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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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于1999年12月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检查节能工作,制定地方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的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经贸处、局)是本行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支持发展低耗能、轻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和产品;逐步调整和改造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和产品;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节能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技术的推广、节能的宣传培训和管理工作。
州、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管理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并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5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的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达标测试;对测试未达标的,不予验收。
第十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对主要工业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对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的主要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进行检查考核。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制定实施节能措施,执行能源计量规定,健全能源消耗和能源节约统计制度。
第十二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各州、市(行署)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节能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指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执行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应当经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国家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申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对取得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产品,在省内优先推广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耗和节约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状况。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每半年报送能源消耗及节约情况的报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告。
第十六条 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等单位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
单位和城乡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能源,应当安装经鉴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计量和交费。禁止无偿使用能源或实行包费制。
第十七条 热能供、用实行分户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工程应当设计安装经有资格的节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热能计量器具;在用建筑工程应当逐步改造安装。
第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生产能耗;制定内部节能管理制度,节约非生产用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用能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格能源。
第十九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大的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引进消化、示范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开
发。
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对上述项目及节能产品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项目应当选用达到国家或本省能耗标准的工艺和设备。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鼓励用能单位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按照规定改造、淘汰耗能高的设备。
在用机动车辆、农业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或更新,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沼气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下列节能技术和器材: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能梯级利用、热电冷联产以及热电煤气三联供等技术;
(二)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电机调速和电力电子节电等技术以及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
(三)煤炭的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技术以及型煤和节能炉具;
(四)大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沼气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五)余热、余压利用和低热值燃料利用技术;
(六)照明节电等其他节能技术和器材。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节约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的用能单位,其能源原材料节约奖在工资总额中应占的比例额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确定。节约奖
由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机构按节奖超扣的原则计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节能监察中心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用能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监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新建建筑工程未设计安装热能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设备购置价格5%-10%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改造、淘汰耗能高的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偿使用能源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实行包费制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取消包费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或更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更新;逾期不改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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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贸委


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

粤经贸法规〔2007〕874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委管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委管社团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管社团是指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省经贸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工商领域社会团体。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工商领域行业协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贸委对委管社团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委管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委管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委管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委管社团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委管社团的清算事宜。

  第四条委管社团应当自觉接受省经贸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进行活动,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五条省经贸委对委管社团实行“归口管理,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委内相关处室按职能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社团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联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委管社团管理的有关工作;(二)受理委管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三)协助做好委管社团刊物的出版、变更审查以及刊物年检的初审;(四)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监督、指导委管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经贸委其他有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分工指导委管社团的业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口的委管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提出意见;(二)负责监督、指导对口的委管社团承担省经贸委委托的工作;(三)其他需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省经贸委人事培训处指导委管社团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筹备、成立委管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广东省工业商贸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社团的业务范围属省经贸委的职能范围之内,且不与现有的省级工商领域协会相同或相似;(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3名(含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委管社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备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书;2、章程草案;3、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4、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活动资金证明;6、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书;2、会员大会会议纪要;3、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4、社团执行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5、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会员名单;7、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委管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委管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决议;(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委管社团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三)修改章程的,提供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供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变更活动资金的,提供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七)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第十四条委管社团年检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五条委管社团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年度收支报告的审查意见;(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委管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年度的年检报告书。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委管社团应当注销:(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其他原因终止的。

  委管社团注销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且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委管社团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清算组的组成情况,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书;(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第十八条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在受理社团筹备、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及年审、变更、注销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交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综合处根据有关业务处室的拟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九条委管社团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管社团应将批准或核准的文件、登记表、协会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送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委管社团按程序产生或变更正、副会长、法定代表人以及正、副秘书长后,应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和人事培训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委管社团正、副会长、法定代表人以及正、副秘书长等职务。确需兼任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委管社团兼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委管社团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三条委管社团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会务公开。

  鼓励具备条件的委管社团参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设立监事或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委管社团的下列事项,必须经社团常务理事会以上的会议审议通过:(一)举办重大活动;(二)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三)重大财务支出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四)提交省经贸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管社团必须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社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责任,制定完善的印章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社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等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产生。   社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委管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社团经济能力确定。

  第二十八条委管社团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委管社团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委管社团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社团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委管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有偿服务的,收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委管社团不得组织开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需举办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并说明理由,经省经贸委审查后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备案。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委管社团应对公众公开社团的基本资料,接受公众监督。社团的基本资料应包含章程、会员名录、理事名录、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公开的基本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更新工作。

  第三十四条委管社团及其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所办实体,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并报告省经贸委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产业〔2001〕857号)、《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委管协会办事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粤经贸办〔2002〕172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日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宣教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结合《2009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以引导地方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搞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得到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企业新进人员和重点行业(领域)农民工得到全面培训,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

