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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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第5号

  《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荆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孵化器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应占50%以上;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性孵化器场地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5家以上;专业性孵化器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五)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用于支持在孵企业的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七)专业性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六条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荆门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及孵化协议;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会同发改、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
  (三)对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核准后,颁发荆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
  第八条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申请复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在两年期满后的30日内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的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录;
  (三)在孵企业的孵化协议;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
  第九条复核未通过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限期一年整改。
  逾期不申请复核或复核后整改仍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收回荆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以及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
  第十条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企业在孵时限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在孵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应当毕业: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建设补助。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科技局应当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一次性追加补助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再一次性追加补助10万元。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的5个年度内,实际上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市、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
  在孵企业在孵化期内上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市、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的50%、后2年的30%奖励给在孵企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在孵企业上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市、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的50%、后2年的20%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四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技术人才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经科技、财政部门认定后,在孵化期内给予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标准由科技、财政部门协调确定。
  租金补助年限为3年。
  第十五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企业,经科技、财政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各项支出,由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受益原则,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第十七条优先推荐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优先推荐在孵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免收市级以下留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事业性收费。中介和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两级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讯、专业实验室等共享设施的建设。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专帐,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不得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资金、流动资金和管理费用以及日常开支。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先向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用途使用。私自改变用途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收回下拨资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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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等


关于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4〕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乡镇企业局(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统战部、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国星火富民经验交流会和全国县(市)科技工作会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将落实新时期星火计划的中心任务,积极推进八大科技行动,大力挖掘农业和农村经济中促进农民增收的潜力,加速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增强乡镇企业的科技创新与转化能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

  请各地按照《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的内容和要求,在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注重部门联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集成资源,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制定规划,全面推进,切实把星火富民工作做好。


