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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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相互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现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协定所附的一九七八年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号货物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往波兰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第二号货物表为波兰人民共和国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双方都应保证完成在上述两表内所列的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表,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变更或扩充,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项货物交换有关的一切业务,都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并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三十日的议定书在一九七八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协定签字日起两个月内签订。

  第四条 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的商品以瑞士法郎计算。
  商品价格,应根据主要商品市场的现行世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的付款,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波兰方面由华沙商业银行办理。为此目的,双方银行应相互开立以瑞士法郎计算的无费的帐户如下:
  (甲)一九七八年清算甲帐户支付:
  根据本协定所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应货物有关的从属费用。此帐户的差额超过九百一十万瑞士法郎时,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其超出部分将按年利2%计算利息。
  (乙)一九七八年清算乙帐户支付:
  一、两国铁路货运、电报和电话费用的清算;
  二、按照国际价格计算的有关组织展览会的费用;
  三、两国船只在对方港口按照国际价格支付的有关供应和服务费用;
  四、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所开立的清算帐户差额的结转;
  五、根据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非贸易支付结算办法的协定”和一九六三年二月八日在布拉格签订的“非贸易支付清算协定”办理非贸易支付年终差额的结转;
  六、有关双方银行所达成协议的一切其他付款。
  本帐户不计算利息,其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差额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七八年甲帐户。
  双方银行应办理一九七八年甲帐户和一九七八年乙账户内的一切付款,不论双方帐户内有无贷方差额。
  (丙)一九七八年自由外汇丙帐户的支付:
  以自由外汇计算的租船费、保险费和以自由外汇计算的同航运有关的费用以及转拨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的差额。
  此项帐户,不计算利息。当一方的负债金额超过一百二十万瑞士法郎时则以现汇支付。

  第六条 目前1瑞士法郎含0.217592克纯金。如瑞士法郎含金量发生变化,则双方在变化日的一切相互债务将相应折算,使其体现在黄金上的价值和变化前相同。

  第七条 本协定第五条内所指明的付款,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并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三十日的议定书在一九七八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关于本协定的具体付款手续,可以相互协商确定。

  第八条 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除成套设备和买方不同意撤销的货物外,最后期满日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凡未履行的合同,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在一九七九年继续交货。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至迟应在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以前将本协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一九七八年甲帐户最后结算差额核对协商一致。
  上述核对协商一致的差额转入一九七九年协定所规定的甲帐户。
  本协定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差额由双方协商采用下列办法偿还:
  一、补充供应货物;
  二、将差额转入双方下一年度清算平衡。

  第九条 为了保证妥善地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与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和海洋经济部代表组成综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按照一方的愿望轮流在北京和华沙召开会议。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本协定规定,对于签订商品合同和完成交货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可能情况下补充或扩大本协定所规定的相互换货。

  第十条 本协定有效期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于根据本协定所签订的而在协定有效期内未进行清算或按照第八条规定没有履行的合同,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仍适用本协定的规定。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波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王 润 生              奈斯托罗维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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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有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文本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由拆迁人与受委托搬迁单位按合同规定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委托拆迁合同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拆迁期限,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及建设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注明。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拆迁期限的,须向原批准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重新确定拆迁期限。
第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的,市政府授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搬迁。其他县(市)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第五条 拆迁人拆除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补偿、征购费的作价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 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被拆迁人自住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建筑按使用期内的净值给予适当补偿,其标准参照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征购费规定》的各类房屋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第九条 拆迁人对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的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临时改变用途的)装修不动产部门,应按装修原值拆旧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
第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应按《条例》的规定按月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也可以一次性结算,并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收入标准,从本年度一月一日起适时调整职工生活补助费。
对停薪留职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发放拆迁各项费用:
(一)拆除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私有房屋的补偿或征购费,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拆迁人应在房屋拆除前一次性结算付给产权单位或产权人。
(二)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出移交房屋的同时,一次性发给搬家补助费、临建补偿费、装修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按排住处过渡的,临时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年度额发放(不足一年按月计算),第一年度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在被拆迁人迁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
第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应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过渡安置,必须提供不低于应安置户数30%的安置用房,以解决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住处。拆迁主管部门将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增加安置用房的比例。
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在过渡期限内鼓励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及其工作单位自行安排住处。
第十三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跨类区移地安置住房的,应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的基础上予以优惠,其标准:
(一)从特类、一类区移地到三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25%,从特类、一类区移地安置到四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35%。
(二)从二类区移地安置到三类区或三类区移地安置到四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20%,从二类区移地安置到四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30%。
对被拆迁人申请自购房安置和住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移地安置的,不享受跨类区优惠安置待遇。
跨类区移地安置,应按优惠标准的面积接近户型安置住房。
第十四条 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由拆迁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核定,但花台、平台、水泵房、水箱间、变电亭、锅炉房、室外仓库等不作为回迁安置建筑面积。
户回迁安置建筑面积,用该户回迁安置住房所在层总使用面积占有该户回迁安置住房所在层总建筑面积比例(即层房屋使用率)核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户回迁安置使用面积
户回迁安置建筑面积= ──────────
层房屋使用率
层房屋总使用面积
层房屋使用率= ────────×100%
层房屋总建筑面积

