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13:19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60号】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泰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导游队伍建设,提升游客满意度,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国务院第263号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范围内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导游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旅行社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社会兼职导游人员是指未被旅行社聘用而按规定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导游人员,市、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导游人员的导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导游人员管理有关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导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接受市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六条 专职导游人员按下列规定申领导游证:
  (一)个人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参加市旅游行政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二)旅行社与拟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约定试用期后,申领见习导游证,凭证进行导游活动或跟团实习。旅行社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试用期的实习导游人员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导游人员凭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
  第七条 社会兼职导游人员按下列规定申领导游证:
  (一)个人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参加市旅游行政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二)社会兼职导游人员按规定在相应的导游服务机构登记,依法订立登记注册协议;
  (三)导游服务机构组织申领见习导游证,凭证进行导游活动或跟团实习。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对实习导游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导游人员凭登记证明材料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
  第八条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第九条 旅行社接待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委派持有导游证、见习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旅行社每次委派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通过旅游电子品质保障网络系统等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兼职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发布市场供求信息,为社会兼职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搭建市场供求平台。
  第十一条 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人员应当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专职导游人员与所在旅行社解除劳动合同,与其他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到相应导游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当及时到市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导游证登记变更手续。
  社会兼职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导游服务机构解除登记,并及时到市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导游证登记变更手续。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的导游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应当参加旅游行政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十五条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应当为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等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导游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将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或导游服务机构、取得证件、年审、从业、变更、投诉、处罚、奖励、计分、培训等情况如实记入档案,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应档案信息。
  评选泰安市优秀导游、推荐参评省级以上优秀导游时,凡导游人员档案有不良记录的,评选或推荐应当受限。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评选的“泰安市十强旅行社”,其聘用的专职导游人员不得少于10人;市旅游行政部门评选的“泰安市二十优旅行社”,其聘用的专职导游人员不得少于5人。参评3A级及以上旅行社的,其聘用的专职导游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导游、文明导游、诚信导游,最大限度保障游客满意。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导游人员的导游行为进行检查,进入景区景点对导游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整改违规导游行为。
  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和泰山景区导游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县(市、区)范围内的导游违法行为,市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对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导游违法行为,市旅游行政部门移交给泰山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告市旅游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存在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不能保障导游人员劳动报酬,不按规定给导游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5月23日

    
    
     关于落实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加强生态绿心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管理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细化考核监督,促进规划执行,并全面加大对生态绿心的保护力度,大力推动“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区域规划条例》)、《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绿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体系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制定,均应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2008—2020年)》(以下简称《区域规划》)和《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绿心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 由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型”办)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区域规划》和《绿心规划》在我市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区域规划》组织编制市域规划,指导市本级和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的编制和调整;
  (二)指导编制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示范片区规划;
  (三)根据《绿心规划》,指导编制绿心范围内的片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进行管理;
  (五)对辖区内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建设项目的确定,以及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提出初审意见;
  (六)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在职责范围内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区域规划》和《绿心规划》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区域规划》和《绿心规划》,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发改委负责市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循环经济规划;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域土地利用规划;市经信委负责市域信息同享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市环保局负责市域环境保护规划;市商务局负责市域现代物流规划;市水务局负责市域涉水建设规划;市旅游局负责市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市林业局负责市域森林生态建设规划和绿心范围生态保护规划;市农业局负责市域农业发展规划。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有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 根据《区域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湘潭市的具体范围为:湘潭市区(含响水乡、响塘乡、姜畲镇、楠竹山镇)面积657平方公里,湘潭县(含易俗河镇、梅林桥镇、河口镇、杨嘉桥镇、石潭镇、云湖桥镇)面积675.7平方公里,湘乡市(含湘乡市区、东郊乡、育塅乡、龙洞镇)面积336.2平方公里,韶山市(含韶山乡、永义乡、如意镇、清溪镇、银田镇)面积127.1平方公里。总面积1796平方公里。
