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01:52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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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宏观经济调控工作和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我委决定建立信息中心,并责成中心抓紧开发建设“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目前,作为全国经贸信息系统先期工程的“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简称“网络”)正在紧张建设之中,预
计1994年1月底之前可以运行。按照“网络”与各省、区、市经贸委信息中心和“大二”以上企业直接联网的要求,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将分期分批地开展与各地经贸委及企业的联网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网企业名单
第一批联网企业共1000家(见附件一),其中包括原“全国重点骨干企业生产调度信息网”联网企业685户。为了不影响工作,这些企业在完成新的联网之前,仍按现行方式运行,不要中断数据传输。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按照《全国经贸委系统信息工作会议纪要》(
国经贸〔1993〕456号)精神,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联网企业要充分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掌握信息的重要性,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建立“网络”的宗旨
“网络”要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面向地方和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重要商品市场、交易所,使这些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通过实时“网络”系统及时得到准确、丰富的信息。
三、“网络”的内容
按照总体设计,“网络”将包含生产、流通、物价、市场行情和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先建立生产经营信息、市场信息、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企业财务状况信息、宏观调控政策信息和分析预测信息等数据库。应用现代通讯手段和计算机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存储、分类、检索
、加工处理、分析、传递和咨询,使“网络”成员单位既可输出自身信息,为政府部门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又可通过“网络”宣传本企业及产品,并能从中及时获得所需的相关外部信息,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决策找到依据。根据“网络”的运行情况和发展需要,
我们还将逐步丰富“网络”的信息内容,扩大系统规模和服务范围,使“网络”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网络”的形式
“网络”采用广域网方式。第一期先用两个镜像服务器保证“网络”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每天24小时稳定运行。网络操作系统采用3.11支持。远程用户通过电话和调制解调器与“网络”相联,能够及时传输数据,实时查询“网络”的公用信息,并能够通过电子邮箱得到“网
络”发布的广播信息。本系统采用的是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对“网络”远程用户硬件设备的要求
“网络”远程用户所用微型计算机中央处理器()须为38625以上型号,内存()4以上,硬盘()可用空间20以上。优选微机的牌号为、、、、、、及等高可靠、兼容性好的机型。
预订通讯线路的传输速率为2400波特率();调制解调器要遵从协议。优选的调制解调器牌号为产的224、932、1432或产的96、24、96、24等。
联网单位必须有一部可国内直拨的长途电话。
六、对“网络”远程用户软件系统的要求
用户端的系统软件应为-3.3或-3.3以上版本的操作系统。其它软件由我委信息中心以5.25英寸1.2的软盘形式提供。
若远程用户的设备达不到以上要求,请及时向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反映,以便酌情处理。
请第一批联网的单位填写《全国生产流通信息网络成员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务必于1993年12月25日前寄送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
七、联网及培训时间
“网络”投入运行后,即开展具体的联网实施工作。为了使“网络”建设好、运行好、管理好、使用好,真正发挥作用,我们将有计划地组织联网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原理和概况;远程工作站的安装;“网络”系统及数据库介绍;应用系统使用方法及“
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郭桂英
通讯地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信息中心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01)3045381、3045380
传  真:(01)3045380