户回迁安置使用面积,指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十五条 拆迁人拆除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未缴纳产权补偿费的,新建房屋产权仍归属国家所有。其未移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期间,由拆迁人负责对房屋的管理,所在辖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参与管理,并负责审批房屋的改装修。
第十六条 被拆迁回迁人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以内需要投资代建的,不分区域,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标准执行。其代建费计算方法按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颁发的《? 罅谐鞘蟹课莶鹎ㄍ蹲蚀ǚ咽辗驯曜肌返挠泄毓娑ㄖ葱小? 被拆迁人回迁安置超过人均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接近户型的按商品房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七条 高层住宅回迁应在《条例》规定的人均安置标准面积的基础上,在接近户型内按下列标准免费增加安置面积:
(一)一室户4平方米;
(二)二室户(含一室半户)6平方米;
(三)三室户(含二室半户)8平方米。
第十八条 《条例》实施前,尚未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投资代建费、超过拆迁期限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跨类区移地安置优惠的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均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条例》实施前,尚未回迁安置的或正在搬迁的地段但已超过搬迁期限的,搬家补助费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实施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定了协议或履行了所签定协议部分内容的,应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15日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政治竞争导论(上)




指导教师:宋玉波 教授
作 者:段明学



中国·重庆
二OO二年四月

科学之光普遍照耀,已使人人得见这一明显的真理:人类并非广大群众生来背上带有鞍座,而少数人穿着带刺的长靴、独蒙上帝的恩准可以合法地来乘骑他们的。
---- [美]托马斯·杰斐逊



政治领域内没有了竞争,人民就会软弱无能,这是再明显不过的道理。正是政治组织之间的竞争才向民众提供了作出选择的机会。没有这种机会,人民主权就等于零。
     ----[美]E·E·谢茨施耐德


内 容 提 要
政治竞争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将政治竞争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不敢或不屑于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其实,与市场经济没有阶级性一样,政治竞争也没有阶级性。哪个阶级利用它,它就为哪个阶级服务。加强对政治竞争的研究,已成为中国政治转型和政治学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本文试图填补这一空白。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政治竞争基本理论研究。主要探讨了政治竞争的内涵、基本特征,关于政治竞争的学说,政治竞争的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西方政治竞争透视。本部分客观地论述了西方政治竞争产生的历史条件,政治竞争的表现形式,西方政治竞争的本质、特色及影响等内容。第三部分,中国政治竞争的历史考察。对20世纪中国政治竞争从初步建立到消亡的历史及其成败原因作了一个理性的分析。第四部分,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主要探讨了政治竞争与中国民主政治的关系,中国实行政治竞争,走向政治民主化的现实对策及其措施。
全文主要运用了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价值在于通过对政治竞争的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的分析,为我国政治发展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Abstract
The political competition is a primary symbol of modern democratic politics. However, it has long been associated with capitalism, which in turn discourages us to study the subject or we may just disdain to study it .Actually, political competition as well as market economy does not connote class distinctions ,instead, it serves whoever making use it. It has become a compelling task for political studies by the twist of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to make a closer study of the political competition.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nsists of four parts. Part one studies the primary theories of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which the connotation of political competition and its main features, its principal theories and functions are discussed. Part two deals with western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which its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 way it displays itself, its nature, characters and influences will be observed. Part three studies, with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the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china, in which a rational analysis of past experience and why it rose and fell will be studies. The last but no t the least part intends to suggest that the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in china depends much on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this part, much attention is focu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tical competition and democratic politics in china and on the compelling situation that china copes with on its way to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The article combines theory and practice as well as history and reality .It aims to provide a new theoretical point of view for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china through the detailed analysis.


目 录
前言 1
第一部分 政治竞争一般理论 3
一、政治竞争的内涵、特征 3
(一)政治竞争的涵义 3
(二)政治竞争的主要特征 5
二、关于政治竞争的学说 9
(一)熊彼特的竞争领导权理论 10
(二)萨托利的竞争??反馈理论 12
(三)戴蒙德对竞争学说的进一步修正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