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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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1985年在英国首次发现了一种新的牛传染病——牛海绵状脑病(Bovine Spon-

giform Encephalopathy简称BSE)。本病的症状主要表现为步态不稳、共济失调、全身麻痹、搔痒、烦躁不安等症状。病程为14~90天,潜伏期长达4~6年,多发生于4岁左右的成年牛。已知的传染性海绵伏脑病还有羊的痒病、水貂传染性脑炎、人

的克——雅氏病,其共性是都具有很长的潜伏期,主要破坏中枢神经系统,使脑灰质部发生海绵状变性,致死率很高。据英国农业部1989年5月公布的材料表明,为防

本病的扩散而用于扑杀病牛的补贴费达160万英镑,经济损失严重。

  牛海绵状脑病在英国发生后,英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并责成有关机构深入研究此病,扑杀烧毁患病牛只,同时严禁屠宰患牛供食用或在市场上销售、限制向欧洲经济共同体其它国家出口牛等防范措施。美国、新西兰等国家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由于目前尚无有效的诊断和防治办法,为了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确保我国畜牧业的安全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在英国未消灭牛海绵状脑病之前禁止从英国进口牛、牛精液及牛胚胎。

  二、已从英国进口的牛精液和胚胎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疫。

  三、禁止从英国进口牛肉及其肉粉、骨粉。

  四、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配合当地农牧部门加强对已从英国进口的牛、牛精液、牛胚胎及其繁殖后代进行牛海绵状脑病的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我部。

                          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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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0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90号
【发布日期】2011-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希捷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希捷或申报方)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与希捷合称交易双方)硬盘驱动器(以下简称硬盘)业务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1年5月19日,商务部收到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交。6月13日,商务部确认经补交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硬盘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7月13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10月11日,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截止日期为12月12日。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书面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下游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向生产商、客户、相关专家了解了相关产品、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交易模式、市场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委托专家对此项集中的竞争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估。

  二、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商务部对此项集中涉及的硬盘行业市场状况、采购模式、产能利用、产品创新、买方议价能力、市场进入和对消费者影响等内容进行了审查,分析了在上述相关商品市场中此前发生的交易、特定期间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综合评估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一) 集中交易和相关市场

  根据希捷和三星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希捷将收购三星硬盘业务相关资产。希捷是一家从事硬盘等数字存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目标资产是三星专门用于硬盘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厂房、设备和其他资产。

  硬盘是以磁存储技术为基础的存储设备,通常作为计算机和其他消费电子产品中最重要的辅助存储介质使用。硬盘与固态硬盘、闪存等其他辅助存储设备在容量、价格、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硬盘市场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按终端应用不同,硬盘市场可以分为企业级应用、台式电脑应用、便携式电脑应用和消费电子产品应用等细分的相关商品市场。硬盘的采购和供应在全球市场范围内展开,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

  (二) 市场状况

  经调查,商务部发现硬盘市场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市场集中度较高。近二十年来,硬盘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目前,在硬盘市场上仅存希捷、西部数据、日立存储、东芝和三星5家生产商。2010年,上述5家生产商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分别约为33%、29%、18%、10%和10%,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与此类似。

  第二,硬盘产品同质化明显。各硬盘厂商的硬盘产品之间差异不大,下游用户能在较短时间内转换供应商,且成本很低。

  第三,硬盘市场透明度较高。硬盘厂商和主要买家数量均较少,产品同质化明显,竞争者对相互之间的技术、成本、生产和销售状况等情况均比较了解。硬盘厂商能凭借相关事实和经验确定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或价格区间。同时,硬盘厂商经常共用相同的分销商,通过分销渠道了解其他品牌硬盘产品信息较容易。

  第四,大型电脑生产商是硬盘产品的主要下游客户。硬盘产品销售主要包括对大型电脑生产商的销售和经过分销商向下游用户的销售,其中大型电脑生产商是硬盘的主要客户,其与硬盘生产商之间的交易价格决定了硬盘的市场价格。

  (三) 采购模式

  为获得并保持竞争性价格,大型电脑生产商在硬盘采购中通常采用不公开竞标方式,按季度同多个硬盘生产商进行双边谈判。为保证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大型电脑生产商最终将总需求按照价格等因素在2至4家硬盘生产商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单次竞标中,最具竞争力的要约一般会获得较大订单份额,次之会获得较小订单份额,再次的可能拿不到订单。这种采购模式促使硬盘生产商为了获得订单和获得更大的订单份额而竞争。因此,维持大型电脑生产商目前的采购模式对保持硬盘市场的竞争非常重要。

