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防范信用卡犯罪行为内部掌握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40:45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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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防范信用卡犯罪行为内部掌握标准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防范信用卡犯罪行为内部掌握标准
建设银行



一、伪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是以骗取资财为目的,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式样或非法获得有关技术数据,非法制造假信用卡,冒充真信用卡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即作为“伪造信用卡”处理。具体包括:
(一)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非法生产制造;
(二)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非法凸印、写磁的伪造信用卡;
(三)非法对发卡银行发行或尚未发行的真信用卡的凸印内容部分或全部烫平,然后重新凸印,或对磁条内容进行非法修改、重新写磁而制成的伪造信用卡;
(四)对他人信用卡的签名进行非法涂改、擦消,然后重新签名的假冒信用卡;
(五)利用作废的信用卡或其他带有磁条的卡片非法写磁,在ATM、POS等设备上进行诈骗的假冒信用卡。
二、作废的信用卡
下列情况之一,即作为“作废的信用卡”。主要包括:
(一)发卡银行委托信用卡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
(二)发卡银行对空白信用卡凸印、写磁时产生的废品;
(三)超过有效期限的信用卡;
(四)被发卡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包括持卡人挂失生效的挂失卡;发卡银行提出止付或紧急止付的止付卡等。
(五)持卡人销户、更换新卡时退回发卡银行的失效信用卡;
(六)各种样本卡。
三、冒用信用卡
冒用信用卡是指非法持卡人冒充、使用合法持卡人信用卡骗取资财的行为。下列行为之一即属“冒用信用卡”,包括:
(一)盗窃他人信用卡、密码;
(二)盗窃发卡机构尚未发出的新卡、密码;
(三)拾取他人信用卡并冒充他人名义进行使用;
(四)拾取发卡机构遗失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使用;
(五)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在POS机或ATM机上冒充他人使用;
(六)借用他人信用卡,冒充他人签字进行使用;
(七)非法获得《领卡通知》和/或身份证明,冒领使用;
(八)利用工作之便和其他非法手段,以伪造或修改记帐凭证、更改电脑帐户资料等手段直接冒用持卡人信用卡帐户资金;
(九)商户收银员、银行工作人员或不法商户利用各种持卡人的有效信用卡非法复制签购单或非法在POS机上操作冒用。
四、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为目的或明知自己无力偿还仍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行为。持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属“恶意透支”,具体包括:
(一)恶意办卡。以伪造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信用资料,或非法私刻、偷盖公章,伪造本人或担保人等资信证明文件,骗取发卡银行给其发卡,并使用骗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
(二)持卡人串通商户,对同一笔交易采取分单压印、差额付现等手段,逃避银行授权监管而形成信用卡透支;
(三)蓄意逃避银行授权,在同月或同周(日)内多次利用免授权限额进行取现和消费而造成的信用卡透支;
(四)超过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最高限额和最长期限仍继续透支;
(五)经发卡银行催告,未及时偿还全部透支款项和利息的行为;
(六)明知自己已透支,却未将已迁移(变动)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通知发卡银行,企图逃避银行追讨的行为。



199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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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88年10月13日,最高法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9月2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好这次大检查,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法院在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中央全会精神的同时,对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这次大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和重点以及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等,也应注意了解掌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保证这次大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社会上经济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但法院收到的经济犯罪案件却逐年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亟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根据过去几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情况,随着这次大检查的深入,将会查出一些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宽容。特别是对于查出的“官倒”案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既要注意防止“以罚代刑”,处理不严、打击不力的情况,也要注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事求是,搞清搞准。
三、为切实保障这次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各级法院对那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税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检查职务,触范刑律的人,要依法从严打击,及时处理。
四、在大检查期间,各地法院要及时选择一些检查出来的重大、典型案件,通过召开宣判大会、新闻报道或其他方式,以案讲法,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
五、各级法院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和接受检查。发现 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做遵守财政纪律的模范。
1988年10月13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危房排查
  第一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排查的责任人为学校校长,责任单位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排查分为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每年元月份和八月份应对校舍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排查。汛期或发生水灾、雪灾、地震及其它可能对校舍安全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时应及时进行排查。
  第三条:定期排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定期排查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危房报告
  第四条:每年1月31日和8月31日前,学校应将危房定期排查情况书面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危房情况。每年2月28日和9月30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危房定期排查、鉴定和改造情况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掌握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情况。
  第五条:汛期或发生水灾、雪灾、地震及其它可能对校舍安全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及时将排查情况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面积危房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随时将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危房鉴定
  第六条:出现危房后应随时进行鉴定。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危房鉴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建设、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危房等级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确定。
  第九条:危房等级为B、C、D级。B、C级为修缮,D级为拆除、新建。
  危房改造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行以县为主。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学校。
  第十一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坚持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原则,遵守规范的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保证工程质量。改造完成后应悬挂“工程质量铭示牌”。
  改造资金
  第十二条:市政府设立200万元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市财政2005年拿出200万元建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今后年度根据财力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充。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农业税正税转移减收补助中安排4%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同时应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使用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用于新增危房的改造。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规定:
  根据各县(市)、区新增危房面积和努力程度(不含农业税正税减收补助中安排的4%),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布局调整力度大,学校整体规划合理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由受奖的县(市)、区根据市财政确定的奖励金额提出项目申请(小学投资不低于10万,中学不低于15万),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拨付。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改造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有关文字和电子档案资料,文字资料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