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56:34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指导中医医院合理配置医疗设备,促进中医诊疗设备的应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分为《二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三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分别供二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和三级中医医院参考执行。
民族医医院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民族医特色诊疗设备。
二、各中医医院要参照本标准,认真做好中医诊疗设备配置和使用工作。
(一)配置和应用中医诊疗设备,有利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有利于丰富完善中医诊疗方法,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各中医医院要充分认识配置和使用中医诊疗设备的重要意义,使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提供和利用更加规范便捷,中药用药方式更加多样可及,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水平、多样化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中医诊疗设备配置原则。
1.达到配置要求,提高配置水平。
各中医医院要按照本标准积极配置中医诊疗设备,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优化配置结构,提高配置水平。在国家和地方开展的中医医院建设相关项目中,要划出专门经费用于中医诊疗设备的配置。
2.体现科室特色,服务中医临床。
各中医医院在配置中医诊疗设备时,要从满足中医临床需求出发,并根据各科室的具体情况,配置具有专科特色的中医诊疗设备,服务专科发展,为中医临床提供实用多样的诊疗方法和手段。
3.应用与开发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设备水平。
各中医医院在中医诊疗设备应用过程中,要注重发现、总结现有中医诊疗设备在临床应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需求,并主动与生产、开发单位协调,对中医诊疗设备的核心技术、产品功能、工艺流程等加以改进提升,进一步提升设备的质量和性能,使其更加符合中医临床的实际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三、在做好中医诊疗设备配置工作的同时,各中医医院要按照本标准,积极配置现代诊疗设备。
(一)现代诊疗设备是科技进步的产物,各中医医院要充分认识配置和使用现代诊疗设备对于中医医院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配置和使用现代诊疗设备,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诊断水平,降低误诊率;有利于丰富临床治疗手段,拓宽中医治疗范围,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有利于更加科学、客观评价中医临床疗效;有利于提高中医医院现代化水平。
(二)现代诊疗设备配置基本原则。
1.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为我所用。
各中医医院在配置应用现代诊疗设备时,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积极应用和借鉴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并促进现代科学技术与中医药技术相结合。
2.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现代诊疗设备的装备水平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从满足临床需要出发,避免盲目配置大型诊疗设备。
3.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各中医医院要在临床应用的基础上,选择一批现代诊疗设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进行改造,进一步拓展原设备诊疗功能,提高临床疗效,更好地为中医临床服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附件---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doc c5e578e9ab10ffce782e7cd1ba6429c4.doc (1.14 MB)
http://www.satcm.gov.cn/web2010/zhengwugongkai/yizhengguanli/yiyuanguanli/2012-02-23/15275.html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


1957年12月10日,国务院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同意报告中关于僮文方案的意见。僮文方案可在僮族地区逐步推行,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随时总结经验,使方案更加完善。以后修订方案的时候,可由广西僮族自治区提出,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同意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五项原则,今后少数民族设计文字方案的时候,都应该按照这些原则办理。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