附件:第一批联网企业名单

华中电网 山东电网
华北电网 东北电网
华东电网 西北电网
四川电网

北京第二棉纺织厂 西北第一印染厂
北京制呢厂 北京丝绸总厂
北京衬衫厂 北京第三棉纺织厂
天津国营印染厂 天津第三棉纺织厂
天津第一棉纺织厂 天津第二棉纺织厂
邯郸第三棉纺织厂 石家庄第二棉纺织厂
金州纺织厂 南充棉纺织厂
沈阳第一毛纺厂 哈尔滨亚麻纺织厂
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 上海第一绸缎炼染厂
上海飞达羽绒服装厂 八一棉纺织厂
上海第一印染厂 上海第三毛纺织厂
东风印染厂 无锡缫丝一厂
苏州第一丝厂 南通第二棉纺织厂
东吴丝织厂 协新毛纺织厂
苏纶纺织厂 浙江麻纺织厂
杭州丝绸印染联合厂 庆安纺织厂
江西棉纺织印染厂 青岛第五棉纺织厂
洛阳棉纺织厂 郑州纺织机械厂
郑州国棉三厂 郑州国棉五厂
安陆棉纺织厂 湘潭棉纺织印染厂
四川第一棉纺印染厂 晋华纺织厂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 上海航空工业公司
西安飞机制造公司 北京新立机械厂
南方动力公司 北京东方科学仪器厂
西安发动机制造公司 北京首都机械厂
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 东安机械制造厂
贵州风华机械厂 昌河机械制造厂
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 上海新中华机器厂
星光机器厂 新阳机器制造公司
南昌飞机制造公司 上海晨光机器厂
成都发动机公司 北京向东机械厂
上海新江机器厂 汉中○一二基地
贵州○一一基地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盘锦天然气化工厂
国营桦林橡胶厂 北京橡胶一厂
北京有机化工厂 北京东方化工厂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山东轮胎厂
北京化工二厂 北京炼焦化工厂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天津油漆厂
天津农药厂 天津市轮胎厂
河北辛集化工厂 唐山碱厂
化工部第一胶片厂 中国乐凯胶片公司
沧州化肥厂 石家庄化肥厂
太原化学工业公司 沈阳轮胎总厂
辽宁轮胎厂 南京化工厂
辽河化肥厂 辽宁化工厂
沈阳化工厂 锦西化工厂
大连染料厂 大连化学工业公司
四平联合化工厂 吉化集团公司
齐齐哈尔化工总厂 黑龙江石油化工厂
黑龙江化工厂 黑龙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大孚橡胶总厂 上海中南橡胶厂
上海正泰橡胶厂 上海轮胎橡胶公司
上海电化厂 上海天原化工厂
上海硫酸厂 上海溶剂厂
上海橡胶制品公司 上海化工厂
上海焦化厂 安徽轮胎厂
上海大中华橡胶厂 上海吴泾化工厂
上海吴淞化工厂 上海试剂一厂
上海氯碱总厂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苏州化工农药集团公司 南京化工工业公司
连云港碱厂 巨化集团公司
厦门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化肥厂
厦门电化厂 福建第二化工厂
三明化工厂 江西九江化工厂
潍坊碱厂 青岛碱厂
青岛第六橡胶厂 青岛第二橡胶厂
北京染料厂 山东荣成市橡胶厂
化学工业部第二胶片厂 河南省信阳磷肥总厂
国营河南轮胎厂 河南省信阳化工总厂
武汉葛化工业集团公司 湖北化工厂
北京化工实验厂 东风轮胎厂
湖南资江农药厂 下花园电石厂
湖南农药厂 湖南橡胶厂
株洲化工厂 湖南磷化工总厂
广州第一橡胶厂 湖北沙市农药厂
广西柳州化肥厂 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鸿鹤化工厂 重庆轮胎厂
天源化工厂 泸州天然气化工厂
四川化工总厂 国营火炬化工厂
桂林南方橡胶(集团)公司 贵州开阳磷矿矿务局
贵州赤水天然气化肥厂 贵州橡胶工业公司
赤水天然气化肥厂 贵州有机化工厂
云南天然气化工厂 云南化工厂
昆明磷矿 陕西省兴平化肥厂
兰州化学工业公司 青海钾肥厂
银川橡胶厂 荆襄磷矿
开阳磷矿

