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修正)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05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九月七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删除第七条。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八、删除第二十九条。
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删除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规划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
十三、将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城市园林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1994年8月 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 2001年9月7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六条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九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国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第十条 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齐全。
第十一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四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第三章 动物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
第十七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有条件的动物园要设有动物疾病检疫隔离场。
第十八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饲养动物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饲养动物谱系。
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理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
第十九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四章 动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种群发展计划。动物园间应当密切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濒危物种的保护繁育研究工作。有条件的动物园应当建立繁育研究基地。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自然或人为灾害受到威胁时,动物园管理机构有责任进行保护和拯救。
第二十七条 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动物园与国外进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II野生动物的交换、展览、赠送等,涉及进出口边境口岸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大熊猫的进出口需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动物园建设、管理和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科学普及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规划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0年4月2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自1982年以来,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规章333件。经1993年以前的多次清理,已明令废止49件。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与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与西部大开发战略不相适应,有些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经过全面清理和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对66件规章予以废止。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1 云南省牲畜交易税 云政发〔1983〕53号 1983.4.15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2 云南省经济技术协 云政发〔1983〕169号 1983.11.21 作管理暂行办法3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 云政发〔1984〕40号 1984.3.18 管理暂行办法4 云南省关于加强基 云政发〔1984〕56号 1984.3.29 本建设计划管理、 控制基本建设规模 的补充规定5 云南省扶持生产专 云政发〔1984〕138号 1984.7.6 项基金暂行办法6 云南省关于女职工 云政发〔1984〕149号 1984.7.23 劳动保护的规定7 云南省关于贯彻执 云政发〔1984〕228号 1984.12.24 行国家有关城镇住 宅标准的补充规定8 关于划分税种、核 云政发〔1985〕32号 1985.3.12 定收支、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体制的暂 行规定9 云南省关于科研所 云政发〔1986〕5号 1986.1.4 改革的若干暂行规 定10 关于人防工作改革 云政发〔1986〕47号 1986.4.24 的实施办法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6〕62号 1986.4.26 于搞活国营大中型 企业的若干具体规 定12 关于进一步放开、 云政发〔1986〕56号 1986.5.15 搞活国营小型零售 商业、饮食服务业 的补充规定13 云南省汽车客运管 云政发〔1986〕63号 1986.5.27 理办法1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6〕66号 1986.5.28 于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个体工 商户所得税暂行条 例》细则15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 云政发〔1986〕69号 1986.6.6 彻执行《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推动横向 经济联合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实施办 法16 云南省殡葬管理实 云政发〔1986〕104号 1986.8.1 施办法17 云南省关于贯彻执 云政发〔1986〕130号 1986.9.21 行《国营企业实行 劳动合同制暂行规 定》的补充规定18 云南省关于贯彻执 云政发〔1986〕130号 1986.9.21 行《国营企业招用 工人暂行规定》的 补充规定19 云南省基本建设和 云政发〔1986〕169号 1986.12.7 技术改造项目的安 全生产、尘毒治理 设施实行“三同时 ”的暂行管理办法20 云南省《家畜家禽 云政发〔1987〕9号 1987.3.7 防疫条例》实施办 法21 云南省测绘管理暂 云政发〔1987〕33号 1987.3.8 行规定22 金沙江漂木保护管 云政发〔1987〕92号 1987.5.18 理暂行办法23 云南省全民所有制 云政发〔1987〕81号 1987.6.20 大中型企业承包经 营责任制试行办法24 云南省全民所有制 云政发〔1987〕81号 1987.6.20 小型工业企业租赁 经营试行办法25 云南省植物检疫实 云政发〔1987〕107号 1987.7.13 施办法(农业部分 )26 云南省大宗食品卫 云政发〔1987〕110号 1987.8.25 生管理细则27 云南省违反食品卫 云政发〔1987〕110号 1987.8.25 生法规处罚细则28 云南省农村水利劳 云政发〔1987〕166号 1987.10.6 动积累办法29 云南省建设占用征 云政发〔1987〕203号 1987.11.14 用林地、砍伐林木 补偿标准暂行规定30 关于加强烟草专卖 云政发〔1988〕21号 1988.2.17 管理的暂行规定31 云南省民办科技机 云政发〔1988〕43号 1988.4.1 构管理办法32 云南省国营企业职 云政发〔1988〕67号 1988.5.2 工退休费用实行社 会统筹的试行办法33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 云政发〔1988〕93号 1988.6.8 收费管理试行办法34 云南省企业升级奖 云政发〔1988〕108号 1988.6.26 励办法35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 云政发〔1988〕150号 1988.9.2 程绿化暂行规定36 云南省经济合同管 云政发〔1988〕197号 1988.11.10 理暂行规定37 云南省查处假冒劣 云政发〔1988〕212号 1988.12.9 质商品暂行规定38 云南省工业交通企 云政发〔1988〕224号 1988.12.29 业设备管理实施办 法39 云南省处理土地权 云政发〔1989〕11号 1989.1.17 属纠纷暂行规定4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46号 1989.3.19 于棉纱、坯布实行 原料供应与产品调 拨挂钩暂行管理办 法4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95号 1989.6.8 于加强红糖小机榨 管理的规定42 云南省农业发展基 云政发〔1989〕147号 1989.7.10 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4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188号 1989.10.16 于加强批发企业和 批发市场管理的暂 行办法4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云政发〔1989〕229号 1989.12.19 于在治理整顿中坚 持和完善企业承包 经营责任制的若干 规定45 个旧矿区管理规定 云政发〔1990〕 1990.3.146 云南省有价证券管 云政发〔1990〕50号 1990.3.9 理暂行办法47 云南省城镇社会劳 云政发〔1990〕69号 1990.4.7 动力管理暂行规定48 关于中老两国人员 云政发〔1990〕87号 1990.4.19 出入边境陆地口岸 的暂行规定49 云南省技术市场管 云政发〔1990〕84号 1990.4.20 理暂行规定50 云南省农村集体土 云政发〔1990〕112号 1990.6.2 地承包经营管理办 法(试行)51 云南省乡镇企业城 云政发〔1990〕92号 1990.7.20 镇私营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乡(镇)村 建设用地管理暂行 办法52 云南省实施《技术 云政发〔1990〕154号 1990.11.19 合同认定登记管理 办法》的若干规定53 云南省《全民所有 云政发〔1991〕78号 1991.5.7 制企业临时工管理 暂行规定》实施细 则54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 云政发〔1991〕82号 1991.5.8 程项目安全卫生初 步设计和竣工验收 暂行办法55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 云政发〔1991〕116号 1991.7.4 征收实施办法56 云南省森林防火实 云政发〔1992〕79号 1992.5.3 施办法57 关于各地、州、市 云政发〔1992〕86号 1992.5.6 扭亏增盈奖罚办法58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 云政发〔1992〕199号 1992.9.27 果转化为现实生产 力的若干暂行规定59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 云政发〔1992〕266号 1992.12.27 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60 云南省全民所有制 云政发〔1992〕267号 1992.12.31 工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实施办法61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 省政府令第5号 1993.9.18 资勘察开采矿产资 源规定62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 省政府令第6号 1993.10.5 管理实施细则63 云南省劳动监察规 云政发〔1993〕224号 1993.12.13 定64 云南省城建监察实 云政发〔1993〕225号 1993.12.15 施办法65 云南省国有企业职 省政府令第12号 1994.3.31 工失业保险办法66 云南省道路运输业 省政府令第24号 1995.5.19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