我们遵照周总理在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四十八次会议上的指示,于10月12日举行了一次会议,就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进行了讨论。出席会议的,除文改会委员外,有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北京大学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三十余人。现在把讨论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僮文方案的意见
有两点需要加以说明:
新创制的僮文以僮语北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武鸣语音为标准音,共用了三十二个字母,即a、b、■、c、d、■、■、e、f、g、h、i、k、l、m、n、■、o、θ、p、r、s、t、u、■、v、y、■、■、■、■、■。
(甲)■、■、■、■、■、■、等六个字母(注解:六个字母现全部改为拉丁字母。)是在拉丁字母基础上设计的。■、■、是在b、d的上面加一横,表示和b、d相当的浊音;■、θ、■、■是国际音标,前两个字母在苏联已有一些民族使用;w是倒的m,是u的延长;■是n的变体,汉语拼音方案已用为ng的简体。增加这些字母的理由是:
(1)■、■、■、θ、■都反映僮语的特点,代表汉语标准音里所没有的语音。汉语里虽然有所代表的音,但是只用在音节的末尾,而在僮语里也可以用在音节的开头,同时还有象■v这样双字母的结合,如果■的音用ng表示,则■v就要用ngv三个字母表示。
(2)僮文本可用b、d表浊音,用p、t表清音,但是如果这样,就要和汉语拼音方案的系统发生矛盾,汉语的“bu”(部)僮文就要写成“pu”(铺);汉语的“da■”(党),僮文就要写成“ta■”(躺)。这在教学和使用上会造成很大的不便,不如和汉语相同的音用相同的字母表达,僮语特有的浊音,另制■、■两个字母表达。
(乙)没用一般拉丁字母中的j、q、w、x、z而新制了■、■、■、■、■等五个专表声调的字母。(注解:五个专表声调的字母,现全部改为拉丁字母。)这样做的理由是:
(1)便于同系属语言各民族文字的字母取得一致,因为如果利用剩余字母,僮文的剩余字母未必就是其他民族文字的剩余字母;
(2)将来如果在较长期的实践中证明声调符号可以省略的时候,也便于省去;
(3)避免过多的辅音字母连在一起的拼写格式;
(4)现在僮语里没有和这五个剩余拉丁字母相当的音,为了避免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字母发生混淆,不用这五个字母表声调。如果将来僮语在发展过程中增加了和这些字母相当的语音,也便于采用。
总起来看,这个僮文方案(草案)在字母的用法上跟汉语拼音方案基本上一致,而且能表达僮语的语音特点。
现在这个方案已在本民族中试用,到目前为止,共训练了二千七百多名机关干部和二万八千七百八十名农村基层推行人员;在四千多个僮族乡里开办了一万二千二百多个群众学习班,组织了三十五万多人参加学习。现在,经过学习脱离了文盲状态的已有十万多人,在推行过程中,这个方案受到僮族群众的普遍欢迎。
我们认为,这个方案可以在僮族地区逐渐推行。这个方案,还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但是以经过一个时期的实用以后再根据群众的经验和愿望考虑修正为宜。在推行过程中如需要个别的修改,可由广西僮族自治区提出,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二、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
我们根据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提出的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进行了讨论。大家认为,少数民族创制或改革文字,应该多考虑和汉语拼音方案尽量靠拢,以便于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和互相学习,并且同意以下五项原则:
甲、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应该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原有文字进行改革,采用新的字母系统的时候,也应该尽可能以拉丁字母为基础。
乙、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同或者相近的音,尽可能用汉语拼音方案里相当的字母表示。
丙、少数民族语言里有而汉语里没有的音,如果使用一个拉丁字母表达一个音的方式有困难的时候,在照顾到字母系统清晰,字形简便美观、字母数目适当、便于教学使用的条件下,根据语言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的办法表示:
(1)用两个字母表达一个音;
(1)另创新字母或者采用其他适用的字母;
(3)个别情况也可在字母上加附加符号。
丁、对于语言中的声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音节末尾加字母表示或者采用其他办法表示或不表示。
戊、各民族的文字,特别是语言关系密切的文字,在字母形式和拼写规则上应尽量取得一致。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核批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商标战略,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提高咸宁市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促进咸宁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活动。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负责推荐、保护工作,并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 咸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认定咸宁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商标为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申请认定咸宁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该商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商品中排位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六)该商标近三年广告宣传情况;

  (七)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的情况及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

  第十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资格及任期、评审办法、认定程序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形式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并书

面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认定委员会。

  认定委员会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知名商标认定材料,每年集中一次进行初审,并对知名商标进行认定表决。

  第十三条 经认定委员会初审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

  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驳回认定申请;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咸宁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发布认定公告。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五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知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知名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该受让商标重新申请知名商标认定。

  第十六条 凡被认定为咸宁市知名商标的,在其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保护:

  (一)该商标所有人可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咸宁市知名商标”字样。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湖北”或者“咸宁”字样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将知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三)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知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四) 知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请求。

  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全国、全省、本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风景名胜等名称,或者具有通用、公用性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影响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他人相关的申请登记权的行使。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奖励。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鼓励和支持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商品。

  (七)鼓励符合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七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咸宁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咸宁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假冒咸宁市知名商标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咸宁市知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列举的情形的;

  (三)商标受让人未重新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

  (四)超越知名商标使用范围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知名商标被撤消的,该商标自撤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知名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一条 推

荐、评审和认定咸宁市知名商标,评审费、公示公告费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知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12日咸政办发〔2005〕79号发布的《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