河北金厂峪金矿 山东省招远金矿
山东省三山岛金矿 河南省桐柏县洞坡金矿
河南文峪金矿

齐齐哈尔车辆厂 株洲电力机车厂
大连机车车辆厂 长春客车厂
金州重型机器厂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北京人民机器厂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北京有线电厂 北京市雪花电器公司
北京开关厂 北京巴布科尔科斯有限公司
北京第二机床厂 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
北京第三无线电厂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北京电视机厂 东北机器制造厂
北京重型电机厂 北京射线机厂
北京第一机床厂 北京重型机器厂
北京广播设备厂 天津重型机器厂
天津自动化仪表厂 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天津拖拉机制造厂 天津发电设备厂
天津电机总厂 天津液压机械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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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变压器厂 经纬纺织机械厂
长虹机器厂 太原重型机器厂
辽宁无线电八厂 沈阳高中压阀门厂
丹东调谐器总厂 大连机床厂
沈阳第一机床厂 沈阳重型机械厂
大连柴油机厂 沈阳第三机床厂
沈阳高压开关厂 沈阳电缆厂
沈阳变压器厂 大连显像管厂
沈阳拖拉机制造厂 大连冷冻机厂
丹东市电视机总厂 沈阳水泵厂
大连电视机厂 大连第二机床厂
长春无线电一厂 上海工具公司
长春市拖拉机厂 东光无线电器材厂
黑龙江电机厂 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
黑龙江锅炉厂 齐齐哈尔第二机床厂
黑龙江汽轮机厂 第一重型机器厂
彭浦机器厂 上海永新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上海无线电十八厂 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机床总公司 上海自动化仪表公司
上海拖拉机厂 上海无线电一厂
上海无线电二厂 长江计算机联合公司
上海大隆机器厂 上海电视一厂
上海无线电四厂 盐城无线电总厂
苏州电视机厂 南京无线电厂
南通电视机厂 华东电子管厂
南京有线电厂 南京机床厂
无锡市电视机厂 江南无线电器材厂
无锡微电子联合公司 中国扬子电气公司
南京电视机厂 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西湖电子集团公司 杭州制氧机厂
安徽省合肥叉车总厂 合肥无线电一厂
国营虹光电子管厂 青岛红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柴油机厂 潍坊华光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开封仪表厂 武汉机床厂
第二砂轮厂 开封空分设备厂
长沙电视机厂 广州无线电厂
佛山无线电厂 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
华强三洋电子有限公司 湛江三星农用运输车制造公司

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 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无线电一厂 宏明无线电器材厂
长风机器制造厂 南光机器厂
成都773厂 红光电子管厂
前峰无线电仪器厂 长征机床总厂
中国振华电子工业公司 青海第一机床厂
彩虹电子集团公司 西安仪表厂
陕西彩色显像管厂 陕西重型机器厂
吴忠仪表厂 上海鼓风机厂
上海电缆厂 上海柴油机厂
上海重型机器厂 上海机床厂
常州柴油机厂 济南第一机床厂
山东推土机厂 济南第二机床厂
洛阳矿山机器厂 第一拖拉机制造厂
武汉汽轮发电机厂 中原机械厂
武汉重型机械厂 武汉重型机床厂
湘潭电机厂 南方动力机械公司
长江机器厂 锦江电机厂
东方电机厂 东方汽轮机厂
第二重型机械厂 昆明机床厂
西北机器厂 长岭机器厂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
黄河机器制造厂 兰州石油化工机械厂
青海重型机械厂 陕西压延设备厂
北京电子管厂 榆次液压件厂
沈阳鼓风机厂 四平联合收割机厂
黑龙江轴承厂 四川仪表总厂
杭州齿轮箱厂 洛阳轴承厂
武汉锅炉厂 长沙水泵厂
东方锅炉厂 陕西广播电视设备厂
开封高压阀门厂 济南试验机总公司

小屯水泥厂 工源水泥厂
新华水泥厂 建材七○一矿
中国高岭土公司 南墅石墨矿
东江水泥厂 北京南郊木材厂
北京玻璃总厂 北京-奥克兰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流璃河水泥厂 北京新型建材总厂
邯郸水泥厂 耀华玻璃厂
冀东水泥厂 河北唐山胜利陶瓷公司
唐山胜利水泥公司 太原平板玻璃厂
大连电瓷厂 抚顺水泥厂
沈阳玻璃厂 海城滑石矿
本溪水泥厂 大连水泥厂
通辽玻璃厂 松江水泥厂
锦西水泥厂 吉林省墙体材料总厂
柳毛石墨矿 哈尔滨水泥厂
上海平板玻璃厂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公司
上海水泥厂 江苏玻璃厂
宜兴陶瓷厂 常州建材总厂
南京长江水泥公司 中国水泥厂
顺昌水泥厂 福建水泥厂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 淄博色釉料厂
鲁南水泥厂 德州振华玻璃厂
淄博建筑陶瓷厂 淮海水泥厂
唐山市陶瓷工业总公司 洛阳耐火材料厂
邯郸市陶瓷总公司 洛阳玻璃厂
洛阳水泥厂 华新水泥厂
株洲玻璃厂 湘乡水泥厂
广东珠江水泥厂 柳州水泥厂
峨嵋水泥厂 自贡市建筑陶瓷厂
昆明水泥厂 昆明平板玻璃厂
陕西咸阳陶瓷厂 红旗水泥制品总厂
陕西省新川水泥厂 耀县水泥厂
茫崖石棉矿 西卓子山水泥厂
唐山水泥厂

