在不同认识。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兴起的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是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涉及关系众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法律问题,引发一系列争论,本文针对保证保险中贷款保证保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如下探析。

  一、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借款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投保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被保险人(即贷款人,一般是贷款银行)的贷款时,由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证保险合同。贷款保证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形式,其除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特征外,还表现为:

  1、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为投保人(债务人-借款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债权人-银行);在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经常是为自己的财产投保,这时投保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但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虽然债务人是投保人,但受合同保障的是债权人,享有保险利益的也是债权人,因此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该是债权人。

  2、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为贷款合同中的债权。《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具体说来,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借款人)与保险人约定,一旦自己不能够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款,则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由于银行领受保险赔偿金是基于其保险人的地位,那么保险标的就应当是银行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实际上就是银行对借款人的债权。

  3、贷款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不仅为一般财产保险中的“客观风险”,还是一种信用风险。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谓“纯客观风险”,对于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保险责任,在一般财产保证保险中是明确列为除外责任的。然而,保证保险承保的正是被保证人不履约的风险,具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

  4、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

  保险人只有具备合格的资质条件才能开办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并须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鉴于保证保险业务的高风险性,国家监管机构都严格控制这种特许经营权牌照的发放。在申请开办保证保险业务时,保险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以证明其具备开展该项业务的实力。

  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合同的规定不够细致明确,法官对相关法律问题在认识上还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不一,结果各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争议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解分歧

  贷款保证保险属一种保险业务还是形式是保险而实质是一种担保业务?贷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是被保险人还是权利人是被保险人?对保证保险合同进行定性,关系到诉讼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和风险承担。“保证说”认为,保险公司的保证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是一项担保业务,其法律关系由担保法调整。保证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保证合同,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1]《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4条规定,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保险说”肯定保险公司的保证行为是保险险种之一的保证保险,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由担保法调整,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不等于保证担保合同”,[2]也有部分法官主张保证保险不是保证。[3由此可见,保证保险虽然和保证担保有众多的相似之处,但保证保险合同性质上仍是一种保险合同,与保证有本质区别。(1)从行为性质上看,保险合同系双务有偿的商事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一义务是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对价的。而保证是一种单务无偿的民事关系,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订立的担保之债,本质上是由保证人代替住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并不对保证人承担义务,也不因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而给付对价。(2)从制度功能上看,保证的功能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偿付。保险的特色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出发点在于通过社会共济,集众人之力化解债务人无法正常偿还债务的危险。即所谓“无危险则无保险”。尽管该保险最终表现为债务得以偿付,债权得以实现,但应被看做该保险的客观效果,而非保险的本质功能。

  (二)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及效力认定不一

  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基础合同(贷款合同)具有从属性还是独立性,即是否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无效是否保证保险合同无效的问题,对于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方面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贷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贷款合同为主合同,保险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与湘信进出口公司、中保财险有限公司长沙朝阳支公司贷款保证合同案中提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从属性,本案保证保险合同从属于主合同贷款合同。”[4]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不存在主从性质。保证保险合同虽然以被保险的债权合同为存在前提,但这只是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动因,他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5]保证保险合同与贷款合同并存于经济生活中,后者虽是前者的依据,但并不影响两者之间的独立关系和关联性,保证保险合同法律责任有且应有的独立性决定了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独立性。[6]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却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独立性。在其2001年3月14日作出的(2000)经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7]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贷款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基础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以贷款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虽然贷款合同是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标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改变两者之间的独立关系和关联性,二者不具有主从性质。因为贷款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影响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贷款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撤销,只能表明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若让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法律后果,显然不公平,保证保险合同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反过来,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和依照保险法或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广泛抗辩权也不受贷款合同的影响,反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贷款合同。因此,保证保险合同与相关的贷款合同并存于经济生活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及相关的保险法律规范,而不是担保法。[8]

  (三)案由确定混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比如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有的法院将案由定为财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有的定为担保合同纠纷。还有因为借款人意外身亡引起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理赔请求,有法院定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笔者认为,上述案由的确定均不准确,此类案件应根据原告请求权的性质结合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确定案由。贷款合同的债权人起诉保险人的,应定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保险人赔付后,向投保人(债务人)求偿的,由于保险人行使的是代为求偿权,与保证人的追偿权不同,此类案件宜定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既能体现合同关系,又能反映诉权的性质。

