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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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3月8日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
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1980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于同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
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按
本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此复。



198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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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2004-10-12



教民[2004]6号

  为进一步加强五省区中小学藏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藏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研究,我部同意将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转发执行。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五省区中小学藏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藏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2004年教民厅5号文件印发的《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是教育部领导下的藏文教材审查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查中小学(包括民族师范学校)各学科藏文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各学科教材以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可根据使用情况和反馈信息组织进行中小学藏文优秀教科书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接受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审查委员会由教育教学研究、教材编译、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共1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三届,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学科审查组。各学科审查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审查组成员由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聘任,任期四年,可连任,每届更换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各学科审查会议由审查委员会召集,根据审查任务和轻重缓急安排审查会议事宜。

  第七条 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五协办合署办公。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

  第八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组成员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了解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实际和发展趋势;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较深,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中小学民族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审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应在70岁以下,学科教材审查组成员年龄应在65岁以下。

  第九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学科审查小组成员原则上由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特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工作。

  第十条 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议五省区中小学各学科藏文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二)负责审查五省区中小学各学科藏文教材;

  (三)指导和审议各学科审查组的工作;

  (四)受教育部委托,对五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藏文教材进行评议;

  (五)负责审查各学科名词术语;

  (六)对国内外中小学“双语”教材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教材编译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科审查组职责:

  (一)审议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审查学科教材,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审查报告;

  (二)对本学科藏文教材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建议;

  (三)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处理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审查会议的筹备和安排;

  (二)制订审查工作计划,负责审查经费管理;

  (三)组织藏文教材审查工作,协调各学科审查组的工作;

  (四)组织审查委员对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

  (五)逐步建立和完善审查委员信息库。

第三章 审查原则和审查标准

  第十三条 教材审查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学科教学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素质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自身的风格和特色;

  (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教材内容要求:

  (一)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内容科学,观点正确,材料、数据准确、可靠,编写顺序合理;

  (三)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精神、民族特色和地区特点,反映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

  (四)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创新意识,提高学生操作能力;

  (五)教材的容量、深度、广度和难易程度适当,内容精炼、深入浅出、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五条 教材体系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科学的教材内容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学科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培养良好的思想、情感和品格,形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第十六条 教材语言文字及插图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炼,应体现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版式设计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

  (二)引文、摘录要准确;

  (三)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国家统一标准或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统一审定的标准,尤其是新用自然科学名称、名词、术语要逐步与国际统一标准接轨,国内外人名、地名等专用名词采用通用译名,汉语文用字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

  (四)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五)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六)翻译教材的语言、文字表达要准确,译文要通俗易懂,简炼生动;

  (七)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与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第十七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内容要精选,份量要适当;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形式要多样,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生活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八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富有教育性;教学软件、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音像教材要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教学软件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送审的自编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并经过一轮以上教学实验的中学或小学全套教材。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0月向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审查办)申报,经批准后于当年12月底以前按以下要求送审:

  (一)送审的教材必须为经实验后的定型书稿,不得以未完成稿送审;教学挂图和图册送审制版图;送审教材应附汉文蓝本以及名词术语藏汉文对照表;送审的自编藏文教材,应附自拟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说明。

  (二)送审教材必须同时附有送审报告和实验报告,经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再送审的教材还必须有推荐报告。送审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结构、体例,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实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教材实验情况、效果和实验学校师生对教材的评价;推荐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推荐单位对教材的评价、初审结论。

  (三)送审教材和有关材料必须以同一版本报送审查办3套,并送审查委员和学科审查组成员各l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审查:

  1.送审教材同已审查通过出版的同科教材在指导思想、结构、体例、编排形式等方面无显著区别者;

  2.不符合本条(一)、(二)、(三)款之一者;

  3.侵犯他人版权者。

  第二十条 送审教材的审查先由学科审查组成员和审查委员于审查会议前进行个人审阅。个人审阅内容包括:

  (一)送审报告、实验报告和推荐报告,并了解相关情况;

  (二)根据审查标准认真审阅送审教材,应着重从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等方面对各送审教材作出综合评价;

  (三)归纳整理对送审教材的意见,并于审查会议前填写好审阅表。

  第二十一条 在个人审阅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对送审教材分学科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学科审查组成员出席,其审查结果方为有效;被审查教材的审查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决定,投票结果需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审查会议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其一般进程是:

  (一)根据工作量安排审查日程,并对各送审教材审查报告的起草做好分工;

  (二)逐一审查教材,经过充分讨论,集中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起草成文;

  (三)通过对各送审教材的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分别作出审查结论;

  (四)填写审查报告表,与会全体审查组成员签名,并报审查委员会签署意见;

  (五)需要复审或复核的送审教材,对复审或复核的工作做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审查报告必须集中体现国家对送审教材的权威性意见,其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必须逐条写明;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四个结论:

  第一类,审查通过。教材达到审查标准,按审查意见,经复核并报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类,复审。教材基本达到审查标准,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修改,必须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经复审后再做结论。

  第三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查标准,但具备可以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第四类,停止使用。教材质量低劣,或存在严重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错误,或不适用于教学。

  审查结论及修改意见由审查办公室分别通知各编写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经学科审查组审查、复审通过的教材报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须标明“X X X X年经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字样,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四条 复核或复审的教材,有关编写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报送修改后的教材及修改说明。