根河林业局 翠峦林业局
大兴安岭松岭林业局 北京木材厂
大兴安岭林业局 湖南人造板厂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大兴安岭图强林业局
大海林业局 大兴安岭西林吉林业局
柴河林业局 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
大兴安岭阿木尔林业局 大兴安岭呼中林业局
东方红林业局 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沾河林业局 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
大兴安岭塔河林业局 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
福州人造板厂

北京矿务局 萍乡矿务局
合肥供电局 阜新矿务局
重庆电业局 南京供电局
潞安矿务局 盘江矿务局
淮南矿务局 长春电业局
北京供电局 大同矿务局
淮北矿务局 成都供电局
汾西矿务局 辽源矿务局
鸡西矿务局 西山矿务局
长沙电业局 通化矿务局
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哈尔滨电业局
济南供电局 沈阳供电局
铁法矿务局 兰州供电局
晋城矿务局 天津市供电局
兖州矿务局 平顶山矿务局
阳泉矿务局 韩城矿务局
福州供电局 霍县矿务局
包头供电局 抚顺矿务局
杭州市电力局 西安供电局
七台河矿务局 双鸭山矿务局
鹤岗矿务局 北票矿务局
徐州矿务局 肥城矿务局
吉林电业局 舒兰矿务局
郑州供电局 沈阳矿务局
邢台矿务局 邯郸矿务局
无锡供电局 开滦矿务局
昆明供电局 铜川矿务局
上海市区供电局 大屯煤电公司
焦作矿务局 大连供电局
宁波供电局 井胫矿务局
峰峰矿务局 宝鸡供电局
新汶矿务局 青岛供电局
义马矿务局 枣庄矿务局
西宁供电局 南昌供电局
太原供电局 武汉供电局

石家庄内燃机配件总厂 上海内燃机厂
南京汽轮电机厂 杭州汽车发动机厂
杭州汽轮机厂 江西发动机总厂
济南轻骑摩托车总厂 柳州汽车厂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内燃机厂
株洲汽车齿轮厂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陕西汽车齿轮厂 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汽车厂
北京齿轮总厂 济南汽车配件厂
重庆汽车配件制造厂 四平仪表厂
青岛汽车制造厂 江西汽车制造厂
青岛专用汽车制造厂 天津汽车工业公司
上海汽车拖拉机联营公司 青岛汽车厂
武汉汽车标准件厂 柳州微型汽车厂
重庆汽车发动机厂 杭州汽车发动机厂
四川汽车制造厂 第二汽车制造厂
丹东汽车制造厂 北京汽车工业联合总公司
新疆汽车公司 长沙汽车制造厂
长沙汽车电器厂 第一汽车制造厂
长征汽车制造厂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南京汽车制造总厂 重庆汽车制造厂