  第六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湘潭市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开发区:
  (一)划入长株潭城市群生态核心生态保护区的区域;
  (二)长株潭城市群以外相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各类保护区、重点公益林区、坡度25。以上的高丘山地、重要湿地,以及泄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区域;
  (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内可建项目包括:
  (一)生态建设。主要是指对受人为活动干扰和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生态恢复、重建和提升。
  (二)景观保护建设。是以自然景观保护、生物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恢复为内容的保护性建设。
  (三)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是指在核心生态保护区内过境的铁路、公路、城际快速道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必要的历史文物、人文资源的保护建设,以及区域内保障生产、生活所必须的防火通道、防洪设施、供水(气、电)、排水、道路、港口码头等公共设施建设。
  (四)当地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
第八条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湘潭市域内,禁止开发区以外的下列区域为限制开发区:
  (一)湘江及其主要支流(涓水、涟水)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范围;
  (二)前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各类宜农土地,坡度在15。~25。之间的丘陵山地,以及生态脆弱区等;
  (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制开发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在限制开发区内,应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可以发展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等。可建项目包括:
  (一)禁止开发区内允许建设的项目。
  (二)生态农业。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
  (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生态旅游、体育休闲、休闲度假、园艺博览等相关设施建设。
  (四)村镇建设。主要包括村镇危房改造、村镇公益事业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在限制开发区内进行村镇建设,应以加强城乡统筹、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为原则,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升建设水准。
  (五)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具体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
  第十条 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等空间管治区域的范围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在生态绿心地区进行保护标志的设立、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绿心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的项目建设,以及控制建设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均须遵守本规定,并严格按照区域性影响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域规划条例》和《实施细则》所称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是指对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区域环境和城市群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跨市域的建设项目、单一市域范围内具有区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以下建设项目纳入长株潭城市群湘潭市域内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目录:
  (一)交通
  1.高速公路、核心区内二级以上公路和城际干道;
  2.一级公路主枢纽客、货运站场新建、改建与扩建;
  3.铁路及铁路枢纽站的新建、改建与扩建;
  4.城际铁路及站场的新建、改建与扩建;
  5.千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和航电枢纽工程。
  (二)生态环保
1.日处理5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400吨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危险废弃物、医疗垃圾等处理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污泥集中处理工程。
  (三)能源
1.核电、火电工程;
  2.50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建设工程;
  3.城际输气、输油管网及配套设施工程。
  (四)城建
  1.城市、城际轨道交通;
  2.日供水10万吨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3.《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规定的湘潭湘江生态经济带范围内影响水源、岸线资源、洲岛的各类建设工程;
  4.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内,占地面积50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五)产业
  1.新上冶炼、化工、建材项目;
  2.在竹埠港等地区新建的各类工业项目;
  3.示范片区内新设产业园区;
  4.占地1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占地3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中心。
  (六)社会事业
  1. 6万座以上的体育场,1万座以上的体育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区域性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对长株潭城市群协调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共设施;
  2.高等院校新建、扩建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以及具有区域影响的其他学校建设工程。
  (七)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要求纳入目录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对列入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目录的项目,或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明确可以兴建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其选址前,应征求市“两型”办的意见。对市“两型”办提出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市发改、经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将审批结果抄送市“两型”办。
  第十五条 对列入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目录的项目,或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绿心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控制建设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或准入的审查程序是:
  1.由市及市以下城乡规划部门审批的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当地“两型”办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市“两型”办出具初审意见,由市“两型”办提交省“两型”办出具是否符合区域规划意见或者项目准入意见书。
  2. 需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和“两型”办共同审查,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两型”办,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两型”办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项目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征求省“两型”办意见。
  第十六条 区域性重大影响建设项目在征求市“两型”办对选址或准入的意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选址申请;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基本情况材料和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拟选地点的现状地形图(1:500—1:2000)及电子文件,并标出拟选范围;
  项目区位示意图、总平面图(1:500—1:2000);
  县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下同)“两型”办的初审书面意见;