  (四)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不明确

  由于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保险合同,因此在确定诉讼主体上与保证合同有所不同。保证保险合同发生诉讼时,通常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即贷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涉及主体为投保人(债务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债权人),被保险人(债权人)如何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以债务人(借款人)为被告,以保险人为第三人;有的主张应以债务人和保险人为共同被告;也有人建议,不应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应由债权人依照两个合同分别向债务人或保险人主张权利。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两个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均体现在一个合同中,两个法律关系又具有关联性,且合同中也分别约定了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两个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解决。诉讼主体可作如下选择:一是债权人(被保险人)基于保证保险合同起诉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赔付请求权以赔偿其因借款人未还款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也可基于贷款合同直接起诉债务人,但此时案由即为借款合同纠纷而非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了;二是债权人可将保险人列为被告,将债务人(投保人)列为第三人,但不可将债务人列为被告,保险人为第三人,因为这样法律关系混淆,也与现行民诉法有关第三人的规定不符。如债权人起诉保险人但未将债务人(投保人)列为第三人,在有可能涉及借款合同效力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为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债务人,债务人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官在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影响下,如可追加可不追加的情形应当追加,以避免因漏列当事人被发挥重审,减少责任风险。三是针对一种特殊情形,如果投保人因意外死亡无法偿还贷款,但债权人基于与保险人的合作关系不起诉保险人而以贷款合同直接起诉投保人的继承人,投保人的继承人也可基于保证保险合同起诉保险人,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独立请求,法院可判决将保险金赔偿给第三人,然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样既能保障债务的偿还,又能减少诉累。笔者不赞同将将债务人和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因为这样混淆了保证保险与担保合同,且借款人因为债务下落不明的情形较为普遍,保证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保险人保障因借款人未能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如将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则失去了意义。

  (五)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的抗辩权认识差异

  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既属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又与保证合同有相似之处,目前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各保险人的抗辩权问题认识有较大差异,有的简单等同于担保人的抗辩,有的认为其兼具保险人和担保人的抗辩权。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主要有如下抗辩权:

  1、基于贷款合同瑕疵提出的抗辩。当贷款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2、针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出抗辩。由于保证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在主张保险责任时,保险人可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出抗辩。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一般可以约定如投保人自杀、战争、暴动、核子辐射等事由下保险人享有抗辩权。

  3、以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为由的抗辩。笔者认为,贷款保证保险是独立合同,不是从合同,保险责任与贷款合同责任相互独立,只要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可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保险人以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提出抗辩的,不应支持。另外,对于保证人来说,其在给付保险金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下文论述),故不能以设定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为由提出抗辩。当然,如果保证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应首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再由保险人按约定赔偿的情形,可以除外。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的认可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GB/T15481-2000《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和运行能力进行认可。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医疗器械通用和专用安全要求标准以及产品标准确定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必须在确定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一)组织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的培训及资格评定,建立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专家库。
(二)受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评审。
(三)组织或委托对资格认可后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监督和复审。根据监督或复审结果做出维持认可、限期改正、撤销认可或变更认可范围的决定。
(四)受理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工作和对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申诉。


第二章 认可条件和认可程序

第六条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条件:
(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职检测机构。
(二)已获得计量认证证书。具有按GB/T15481-2000《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进行质量体系运行的能力。
(三)具备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的检测能力,检测设备配备率不低于95%,并按标准或相应的指导检测实施的技术性文件,作模拟运转,建立并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四)符合《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评审细则表》(附后)的要求。
(五)遵守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意向申请并可咨询有关认可事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方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和其他有关认可要求的文件。
申请方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应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正式申请书和调查表,连同最新版本的质量手册及有关资料一并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申请方提交的资料,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书面通知申请方。

第九条 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审时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申请方。如申请方对评审人员有异议时,应及时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调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调整后的执行现场评审人员名单、评审日期及有关事宜通知申请方。