北京合成纤维厂 北京手表厂
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 天津板纸厂
天津电冰箱工业公司 天津塑料制品工业公司
天津造纸厂 天津自行车二厂
天津津达服装厂 天津自行车公司
天津手表厂 保定化纤厂
鸭绿江造纸厂 营口造纸厂
丹东化纤工业公司 金城造纸总厂
营口市洗衣机总厂 丹东手表工业公司
复州湾盐厂 东齐电器集团公司
吉林造纸厂 石岘造纸厂
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 吉林化纤厂
佳木斯造纸厂 上海照相机总厂
上海自行车厂 上海电冰箱二厂
上海手表厂 上海造纸公司
上海自行车三厂 上海皮革公司
上海日用化学公司 湖北化纤厂
苏州电冰箱厂 金狮自行车集团公司
苏州塑料四厂 南京冷冻机总厂
杭州电视机厂 南平造纸厂
福日公司 青州造纸厂
烟台北极星钟表集团公司 青岛自行车工业公司
烟台合成革总厂 青岛电视机厂
青岛电冰箱总厂 平顶山锦纶帘子布厂
安阳市自行车工业公司 齐齐哈尔造纸厂
岳阳造纸厂 长沙电冰箱厂
南海糖纸企业集团公司 广州造纸厂
中山市国营中山糖厂 五羊自行车工业公司
万宝集团公司 柳州造纸厂
中山洗衣机厂 广东省斗门县白庶糖厂
重庆电冰箱厂 四川峨嵋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纸厂 长江纸厂
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 成都洗衣粉厂黑龙江涤纶厂
羊口盐场新乡化纤厂 湖北化纤厂
江苏省盐业公司 仪征化纤工业公司
徐州合成洗涤剂厂 南京化纤厂
湖南日用化工总厂 成都涤纶厂
广汉涤纶厂 五通桥盐场
吉林新中国糖厂 上海钟表公司
福建省漳州糖厂 广东国营顺德糖厂
中山市国营中山糖厂 广东番禺梅山糖厂
桂平糖厂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
吉林松源食品工业公司 青岛啤酒厂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洛阳炼油厂 锦西石油化工公司
大连石化总厂 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辽河石油勘探局
兰州炼油化工总厂 扬子石油化工公司
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茂名石油工业公司
巴陵石油化工公司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
镇海石油化工总厂 安庆石油化工总厂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大庆石油管理局
新疆石油管理局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扬子石油化工公司 长庆石油勘探局
抚顺石油化工公司 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总厂 玉门石油管理局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河南石油勘探局
中原石油管理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
中原石油勘探局 大港石油管理局
江汉石油管理局 河南石油管理局
四川石油管理局 江苏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华北石油管理局 吉林省油田管理局
青海石油管理局 江苏石油勘探局
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

北京卷烟厂 天津卷烟厂
石家庄卷烟厂 张家口卷烟厂
呼和浩特卷烟厂 营口卷烟厂
沈阳卷烟厂 延吉卷烟厂
长春市卷烟厂 哈尔滨卷烟厂
上海卷烟厂 南京卷烟厂
徐州卷烟厂 杭州卷烟厂
宁波卷烟厂 蚌埠卷烟厂
芜湖卷烟厂 阜阳卷烟厂
合肥卷烟厂 龙岩卷烟厂
厦门卷烟厂 南昌卷烟厂
腾州卷烟厂 济南卷烟厂
青州卷烟厂 青岛卷烟厂
南阳卷烟厂 郑州卷烟厂
开封卷烟厂 安阳卷烟厂
许昌卷烟厂 新郑卷烟厂
当阳县卷烟厂 武汉卷烟厂
襄樊市卷烟厂 零陵卷烟厂
长沙卷烟厂 常德卷烟厂
郴州卷烟厂 宝鸡卷烟厂
韶关卷烟厂 广州卷烟二厂
梅州卷烟厂 湛江卷烟厂
南宁卷烟厂 柳州卷烟厂
重庆卷烟厂 什郴卷烟厂
成都卷烟厂 贵阳卷烟厂
昭通卷烟厂 毕洁地区卷烟厂
大理卷烟厂 曲靖卷烟厂
昆明卷烟厂 楚雄卷烟厂
玉溪卷烟厂

首都钢铁公司 天津市冶金局
石家庄钢铁厂 邢台钢铁厂
唐山钢铁公司 承德钢铁厂
邯郸钢铁总厂 邯郸冶金矿山管理局
宣化钢铁公司 长治钢铁公司
临汾钢铁公司 太原钢铁公司
包头钢铁公司 大连钢厂
北台钢铁总厂 辽宁镁矿公司
凌源钢铁公司 本溪钢铁公司
抚顺钢厂 辽阳铁合金厂
抚顺钢铁公司 鞍山钢铁公司
锦州铁合金厂 通化钢铁公司
吉林炭素厂 吉林铁合金厂
哈尔滨轧钢厂 上海宝山钢铁总厂
上海梅山冶金公司 上海重型矿山机械公司
徐州钢铁厂 南京铁合金厂
南京钢铁厂 无锡钢铁厂
苏州钢铁总厂 杭州钢铁厂
横山铁合金厂 合肥钢铁公司
马鞍山钢铁公司 三明钢铁厂
江西钢厂 新余钢铁厂
南昌钢铁厂 济南钢铁总厂
青岛钢铁总厂 莱芜钢铁总厂
舞阳钢铁公司 安阳钢铁公司
鄂城钢铁厂 武汉钢铁公司
大冶钢厂 湘潭钢铁公司
湖南铁合金厂 涟源钢铁厂
韶关钢铁厂 广州钢铁厂
柳州钢铁厂 海南铁矿
长城特殊钢公司 攀枝花钢铁公司
重庆钢铁公司 攀枝花冶金矿山公司
成都无缝钢管厂 重庆特种钢厂
遵义铁合金厂 水城钢铁公司
昆明钢铁公司 陕西钢厂
西北铁合金厂 酒泉钢铁公司
西宁钢厂 八一钢铁总厂
湖北钢丝厂 峨嵋铁合金厂
南通炭素厂 兰州炭素厂
山西炭素厂