  (四) 产能利用

  调查发现,硬盘行业产能利用率较高。特别是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所有硬盘生产商的产能利用率均持续上升。2010年第四季度全部5家硬盘生产商的平均产能利用率约90%,剩余产能有限。

  (五) 产品创新

  调查发现,创新对硬盘行业影响重大。率先推出创新产品可以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在其他竞争者推出同类产品后,该产品利润率即显著降低。硬盘生产商需要通过不断创新降低成本,创新是硬盘生产商的重要竞争手段。调查还发现,硬盘市场的竞争是维持产品创新的重要前提,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将显著降低硬盘生产商的创新意愿和创新速度。

  (六) 买方议价能力和对消费者影响

  调查发现,硬盘厂商主导下游分销商的销售价格,分销商对硬盘厂商不具有抵消性的购买力量。对于大型电脑生产商,硬盘厂商的涨价如不是针对特定企业,一般不会遭到大型电脑生产商的反对。大型电脑生产商有能力通过提高电脑产品的价格,将硬盘价格的上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因此缺乏行使抵消性购买力量的意愿。最终消费者高度分散,对硬盘和电脑价格的上涨没有议价能力。

  受2011年7月以来泰国洪灾影响,西部数据硬盘产能受损并率先提高硬盘价格。此后,包括交易双方在内的其他硬盘厂商也提高了产品价格,部分硬盘产品涨价幅度超过100%。调查发现,在其他条件未见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个人电脑的销售价格相应上涨,电脑生产商向最终消费者直接转嫁了硬盘的价格上涨负担。

  (七) 市场进入

  调查发现,知识产权及其他专有知识对硬盘行业至关重要,特别是非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和技术队伍构成进入该市场的实质性障碍。规模经济在相关市场中同样重要,新进入者如无法达到一定的生产和销售量则无法生存,而要达到相应规模则需要高额的生产、研发和市场开拓投资,潜在风险巨大。近十年来,没有新的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据此,商务部认为硬盘市场进入难度很大。

  (八) 此项集中对相关商品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在硬盘市场,交易双方均是重要的生产商,此项集中将减少一个重要的竞争者。考虑到前述大型电脑生产商的采购模式,此项集中增加了剩余硬盘制造商同时获得订单的可能性,削弱了前述采购模式对硬盘生产商的竞争压力。同时,由于硬盘市场透明度较高,硬盘厂商有能力预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此项集中也进一步增加了市场竞争者通过协调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目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个人电脑消费国之一,此项集中将对中国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九) 审查结论

  综上,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将对硬盘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期间,商务部向交易双方指出了本项集中将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就如何消除上述竞争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交易双方先后提出了多轮解决方案。经评估,商务部认为,交易双方提交的最终解决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审查决定

  审查认为,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对硬盘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申报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相关市场上维持三星硬盘作为一个独立竞争者而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交易完成后,希捷将组建独立的子公司,负责对原三星公司生产线生产的硬盘产品(以下简称三星产品)独立定价,并以三星品牌独立销售。希捷和三星的销售团队均应向监督受托人报备,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二,在前述独立销售团队组建并实际开展相关业务之前的过渡期内,应当由三星的原销售团队继续销售三星产品。过渡期内的销售不得损害三星产品的竞争力。过渡期内三星继续销售的安排和月度销售情况应当向监督受托人报告,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三,交易完成后,希捷应当保持三星产品定价销售团队的完全独立性,在三星产品定价销售团队与希捷其他产品定价销售团队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双方交换竞争性信息。竞争性信息是指任何可能导致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经营行为的信息,特别是任何有关产品价格、产量、客户、竞标等方面的信息。三星产品的销售团队只能指定一名负责人向希捷指定的一名负责人汇报。前述两负责人的人选及变更应事先向监督受托人报备,两负责人不得在两团队之间沟通竞争性信息。两负责人之间的任何信息沟通情况均应事先或同时报告监督受托人,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四,希捷应当确保维持三星生产线的独立运行,三星产品生产线应当使用三星的设备、流程和生产系统。希捷可以对三星产品生产线进行技术支持和改造,以提高三星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此种技术支持和改造不得对三星产品的产量或产能施加任何限制性影响,并应向监督受托人进行事先和事后报告,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五,希捷应当确保三星产品独立建立并严格执行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前述定价机制的确立和任何修改,任何偏离该机制的定价行为均应向监督受托人报告,并说明理由,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六,希捷应当针对三星产品设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希捷可以给予该研发中心以技术支持,包括允许其采用希捷的标准流程,以提高三星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前述技术支持和任何信息及人员交流均应事先或即时向监督受托人报备,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二)希捷应履行本审查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继续维持和扩大三星产品产能的承诺,之后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三星产品的产能和产量。希捷和三星产品的产能及产量情况应当按月向监督受托人报告。