第十条 评审组依据评审细则和有关标准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申请认可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将现场评审的不符合项目书面告知申请方,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经审查的评审报告通知申请方。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经评审合格的申请方或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的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跟踪评审合格的申请方,向其颁发资格认可证书。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
对经评审不合格的申请方或在期限内达不到认可条件的申请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向其发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未获得资格认可的申请方,于6个月后可再次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被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认可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名录,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如发生影响其活动和运行的下述任何变化时,负责人应立即书面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变化;
(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变更;
(三)认可范围内的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验(试验)工作范围及试验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第十六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维持认可的申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在宣传媒介、广告上声明其有关检验(试验)领域和服务范围被认可的权利。
(二)有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检验(试验)报告的权利。
(三)有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评审员工作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四)有自愿终止认可资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有以下义务:
(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咨询等活动。
(二)向所有客户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三)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评审活动中,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执行评审组提出的验证试验;为有关人员在审查文件、评审、监督、复审和解决争议、进入被评审的检验(试验)范围的实验室区域、查阅记录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水平测试或实验室间的比对。
(五)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检验(试验)报告负责。
(六)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客户提出的抱怨,应有明确的处理程序,如在收到抱怨后2个月内不能解决,应将抱怨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 在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小册子或其他文件中表明其被认可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监督评审,两次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8个月。

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人员、试验设备、环境、检验(试验)工作范围及试验项目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客户申诉(或其他信息表明),该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可能不再继续满足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认可条件时,应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水平测试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间的比对试验活动,并指定有关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参加。

第二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评审的结果,可对已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做出维持认可、限期改进、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被暂停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合格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恢复认可资格。

第二十四条 被暂停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恢复认可资格之前,不得发出原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 撤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收到撤销认可通知书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回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
撤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不得发出原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的检测报告。
被撤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可于6个月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重新认可的申请。


第五章 授权签字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签字人条件:
(一)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及检验程序和审核程序,能对检验结果做出确切的评价。在对检验结果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有一定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管理经验。
(二)熟悉认可办法、认可条件、认可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义务。
(三)了解授权签字范围的试验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校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授权签字人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授权签字范围内批准医疗器械的检验报告,在报告上签字。
(二)有权监督、指导授权签字范围内试验人员的试验工作。
(三)有权拒绝在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上签字。
(四)有权审核授权签字范围的试验过程文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授权签字人的义务:
(一)对签字的检验(试验)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义务。
(三)检验(试验)结果发生重大失误时,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六章 申 诉

第二十九条 申请方或被评审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在评审结束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被暂停或撤销认可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1个月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意见,对造成暂停或撤销认可决定的原因作出解释。

第三十一条 客户对通过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试验)报告的公正性、准确性及维护客户技术秘密等方面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客户或实验室的书面申诉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解决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与申诉有关的机构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诉后6个月内应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对有关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承担医疗器械检验能力的正式承认。
认可条件: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达到的全部要求。
检验报告:提供检验结果和其他有关检验情况的文件。
授权签字人: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允许在受检目录内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上签字批准的人员。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报告:记录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评审活动和评审结果的书面文件。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间的比对:两个或多个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预定的条件下,对相同样品的试验进行组织、实施与评价。
能力测试:通过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之间比对试验来评判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检验工作水平的方法。
认可范围: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获得正式承认的检验范围。
暂停认可: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已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暂时不能满足认可条件并尚未立即纠正时,暂时撤回对该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某些或全部受检检验项目的认可。
撤销认可: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不能满足认可条件,或被暂停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纠正不符合项,或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提出自愿退出认可活动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终止对该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认可。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评审细则表》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评审细则表

