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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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政府令第128号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三)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市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评审机构)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科技杰出贡献奖)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专利奖)
  市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奖项等级)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市专利奖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评奖周期)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其他有关单位。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四条(推荐材料)
  推荐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评审规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评审及公告)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学技术项目和人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第十八条(奖励报批)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单位、人员及等级的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奖金颁发)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政府规定。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享受政策)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效奖励)
  以剽窃、侵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无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协助他人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参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9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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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为了树立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三条市、县(区)、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由市及各县区老龄办负责发放。
  第五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农村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交新增农业税及附加;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农业税。
  农村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和定期义诊等服务,可以开设老年门诊和老年人病床;各社区卫生室、诊所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搞好卫生保健。
  老年人凭优待证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病历手册费。
  第七条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免购门票。
  第八条社会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向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椅,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
  老年人可以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汽车(含油田客运车)。
  第十条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和单位内部收费厕所。
  第十一条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收法律咨询费。农业户口的“五保”老人、由政府供养的非农业户口老年人和其他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照规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
  第十二条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区)人民政府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
  第十三条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管道燃气、有线电视,享受安装费、收视费半价优惠。
  第十四条凡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等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老龄办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办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胜利石油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委关于对全市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1994]56号)同时废止。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58号“关于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银复[1989]252号“关于你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问题的批复”,我行决定即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分行立即组织实施。各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分行将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办法及印制的存单票样(复印件)报送总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总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拓宽我行筹资渠道,增加金融工具,努力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我行决定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发行、发售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下同)。