  其他材料(经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市及县市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限制开发区内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进行用地规划许可之前,应当持本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向市“两型”办申请项目选址审查,市“两型”办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办理规划选址和项目准入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兴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办理选址手续即开工建设的,由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办理选址手续即批准项目立项、核发“一书三证”或批准建设用地的,由市“两型”办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区域规划》、《绿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长株潭城市群湘潭市域核心区的土地管理。对核心区用地,必须制定具体的用地计划,加强土地调控,推进集约节约用地。
  第二十二条 在长株潭城市群湘潭市域核心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违反《区域规划》和《绿心规划》的规定。同时,还要按相关规定接受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两型”办应当加强对《区域规划》和《绿心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两型”办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实施《区域规划》、《绿心规划》、《区域规划条例》、《绿心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等纳入日常工作,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并抄送市“两型”办。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级“两型”办举报违反《区域规划》、《绿心规划》、《区域规划条例》和《绿心保护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核心区、绿心、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等,以《区域规划》、《绿心规划》和《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空间开发与布局规划(2008—2020年)》确定的范围为准。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等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
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企业工委、经贸委,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在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后,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人事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和试点工作。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和试点,较为全面地
检验了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证明了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能够对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发挥重要作用,评价结果也为各地方、各部门和企业集团监控国有资本运行和考核国有企业经营效益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促进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效绩评价工
作在试行和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在全国逐步展开。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原则正在逐步得以实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正在从过去的行政管理向实施所有权管理和规范行使所有者权利转变,企业效绩评价适应了这一转变的要求。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实施
效绩评价,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的业绩,为监控国有资本运行质量提供信息服务,为科学考核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评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二、工作范围。为真正做到效绩评价为企业监管工作服务,各级政府都应将本级政府实施重点监管的国有企业纳入效绩评价工作范围,具体的评价对象由各级政府根据经济工作重点和监管工作要求确定。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遵从《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
被列入评价对象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提供报表、数据和基础资料等工作,认真配合。大型企业集团也要结合集团内部管理的要求开展对子(分)公司的评价工作,评价对象由集团公司自行确定。
三、工作重点。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经过连续两年的试点和试行,其制度和方法已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检验,并探索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锻炼了工作队伍。在此基础上,从2000年开始,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重点应从检验方法转到探索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结果的应用上来,
即:将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逐步与政府经济管理工作有效结合,逐步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有效结合,为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持股制、期权激励以及工效挂钩等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为有关方面进行企业监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和政府经济决策服务,使企业效绩评价
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围绕这个重点开展效绩评价工作,并注重不断探索扩展新的应用领域。
四、工作组织。1999年的试行和试点工作情况表明,采取联合组织的方式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力度大、效果好、影响面广,这种方式应继续运用。各级政府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可根据本地企业监管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由财政(国资)、经贸、企业工委、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
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由有关部门专项组织的方式。评价任务较重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所委托中介机构要具备良好的业绩和资质,尽可能与报表审计相结合。评价组织机构必须做好所委托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并对其评价过程进行
监督,对评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但无论采取何种组织方式,都不能在评价工作中向企业收费。
五、工作要求。企业效绩评价是经济监管领域中一项技术性要求很强的新工作,各级政府和企业集团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
(一)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由于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开展评价工作时要将质量放在第一位。被列为评价对象的企业会计核算要规范,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评价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企业效绩评价文件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
的原则,规范操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和运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资源,各级评价组织机构要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充分利用评价结果提供的信息,为有关经济决策和监管工作服务。
(三)提高专家咨询组的代表性。各级评价组织机构通过组建专家咨询组实施企业综合评价时,要注意企业管理专家、财务专家、会计专家、行业专家、人力资源专家和技术专家等方面的平衡协调,使咨询专家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四)重视评价工作的时效性。由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直接为经济决策、企业监管等项工作服务,时效性要求高,因此各级政府在安排评价工作时间时要统筹兼顾,及时实施,以保证效绩评价结果在有关工作中得到充分利用,满足工作需要。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适应多个部门的监管需要,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级评价组织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协调与配合工作,实现评价结果共享。
(六)加强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宣传。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的颁布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但各级评价管理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各界更深入地认识到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逐步深入开展。




20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