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28:12   浏览:8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18日,专利局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
现将我局制定的《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我局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四日发布的《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和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的《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以后掌握在不超过50%的通知》同时废止。
该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费用减缓请求继续有效,根据规定期限,在该办法执行后缴纳的费用,其减缓比例按新办法自动转换,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减缓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一、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维持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批准后三年内的年费。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
二、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5%,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50%。
三、请求减缓专利费用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5%,单位应当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50%。
四、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
五、个人请求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应当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单位请求减缓的,除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理由外,同时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六、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书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费用。
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缓缴的各项费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贸易计量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贸易计量活动及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性能合格和贸易计量的合法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贸易计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贸易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贸易计量器具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平均偏差应当趋于零,不得在单件允许的范围内,人为普遍调整为正偏差或者负偏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七条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含电信企业程控交换机中计时计费系统)、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气)机、衡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流)量表(均含其所配置的计量软件),安装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检测,并加贴检测标记。

第八条 从事房产面积测量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实施检定,并接受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设置符合规定标准、供消费者复测商品量的计量器具,并负责保管、维护,定期进行检定,保证其准确性。

第十条 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

(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三)伪造或者破坏计量器具检定标记、封缄;

(四)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第三章 贸易计量量值

第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的,不得估量计费。

第十二条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准确,计量允许误差必须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伪造数据,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消费者对量值结果提出异议时,经营者有责任向其明示计量和计算过程。

第十四条 大宗物料交易和政府采购需要计量的,可以委托经省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计量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含蒸汽)等经营者不得分摊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不得改变计量数据。

第四章 贸易计量检查

第十六条 对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突出,用于贸易结算、且暂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不得伪造计量检定、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检定证书和检测结果;不得擅自更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检定工作(需要修理的时间除外)。逾期未完成检定的,受检方可依法要求检定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具有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二)进入经营场地和产品、商品存放地检查,并可依法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帐本、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提取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或者计量检定员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一条 计量行政部门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在违法物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其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在接受计量行政部门检查和处理期间,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的有关物品。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计量行政部门举报、投诉计量违法行为。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量或者服务量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检测和计量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有贸易结算计量行为的单位中,按照自愿原则推行计量管理合格确认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或者限期改正;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的;

(二)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规定标准、供消费者复测商品量的计量器具的;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具的检测结果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中涉及第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
(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其他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 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样本见附表1),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样本见附表2)。
第八条 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 贷款时,按借款额的1%设立小组互助金。小组成员的活期存款和小组互助金存入信用社专户,归小组成员所有。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组成员可自主决定处理存款和小组互助金。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信用社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单次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农户的年平均收入。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是否良好,逐次增加借款额度。
第十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和方式及结息的办法由信用社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信用社对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在最低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最高不超过法定活期存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的范围内,由信用社自行决定小组成员的各种存款利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没有设立地(市)联社的由县级联社制定具体办法,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附表1: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样本)
------------------------------------------
|1.借款人姓名 | |2.小组编号| |3.成员编号 | |
|----------------------------------------|
|4. 乡 村 |
|----------------------------------------|
|5.身份证号码 | |6.家庭总人口 | |
|--------|------------|----------|-------|
|7.家庭住址 | |8.家庭年收入 | 元 |
|--------|------------|----------|-------|
|9.当前生产活动| |10.借款用途 | |
|--------|------------|----------|-------|
|11.借款期限 | 月 |12.申请借款金额 | 元 |
|--------|-------------------------------|
|13.备注 | |
|----------------------------------------|
|14.在信用社账户号 | |
|-----------|----------------------------|
| |活期存款 | 元 |
|15.账户|-----|----------------------------|
| |定期存款 | 元 |
|大概金额 |-----|----------------------------|
| |贷款 | 元 |
------------------------------------------
我了解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办法的所有规定。我愿加入联保小组,遵守办法规定及联保协议;按规定参加有关活动;参加存款,正确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不做违反法律、信用社和联保小组规定的事情。如因某种原因我需要退出联保小组,我将一次性全部还清全部贷款和利息
,并继续承担联保责任。否则,我同意接受信用社和联保小组对我违约的一切制裁。
申请人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2:

乡(镇) 村第 联保小组
联保协议(样本)
1.以下借款人保证遵守《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2.下列借款期限为__个月,执行利率为月息__,借款手续生效后,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保证将所借贷款用于所申请项目。
3.以下借款保证人自愿与其他借款人进行互相联保。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各项费用。
6.贷款偿还方式:贷款到期,贷款人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扣收,或由借款人、保证人主动偿还。逾期贷款利息按月息__‰结息。结息日以约定日为准。超约定日部分,按信用社罚息规定计算。
---------------------------------------
| 序 | 借款人姓名 | 借款金额 |联保人签字(章)| 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