三、大额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其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四、大额存单的利率比照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浮,上浮的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
五、大额存单为,记名大额存单和不记名大额存单。
六、大额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
七、大额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八、大额存单对个人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佰元;对单位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万元。
九、单位购买的大额存单一律为记名式,其购买、过户、挂失和兑付手续一律由会计柜台办理,在定期存款科目中核算;兑付时,以转帐方式付清本息。
个人购买的大额存单由储蓄柜台办理(个体经营户也可在开户行办理),在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中核算;兑付时,根据客户要求,以转帐或现金方式兑付本息。
十、大额存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确定发行总额、连同面值种类和期限种类,报送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大额存单的版面设计印制,各分行可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存单式样的说明》(见附件)执行。
十一、记名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各地区的情况以及核算操作程序,设计印制成多联式或单联存根式。
多联式记名大额存单为三联式存单。购买时,由客户填写的单联式购买凭证作事后监督副本帐(单位购买的,此联作收入凭证);存单一联作收入凭证(单位购买的此联作回单);存单二联交客户代付出凭证;存单三联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和开销户登记簿,并作留存分户帐卡,存单的二联和三联的背面印制背书栏目。
单联存根式记名大额存单,购买时,由客户填制一式两联购买凭证。一联交事后监督做副本帐(单位购买的大额存单此联做回单);二联作收入凭证;大额存单正本交客户做付出凭证;存根登记开销记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并做留存分户帐卡。
留存的分户帐卡要单独保管,以便于查找和客户挂失。
十二、不记名大额存单采用单联式,收妥款项之后,签开大额存单,同时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每日根据有价单证登记簿结记余额。
十三、记名和不记名大额存单均可以转让。记名大额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让;不记名大额存单采用交付方式转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存单转让业务。大额存单的转让暂限于发行分行所辖区域内。
十四、记名大额存单,如因遗失、被盗或灭失(因自然灾害而毁灭消失)时,可以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参照储蓄存单或会计票证挂失有关规定办理。挂失人在大额存单到期日凭银行发给的挂失证明和本人证件到原发售机构领取本息。
未经转让的记名大额存单的持有人可以直接办理挂失,转让后的大额存单持有人,只有在原发售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才可以办理挂失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时,发售机构应审查转让中介机构送来的证明或转让持有人的大额存单背书手续和证件,并在留存的分户帐卡背书栏中注明转让后持有人的姓名、证件和号码、住址等。同时,转让前的大额存单持有人的挂失、兑付权力失效。
记名大额存单的过户,挂失和兑付手续必须到原发售机构办理。
不记名大额存单不予挂失。
十五、记名大额存单的兑付:审查核对大额存单(或挂失证明)、证件与发售机构留存的分户帐卡三者的姓名、证件及号码相符无误后,登记大额存单背书栏中有关取款栏的项目,并双面加盖“作废”章,结清本息。
转让后的记名大额存单,须审查核对背书栏中有关转让项目填列是否完整、符合手续,核对无误,登记背书栏有关取款项目,双面加盖“作废”章,结清本息;若款项已被领取或已被挂失时,应收回大额存单(或挂失证明),并开出拒付理由书,写明拒付理由并加盖业务公章,交于客户。
十六、不记名大额存单,由发行分行根据条件决定在所辖的范围内进行通兑。
十七、大额存单应视同有价单证进行管理。记名大额存单在兑付收回后,作付出凭证装订成册,归档管理。不记名大额存单在兑付收回后,视同金融债券集中登记销毁。
十八、大额存单的利息按实列支。即按大额存单到期兑付的利息清单总数,在“营业支出”科目中核算。
十九、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请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核算试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依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十一、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的说明
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下同)式样,只规定大额存单应具备的要素及要素所在的位置。其规格、颜色、图案(包括团花和边花)以及防伪措施由各发行分行自行确定。
二、大额存单为固定面额式存单,其面额种类由各发行分行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
三、大额存单冠字和存单号码的确定。冠字采有本省辖地域的简称(中文字)加两个英文字母(大写)组成,英文字母代表批量,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如AA为第一批、AB为第二批、……、BA为第27批、……;存单号码采用不少于6位的小写阿拉伯数字,以“000000”号码的存单为票样,按数码顺序印制。
大额存单的冠字和号码要保持连续性。
四、大额存单的发行分行章,采用套印的方式印制。
五、大额存单必须采用防伪措施,其中不记名式大额存单必须至少采用两种防伪措施。
六、记名式大额存单持有人须知中的第四项,可根据对单位或对个人的实际情况加以明确,其余各项均不得删减;各发行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增加内容。
七、不记名大额存单式样正面右侧的空白处,为大额存单图案的预留处,图案由各发行分行自行确定。
记名大额存单正面,可以设计一定的图案,但不要影响持有人须知栏中的字迹。
八、记名式大额存单的购买凭证由各发行分行按总行设计的统一格式印制。
附一: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正面)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微略)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
│ │人民币小写│ │
│ ┌───┐ ┌─────┐ └─────┘ │
│ │ 冠字 │ │ 存单号码 │ │
│ └───┘ └─────┘ │
│ 期限: 月; 月利率: ‰ │
│ 户名: │
│ 持有人须知: │
│ 一、本存单依据×××人民银行批准发行; │
│ ┌────────┐ 二、本存单可以采用背书方式转让,转让时,必须填列完整背书各│
