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倡导和开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努力为两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协调管理两国科技部门和机构间的友好合作。
第二条 合作方式包括:
1.互派科技人员、研究人员考察有关研究与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情况;
2.相互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3.交换用于科学研究的少量的动植物品种、材料和样品;
4.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考察或其他活动;
5.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6.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越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混委会负责制定交流计划以及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混委会每年开会一次,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四条 在本协定下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成果分享和专利、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另行商定的协议解决。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合作研究活动中提供和产生的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本协定范围内提供或交换的科技成果、情报、数据、品种或材料,提供方要求保密的,接受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双方工作会晤和执行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和交通费用。
2.单方面邀请对方科学家或专家来工作:全部费用由邀请方负担,其他待遇逐事商议。
3.双方互相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动植物品种、苗木和样本等,其费用互免,由供方提交需方国家的大使馆,并办理交接证件。提供方有责任协助办理必要的海关、检疫等有关手续。
4.其他情况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议。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科学工作者、专家和其他人员在对方国家工作和生活期间应遵守该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科学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和环境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必要时可经双方协商同意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 平 黎贵安
(签字) (签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发布)
汇发〔2001〕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口单位以某些监管方式(即出口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办理出口报关时,并不一定有实际货物出口,同时不发生外汇交易,不需办理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出口申报和核销手续,现根据海关目前正在使用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结合货物实际出口及收汇核销情况,将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的对应关系分为“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和“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两种类别(详见附件)。现将有关具体做法规定如下:
一、海关在审核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出口单位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验核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凡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必须验凭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办理核注核验手续后,按规定上报电子数据,外汇局将跟踪监督出口单位收汇核销。
三、凡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不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不办理收汇核销。
四、根据海关总署对货物监管方式的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将随时联合调整并公布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的分类。
五、海关总署在海关计算机报关单逻辑检控表中相应调整控制条件,对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如果没有填写核销单号,或填写不规范,则不予受理。
六、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和海关总署通关司反馈。
七、本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分类表
二OO一年七月三日
附件:
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分类表
一、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
1、一般贸易(代码0110)
2、易货贸易(代码0130)
3、来料加工(代码0214)
4、来料深加工(代码0255)
5、补偿贸易(代码0513)
6、进料对口(代码0615)
7、进料深加工(代码0654)
8、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
9、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
10、有权军事装备(代码3910)
11、无权军事装备(代码3939)
12、边境小额(代码4019)
13、对台小额(代码4039)
14、退运货物(代码4561)
15、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
16、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
17、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18、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19、对台贸易(代码1110)
20、保税工厂(代码1215)
21、出料加工(代码1427)
22、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23、租赁贸易(代码1523)
24、寄售代销(代码1616)
25、三资进料加工(代码2215)
26、旅游购物商品(代码0139)
二、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
1、来料以产顶进(代码0243)
2、来料料件内销(代码0245)
3、来料余料结转(代码0258)
4、来料成品减免(代码0345)
5、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
6、加工设备结转(代码0456)
7、进料以产顶进(代码0642)
8、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
9、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
10、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
11、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
12、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
13、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
14、保区进料成品(代码0444)
15、保区来料成品(代码0445)
16、保区进料料件(代码0544)
17、保区来料料件(代码0545)
18、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
19、无代价抵偿(代码3100)
20、其它进口免费(代码3339)
21、承包工程进口(代码3410)
22、援助物资(代码3511)
23、无偿军援(代码3611)
24、捐赠物资(代码3612)
25、驻外机构运回(代码4200)
26、驻外机构购进(代码4239)
27、来料成品退换(代码4400)
28、直接退运(代码4500)
29、进口溢误卸(代码4539)
30、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3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32、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
33、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
34、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
35、区内边角调出(代码5200)
36、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37、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
38、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
39、进料余料结转(代码0657)
40、进料成品减免(代码0744)
41、低值辅料(代码0815)
42、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
43、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
44、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
45、国轮油物料(代码1139)
46、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
47、保税区仓储转口(代码1234)
48、免税品(代码1741)
49、外汇商品(代码1831)
50、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
51、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
52、常驻机构公用(代码2439)
53、陈列样品(代码2939)
54、海关处理货物(代码9639)
55、后续补税(代码9700)
56、租赁征税(代码9800)
57、留赠转卖物品(代码9839)
58、暂时进出口货物(代码2600)
59、展览品(代码2700)
60、其他(代码9900)
61、修理物品(代码1300)
62、其他贸易(代码9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