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农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保留九江市农业局,为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市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2、原市农办的饲料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
3、原市农办指导规划果业生产的职能。
(三)新增的职能
1、发展管理绿色食品职能。
2、原市菜篮子工程管理协调职能。
3、加强国际、国内农产品的市场调研,研究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产业规划,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建议。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调研,组织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山草坡、宜农滩涂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组织农业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组织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中等教育、农业科普、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按照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技术监督和质量认证;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化肥、 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组织市内生产的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饲料等产品的登记报审工作。
(八)组织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负责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指导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修管理。
(十)指导下属单位工作及改革,按照权限管理下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科教与市场信息科、生态能源科、蔬菜办公室。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5号 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9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9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09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持有 2008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者)或新建成投产的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且未获得过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者);
(二)2009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提交申请,下同)。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无实绩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经核准后方可提交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有实绩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2009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08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计算。
第九条 2009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核准的无实绩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完整的网上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在网上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系统将收回有关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09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10年2月28日。
第十五条 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最终用户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企业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将等比例扣减下年度可申领数量。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需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将等比例扣减下年度可申领数量。
第十七条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