北京制药厂 北京第二制药厂
天津药业公司 华北制药厂
太原制药厂 东北第六制药厂
沈阳第一制药厂 东北制药厂
大连制药厂 哈尔滨制药厂
上海第二制药厂 上海第四制药厂
上海第三制药厂 上海信谊制药厂
上海第六制药厂 上海十二制药厂
上海手术器械厂 上海医疗器械设备厂
南京制药厂 国营靖江葡萄糖厂
杭州民生药厂 江西国药厂
江西制药厂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制药厂 济宁抗生素厂
平原制药厂 开封制药厂
湖北制药厂 湖南制药厂
四川制药厂 西南合成制药厂
长征制药厂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西安制药厂

抚顺铝厂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北京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黄沙坪铅锌矿
包头铝厂 沈阳冶炼厂
大厂矿务局 兰州铝厂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洛阳铜加工厂
凡口铅锌矿 山东铝厂
锡矿山矿务局 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
青铜峡铝厂 吉林镍业公司
湘乡铝厂 青海铝厂
云南冶炼厂 山西铝厂
水口山矿务局 韶关冶炼厂
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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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规[1988]18号

关于发布《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郑各单位:

《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
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管理范围:
(一)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广告;
(二) 在建筑物、墙壁上绘制或在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
(三) 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 工商企业在其门口或墙壁上设置、绘制的宣传本单位产(商)品和经营业务的广告。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规划、公安、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和设置户外广告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对户外广告提倡多家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一管理、支持、保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开展平等竞争。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者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设置完毕后拍照报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 工商企业在其门口或墙壁上设置、绘制广告,须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九条 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户外广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张贴和清除。
第十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我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查验证件,审查广告内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字规范,字迹工正,保持整洁、美观,一般要半年刷新一次。严禁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广告,并按规定建立会计帐薄,依法纳税。

第三章 场地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场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公安和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占用的场地(包括建筑物),属于某一单位的,由设置单位向场地所属单位交纳场地费;在城镇道路两侧占道设置的,由公安部门一次性收取占道费。
第十七条 场地费和占道费收取标准,一般不得超过该项广告营业收入5%,繁华地段不得超过15%。
第十八条 使用统一规划的场地,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填写申请表,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统一规划的场地,经公安、城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户外广告,拆迁部门应事先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客户在限期内组织拆除。

第四章 城镇张贴广告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各类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广告栏内。严禁在广告栏以外的墙壁、树木、电杆、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建成区内广告栏的设置,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张贴各类广告,应持有关证件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经过审查、登记的广告,可以跨区张贴,但不得跨县张贴。 申请张贴广告按一次性广告减半收取登记费。
第二十三条 张贴广告由设置广告栏的街道办事处代办张贴,并收取代办费。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的广告,不得代办张贴。
第二十四条 代办张贴广告的收费标准:每张全开一元,对开八角,四开六角,八开以下(含八开)四角。 非经营性广告减半收取代办张贴费。
第二十五条 在广告栏内张贴广告,应保持整齐美观,自张贴之日起十日内不得复盖。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张贴的广告,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清除。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无证或超范围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责令补办手续或拆除,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者,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的虚假广告,必须公开更正,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者,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在广告栏外张贴广告者,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清除,并视情节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在广告栏内张贴广告者,责令补办手续,并处十元以下罚款。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的广告擅自代办张贴者,责令补办手续并对代办张贴者处五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批转的《郑州市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六条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第八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第十三条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七条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