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12:40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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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

卫生部等


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
卫生部等


近年来,国外出现了一种新的疾病,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的报告,自1981年6月在美国首次发现AIDS病以来,至今美国已有3000多人患病,病死率为40~50%。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发现了此病。
迄今本病病因未完全确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近来国外发现血友病患者和其他种疾病的患者在接受输血或血液制品后发生了AIDS病。从多方面的资料来看,本病可能由某种传染因子通过性的接触或带毒的血液和血液制品引起传播。鉴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同性恋和静脉注射毒品已成为
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AIDS又常见于男性同性恋者,而国外用于制造血液制品(如白蛋白、丙种球蛋白、浓缩VIII因子制剂等)的血浆供应者中同性恋者又占很大比例。如果用污染了AIDS病原因子的带毒血浆制备血液制品,无疑有传播AIDS病的潜在危险。
据医学界初步诊断,这种疾病潜伏期一般为6个月到两年,主要症状有:持续性发烧、疲乏无力、体重急剧减轻,多数伴有持续性淋巴结肿大,进而发生KAPOSI肉瘤、直肠肿瘤及B淋巴细胞瘤,体内免疫机能失调,失去杀菌和抵抗疾病的能力,容易受病菌或多种病毒的感染。
近年来,我国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从西德、奥地利、法国、美国、西班牙等国进口大量血液制品,每年约花费1200万美元,进口的品种有白蛋白、丙种球蛋白、VIII因子、纤维蛋白原等,如不引起注意,AIDS病会随着血液制品的进口传入我国,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和警
惕。据报道,法国已完全中止进口美国的血液制品。
我国为了解决医疗急救和战备储备的需要,从60年代就开始了血液制品的生产。近年来,卫生部所属6个生物制品研究所和医科院输血研究所的产量逐年增长,现年产白蛋白1200多公斤,但仍与国内需要量差距很大。为此,卫生部已采取措施,现经国家计委批准两个生物制品研
究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建立血浆蛋白分离厂,如建成正式投产后,白蛋白产量可达12000公斤,则可缓和国内医疗所需的血液制品。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现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在目前AIDS病因未完全确定,且又缺乏相应检测手段的情况下,应严格限制进口国外的血液制品。如确因临床医疗急需进口有关血液制品(具体商品名称见附表),应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进口时,有关单位凭卫生厅(局)签发的批准文件,由口岸
药品检验所检验,海关凭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戳记,或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放行。对于未经批准、药检所不予接受报验而进口的血液制品,海关应着其限期退运。逾期不退,海关予以没收,并移交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处理。
2.医疗单位应注意对使用国外血液制品的患者进行严密观察,发现可疑病例,应及时报告卫生厅(局)。有关医学情报机构应密切注意该病在国外的发病和研究动态,及时进行宣传。

附:血液制品商品名称(中、英文)

一、血浆部分
1、冷冻人血浆
Human Plasma Frozen
2、液体血浆
Human Plasma Liguid
3、冻干人血浆
Human Plasma Freeze-dried
二、球蛋白
1.正常人免疫球蛋白
Human Normal Immunoglobulin
2.特异性免疫球蛋白
Specific Immunoglobulin
①抗破伤风免疫球蛋白
Human Anti-Tetanus Immanoglobulin
②抗人血友病球蛋白
Human Antihaemophilic。Globulin
③抗乙肝免疫球蛋白
Human Anti-HBs Immunoglobulin
④抗D(Rho)免疫球蛋白
Human Anti-D(Rho)Immunoglobulin
3.静脉注射用免疫球蛋白
Immunoblobulin For Intravenous administration
三、白蛋白
1.人血白蛋白
Human (Serum) Albumin
2.血浆蛋白液
Plasma Protein Fraction (PPF)
四、因子VIII制剂
1.冷沉淀因子VIII
Cryoprecipitated Factor VIII
2.浓缩因子VIII
Factor VIIIConcentrate
五、因子IX制剂
1.浓缩因子IX(又称浓缩凝血酶原复合物)
Factor IX Concentrate(又称:Prothrombin Com-
plex Concentrate)
六、纤维蛋白原
Human Fibrinogen