  (三)集中完成后,希捷不得实质性改变当前的商业模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从希捷或任何受希捷控制的公司排他性地采购其硬盘产品。

  (四)集中完成后,希捷不得迫使东电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化)排他性地向希捷或任何其他受希捷控制的公司供应硬盘磁头,或限制东电化向其他硬盘生产商供应磁头的数量。

  (五)希捷承诺,本决定作出后三年内每年投资至少8亿美元,且将以希捷近年一贯的速度,继续在创新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的承诺,以确保给客户带来更多创新性产品和解决方案。

  (六)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希捷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希捷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决定实施12个月后,希捷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本决定项下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情况和解除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为履行上述义务,希捷应当在监督受托人确定一周内提交详细的操作方案并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希捷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希捷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粘菌素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同时,就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的价格为达到GMP认证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前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二、蛇毒血凝酶注射剂与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血凝酶注射剂属同种药品,质量标准和适应症相同,但两者原料来源等不同,根据专家意见,可制定不同价格。在我委正式定价前,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蛇毒血凝酶临时零售价格。
三、法国法杏制药厂生产的雌二醇凝胶,属于我委定价品种,目前国内尚无仿制。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过该品种零售价格(详见计办价格[1999]311号)。在我委调整该品种价格前,可继续按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其他同类问题亦按此原则处理。


附表: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表



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定价目录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1
71
粘菌素
颗粒剂
1g:100万单位

9.2


2
95
利福平
胶囊(Ⅱ)
225mg*60

41.9


3
134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20

25.3


4
134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40

49.3
 

5
213
四氢帕马丁
注射剂
60mg:2ml

12.6


6
213
四氢帕马丁
注射剂
100mg:2ml

18.6
 

7
287
甲泼尼龙
注射剂
40mg(冻干粉)

24.4


8
317
动物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300单位:3ml

34


9
317
动物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30R)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34


10
417
替加氟
片剂
50mg*100片

30.9


11
468
巴曲酶
注射剂
5bu:0.5ml

290


12
468
巴曲酶
注射剂
10bu:1ml

493
 

13
506
细胞色素C
注射剂
15mg:2ml

5.1


14
506
细胞色素C
注射剂
15mg(冻干粉)

8.1
 

15
509
癸酸氟哌啶醇
注射剂
50mg:1ml

22.7


16
515
癸氟奋乃静
注射剂
25mg:1ml

5.2


17
571
多索茶碱
片剂
200mg*10片

21.3


18
571
多索茶碱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25.4
 

19
571
多索茶碱
胶囊
200mg*10粒
盒(瓶)
21.3
 

20
571
多索茶碱
颗粒剂
200mg*10袋

25.6
 

21
571
多索茶碱
溶液剂
200mg:10ml

2.5
 

22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10ml

20.6


23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10ml*6支

116
 

24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23.6
 

25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40.1
 

26
571
多索茶碱
注射剂
300mg(冻干粉)

54.7
 

27
751
异丙肾上腺素
注射剂
1mg:2ml*2

6.9


28
753
去氧肾上腺素
注射剂
10mg:1ml*2

7.7


29
834
双嘧达莫
注射剂
10mg:2ml*5

5.2


30
836
氯吡格雷
片剂
25mg*20片

98.9


31
840
氯化钾
注射剂
1g:10ml,塑料安瓿

1.8


32
840
氯化钾
注射剂
1.5g:10ml,塑料安瓿

1.8


33
841
氯化钠
注射剂
90mg:10ml,塑料安瓿

1.7


34
841
氯化钠
注射剂
90mg:10ml

0.45


35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10g:20ml,塑料安瓿

1.8


36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5g:20ml,塑料安瓿

1.8


37
842
葡萄糖
注射剂
5g:20ml

0.58


38
844
乳酸钠
注射剂
2.24g:20ml

1.3


39
853
甲紫
溶液剂
200mg:20ml

1.8


40
853
甲紫
溶液剂
5g:500ml

6.8


41
853
甲紫
酊剂
200mg:20ml

1.8


42
912
玻璃酸钠(透明质酸钠)
注射剂
5mg:0.5ml(眼用)

89.7


43
915
吲哚菁绿
注射剂
25mg(冻干粉)

145


44
915
吲哚菁绿
注射剂
10mg(冻干粉)

72
 

45
928
过氧化氢
溶液剂
500ml

4.8


46
1009
硫酸钡I
混悬剂
210g:300ml

26.5


47
1018
抗狂犬病血清
注射剂
400IU

36.3






注: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