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蓝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04:24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

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蓝雄/郭东平律师

一、 国外反倾销,我国企业扩大出口的严重威胁

1、 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各国反倾销手段的实施具有愈演愈烈之势。
2、 1979年6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控倾销以来,中国业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截止目前,国外对我们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业已达约500起。这些以欧盟和美国为主,涉及出口金额数百亿美圆。这构成了我国商品出口的严重威胁。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前后,中国更加成为被控倾销的对象,这些国家以此作为转嫁市场放开的损失。这些案件涉及的商品范围越来越广,由最初的几种产品到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医保等在内的十多个行业。
3、 目前,尤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对我国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不仅仅局限在原来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尼、泰国、埃及、阿根廷、马来西亚等也频繁采用反倾销法律手段保护国内产业。而且这些国家采取反倾销往往具有连锁反应,也就是说,我国某一商品被某国反倾销后,其他国家担心会大量流向其国家,因而也采用反倾销法律手段进行预防。这种连锁反应直接导致中国产品的出口市场全球受阻。如中国出口的运动鞋、硅锰、硅铁、钢铁产品、焦炭等产品,经常招致国外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4、 由于国外频繁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份额严重萎缩,有的甚至推出市场,中国企业遭受的损失巨大,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国外反倾销给中国出口产品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在未来可预见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增加将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中国企业积极而有效开展对外应诉工作,不断提高应诉水平,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扩大出口的有效手段,

二、 我国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和策略分析

1、 一旦立案,应积极应诉,并作出快速反应。

反倾销调查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如果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国外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所谓的“最佳可获得的信息(BIA)”,往往是对我方最不利或起诉方的证据,进行裁决,结果必要是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因此,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彻底退出市场。
根据外经济贸易部的应诉规定以及“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以及国外调查机关给予应诉企业的“分别裁决”,应诉企业可以通过应诉取得竞争优势,继续出口,而没有应诉的企业将不能继续出口或出口受到限制。
中国企业积极应诉,应快速作出反应,中国企业的一个特点,组织应诉不及时,决策太慢,往往错过抗辩的好时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45天初裁,通常在这段时间有很多事情要做,组织应诉,查询海关资料,统计调查期间出口数量和金额等,无法完成,往往对我们不利。欧盟案件时间更紧迫,立案到答卷只有40天时间,全部用英文,而且,还要填写关于市场经济的问卷。工作量很大。

2、 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中国国情的律师

反倾销案件是作为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而且涉及的时间也比较长,中国企业很难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应诉。而且有些国家对于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要求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在美国,应诉企业可以通过律师对有些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而且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行政保护令的情况下充分查阅案件资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保密资料,有利于提出可行的抗辩意见。
律师队伍应当包括起诉国当地的律师,通常其对本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实践比较熟悉,而且也比较容易和调查机关沟通。但是外国律师往往对中国的国情比较不了解,而且律师收费也比较高,因此,实行国外律师和国内律师联合办案,有利节约应诉企业的成本,也有利于应诉公司有关人员与律师之间的充分沟通,也有利于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应诉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的抗辩意见,以取得最佳的结果。

3、 组织专门的应诉小组,做好“硬战”的准备

由于应诉工作千头万绪,面广量大,时间紧迫,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专门班子,才能出色完成任务。参加应诉工作的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能连续作战的精神。

4、 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抗辩

应诉公司首先应当看看自己出口的产品或者产品的等级和种类是否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如果不清楚,可以要求调查机关予以澄清。同时,应诉公司可以提出积极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说明自己的产品不应当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或者要求调查机关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5、 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的调查往往是国外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重要形式。调查问卷往往涉及的内容很多,比较复杂,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实际生产成本等等,美国将调查应诉公司生产的每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等等。国外调查机关往往要求应诉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答卷。调查机关还可能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有利提出最佳的抗辩方案。