评 审 内 容要 求检 查 方 法
组织和管理
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查检测机构档案,法人证书,上级批文。
检测机构条件检测机构应满足:
有管理人员,并有职责,有权力,有资源;
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来自商业、财政和其它压力的影响;
组织方式应能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其判断的独立性、公正性、准确性;
影响质量的所有人员有明文规定其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由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实施监督;
有一名技术领导人,全面负责技术工作;
有一名符合规定要求的质量领导人,负责质量体系及有效运行;
技术和质量领导人不在时,应指定代理人;
有明文规定保护委托人的机密情报和所有权的程序;
有参加检测机构间比对试验和验证试验计划。
查检测机构质量手册的有关条款和程序文件。
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
检测机构应建立质量体系检测机构建立的质量体系应与其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
质量体系要素要用文件表示出来;
质量文件应为检测机构人员方便地获得,并有效地使用;
检测机构应明文规定方针、目标,并写入质量手册,传达到检测机构所有人员,使他们理解、贯彻、执行;
质量负责人应做到维持质量手册现时有效性。
查质量手册的有关条款及执行情况,抽查相关记录。
质量手册和质量文件质量手册与有关质量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最高管理层声明的质量方针,包括目标和承诺;
检测机构组织和管理结构,隶属关系和有关组织机构图;
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间关系;
文件控制和维持程序;
关键人员及其他人员岗位职责;
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识别;
检测机构量值溯源程序;
检测机构承检产品目录和执行的现行标准目录;
开展新工作项目评审程序;
列出在用的检测程序;
样品管理程序;
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清单;
设备的校准、检定和维护程序;
验证工作计划;
当发现测试结果有矛盾时,或出现偏离方针、程序时应采取的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在例外情况下对允许偏离方针、程序或标准(规范)应作出规定;
处理申诉程序;
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程序;
审核和评审程序。
检查质量手册的条款内容及检查执行情况。
审核检测机构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检查工作是否持续不断地按质量体系要求在运转;
审核工作应由经培训、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审核者应独立于被审核工作;
当审核中发现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有效性有问题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查审核报告是否按计划进行。
查审核人员的培训记录。
查审核报告,看审核的有效性。
查审核报告及相关记录。
评审质量体系应由管理层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保证持续适用有效,并作修改与改进。查评审报告,检查评审工作的执行情况。
纠正措施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效果应以文件形式记录,对实验过程有关的不合格原因调查记录,建立跟踪检查的管理程序。查纠正措施记录,检查纠正执行情况。
人员
人员素质检测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
这些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教育、培训,有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
检查人员的技术档案和有关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安全标准的培训与考核记录及相关证书,并现场考核。
培训检测机构应保证其人员培训,使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检查培训计划及执行记录。
设施和环境
设施、检验场地检测机构的设施、工作区域、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应保证有利于工作质量。检查实验场地。
环境检测机构的工作环境条件应确保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和测量准确度。
特别是:·医电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应符合
GB9706.1安全标准要求及相关
的专用要求;
·无菌检测机构应符合GLP要求;
·生物相容性检测机构应符合相应的要求。检查检测机构环境。
特别是:
医用电气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无菌检测机构
生物相容性检测机构

