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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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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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国粮电[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恶性投毒案件的发生。近年来,我局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各单位严格加强对粮食熏蒸药剂等有毒化学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失窃、泄漏等事件,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但有的地方还是发生了粮食熏蒸药剂的失窃案件。反映出有的基层单位仍然存在防范意识薄弱,对粮食熏蒸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存在漏洞和死角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严格防范危险化学物品丢失案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磷化铝等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粮食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集中一段时间,重点对粮食熏蒸使用的磷化铝和剧毒急性鼠药等有毒危险化学物品开展一次深入、彻底的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剧毒化学物品要进行彻底清查,集中管理,专人负责。个别已经发生有毒化学物品失窃事件、有毒化学物品尚未收缴归位的地区和单位要继续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案件侦破力度,迅速追查收缴有毒化学物品,严防对社会造成危害。各地、各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部署本地区、本单位的清查工作,并逐级落实清查方案和管理措施,做到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二、强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粮食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危险化学物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务院要求严格执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重大案件,要按程序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要建立健全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有毒化学物品失窃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三、加强领导,确保国庆期间和十六大召开前后的绝对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各级粮食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国庆期间和十六大召开前后的绝对安全。要加强宣传教育,疏导、化解各种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坚决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2002年9月30日

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1〕132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住宿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和旅游住宿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城内开办旅游饭店、宾馆、酒店、公寓、写字楼、别墅、度假村等供国内外旅游者住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旅游团队住宿定点制度。旅游住宿定点单位应当与旅行社签定合同,约定住宿时间、价格、服务标准等。
  依法取得涉外资格的饭店和国家特级、一级饭店可接待国内、外旅游团队;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的饭店可以接待国内旅游团队。
  第四条 申请设立旅游饭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有效证照(书):
   1.旅游饭店的合法产权证明;
   2.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5.特种行业许可证;
   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8.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下列场地、设备和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或者附近设有收费停车场;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配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充足的照明电源,有遮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卫生间应当装有抽水马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者浴缸等设施,并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有正常运转的采暖、制冷设备;
   6.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7.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8.备有应急照明灯;
   9.公共信息图形符合国家标准(LB/T001)。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18小时提供预订(客房、餐厅、车船票等)、接待、问讯、留言、换汇、结帐、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提供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
   2.提供整理客房、叫醒和16小时供应冷热饮用水服务;
   3.餐厅提供宴会、零点和团体便餐服务;
   4.值班经理16小时从事接待服务;
   5.能提供其他一般代办服务。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员工守则。
  (五)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六)饭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服务业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佩卡服务。
  (七)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旅游涉外饭店应当持有市政府批准“涉外”的文件,并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
  第五条 旅游饭店发生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或变更业主等情况时,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15日内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市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饭店申报星级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及三星级以上饭店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星级评定申请后,属其审批权限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星级评定或初评推荐。
  第九条 经批准的星级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国内、外旅游团队。
  第十条 星级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星级饭店管理的规定。旅游饭店员工不得索取小费,不准私收回扣。
  第十一条 旅游饭店对因违纪被开除的人员应当向本市同行业通报。对被开除人员本市旅游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聘用。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有责任保证旅游者在住宿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旅游涉外饭店在经批准后一年内,应当申报相应的星级;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取消“涉外”饭店的资格。
  经依法批准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应当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并及时传输境外人员住宿数据资料,便于公安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旅游饭店应当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自行进行年度审验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旅游饭店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游客投诉案件有权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旅游饭店的下列违法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查处:
  (一)价格违法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旅游饭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星级、取消星级或者“涉外”资格:
  (一)对经检查发现的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在限期内未改进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游客伤亡或者贵重财物失盗的;
  (三)连续发生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