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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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在学校和部队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第三条 本标准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会同教育、部队等部门督促所属施行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卫生部门应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 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部队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列入训练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要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7岁(高中);
四、成年组18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和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 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  250分至349分
  良好级标准  350分至449分
  优秀级标准  450分至500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1.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2.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45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施行本标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及格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同时废止。



 附:
               锻炼、测验项目表
                  第一类
  儿童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10秒25米往返跑(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 10秒25米往返跑100米跑(男女同)
  少年甲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10秒25米往返跑100米跑(男女同)
  成年组 50米跑;100米跑(男女同)
                第二类
  儿童组 1分钟跳绳(9-10岁);400米跑;2分钟25米往返跑;100米游泳;500米滑冰(以上11-12岁)(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1000米跑;1500米跑(以上男);800米跑(女);3分钟25米往返跑;200米游泳;1000米滑冰(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1000米跑;1500米跑(以上男);800米跑(女);4分钟25米往返跑;200米游泳(以上男女同)滑冰(男1500米、女1000米)
  成年组 1500米跑;1000米跑;1500米滑冰(以上男);800米跑;1000米滑冰(以上女);200米游泳(男女同)
                第三类
  儿童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成年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第四类
  儿童组 掷垒球(25.42厘米);掷沙包(0.25公斤)(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掷实心球(2公斤);推铅球(3公斤)(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掷实心球(男女均2公斤);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
  成年组 掷实心球(男女均2公斤);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
                第五类
  儿童组 爬竿;1分钟仰卧起坐(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15公斤、女10公斤)
  少年甲组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20公斤、
女12.5公斤)
  成年组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20公斤、女
1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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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2004年9月14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3〕l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是西部地区唯一的沿海省份,是西南地区出海大通道的重要基地,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和东南亚地区、亚太经济合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要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重点保证港口航运、油气勘探开发的用海需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合理安排滨海城市旅游用海。

四、严格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依据《区划》,审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加强对红树林、珊瑚礁和儒艮、中华白海豚等特色生态系统和珍稀海洋生物的保护。加强对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对陆源污染物应实行减排防治后排放,并根据《区划》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五、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你区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的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试点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规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要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市场优势,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专利工作制度是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试点企业要把企业专利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有效的专利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上。
  1、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适合各自企业的专利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把专利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目标之一,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利工作目标和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和考核指标。
  2、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
  3、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技术开发、申请、维持、放弃等;加强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促进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4、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5、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落实专利“一奖两酬”,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6、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要重点抓好拥有自主专利权、市场前景好、技术附加值高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使其上规模、增效益、产业化;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内外的专利技术,增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在杭州市注册或纳税的各种企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申报专利试点企业应: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利管理机构和专利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实施、保护、管理和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3、历年累计有效专利12(国外发明专利一件质抵国内两件发明)以上。
  4、每两年申请专利至少10件或国内发明2件或国外发明1件(申请国外专利一件折抵国内两件)。
  5、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专利产品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专利产品产值占总产值80%以上的,可适当放宽)。
  6、近两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授权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专利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检查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经济贸委、知识产权局负责杭州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
  1、组织、实施专利试点企业的评审、评价;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每两年评审一次。
  2、健全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推广交流企业专利工作试点经验,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3、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召开经验交交流会,推广成功经验。组织举办专门的试点单位专利工作人员业务交流培训班,为试点单位培训业务骨干。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试点企业的影响,推动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条 检查、督促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不能切实开展试点工作或出现较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可经研究讨论撤销专利试点企业称号。
  第八条 县(市、区)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专利试点工作。
  第九条 企业被确定为专利工作试点以后,按照试点要求,积极探索企业专利工作的有效途径,总结经验,反映问题,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被评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由市科技局、经贸委、知识产权局授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称号,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可享受以下优惠:
  1、优先享受市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优先推荐中报省级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2、帮助试点企业的有关专利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有关经济、科技计划项目及专利转化实施项目,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3、可享受下列优惠服务:专利宣传培训及咨询;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制止假冒专利行为和提供专利法律咨询;专利信息服务;
  4、提供有关专利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
  5、组织国内外学习、考察、交流合作、对口培训等。
  第十一条 试点期满,由市科技、经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对一些好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推广。成效显著,适合继续试点的,继续进行专利试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