6、 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

除了上述讲的填写调查问卷外,调查机关通常会来企业现场核查,应诉企业应当精心准备,接受核查,应该说明的一点,核查是好事,这样才有可能取得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在美国,通常只有经过核查的数据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反倾销现场核查的结果与最终如何裁决有很大的关系,所以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掉以轻心。在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财务、人事、生产、销售、公司办公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个部门对核查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从生产的成本会计师、销售部门的财务总管、本案负责联络的人员以及挂帅的领导人员都要非常认真负责,容不得一点马虎。实际上,只有他们才对自己企业、自己部门的情况了如指掌,对方要求了解的方方面面,他们最清楚。在核查之前,参加应诉的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谁出面回答问题,谁在场外准备材料,核查时,上场的人员不必多,但要了解情况全过程,又要反应快。

7、 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

在对外应诉反倾销,给于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我国近十年来不懈努力和抗争的目标。欧美国家一直无视中国的经济改革变化,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企业并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往往在裁决时采取极不公正和歧视性的做法,导致很高的倾销幅度。近年来,经过中国政府的多方交涉和谈判,西方国家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态度有所变化,大致分为下列三类:
一、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使用替代国制度。抗辩重点:说明中国该产品和产业属于典型的市场导向型,积极争取被诉产品正常价值的直接适用。如果这种很难被认可,应当考虑选择对中国有利的替代国作为正常价值计算依据。同时做好单独税率的抗辩。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并制定了判定市场经济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仍使用替代国制度。涉案企业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符合下列五个标准:1}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帐本,该帐本是按照国际通行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帐本、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4}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5}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1999年4月,欧盟第一次在黄磷案件中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三、澳大利亚、新西兰为代表的国家基本上视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正对上述情况,中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时,应当依据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进行抗辩。

8、 替代国的选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营业演出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营业演出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为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文化部《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办发〔1993〕4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的申报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活动,须经文化部批准。
二、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须由经文化部批准的具有涉外演出经营权的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或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申请涉外演出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文化部审批。
三、申办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活动,中央部门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直接报文化部审批;地方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文化部申报。
四、申报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报件应载明演出主办或承办单位,外方团体名称或个人、演出时间和地点、主要节目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
(二)与外方签定的演出协议书或合同意向书(中外文两种文本)。协议书或合同意向书应载明来华人数、主要节目、演出时间和场次、地点、场所、节目制作要求、演出票务及收入结算方式、食宿交通安排、违约责任,双方签约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等。项目未经文化部批准,不
得签定正式合同。
(三)外方团体简介及来华人员名单。
(四)演出节目单和节目录像带。录像带应包括节目单所列的主要节目,能够体现其演出的总体风格,并按播放顺序注明节目名称。歌曲应附中文歌词。
(五)到外地巡回演出的,应有演出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
五、负责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后报文化部。
六、经批准的演出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演出手续。发布演出广告应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七、不得擅自将外国来华演出的一个团体分散组队演出。
八、经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文要求实施演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变更主要演出人员、节目或变更时间、地点、主承办单位,须按程序另行报批。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涉外演出的各项规定,加强对涉外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应随时向文化部报告。
十、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1996年3月26日
商标注册有哪些新的趋势

王瑜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个简单的法律概念,而是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一种商业竞争模式。同样商标的功能也被多元化,不再只是简单的区分功能和承载功能,已经成为了商业竞争的辅助手段,被广泛用于商业竞争中,赋予了各种新的功能。商标的注册也突破的法律显著性的要求,人民大学的注册商标(如左图),该商标主体部分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怎么会是个注册商标呢?很多业内人士都感到很惊讶,因为中国、人民、大学这三个词汇都是禁止或者限制注册的。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我们还可以检索到很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看起来不可思议的商标,这些商标突破了我们对商标的传统认识,在使用上也被赋予新的功能,这些“新颖”的商标正在成为潮流。

一、商标以“中国”开头

  比如将“农夫”作为农产品的商标,显得非常的一般。如果在“农夫”前面加上中国两字,使该商标变成“中国农夫”那就气魄明显就不一样。将“中国农夫”注册为商标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比如“中国石油”就是一个注册商标。