│ │面额大写(配团花)│ 项,并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转让机构鉴证,方为有效转让。 │
│ └────────┘ 三、本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不计逾期利息; │
│ 四、本存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必须携带单位证明和个人证 │
│ 件,向发售机构挂失。 │
│ │
│ 发售日期: 年 月 日 │
│ 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
│ 发售机构盖章: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章 │
│ ┌─────┐ │
│ │人民币小写│ 经办人: 复核: │
│ └─────┘ │
└──────────────────────────────────────────┘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背面)
┌──────────────────────────────────────────┐
│ ┌────┐ │
│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人民币 │面额大写│ │
│ └────┘ │
├───────────────────────────────┬──────────┤
│ 背 书 栏 │转让经办机构鉴证盖章│
├──────────────┬────────────────┼──────────┤
│ 被背书人(受让人): │ 背书人(出让人): │ 经办: │
│ 证件: 证件号码: │ 证件: 证件号码: │ 鉴证章 │
│ 转让日期: 年 月 日 │ 住址: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被背书人(受让人): │ 背书人(出让人): │ 经办: │
│ 证件: 证件号码: │ 证件: 证件号码: │ 鉴证章 │
│ 转让日期: 年 月 日 │ 住址: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被背书人(受让人): │ 背书人(出让人): │ 经办: │
│ 证件: 证件号码: │ 证件: 证件号码: │ 鉴证章 │
│ 转让日期: 年 月 日 │ 住址: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最终取款人(或指定取款人): 证件: 证件号码: │ 兑付机构: │
│ │ 经办: │
│ 取款日期: 年 月 日取款人住址: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注意事项: │ │
│ 1.转让时请到人民银行批准的转让机构办理鉴证; │ │
│ 2.请用钢笔或毛笔完整清晰地填写背书栏; │ │
│ 3.背书请按从上至下顺序书写; │ │
└───────────────────────────────┴──────────┘
附二:不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正面)
┌───────────────────────────────────────┐
│ ┌──┐ ┌────┐ ┌────┐ │
│ │冠字│ │存单号码│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面额小写│ │
│ └──┘ └────┘ └────┘ │
│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 ┌─────────┐ │
│ │面额大写(配以团花)│ (行徽略) │
│ └─────────┘ │
│ 发售日期: 年 月 日 │
│ 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
│ 期 限: 月 │
│ 月 利 率: ‰ │
│ 发售银行盖章 经办人: 复核: │
│ ┌────┐ │
│ │面额小写│ │
│ └────┘ │
└───────────────────────────────────────┘
不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 (背面)
┌───────────────────────────────────┐
│ ┌────┐ │
│ 人民币: │面额大写│ │
│ └────┘ │
│ 持有人须知: │
│ 一、本存单依据××××人民银行 五、本存单可用抵押贷款等 │
│ 批准发行; 项的担保之用; │
│ 发行银行行章 │
│ 二、本存单为不记名式; 六、本存单不分段计息,不计 │
│ 三、本存单可以自由转让,采用 付逾期利息,不得提前支 │
│ 交付方式转让; 取,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
│ 四、本存单不挂失; │
│ 取款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复核: │
│ │
└───────────────────────────────────┘
附三: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购买凭证
19 年 月 日
┌──────────────────────────────────────┐
│ 户名:__________证件: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印鉴:___________ │
│ 购买金额 │
│ ┌─┬─┬─┬─┬─┬─┬─┐┌────┬──────┬─────┐│
│人民币¥│百│十│万│千│百│十│元││存单面额│存单号码起讫│期限(月)││
│ ├─┼─┼─┼─┼─┼─┼─┤├────┼──────┼─────┤│一
│ │ │ │ │ │ │ │ ││ │ │ ││
│ └─┴─┴─┴─┴─┴─┴─┘├────┼──────┼─────┤│
│ │ │ │ ││联
│ ├────┼──────┼─────┤│
│ │ │ │ ││
│ └────┴──────┴─────┘│
└──────────────────────────────────────┘
┌───┬───┬────┬──┬────┬───┬───┬─────┬──┐
│ 流水 │存入日│存单号码│本金│存期(月)│到期日│取款日│利率(‰)│操作│
├───┼───┼────┼──┼────┼───┼───┼─────┼──┤
│ │ │ │ │ │ │ │ │ │
└───┴───┴────┴──┴────┴───┴───┴─────┴──┘
备注: 事后复核: 复核: 出纳: 接柜: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购买凭证
19 年 月 日
┌──────────────────────────────────────┐
│ 户名:__________证件: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印鉴:___________ │
│ 购买金额 │
│ ┌─┬─┬─┬─┬─┬─┬─┐┌────┬──────┬─────┐│
│人民币¥│百│十│万│千│百│十│元││存单面额│存单号码起讫│期限(月)││
│ ├─┼─┼─┼─┼─┼─┼─┤├────┼──────┼─────┤│二
│ │ │ │ │ │ │ │ ││ │ │ ││
│ └─┴─┴─┴─┴─┴─┴─┘├────┼──────┼─────┤│
│ │ │ │ ││联
│ ├────┼──────┼─────┤│
│ │ │ │ ││
│ └────┴──────┴─────┘│
└──────────────────────────────────────┘
┌───┬───┬────┬──┬────┬───┬───┬─────┬──┐
│ 流水 │存入日│存单号码│本金│存期(月)│到期日│取款日│利率(‰)│操作│
├───┼───┼────┼──┼────┼───┼───┼─────┼──┤
│ │ │ │ │ │ │ │ │ │
└───┴───┴────┴──┴────┴───┴───┴─────┴──┘
备注: 事后复核: 复核: 出纳: 接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