应符合相应检测机构环境的要求。
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备检测机构应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并有相应的监测控制记录设备检查温度、湿度测量、控制和记录。
隔离措施如相邻区域的活动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查有无隔离措施。
区域控制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查有无限制和控制的措施。
内务管理检测机构应有内部管理规定。查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设备和标准物质
设备的配备检测机构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所需的设备(包括标准物质),设备配备率不低于95%。
特别是申请医电设备安全检测检测机构应按国家相关的规定以及按申请承检的医电产品专用安全要求进行配备。检查承检仪器台帐,看仪器设备是否与承检产品要求的产品标准、安全标准相一致,医电设备的电气安全检测仪器应与国家有关规定相一致。
维护及文件所有设备应得到正常维护,应有文件化的维护程序;
有缺陷或有怀疑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应加以明显标记以便区别,并存放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为止;
修复的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或检测,满足要求后方能投入使用;
检测机构应检查由于上述缺陷对以前所进行的检测工作的影响。
检查质量手册的设备维护程序及执行记录。
查修复仪器的检定报告。
标识每一台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应有明显的标志表明其校准状态。抽查“绿”、“黄”、“红”三色标识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记录应保存对检测有意义的所有标准物质和每一台设备的档案,档案内容应齐全。抽查主要仪器设备的档案,看是否符合要求。
量值的可追溯性和校准
校准和检定计划对校准或检测的准确度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设备和试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校准或检定;
检测机构应制订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计划。
抽查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表、检定证书、专用仪器设备的校准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可追溯的计量检测机构应制订保证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有关标准或检定计划并加以执行。检查计量溯源图和检定计划,是否有效执行。
不可追溯的计量在无法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应对测量结果的相关性提供证据。检查有无相关性证据。
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检测机构制定的专用仪器校准方法只能用于相应的专用仪器校准之用,不作它用。检查专用仪器校准方法。
参考标准的校正专用仪器的校正应有校正计划,并由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机构来完成。检查专用仪器的校准计划,检查专用仪器校准方法及校准报告。
运行中的检查通用计量仪器,专用仪器在两次校准(或检定)间应经受运行检查。检查通用及专用仪器的运行检查记录。
追溯标准物质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标准物质的国家标准(如有可能)。检查标准物质溯源图。
校准和检验方法
指导检测的技术性文件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样品管理规定,承检医疗器械产品的指导检测的技术性文件。检查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样品管理规定,承检产品的指导检测的技术性文件。
保障其活动的方法和程序检测机构应使用合适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检验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其它有关业务活动;
上述方法与程序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抽查质量手册中的检验程序,承检产品的指导检测的技术性文件,对照有关标准或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无规定检验方法时的方法无规定检验方法时,检测机构应尽可能选用国际或国家标准上公布过的,或由权威机构或有关教科书或有关杂志上发表的方法。检查无规定检验方法时检测机构自己选定的检验方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非标准方法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与委托人协商并确认,使其出具的报告为委托人和用户所接受。检查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有委托方确认签字认可。
抽样检测机构应使用文件化的程序和适当的抽样技术去抽取样品。检查质量手册中的抽样程序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计算和数据对计算和数据换算应进行校核。检查原始记录中数据计算、换算是否经过校核。
自动设备采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进行检测时,检测机构应满足:
计算机软件应文件化,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建立保护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程序;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保证其功能正常的措施;
建立计算机数据安全保密程序。
检查有否计算机自动化检测设备及相应的保护程序和措施。
消耗材料的程序应有消耗性材料的购买,验收和贮存等程序。检查有关程序及执行情况。
校准和检验样品的处置
标识的文件化检测机构应建立样品的唯一识别系统,以保证样品在任何时候不发生混淆。查样品库中样品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样品的记录在接收样品时应有其状态的记录。检查样品登记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保证样品不变的程序和设施有文件化程序和适当设备保证样品在检测机构全过程中不发生非正常变质和损坏。查质量手册的样品管理程序,查样品库的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各项规定有样品接收、保存、安全处置的程序。查质量手册中样品管理程序和管理执行情况。
记录
记录制度检测机构应有档案管理制度,文件资料应保证信息齐全,便于检索、查阅、追溯。查档案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所有记录安全保密所有档案都应妥善保存,保证安全并为委托人保密。查档案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证书和报告
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表述,报告应包括其它影响检测结果的全部信息。抽查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验报告所信息检验报告应包括足够完整的信息。抽查检验报告。
分包方的检验结果报告中有分包方检验结果时,应能清楚地区别开来。抽查有分包方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格式报告格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规定。抽查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修改报告发出后如作重大修改,应有相应规定。查质量手册中有关报告修改的规定及执行情况。
缺陷通知由于任何原因导致对报告的有效性发生疑问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查手册中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传递保密委托人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它电子电磁设备传送结果时,检测机构应有保证工作人员保密的程序。查手册中有关规定。
校准和检验工作的分包
分包工作分包检测机构应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
分包检测机构同样要满足GB/T15481-1995的规定;
检测机构分包应用书面形式征求委托方同意。
查分包检测机构的资质文件及执行情况。
分包方的能力分包方能力的有关调查资料和分包合同应归档保存。查档案室中分包档案。
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有质量保证的外部支持要选用有充分质量保证的外部服务和供应品。查质量手册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无质量保证的外部支持外部协助无独立质量保证时,检测机构应有规定程序保证所购设备、材料符合要求;
所购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检验前不得使用。
查有关程序规定及执行情况。
申诉
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检测机构应制订申诉及处理程序;
申诉资料及处理措施应归档。
查申诉处理程序及执行情况。
审核申诉对检测机构工作质量及质量方针提出问题时,检测机构应按5.3条进行审核。查审核报告及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