  (一)复核。由审查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填写复核意见表。

  (二)复审。复审分会议复审、通讯复审和两者结合复审。参加初审的学科审查组成员和审查委员必须有一半以上参加复审,并填写复审意见表。

  (三)复审通过后尚需复核的,由审查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审定教材要严格审查程序和审定标准进行,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学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审查中实行编审、译审分开的原则,审查委员一般不得兼任本学科教材的主编、编(译)者或顾问。

  第二十七条 编写、翻译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一般不得参加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认为确需编写、翻译人员说明并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译)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经费由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报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开支项目:审读费、专门审查教材的专业性会议费、供审查人员使用的图书资料购置费、交通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办公费、调查研究中小学教材建设费用、奖励优秀教科书、必要的公用设备以及临时性开支等。

  第二十九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组成员审查、审读书稿后,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量付给审读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到年终将年度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向国家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作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实行。


对于司法公开的政策目标,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共识,即确保司法公正,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了解、信任与监督。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大多数国家注意到了司法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原则与制度仅适用于法院行政工作的有关信息,以便利民众了解诉讼流程、法院经费等问题。而对于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信息,则需要在公众知情权、当事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和司法规律之间进行平衡,考虑到个案情形的复杂,各国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也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中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做法,颇值借鉴。


英国


在英格兰,司法公开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庭规则中。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则》,非案件当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获得以下法庭记录的副本:案情的事实陈述;法院在公开法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无论是否通过审判程序作出)。另外,非案件当事人在得到法院许可之后,可以获得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文件,以及记载法院与当事人或其他人之间协商情况的副本,但当事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禁止非当事方,或者特定范围内可能获取相关文件的人获得前述文件。


刑事诉讼程序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藐视法庭法》规定,未得到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进行录音,另外,法院可以基于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考量,裁定延迟公布有关庭审的相关信息。在媒体提出合理请求的情形下,地方法院(处理较为轻微的犯罪)一般应当向其提供犯罪人、罪行以及判决等相关信息。


行政法院与上诉法院的判决,需要经过主审法官的筛选后才能公布,民众可以去法院查询,或者在“大不列颠与爱尔兰法律信息机构”的数据库中免费检索。


苏格兰法院的判决以及关于法院行政工作的信息,包括法官选任、薪酬、法院每年的财政预算方案和报告均公布于官方网站。


加拿大


在加拿大,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优位于隐私权的保护。


加拿大《联邦法院规则》规定审判流程以及在法院登记备案的所有材料原则上均公开,除非法院作出例外裁定。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在2005年对法院卷宗的公开作了规定,原则上,民众可以赴法院查阅案件的相关文件和信息,以书面形式获取法院卷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法院裁定有关的卷宗应当予以封存,法院只能在“公开会对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或者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等其他重要利益造成严重风险的情形”,经过非常谨慎的利益权衡,并考虑相关信息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等因素的情形下才能做出限制,以尽可能地降低对司法公开原则的破坏。


一些法律对不得公开的情形作了规定,如《加拿大证据法》第38条规定,涉及国际关系、国防事务以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的审理不得公开,《刑法典》第八章“对人身和名誉的犯罪”规定,对于原告过往的性经历是否能被采纳为本案证据的问题,陪审团和公众均不得参与听证,另外,包括国防法、专利法、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加拿大税法法院法等一系列的法案均有规定,在法官认为合适的情形下,听证过程可以不公开。另外,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查阅其犯罪记录。


根据《加拿大联邦法院规则》,案件的审理(不包括审前会议以及调解会议)应当公开,除非法院考虑到案件的情形禁止公开。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公众和媒体均有权旁听庭审。另外除非在法律另有规定或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和证人而颁布禁令的情况下,所有的法院文件都向公众开放。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案件判决之后,正式的判决书(包括案件摘要以及所有的书面意见)就会交由法院的登记官保存,公众可向其查询判决理由,另外,判决理由会在最高法院报告中刊出,并保存在法院的图书馆中。判决结果会在网上公布,同时附上判决理由的链接,公众可以去法院查阅法院卷宗,并且以较低的价格(约0.5美元一页)影印。


澳大利亚


根据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法院的行政记录档案应当公开,以便公众了解法院的运作。与诉讼进程有关的文件原则上不得公开,但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媒体对案件进行公正报道,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法院卷宗的公开进行了一些例外规定,如新南威尔士州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媒体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到审结后两个工作日这一期间以内的任何时间查阅与诉讼程序相关的文件,包括起诉书的副本,出庭通知、证人证言、证据清单、在认罪答辩情形下警方提供的事实列表、证据副本以及定罪的记录等。


非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部分诉讼记录,如起诉书和法院的先行判决,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记录,被接纳为证据的材料等,但是法院认为这些文件需要完全或部分保密,可以拒绝其申请。基于保护特定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考虑,部分案件的信息不能向非案件当事人公开,如性犯罪受害者的姓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证人的信息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名字,但是法官如果认为情形特殊,也可以予以公开。


根据普通法原则,庭审原则上应当公开,除非会妨碍审判工作的进行或损害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的范围必须由议会通过立法作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