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农市发[2007]48号
各设区市、各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农业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防范、有效化解、妥善处置发生在我省范围内或可能危及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或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畜牧兽医、水产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部门)举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河北省农业厅开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监管电(0311-86698768)。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牧业专业组举报电话:0311-85888117;水产业专业组举报电话:0311-86660189;种植业专业组举报电话:0311-85805640,并在河北农业信息网开通举报电子信箱(111@heagri.gov.cn),受理社会各界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举报。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
(一)在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允许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和捕捞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它行为。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我省,属于农业部门执法范围内的;
(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农业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且案情重大的;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农业厅举报违法事实以及违法单位名称、违法人姓名、身份、地址、违法手段等情况。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等;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后,各专业组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程序交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或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各专业组根据案件性质、严重程度,决定亲自责处或委托责处,各级农业部门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组各专业在对举报情况核查处理后,应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人的拟受奖金的初步意见,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照举报人的功绩,对举报人给予100-3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案值大小。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级:举报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内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100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已超出我省管辖范围,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
2、事件正在发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在国际或国内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河北形象的;
3、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第二级: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奖金50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已超出设区市管辖范围,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大面积人员中毒的;
2、事件正在发生,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在全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
3、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第三级:举报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奖金30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已超出县级管辖范围;
2、超标农产品总量达到本地区总产量或总需求量10%以
上,如不采取措施,超标农产品可能流向北京、上海、天津和石家庄等城市,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只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对有功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物质奖励不适用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建立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基金。各市、县农业部门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议会联邦执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人民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和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每年通过有关机构为对方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提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二年内奖学金名额不变。
在上海和萨格勒布两城市的直接合作中,交换二个学习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或中文的奖学金名额。
此外,双方通过有关机构至多接受四十名对方国家的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费用由派出方负担。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两名汉语教师继续在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任教,一名汉语教师继续在萨格勒布大学哲学院任教。
从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起,中方将再派一名有大学教授职称的专家到贝尔格莱德语言学院讲授中国语言和文学课程。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南方一名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教师或克罗地亚—塞尔维亚语教师继续在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
(四)双方将为在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开设中国语言课程,在南昌大学开设马其顿课程而作出努力。
(五)南斯拉夫国际斯拉夫语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每年邀请中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参加下列学术讨论会:
——南斯拉夫外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萨格勒布斯拉夫语言学校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斯洛文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马其顿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六)普里什蒂那阿尔巴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每年邀请一名中国阿尔巴尼亚语言学家参加学术讨论会。
(七)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进一步支持斯科普里的“克尔斯德·米西尔科夫”马其顿文研究所和中国的北京外国语学院编纂马汉字典的工作。
(八)为发展两国大学间的合作,双方将支持在有关大学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并促进业已在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
——贝尔格莱德大学和北京大学;
——萨格勒布大学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卢布尔雅那“爱德华·卡德尔”大学和上海复旦大学;
——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以及江西南昌大学;
——萨拉热窝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
——普里什蒂那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马里博尔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尼斯大学和北京的某所大学。
(九)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邀请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大学会议。
(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互派一个最多由五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
二、科学
(十一)双方支持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一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另一方,在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签订的上述组织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
(十二)双方支持诺维萨特自然数学院生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北京遗传研究所建立直接合作。
三、文化艺术
(十三)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鼓励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盛会,并组织艺术家和艺术团体的互访,互相举行艺术展览和其他活动,以达到互相了解对方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所取得成绩之目的。一九八七年:
(十四)应组织者邀请,一名中国儿童文学作家出席诺维萨特兹玛伊儿童文学活动。
(十五)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版画家的作品参加卢布尔雅那每两年一次的国际版画展览。
(十六)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在诺维萨特举办的国际“金眼睛”摄影展览。
(十七)中方将在南举办明清绘画展览。此展将在南几个城市举办,展期共两个月。
(十八)中方派艺术教育考察组一行三人赴南考察访问,为期十五天。
(十九)一名南斯拉夫钢琴家访华演出,为期十五天。
(二十)南方通过有关机构将派出三人舞蹈考察小组来华访问考察,为期十五天。
(二十一)中方派出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南,为期两周。
(二十二)南斯拉夫版权局派两名版权专家来华进行考察性访问和讲学两周。
(二十三)南方通过有关机构派一名戏剧专家访华,介绍举办国际戏剧节经验。一九八八年:
(二十四)两名中国戏剧专家将应组织者邀请观摩诺维萨特南斯拉夫戏剧节并参加第七届国际戏剧评论家和戏剧学家学术讨论会。
中方也将送展品参加南斯拉夫戏剧节举办的每三年一次的戏剧书刊展览。
(二十五)中方派三人舞蹈考察小组赴南访问考察,为期十五天。
(二十六)中国杂技团访问南斯拉夫,为期十五天至二十天,演出由贝尔格莱德和萨格勒布的演出公司来组织。
(二十七)一名中国制陶艺术家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卡尼扎国际制陶学术讨论会,为期三周。
(二十八)一名中国雕塑家应组织者邀请参加阿兰捷洛瓦茨“白大理石”雕塑学术讨论会,为期不超过九十天。
(二十九)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影片参加克拉涅国际体育旅游电影节及萨格勒布世界动画片电影节。
(三十)贝尔格莱德“杜桑·斯科弗朗”室内弦乐团访华演出,为期十五天。
(三十一)南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派出三人艺术教育考察组赴华考察访问,为期十五天。
(三十二)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互办邮票展览。关于展地和展期另商。
(三十三)中方派三人代表团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观摩考察贝尔格莱德国际戏剧节。
(三十四)南斯拉夫出版书商业务共同体派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华,为期两周。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
(三十五)双方将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和南斯拉夫作家联合会在上述两个组织签订的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开展的直接合作。
(三十六)双方支持中国和南斯拉夫翻译家协会之间为交换文学翻译家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三十七)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每年在贝尔格莱德举办的国际书展。
(三十八)斯科普里“马其顿书籍”出版社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拟在斯科普里出版江西省画册,而在南昌出版马其顿画册。
(三十九)萨格勒布南斯拉夫辞书出版社将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
(四十)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的图书馆以及图书馆学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和进一步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定哪些图书馆之间继续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四十一)双方支持两国世界语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四十二)波黑世界语协会希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语协会建立直接合作,交换出版物和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名世界语专家进行互访。中国专家将在一九八七年六、七月间访南,参加在巴亚·卢卡举行的南斯拉夫世界语代表大会,莫斯塔尔“多种语言和联络”国际学术讨论会以及帕拉夏季世界语训练班。中国世协将于一九八八年邀请波黑世协一名世界语学者回访。
(四十三)一九八七年八月,中国世界语协会派三人参加在萨格勒布举行的“世界语文化一百周年”纪念活动并进行友好访问。一九八八年邀请南萨格勒布世界语协会的三位代表回访。
(四十四)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为交换图片展览、学术刊物、文选和目录而进行的直接合作。
(四十五)应组织者邀请,中国美术家将参加下述创作活动:
——普里莱普美术创作活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名美术家)。
——达尼洛夫格勒艺术创作活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名雕塑家)。
(四十六)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斯科普里世界漫画展览。
(四十七)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文物局将同中国文化部文物局继续直接合作。
(四十八)双方将支持两国的艺术团体(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电影工作者协会、摄影家协会、戏剧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等)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四十九)伏伊伏丁那诺维萨特儿童和青年美育中心将同相应的中国机构建立直接合作关系,交换儿童绘画作品。
(五十)卢布尔雅那木偶剧院将继续同北京的中国木偶团进行直接的合作。
(五十一)在本计划有效期间,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将邀请中国一名教授,讲授舞台表演及化妆艺术,为期二十至三十天。
(五十二)贝尔格莱德国际政治经济研究所和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将建立直接合作。
(五十三)塞尔维亚青年音乐组织将邀请中国青年音乐家参加贝尔格莱德国际青年音乐比赛。
(五十四)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公司和中国电影公司进行直接合作。
(五十五)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直接合作,以便交换电影片并派人员互访。
(五十六)双方支持南斯拉夫建筑协会与中国建筑协会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五十七)双方支持两国档案机构之间继续直接合作。
(五十八)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进一步发展中南友好城市间以及中国省际和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治省间的直接合作。
四、新闻
(五十九)双方支持两国新闻机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记者协会和新闻电影机构商定的合作并支持在新闻领域发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五、体育
(六十)双方支持南斯拉夫体育联合会和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直接合作。这一合作是上述机构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体育合作协定而直接商定。
六、通则
(六十一)双方在实施本计划中的交流项目时,将遵循下列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在派遣组或人员时,至少须在两个月之前向对方提出如下情况:个人简况、外语知识情况、访问日程建议及抵达日期;
2.接待方有关机构力求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3.派出方有关机构在得到同意接待的通知之后,须将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提前十天通知对方有关机构。
七、财务条款
本计划列举的交流项目和活动将根据下列财务规定执行:
(六十二)两国组织和有关机构按下列条件互换个人和代表团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其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承担逗留期间的费用,与逗留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及必要的紧急医疗费。
逗留期间的费用是指南方提供旅馆住宿和膳食费,而中方提供食、宿。
(六十三)按下列条件互换艺术团的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艺术团人员的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运输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食、宿、零用金、国内交通费、紧急医疗费、组织演出及安排翻译的费用。
(六十四)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将展品运至对方第一个展出地和从最后一个展出地点运回国的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组织展出、宣传广告、印刷目录和海报等费用;
3.展品破损时,接待方有关机构必须向派出方有关机构提供有关受损的全部资料,以减少向保险机构索赔时的程序;
4.未经派出方有关机构同意,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5.接待方有关机构保证展览的必要的保护和安全;
6.随展人员的费用按本计划的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
(六十五)交换教师和教员的费用按下列条件执行: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对逗留一至六个月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其逗留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费和保健费,并按本国的规定每月发给零用费。
3.对逗留时间超过一年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根据本国的规定发给月工资,提供带有家俱的住房或住宿专用费并负担其保健费。
(六十六)交换奖学金生和进修生按下列条件进行:
1.奖学金生: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有关机构提供以下费用;
——用于生活费的每月奖学金;
——学费或进修费;
——购买书本的费用;
——医疗保健费;
——根据学习大纲或进修大纲规定的国内旅费。
2.不享受奖学金的学生: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及逗留期间的费用;
(2)接受方有关机构负担学费和医疗保健费。
(六十七)凡是根据本计划用以交换出版物、杂志及其他资料的费用,均由寄出方负担。
八、最后条款
(六十八)本计划根据两国法规呈上批准,而自互换通报其被批准的照会之日起生效。计划将自签字之日起临时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弗拉斯蒂米尔·斯塔梅诺维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