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2:47:52   浏览:9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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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已经市第十二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正确评价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是指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其制定质量、规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的制度。

  第四条 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机关为后评价主体(以下简称后评价主体),负责开展后评价工作。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有两个以上起草机关的,应当联合开展后评价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的;

  (三)规范性文件时效期满,认为需要继续有效或者修订的;

  (四)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后评价,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建议需要进行后评价的;

  (五)政协提案、政协委员提案建议需要进行后评价的;

  (六)司法机关建议需要进行后评价的;

  (七)按照上级要求需要进行后评价的;

  (八)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建议进行后评价的;

  (九)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

  相关后评价主体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后评价工作,并提出书面后评价报告。

  第七条 后评价工作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检查、网络问卷调查、跟踪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听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八条 后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后评价工作小组。后评价主体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后评价工作小组。后评价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可以吸收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有条件的后评价主体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二)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价目的、后评价对象与内容、后评价标准、调查对象、后评价步骤与方法、相应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的信息,以及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后评价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后评价报告。

  第九条 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价: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一致,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

  (二)合理性评价:规范性文件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可行,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符合现行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三)协调性评价: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操作性评价: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完善性评价: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六)规范性评价: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七)实施效果评价: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应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第十条 后评价报告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及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后评价主体提出后评价报告建议该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由后评价主体提出修改意见,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后,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将文件修订草案报制定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 后评价主体提出后评价报告建议废止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后评价主体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法制机构确认后,提请政府予以废止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后评价主体提出后评价报告建议修改、废止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后评价主体按规定程序报本部门法制机构确认后,提请部门予以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后评价工作列入当年度政府对后评价主体依法行政的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围绕是否按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方案规定进行后评价并形成后评价报告,后评价组织工作是否完备等。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价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评价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告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政府予以通报;执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并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后评价主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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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国务院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国务院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5月1日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失效


(注解:本规程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表格式,此处不附。一九七五年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对本规程有所补充。)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的伤亡事故,以便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伐木业的企业,地质和水利系统的工程单位,机械农场和农业机器站。
第三条 企业(指第二条所列各单位,以下同)对于工人职员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以下同)必须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甲企业的工人职员在参加乙企业生产时发生伤亡事故,应该由乙企业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并且通知甲企业。
第四条 企业的厂长(或者总工程师,以下同)、车间主任和工段长(或者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以下同)应该对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工人职员发生负伤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的时候,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的人应该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该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必须在下班前报告厂长。
第六条 工人职员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和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一切事故,车间主任必须会同安全技术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且将调查结果按照本规程附件一编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填写其中第一项至九项,分送厂长和工会基层委
员会,分送的时间不能迟于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
第七条 发生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事故)、重伤事故(指经医师诊断负伤人员成为残废的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时候,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人应该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该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该立即报告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厂长应该立即将事
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残废、负伤,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报、电话或者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未设劳动部门的地方为人民委员会,以下同)和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
应该立即用电报、电话或者其他快速办法转报上级。
第八条 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应该由企业行政或者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必要的时候组织调查委员会)尽速进行调查,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调查后必须确定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负责人的处分
意见,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二编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分送厂长、工会基层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参加调查的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收到“工人职员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该将调查报告书副本及时转报上级。

企业中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后,除按照本条规定办理外,还要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编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
第九条 在伤亡事故的情况查清以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负责人的处分不能取得最后一致的意见的时候,劳动部门应该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交厂矿领导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条 在伤亡事故已经报告后,如果有负伤人员死亡,厂长应该立即向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补报。
第十一条 厂长应该保证实现“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第十项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十四项所提出的改进措施。
在改进措施完成期限届满后,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主席应该检查完成情况,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第十项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十五项并且盖章。
第十二条 在负伤的人伤愈恢复工作、确定为残废或者因伤死亡的时候,厂长应该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第十一项并且盖章。
第十三条 企业行政应该在每季终了后十日内,将工人职员连续丧失劳动能力超过三个工作日的负伤事故,按照本规程附件三编制“工人职员负伤事故季报表”,连同季度伤亡情况的文字说明,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且送工会基层委员会。如果在报告季度内没有连续丧
失劳动能力超过三个工作日的负伤事故发生,以前季度发生的负伤事故在本季度内也没有结束,就应该填写季报表的表头和职工人数栏,分别报送。
第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该根据“工人职员负伤事故季报表”编制综合季报,连同季度伤亡情况的文字说明,按照系统逐级上报,并且分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的综合季报和文字说明,应该同时分送同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负伤事故季报表和综合季报应该按照生产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分别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该将死亡事故按照本规程附件四编制“工人职员死亡事故月报表”,逐级上报,并且分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进行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实行监督查检。
企业行政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负责人的处分,要取得当地劳动部门或者上级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会组织有权监督企业对本规程的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职工伤亡事故,如果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除责成补报外,责任人应该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该受刑事处分。
第二十条 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1956年5月25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


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计划财务局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了做好我院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近期我院将召开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动员会(具体时间随后在院网通知)。现结合我院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由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单位领导牵头组织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一)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学习《通知》、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

(二)全面落实专项检查工作责任。此项工作应以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为主,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并明确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在人员、时间、检查内容等方面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确保按质按时完成我院专项检查工作。

二、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阶段(5月4日-31日)的工作。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对2006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我院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其他有关情况。

(二)查找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各单位要通过审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预算、财务账簿及会计凭证、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对照检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三)抓实抓细,不留死角。各单位要全面回顾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总体情况,尤其是对重大采购项目和重点采购环节的检查,务求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检查工作。

(四)做好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表格上报工作。各单位应从自查自纠的10项主要内容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根源等方面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并使用财政部下发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光盘(另行下发),按照《通知》说明及院补充说明(随后在院网通知)如实填报自查自纠表格。各单位务必于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自纠表格报送院计划财务局资产财务处,同时将电子数据作为附件发送至cwzc@cashq.ac.cn。

三、认真做好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的工作。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选择20%的中央单位作为重点被查对象,由检查小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

(一)做好被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均要做好被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将相关资料以及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等准备齐全,认真做好以前年度政府采购挡案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重点检查工作。我院被重点检查的单位要明确专人协助检查小组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开展情况,按检查小组要求提供合同、账簿等有关文件资料和线索。

四、认真做好整改提高阶段(8月1日-8月31日)的工作。被重点检查单位及未被重点检查单位均要做好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工作。

(一)做好自查自纠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所制定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从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做好整改报告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将整改方案及方案落实情况写出整改报告,并于8月15日前将整改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院计划财务局资产财务处。

附件:《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