图片来源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注:以中国为抬头注册商标是有一定难度的,还要进行一些技术处理,因此注册之前应当与代理公司沟通。

二、商标以行业名称为后缀

  商标后面加上行业为后缀,直接表达产品的类型,这种商标非常的新颖,能给消费者非常直观一种感觉。比如某企业是做汤圆的,其商标叫“××汤圆”,将立刻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给消费者一种引导性的错觉:认为该企业是专做汤圆,一定做得很好。如图

图片来源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三、商标是企业的宣传口号

  有的企业宣传口号非常的精练,非常具有文化内涵,可以直接表达企业精神或者对客户的承诺,这些简短的宣传口号也被注册为商标。一诺值千金,如果将这种承诺注册为商标很容易取得消费者的好感,立即博得消费者的喜爱。如图

图片来源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图片:来源于实物
  哈佛大学将日常用语注册为商标,哈佛大学投入大量资金推广学校的若干口号,作为肯尼迪政府学院口号的“ask what you can do”“问问你能做什么”。这句话源自肯尼迪总统1960年就职演说中的名言“不要问国家能为做什么,问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哈佛大学还将其他很多日常用语注册为商标。

四、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

  在我国企业注册分散在县级以上的工商局注册,理论上同一个商号可以在全国每个县都可以注册,傍名牌者正是利用商标和商号分开注册体制,在以知名公司的商号或知名品牌的名称在各地注册公司,以当地分公司名义欺骗消费者,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将有效防止傍名牌的产生。查询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至少有一千多个以公司名称命名的商标,比如上海东方票务有限公司就将公司全称注册为商标。如图

图片来源: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北京大学将“北京大学”,“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等学校的名称都注册为商标。
  将公司全称注册为商标在商标申请的时候需要做一些技术处理,一般的代理机构都知道如何处理。

五、将专利注册为商标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2月13日的商标周刊刊登一篇报道《雀巢公司提着瓶子“打”酱油》非常有意思,雀巢公司将其装酱油的瓶子在我国申请为注册商标。以侵犯其立体商标为由,向广东的数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函,称这几家酱油厂使用的棕色方形瓶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笔者不讨论事件本身法律上的是非,透过这个事件,让笔者想到一个有意思的事情,就是将专利注册为商标。

图片来源: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三维标志注册的商标就是立体商标。
  三维的立体商标和二维的平面商标是不同的,同样是用瓶子作为注册商标,雀巢用三维的瓶子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也用瓶子注册商标,不过却是二维的图形商标,这两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产生不同的效果。二维的瓶子图形只是平面图,不具有现实使用的价值,但是三维瓶子却是可以实际使用的。同样是自己标志性的瓶子,可口可乐只能禁止其他人在饮料类别上使用瓶子的图案,不能禁止其他人使用它极具标志性的瓶子装饮料,但是雀巢公司发现有人使用它的瓶子装酱油,就可以发出警告函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两者在保护方面的差别不言而喻。
  雀巢公司的立体商标给我国企业极大的启示,三维立体的东西当然可以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器物,这些器物的设计如果具有新颖性是可以申请专利的。比如某酒厂设计出一款非常新颖的酒瓶,预计会到到广大消费者的厚爱,并因此而购买该种酒,按照常规的思维酒厂可能将这个酒瓶子的设计申请外观专利。但是外观专利保护年限只有十年,而且每年要支付专利维持费,如果将瓶子申请为立体商标,那么保护的期限就无限期了,而且使用的成本远比专利维持费低得多。如果这种瓶子非常的经典,经典的东西是要传世的,比如葡萄酒大多都使用波尔多瓶和莱茵瓶这两种经典的瓶子装,如果当初设计者将设计申请立体商标,那么这个设计仍将受到商标保护,全世界的葡萄酒厂都要支付商标使用费了,而且商标使用费可以让其子子孙孙永久受用。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实际远大于专利,如果将专利商标化,在商务运作中还可以起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因而专利商标化将成为一种商标申请趋势,并被广泛用于商务竞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