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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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4]30号)

2004-4-8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改善对派出机构工作的协调与指导,保证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沟通顺畅,提高全系统的工作质量和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简称机构部)归口管理派出机构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派出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健全派出机构工作的信息交流机制;
(三)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事项及操作程序,妥善安排涉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事项,认真研究派出机构反映的情况,及时解决派出机构请示的问题。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签涉及以下内容的请示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机构部意见或者会签机构部:
(一)涉及派出机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派出机构的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
(三)涉及派出机构及其内部处室设置的文件;
(四)涉及中国保监会机关与派出机构之间职责划分内容的文件;
(五)抽调、借用派出机构人员协助工作;
(六)要求派出机构实施或协助开展的调研活动;
(七)委托派出机构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
(八)召开需要派出机构参加的各种会议、培训。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限内,以适当的方式,认真答复派出机构的请示事项。
主办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签关于批复派出机构请示事项的文件,若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应事先征求机构部意见或者会签机构部。
第六条 对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需要协调、沟通多个部门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派出机构工作协调会议(简称协调会)研究解决。
第七条 协调会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方案;
(二)审议机构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估意见,及时上报会领导;
(三)听取机构部收集、整理的关于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解决办法。
第八条 协调会一般由机构部提议,经分管会领导同意后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其他部门可向机构部提议,经机构部分管会领导同意后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协调会一般由机构部分管会领导主持。特殊情况,会领导可授权机构部负责同志主持。
第十条 会议根据内容确定与会人员。参加人员一般为机关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与会人员因故无法出席,可指定部门其他负责同志或处级干部参加。
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必要时,可召集相关派出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一条 协调会由机构部承办。机构部负责确定或会同机关有关部门确定协调会的议题。
每一次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机构部应在会议召开前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与会各部门。
第十二条 机构部负责协调会会议内容的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
会议纪要由分管会领导签发,并及时报送其他会领导,发送至各有关部门及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协调会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决定问题。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如有意见未能达成一致,会议纪要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明确另行研究的时间和方式。机构部可在会后以签报的形式,提出进一步研究的建议,将会议纪要附后会签各有关部门,报请会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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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省旅游局申办出境游领队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对四川省旅游局申办出境游领队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旅游局:
  你省《关于组织2002年出境旅游领队培训考试的情况报告》收悉,鉴于你省上报的领队人员名单中有大量非组团社人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领队人员的资格问题。根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8号令)中的有关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资格审查由组团社负责,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的人员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因此,非组团社不具有审核领队人员的资格。
  二、关于领队证的申领问题。根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8号令)中第五条的规定,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因此,非组团社不能申领出境旅游领队证;同时组团社对本社申领出境旅游领队证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组团社对领队管理不当造成后果的,对组团社追究责任。
  三、关于领队证的变更问题。领队人员在发证部门所辖区域内组团社之间调动的,应由接收的组团社及时向发证部门为其申领更换领队证。领队人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开组团社的,领队证由组团社收回后交所在地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团社被取消出境旅游业务的,其领队人员的领队证由所在地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特此复函。

                             国家旅游局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废止)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1]1069号


现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01]101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接受年检。
证券许可证年检年度自上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年检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年检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换发证券许可证,并公告年检结果。
第三条 证券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三)《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
(六)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七)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超过65周岁;
(二)未通过注册会计师年检;
(三)离开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本年检年度内因职业道德或者严重执业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六)执业中未遵守执业准则、规则;
(七)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未通过证券许可证年检。
注册会计师因有以上第三、七项所列情形未通过年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四、十五条、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恢复证券许可证。
第五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并且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少于20人;
(二)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少于40人;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低于100万元;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低于800万元;
(五)未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年检
(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本年检年度内因职业道德或者严重执业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七)执业中未遵守执业准则、规则;
(八)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严格实施。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并且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足20人时,应当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补足;距年检材料上报截至日不足三个月的,应当在年检材料上报之前补足。会计师事务所补充注册会计师期间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足20人的,收回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证券许可证。
会计师事务所因有前条第二、三、四、五、七、八项所列情形未通过年检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注册会计师因有第四条第六项情形未通过年检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48小时的培训,并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未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的,视同未参加年检,按照没有通过年检处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没有通过证券许可证年检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整改和收回证券许可证有关事宜。
第八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年检材料以及有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并同时将年检材料以及电子文档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查。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核实的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
第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年检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附表2: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附表3: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
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附表5: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