198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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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
近一时期,证券市场投资者大幅度增加。新入市的投资者缺乏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风险意识淡薄,入市的盲目性较大。为此,各有关单位要把风险管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和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证券市场防御风险的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证券交易所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和对会员及上市公司的风险监管。证券交易所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强自身防御风险的能力,保证交易、清算、登记各个环节安全运行。同时必须切实履行一线监管的职责,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会员管理规则,加
强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要尽快组织若干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对会员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我会。
二、证券经营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金运营、对外投资、承销、自营、代理业务及营业场地、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规定,使各方面的工作都做到安
全合规。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让投资者知晓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要承担投资风险。各证券机构要立即组织编写风险教育宣传材料,内容应包括:证券投资基本知识、证券投资风险、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及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应
不迟于明年1月1日在营业部大厅免费摆放这类材料,供投资者查阅。
三、各指定报刊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投资风险的宣传报道,要组织系列的证券法律法规和投资风险的宣传文章,系统全面地介绍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国内外证券市场风险的案例。各种股评绝不能鼓励投机,不允许误导投资者。
四、各地方证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机构及上市公司的监管,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各证券营业部风险宣传资料的内容及摆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于1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我会。我会将据此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不听招呼的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将视情况严肃处理。






1996年12月6日

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4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
  (二)消防装备;
  (三)消防水源(含消费水池及与其相连的设施、消火栓设施、消防给水管网及消防接口设施);
  (四)消防通道;
  (五)消防通信。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维护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

  计划、建设、财政、城市规划部门及公安消防机关应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作为城市消防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 大、中城市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城市消防指挥中心、消防培训中心、消防车辆维修中心、消防器材装备储存仓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古建筑较多的城市及大型海港、空港,应当规划建设特种消防站。
  第七条 规划消防车通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干道宽度保持其两侧房屋遭受一般性灾害倒塌后,消防车能够通行;
  (二)消防通道之间距离不超过160米,消防车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小于12米,街区尽头的消防通道应当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
  (三)消防车通道一般不与铁路平交,确需平交的应当设置备用车道;
  (四)消防车通道下面的管道的暗沟应当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八条 规划设计的消防水源,应当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资源;消防给水不足的区域,应当规划设计容量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蓄水池。
  第九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的编制应包括: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现状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和附件。


第三章 建设与维护
  第十条 城市消防车通道由建设或公用事业部门建设、维护;单位及居民区内消防车通道由本单位或管理单位建设、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设和维护由城市自来水公司负责。
  城市自来水公司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消火栓,并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工作,保证消防给水。
  第十二条 单位及居民区内的消火栓的维护,由本单位或房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未经市自来水公司和市公安消防机关批准,不得动用、迁移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机关负责建设,单位消防站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五条 邮电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119火警线、调度线等专用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设置城市公用电话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火灾报警,并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建设消防通信调度指挥中心计算机控制处理系统。
  第十六条 邮电部门应当向119接警台提供足够的中继线路,保证畅通;对消防通信设备的选型和中继线配置应当科学合理;对119接警台与市汇接局间的信令应当采用中国一号信令,并能传送主叫号码。
  第十七条 城市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城市市区消防中队至少设置一对调度线;与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气象、急救、交通、铁路、环保、民航、部队等单位设置消防通信专线。
  第十八条 重点消防保卫单位应当安装定点编码报警器,公安消防机关负责定点编码报警系统的调试开通。
  第十九条 消防无线专用频率应当专频专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单位使用无线电业务与消防无线通信发生冲突时,应当主动避让。公安消防机关负责消防无线通信的维护。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计划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基建项目时,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增加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资金的投入,并可根据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筹集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单位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费用,由本单位解决;居民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解决。
  第二十四条 119火警线的建设使用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消防通信调度中心与有关单位调度、通信专线的建设使用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解决,邮电部门予以优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消防机关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关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的实施情况、建设和维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关有权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实施监督。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公安消防机关参加。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