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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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4]7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积极应用转化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最新成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资金包括贷款贴息金及补助金。贴息金是指市财政对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补助金是指市财政对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被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投资补助。贴息补助资金规模2004年为28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增,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3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享受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技改项目选题必须是属于如下范围的项目:
1、提升广东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项目。重点支持省九大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提出的重点技改项目,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作为技改倾斜支持的主要内容。
2、高新技术产品、重大装备制造、结构调整的项目。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汽车制造及配件、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数控机床、通用机械、专用设备、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机械、精密模具制造。
3、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纺织服装、包装印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新型建材、造纸、家具、灯饰、精细化工、食品饮料等行业。
4、社会效益突出的电力建设、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燃气联合循环发电、洁净煤发电、热电联产、太阳能利用、余热利用、绿色环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5、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重点支持已获国家、省、市评定名牌名标及列入《广东省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工业类)》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加快品牌成长,做大做强。
6、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7、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装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8、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目录(鼓励类)且对结构调整优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能解决共性、关键、瓶颈技术工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的项目,支持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共性技术在行业间的扩散应用。支持重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应用。
9、优先发展电子信息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控技术实现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重点支持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包括企业管理信息化软件、生产过程控制软件、信息化装备及其系统,推进电子商务。
10、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机电产品出口专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投入强度一般应高于10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当地镇(区)经贸办提出享受技改贴息补助的申请。镇(区)经贸办推荐后,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市经贸局备案,由市经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编制年度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项目承担单位须对纳入导向计划的项目投资设立专帐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延误工期的,经申请批准可顺延纳入下年度贴息补助计划,但续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安监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考核表、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原始凭证、上年度会计报表及验收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后,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初步贴息补助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贴息补助金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发放,直接安排到项目承担单位。如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单位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不能享受贴息补助金。
第八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单项贴息补助金总额为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结算)相应的一年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30%—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技改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补助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且应用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财政局要定期对贴息补助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市经贸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要求及技改绩效等进行信息公布、宣传,有关费用在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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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
  拆迁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快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进度,促进新三年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净地出让地块实施房屋拆迁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程序及要求
  (一)拟定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计划,组织审核论证、报批并下达计划。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的拆迁计划,筹备召开市土地储备收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计划进行审核论证,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给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前期调查测算,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成本。
  各区政府组织开展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调查摸底工作,依据房屋拆迁政策,测算出地块房屋拆迁成本,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拆迁人选择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负责办理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各项前期手续(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及编制拆迁方案和计划,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部门开展对地块内土地权属的调查,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征收及收回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补偿等手续,并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区政府所报地块测算成本,核定地块拆迁成本预算,并与各区政府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拆迁费用结算方式、拆迁完成时间和要求。
  (三)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
  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按期完成。各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拆迁主体)。
  (四)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回并储备地块。
  各区政府完成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块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地块纳入土地储备。
  二、相关部门在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中的职责
  (一)各区政府:
  1.负责提出辖区内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年度实施计划;
  2.负责辖区内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对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4.负责组织对少数不执行房屋拆迁政策,并阻挠房屋拆迁
  工作进行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5.负责协调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中碰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拆迁中信访接待和调解工作,并做好司法、行政强制拆迁的善后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1.负责与市规划部门衔接编制地块规划图;
  2.会同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拟定年度地块出让计划和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计划;
  3.负责筹备召开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审核确定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4.负责出让地块内原区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收购工作;
  5.负责筹措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所需资金;
  6.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
  7.提供拆迁人办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8.配合各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检查、督促;
  9.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结算审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拆迁人:
  1.负责组织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的调查摸底工作,测算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
  2.选择确定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实施单位;
  3.负责组织编制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
  4.负责组织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拆迁通知书;
  5.负责督促拆迁实施单位做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项目的立项工作,办理申领拆迁许可证所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净地出让地块规划图,办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通知书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通知书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负责办理出让地块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及做好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应的补偿工作;负责办理出让地块涉及农用地、集体土地的转用和征收工作。
  (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和结算审定工作。
  (八)市建设局:负责审批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工作。对少数不执行房屋拆迁政策并阻挠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的单位或个人,做好实施司法及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工作。
  (九)市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或通知书的具体工作;协调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矛盾和问题,做好信访接待和政策解释宣传工作;负责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相关冻结地块内房屋新、改、扩建和产权交易、户口迁移、改变房屋用途以及经营性用房到期停止办理各项年检等工作。
  (十)市监察局: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全过程监督,预防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十一)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经贸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资金的封闭运作和监督管理
  为使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地块拆迁安置资金专款专用,应切实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在核定各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块实际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结束后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审计确认后结帐。
  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资金实行封闭运作。对于采用货币拆迁补偿方式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根据地块实施进度拨付给拆迁人,由拆迁人拨付给拆迁实施单位,再由拆迁实施单位根据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支付给被拆迁人;对于采用安置房拆迁补偿安置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拨付给拆迁人,其中用于购买安置房源的费用,由拆迁人拨付给提供安置房源的单位,其余应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费用,由拆迁人支付给拆迁实施单位,再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对每一个拆迁地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付均在同一家指定银行设立专门帐户,封闭运作,不得通过第二家银行转付,银行负责对所设专户进行监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关于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费用的结算方式
  各区政府组织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成本进行详细调查并对照现行房屋拆迁政策进行测算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确定拆迁总成本预算。在不突破预算的前提下,完成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后,依据财政、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按实结算。
  对具备条件的净地出让地块,也可由各区政府组织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成本进行详细调查并对照现行房屋拆迁政策进行测算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确定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预算,在此基础上加一定的系数,构成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总成本预算,由各区政府在上述总成本预算内包干使用,不得突破。
  五、其他
  (一)各区政府负责的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的,在按现有规定返还各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基础上,按照市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制订的统一政策给予奖励。
  (二)各区政府负责的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完成的,不给予奖励,并根据逾期的时间相应扣除原应返还给各区的出让土地净收益部分,每逾期一个月减少返还该地块1%出让土地净收益。一个出让地块应返还区的净收益不足抵扣时,扣减其他地块返还区的净收益。
  (三)各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的完成情况同下一年度该区进入市场土地出让招拍挂指标相应挂钩。
  (四)对于各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根据核定预算和实施进度拨款。如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费用发生超出预算部分,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计确认后,对超出预算部分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各区政府各半承担。


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3年12月30日以前建设部批准的一级、试一级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规定接受企业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2003年12月30日以前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表格一式三份,磁盘一套)的要求,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批文,职称证书以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2、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4、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企业固定资产现值、流动资金以及经营状况证明书;

  5、企业有职称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要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书);

  6、企业的工程业绩证明;

  受检企业为试行一级的,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三、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4年8月25日开始,2004年10月25日结束。

  (一)各受检企业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前,将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部委托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4年9月25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过时不予受理。

  (三)2004年9月25日-10月25日,建设部城建司对各地报送的初审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等进行审查,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结果的处理意见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定为“合格”。对年产值、工程产值连续两年超过5000和2000万元,且年检均为“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转为正式等级。

  2、对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规行为的,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不能转为正式等级。连续两次以上定为“基本合格”的暂定等级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定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在近年内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违规行为的,定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二级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暂定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设专门人员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资质管理人员的管理,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2、受检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对逾期未申请年检和申报有关材料或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要严格实行逐级申报和审批制度。今年,我部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并统一配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手册》。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越级申报、审批,要结合换证工作全面理顺和清理整顿。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在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对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或企事不分的单位,年检不得定为“合格”;对合并、分离的企业,需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同时,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