(一)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特别要使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条件具备的地区、行业、部门、单位,要积极举办以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研讨会、论坛、演讲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举办第四届安全发展高层论坛。继续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安康杯”竞赛,与共青团中央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与有关地方、部门联合举办系列宣传活动,推进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法律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3.今年6月份组织开展第八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的有利契机,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创新内容、创新方式方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广大职工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集中采访报道活动要注意发挥主要新闻媒体和重要新闻网站的作用,通过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形成全社会坚持安全发展、关注安全生产的热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与中宣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以江西、福建、浙江为主的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采访报道活动。

4.认真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宣传。通过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安全生产取得的成就。通过举办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览、摄影展、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突出宣传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创新10年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做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10周年、矿山救护队建立60周年的宣传工作。

5.推出安全监管监察一线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大力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积极推动在执法中服务和在服务中执法。总结、推广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百名安监局长进千家企业、千名安监员破解万家企业难题”的安全服务做法,将安全监管监察寓于安全服务之中。内树典型,大力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树立标杆,推动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者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全社会树立良好形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年将组织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二)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

1.重点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总结山东、深圳等地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命名活动的做法,推广部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研究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措施办法。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继续大力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活动,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让安全生产在企业蔚然成风。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要结合实际,借鉴国内外安全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建设各具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和知识普及,编印安全文化理论与实践读本,在安全类报刊、政府网站开设安全文化专栏,推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

2.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安全诚信建设。大力培育安全诚信、安全道德,开展安全诚信理论研究,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和典型示范等方法途径,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经营管理者中,倡导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总结推广河北、湖北、江苏无锡等地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双承诺”的做法,督促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向社会和政府做出公开承诺,保障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继续公布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3.推进安全文艺创作、文艺演出与群众性文艺活动,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等。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制作生产更多更好的影视、剧作等安全文化产品,广泛开展职工安全文艺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和全国总工会、中国文联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职工安全文艺汇演”;与全国总工会共同主办“安全伴我行”全国演讲比赛。支持拍摄拟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以煤矿安全为题材的三十集电视连续剧《矿哥矿嫂的幸福生活》。中国煤矿文工团(中国安全生产艺术团)在日常演出中要突出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并组织专场安全文艺晚会。

4.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总结推广北京、上海、青岛、济南等地经验,推进安全社区建设。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大力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社区建设,深化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下的农村安全社区建设。2009年在全国建成50个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安全社区。2009年第四季度召开全国安全社区工作会议和亚洲安全社区大会。

(三)加强领导干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1.强化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对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市(地)政府分管领导干部全部培训一遍。实施大规模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计划,举办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专题培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抓好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做到主要负责人全部持证上岗。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监督检查。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到期复训和轮训工作。各地要大力加强全员安全技能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覆盖面,督促企业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抓好企业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新招用职工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三项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特种作业岗位安全技能大赛。

3.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各类企业要积极推进招用工制度改革,变直接招工为招生,大力提高新招用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措施办法,鼓励企业委托大中专院校定向培养,鼓励企业从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招用职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办技术学校,扩大招生规模,为企业培养更多高素质职工,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鼓励大中专院校定向为企业培养适用人才,鼓励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到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4.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师资力量建设,进一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装备水平。严格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改革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视频讲座、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持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联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各地和各级培训机构通过组建讲师团方式,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送教育培训上门,解决企业培训难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邀请专家、学者,特别是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专家,面向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每月举办1次视频专题讲座。

(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1.规范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栏目的建设,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和重要新闻。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规范新闻发布程序。开好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关注热点问题,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都要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音像资料库,利用资料,组织制作电视宣传教育片,汲取教训,推动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制作重特大典型事故案例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培训,提高新闻发布工作水平和舆论引导能力。

2.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主流舆论强势。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通过加强与主流媒体、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集体采访、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网站做客等方式,加强正面宣传,营造主流舆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营造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新闻报道。强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做好主管报刊、网站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的协调、指导,组织开展好主管报刊审读工作,做好第五届全国安全生产新闻奖的评选。

3.制订并落实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采访预案,完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各地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工作预案,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及时发布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

4.建立网上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准确把握网上舆论态势,加强网上正面引导。要建立网上舆情监测系统,建设安全生产网络评论员队伍,对网上重大舆情动向早发现、早引导,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要争取第一时间在网上作出反应。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宣教行动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界齐抓共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新闻、文化及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媒体按业务分工负责相关宣教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成立由主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宣教行动要做到有方案、有项目、有行动,做到方案落实、项目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完成时限落实。

2.建立会议联系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也要建立相应会议制度,及时分析形势,进行有效指导。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每季度要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重点抽查、异地检查等方式,对宣教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3.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经费。要把宣传教育行动与监管监察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4.运用多种宣教手段,形成合力。充分运用党委政府宣传思想文化资源和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发挥骨干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引领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类报刊和网站、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部门,都要积极投入安全生产宣教行动,鼓励社会各界致力于安全文化事业的企业和团体积极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宣教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