附件: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


科学技术部 农 业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 战 部 共青团中央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
(2005—2010)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这一工程的目的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继承和弘扬星火计划宗旨,充分发挥科技的带动作用,通过农村科技服务、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重大农业技术转化、乡镇企业技术创新、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农村信息化促进、科技扶贫、星火国际化等八大专项行动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科技致富能力,挖掘农业发展潜力,拓展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空间,开辟城镇就业渠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村小康建设。为全面深入推进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实施,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 贯彻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星火富民作为新时期农村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支撑手段,以让农民增加收入、得实惠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 以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基础,以提高农民致富能力为重点,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农民的积极性,依靠科技进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发展方向
  新时期推进星火富民工作,要更加注重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能力,建立依靠科技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把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把动员科技力量为农民服务作为重点;更加注重发挥龙头企业在带动产业技术进步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的动力;更加注重农村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珍惜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环境基础;更加注重拓展非农产业的发展空间,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增强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致富能力,加大科技扶贫力度,为协调发展、保持稳定做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类型多样、地域性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统一规划、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东部沿海地区重点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强化科技创新、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积极拓展非农就业空间;中西部地区重点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大力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农民增收;粮食主产区重点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进一步挖掘农业增收潜力。
  2. 整合资源,加强集成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所有涉及农业和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的科技工作都纳入星火科技富民科技工程之中,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条件,统一规划,分头实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科技、教育、财政、金融和产业措施共同推进的合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浩浩荡荡的星火富民科技大军。
  3. 依靠地方,服务基层
  工程的组织实施要注重发挥地方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地方党委政府的积极性,各地要把星火富民工作作为地方(特别是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其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抓手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载体。
  4.突出重点,示范带动
  工程的实施要紧紧围绕科技致富亿万农民这个核心,以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企业创新能力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能力为重点,突出科技示范带动、产业发展带动、科技服务带动、科技能人带动和科技培训带动,通过科技项目和工作的试点示范,辐射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目标
  通过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实施,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探索推广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的新机制新模式,较大幅度提高我国农村科技服务能力;培养一批农村科技带头人队伍,造就千万农村科技服务大军;转化和应用一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支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国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区域特色优势产业,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建立起依靠科技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长效机制。
  2005~2010年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支持200家对农户和产业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成立研发联盟,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中心;
  ——加强50个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和3000家星火学校能力建设,完成5000万人次的农民科技培训,培养百万名星火科技带头人;
  ——建好50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转化、应用500项重大农业技术;
  ——建设2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支持300个科技工作试点县,抓好若干个星火产业带,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促进百万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带动百万户农民增收。
  (二)工作重点
  进一步推动县(市)科技进步,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和科技工作试点县作为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托和载体,通过资源整合、工作集成,大力实施八大星火富民科技专项行动。
  1. 农村科技服务专项行动
  坚持多元化、产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发展方向,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人才与乡土人才相结合、科技服务与其他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形成浩浩荡荡的农村科技服务大军。
  ——大力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试点示范,以农民为直接对象,把科技人员引入农村,扎根生产一线,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人才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
  ——大力加强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模式、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村信息化基地培育和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每个县(市)的农村科技服务网络。
  ——大力发展以大学、科研院所为主体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中介,探索农村科技服务新模式。
  2. 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专项行动
  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学普及,实现“县县有星火学校、乡乡有星火课堂,村村有星火科技带头人”的目标,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以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为重点,与科技培训任务相结合,强化50个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能力建设,重点开展师资培训、科技管理培训和现代远程培训;在原有星火培训基地基础上,因地制宜,面向农民,支持3000家星火学校。
  ——以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打造星火科技培训品牌,注重传统培训与现代远程培训相结合,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培训、非农产业就业技能培训、市场经营知识培训和全面、整体素质培训,每年开展千万人次的农民科技培训。
  ——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重点培养百万星火科技带头人,造就一支高素质农村劳动者队伍。
  ——以提高农民的科技意识,增强科学观念为重点,大力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列车、青年科技志愿者等各类科普活动,建立和规范一批农村科普试验、示范基地。
  3. 重大农业技术转化专项行动
  与农业科技攻关、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相衔接,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主渠道,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主要载体,通过实施一批重大农业科技项目,转化和应用一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以涉农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农村科技服务中介为实施主体,重点在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和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动物重大疫病防治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植物病虫草害预测预报与防治技术、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与节水农业技术、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等方面,每年选择百项具有较大推广潜力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应用,滚动支持,加快区域农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按照《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要求,在区域农业主导产业明确、技术开发和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地区,进一步认定50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强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能力建设,使其成为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基地,农业高新技术扩散中心和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4. 乡镇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行动
  以提高乡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创新示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难点,提高乡镇企业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和对农民就业增收的吸纳带动能力。
  ——推动百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合作成立研发联盟,开发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并参与开发、制订行业和国家标准。
  ——推动百家对产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乡镇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支持申请国内、国际专利,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推动百个产业集聚区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科技服务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为乡镇企业技术升级服务。
  5. 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专项行动
  以提升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整体优势为重点,通过建设一批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产业带,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抓好2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强化技术集成、企业孵化、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发展生态产业等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支持其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技术集成配套应用、人力资源开发。
  ——继续抓好若干星火产业带建设。在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星火产业带的科学规划和宏观指导,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按照“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建设一批特点鲜明、主导产业明确、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星火产业带,形成有效的星火产业带管理和运行机制。通过星火产业带建设,在更大范围内营造更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6. 农村信息化促进专项行动
  以加快科技、政策、市场信息进村入户为目标,以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信息服务和远程教育为重点,加大农村信息服务,带动农民致富。
  ——将中国星火计划网作为信息平台,建立农村科技信息资源库,开发农村信息技术产品,制定标准,整合相关涉农网站和数据库,实现星火科技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
  ——继续实施缩小数字鸿沟行动、电脑农业专项、数字农业专项等科技项目,加大信息技术和成果推广应用;利用农业科技110 、《星火科技》电视栏目、《星火科技30分》电视节目、星火信息快递等多种形式为农村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
  ——配合中组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做好相应教学资源开发。
 ——建立稳定的基层信息服务队伍,提高农民信息接受能力。
  7. 科技扶贫专项行动
  围绕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科技扶贫的力度,示范带动广大贫困地区依靠科技脱贫致富,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以井冈山、大别山、陕北老区三大片为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扶贫开发力度,提高成效。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智力和人才优势,积极探索科技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新模式、新机制,进一步推动毕节和黔西南等地区科技扶贫开发。
  ——面向全国贫困地区,进行科技扶贫开发指导。
  ——加大星火项目向贫困地区的倾斜和实施力度。
  8. 星火国际化专项行动
  充分利用国际合作资源和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引导、鼓励有条件的规模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积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好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不断开拓新产业和新兴市场。
  ——扶持百个有国际竞争力的规模企业,走出去开发农、林、牧、渔业等资源,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
  ——选择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在资源条件好、生产规模大和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建立百个优势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
  ——继续在发展中国家及周边国家举办各种形式的星火国际展和技术及产品推介会,促进星火技术、产品、企业走向世界,支持企业实行国际标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星火企业家、星火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发达地区或国家进行考察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人才、资金、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经验。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分级实施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星火富民科技工作,把工程的实施作为新阶段在农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的重要渠道,作为农村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省、地、县四级联动的管理体系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发挥地方在实施星火富民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把星火富民工作摆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实施力度。国家层次要加强顶层设计、优化区域布局,完善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细则,制订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考核机制,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当地工作重点,分级实施。
  2. 完善政策,创新机制
  在认真落实国家及各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的同时,强化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进一步探索科技带动农民致富的有效途径。将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与市(县)科技进步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使星火富民成为基层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创新、创业,开展科技服务的机制和政策环境;建立部门联合表彰激励制度,每年对在推动星火富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 整合资源,加大投入
  加强科技资源和工作的集成,科技部凡是涉及农业和农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环境创造的资源和工作都要集成在星火富民大旗之下,较大幅度提高星火计划国拨资金的投入;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也要相应调整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科技的投入,重点向星火富民工作倾斜;要加强与各类银行、基金等金融单位合作,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
  4. 强化宣传,增强服务
  要充分利用中国星火计划网、《星火科技》电视栏目、《星火科技30分》电视节目等星火科技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加大星火工作宣传力度;建立专家库、农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库,搭建宣传服务平台、农村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合作服务平台、内部管理平台,强化星火富民工作面向社会的科技服务功能。
  5.加强协作,联合推动
  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加强与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统战等部门的合作,建立部门协调和共同推动的协作会商制度;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参与星火富民工作的积极性,使星火富民工作真正成为一项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事业,进一步营造“星火大合唱”的氛围。





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人〔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属各高等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吸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决定启动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现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校实际,认真贯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教 育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育部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第四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长江学者岗位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国家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六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
  第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八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特聘教授主要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主要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1.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4.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种形式应聘。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一周。对于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材料及调查结论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有对候选人提出实名异议的,由申报学校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长江学者”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高等学校可对特聘教授实行年薪制。特聘教授奖金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为长江学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他们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由长江学者领衔的学术团队;对中西部高校聘任长江学者组建的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应聘中西部高校长江学者岗位;对中西部高校聘任的长江学者,实行倾斜政策。
  第二十四条 设立长江学者支持项目。支持高等学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资助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与长江学者签订的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江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对长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由高等学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每年11月底前将长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长江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奖金;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奖金,并视情况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