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用土地和变更行政区划等行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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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用土地和变更行政区划等行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用土地和变更行政区划等行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通 知
为了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减少国务院发文,决定在不改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对征用土地、行政区划等问题的行文方式作些变动。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征用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在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文,注明“经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审批行政区划的行文,对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行政区划的变更,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民政部发文,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对自治洲和设区市的行政区划的变更,仍由国务院发文。如不同意变更行政区划,在经国务院同意后,也由民政部发文。
三、需由国务院审批的地名方面的文件,在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发文,注明“经国务院批准”。
四、需由国务院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以及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去年已改为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行文批复,文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经过一年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今后继续采用这种行文方式。



198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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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常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君文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常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无公害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增强我市蔬菜商品的市场竟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无公害管理工作。办法中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有害物质残留量未超过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152—2001)的蔬菜。

第三条 禁止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的蔬菜。

第四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蔬菜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无公害蔬菜、科研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无公害检测,并组织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无公害蔬菜专营场所、无公害蔬菜加工企业实行认证、登记、授牌、考核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无公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常德市无公害蔬菜监测中心及各区、县(市)检测站为蔬菜质量专业检测机构,负责蔬菜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的无公害检测工作。

第七条 鼓励对无公害蔬菜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开发、建设标准化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列入蔬菜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建设在土壤优良、灌排畅通和无有毒有害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的地区。

第九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按照省制定的无公害蔬菜地方标准生产无公害蔬菜。

第十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蔬菜生产技术人员和生产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和检测水平,并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测。

第十一条 蔬菜质量检测机构受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蔬菜生产主产乡(镇)、村或生产示范园区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技术人员,负责无公害生产技术指导,确保生产的蔬菜农药残留量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监督、指导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公布用于蔬菜生产的高效、新特农药和禁止使用的农药目录。

在蔬菜集中产区(5000亩以上的乡镇、500亩以上的村、100亩以上的组),不得销售蔬菜生产中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十四条 蔬莱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使用农药应按照规定的用量、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提倡施用有机肥料、复合肥料、生物肥料。

第十五条 禁止在菜田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十六条 禁止向蔬菜生产基地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禁止利用废水灌溉菜田和清洗浸泡采收后的蔬菜。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蔬菜集中产区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从事蔬莱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当地县级以上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无公害管理登记,加工蔬菜必须达到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并主动接受、配合蔬菜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测。

第十九条 蔬菜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防腐、增白、染色等化学合成物质。

第二十条 蔬菜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工农药残留量超标和腐烂变质的蔬菜。

第二十一条 蔬菜贮藏、运输方式必须科学合理,禁止为了贮运保鲜在蔬菜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 建立蔬菜销售检测制度。蔬菜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在市场内设立蔬菜无公害检测点,自行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培训检测人员。按统一规定的标准,对进场交易的蔬菜实施农药残留量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蔬菜:

(一)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二)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

(三)在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过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催熟、防腐、增白、染色等化学合成物质或激素类物质的;

(四)用污水清洗和浸泡过的;

(五)腐烂变质的;

(六)经营者拒绝接受检测的;

(七)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必须设立无公害蔬菜专营区,实行挂牌亮证经营。在专营区销售的无公害蔬菜要注明产地、来源。

超市、宾馆和酒店销售的蔬菜必须是无公害蔬菜。

第二十五条 蔬菜质量检测机构受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经营的蔬菜进行检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 蔬菜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将检测结果向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将检测结果和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经蔬菜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蔬菜,销售时可使用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无公害蔬菜专用标志及专用包装带、袋。

禁止伪造、冒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志。

第二十八条 对食用有害蔬菜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蔬菜基地及其附近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违反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测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取消其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称号。

第三十一条 无公害蔬菜专营点(区)销售不合格蔬菜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取消其无公害蔬菜专营点(区)的称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予以销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负责无公害蔬菜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各县区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加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保护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推动建立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逐年制定,每年年初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由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联合实施。“十一五”末,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十一五”考核总结果。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考核方案和评分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负责考评结果的汇总、联评、上报等具体事宜。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共性目标任务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任务两部分。由市环保局根据“十一五”环保指标任务、市委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省市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和全市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各县区实际制定,在征求各县区政府的意见后,报经市政府审定,在全市年度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签订。

(一)共性目标任务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省市环境保护重要决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完成COD(化学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指标等。

  (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各县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执法、排污许可证、环评、“三同时”等环保制度执行情况,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水源保护区管理、生态示范区创建、清洁生产、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环保能力建设和宣传教育等。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平时考评、年终考评、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联评,实行百分比考核计分。

  (一)平时考评(占20%):由市环保局根据重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的检查和暗查,以及掌握的各县区环保工作情况,结合各县区年内发生的污染事件、环境信访、中省市媒体曝光等项内容综合评定计分。

  (二)年终考评(占70%):由市环保局将各县区年度环保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制定评分表,确定考核指标和分值。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各一名领导带队,组成检查组到各县区进行现场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检查方式,根据检查情况按打分表进行打分。

  (三)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联评(占10%):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县区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第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汇总各县区考评3项得分,依此确定各县区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评排序,报市政府审定并通报各县区政府。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设若干“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综合奖”和“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单项奖”,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各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分数作为“十一五”各县区环保目标责任书总考评的依据,每年的分数累计作为评定“十一五”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排序。对完成任务优秀的县区,市政府将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较差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五年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将送达监察、人事和组织部门,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环境保护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