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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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

  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

  (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

  (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

  (一) 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

  (二)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

  (三) 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

  第八条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申请门面装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景观效果图及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图;

  (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门面装饰的书面证明;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七)涉及房屋安全的,须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八)安全保证书。

  第十一条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

  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后,应当在九十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

  第十五条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六条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

  第十七条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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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外语教材审稿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外语教材审稿办法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23日,国家教委


一、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86)教高一字032号文件批准的《高等学校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二、编委会根据国家教委批准的教材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拟审书目、会议计划等)由各编审组提出,并逐项填写年度计划表,经编委会审定,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教委审批。
三、教材规划中包括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两类。编委会重点审查主干课程的教科书。其他教科书及教学参考资料一般由出版社审定出版。所有列入规划的教材,均由新华书店按教材发行办法按时发行。
四、教科书或教学参考资料按下列方式列入规划:
1.由编审组组织编写的教材,直接列入规划;
2.某些使用效果较好、质量较高的教材,有两名以上编审委员会书面推荐,经编审组年会讨论同意后列入规划;
3.各院校或个人自编教材,须由编者填写申请表,连同详细的编写提纲及部分样稿,经所在校或系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8月底以前提交编审组。编审组组长根据教材性质委托一至数名编审委员就该教材能否列入规划提出意见,由编审组年会讨论决定。
五、规划中的教材一般需试用两轮并加以修订后再进行审定。某些教学急需的教材,经编审组研究决定,可不经试用直接审定。
六、审稿方式有开审稿会和委托专家审稿两种。
1.审稿会
审稿会由编审组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稿会人员名单由召集人提出,编审组组长核定。是否邀请编者及有关出版社代表参加,由召集人提议,编审组组长决定。
召集人应督促编者及时将书稿及有关材料分送与会者,以保证他们在会前有两个月以上的时间进行审阅。审稿会后由召集人负责向编审组报告会议情况,并抄报国家教委高教一司。
主审人由编审组在组内外专家中约请一人担任。主审人应在收到书稿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审,并就是否具备召开审稿会的条件向编审组提出报告。
经审稿会讨论的教材,由召集人和主审人(以主审人为主)对书稿的出版价值、优缺点以及修改意见向编审组提出书面报告。修改幅度较大的书稿,在编者修改后,须交主审人复审。
2.委托专家审稿
委托专家审稿的教材,由编审组约请二名(必要时可三名)专家审阅,并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审人。专家在审阅后,各自对书稿的出版价值、优缺点以及修改意见提出书面报告,由主审人据此作出审稿结论交编审组。修改幅度较大的书稿,在编者修改后,须交主审人复审。
七、审稿会或委托专家审稿通过的教材均须由主审人填写教材审批表,经编审组组长和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签署意见后方可交出版社。教材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出版社,其余两份交编审组和高教一司留存。
八、审稿要坚持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保证质量。审稿结论分以下两种:1.建议出版;2.暂不出版。建议出版的教材,有关出版社一般应列入教材出版计划,及时安排出版。编者要按商定的时间及时交稿。
教材出版时,应在书中注明主审人及其他审阅人。
九、委托专家审稿的教材(包括公共外语教材),审稿报酬可根据每本书稿的难易程度、字数、审阅人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对每位审阅人由国家教委给予补贴。关于稿酬的具体标准可参照文化部出版局《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掌握,即“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2~5元付酬;对于繁难专著,可按每万字5~8元付酬”(以下称“规定”)。审稿补贴的金额由编审组组长根据上述要求和标准在审稿费核准单上提出意见,连同主审人的审稿报告送设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北京办公室(编者单位在东北、华北、西北者)或设在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的上海办公室(编者单位在华东、中南、西南者),经主任复核并商高教一司后垫付。每年十一月底以前由办公室向高教一司结算。
委托专家审定出版的教材,其主审人除上述报酬外另由出版社按规定标准付酬。
经审稿会审定出版的教材,主审人的报酬由有关出版社按规定标准付给;审稿会上未被通过的教材,则由国家教委付给。
十、审稿会由编审组委托高等学校主办(一般不委托编者单位主办)。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根据编审组决定的人数、时间拟定预算(填写预算表),经编审组秘书报高教一司核批,审稿会开会通知由编审组秘书拟稿,盖编审组公章后发出。会议开支标准,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审稿会经费一般由主办单位垫支,会后由主办单位填报决算表,经主办单位财务部门核实单据(单据留主办单位)加盖财务公章后,向国家教委高教一司报销。
十一、一本教材一般只开一次审稿会。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时间不超过7天。必要时由编审组说明原因,可适当增加人数和延长会议时间。年度工作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再变动。
十二、编委会办公室应帮助编委会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与各编审组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教材编写进度及审稿办法实施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与有关出版社保持联系,了解教材出版情况;通过各编审组有关成员或编审组秘书,收集教材使用单位的反映,及时向编委会和国家教委汇报,并将编、选、送、印、用的情况及时通报编审委员。
十三、教材建设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项目若有变动,须经编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报国家教委核准,并通知编委会办公室。
十四、教材建设规划之内的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后,各有关出版社应及时寄本语种编审委员(包括与该语种有关的正、副主任委员)每人一份。报送国家教委的教材数量,按国家教委的通知执行。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国家教委


现将《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培训的依据。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培训。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岗位规范(试行)
一、基本职责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校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培养基地。
2.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行政及管理工作,决定学校的有关重要事宜。
3.配合党组织做好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
4.协调、督促、检查学校各部门的工作,科学地管理学校,确保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积极探索教学、科研、生产互相促进的学校发展模式。
5.加强对外联系与合作,争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关心、支持。
6.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及职业道德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成人教育事业。
3.具有开拓进取及改革创新精神。
4.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办学的规定和要求。
5.作风民主,团结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在师生员工中起表率作用。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掌握国家教育法规及关于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政策、法规。
(2)了解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3)了解国家和本地区有关重要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1)掌握成人教育的基本规律,熟悉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特点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内容。
(2)了解成人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掌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熟悉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劳动人事管理、设备管理、总务后勤管理、多种经营管理、信息管理、现代技术管理、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内容、政策原则和管理方法。
(4)熟悉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内容体系和基本方法。
(5)熟悉学校骨干专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和教学实践经验。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知识。
(2)了解人才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
(3)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和管理方法。
(4)了解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一般常识。
(5)了解国家和学校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概况和人才需求。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决策能力
(1)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获取信息,能根据国家和办学所在地区的经济、科技及行业、企事业的改革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形势,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2)根据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拓宽办学渠道,发挥优势,办出特色,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开创学校工作新局面。
(3)主持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2.组织管理能力
(1)善于发挥集体领导的效能和各部门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有效的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2)善于发挥、调动教职员工的特长,较好地解决教职工教学、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3)深入教学第一线,探索总结教学改革的新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4)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指导有关部门和人员改进工作,提高办公效率。
(5)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和修改学校的重要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争取学校主管部门、办学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
(2)善于与其他院校及有关单位开展协作,加强信息交流。
(3)具备一定的社交能力。
4.教学和教育研究能力
(1)熟悉教学过程,能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2)能指导并组织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科学的理论研究工作。
三、任职基本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副校长或相当于副校长职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3.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