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与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立项和实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43:20   浏览:9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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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与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立项和实施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2002年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与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立项和实施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与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两个专项")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个专项"的组织实施对于提高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水平,建设科技条件大平台,提升相关单位社会公益研究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工作发展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及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我部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申报的项目,按程序组织了立项评审、论证和预算评估工作,确定2002年"两个专项"立项实施项目243项,其中基础性工作专项107项,国家拨款支持2亿元;社会公益研究专项136项,国家拨款支持1.55亿元(专项立项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尽快依据立项项目名单和经费支持额度组织提出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指标,并在此基础上签定项目任务书(格式附后)。项目任务书签定工作应于2003年3月底前完成。

  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好有关项目,切实落实相关配套条件,严格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00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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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立项通知的补充说明
  立项项目名单(附件1、附件2)已直接发至主管部门(单位),如有问题请按相关领域向科技部专业司查询,或与科技评估中心联系。评估中心联系电话:68252484、68252459。




附件:

附件3:2002年科技基础性工作项目任务书.doc
http://www.most.gov.cn/Attach/att_TZTG_147_1.doc
附件4:2002年社会公益研究项目任务书.doc

http://www.most.gov.cn/Attach/att_TZTG_147_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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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1年5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维护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内部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科研秩序,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减少或杜绝事故、案件的发生,保卫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保障安全”的方针,加强内部安全保卫,整顿好内部治安秩序,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和治安管理制度。教育干部、职工、学生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并作为考核、评奖、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条 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保卫处、科,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各单位要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齐保卫干部,情况特殊的单位,可高于这个比例。要为保卫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他们专司其责;保卫处、科要切实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
工作。
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保小组,协助公安保卫机关发动组织群众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第四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和学生的法制教育,认真做好违法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遵纪守法教育、社会主义公德教育、理想前途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对有违法行为和失足的人员,要建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促使
他们逐步向好的方面转化。
第五条 加强对现金、票证的保管。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箱、柜,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财务部门的领导要实施监督,经常检查。
第六条 严格物资仓库和贵重器材的管理。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严格领用、借用、交接手续。加强仓库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 民兵武器弹药由武装部门集中保管,专人负责。武器、弹药应登记造册,分室存放。武器弹药库要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要严格武器、弹药使用手续,不准外借,不准转让、赠送。发现武器、弹药短少,应立即报告、查处。
第八条 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加强安全防火工作,开展安全防火教育,经常检查火源、电源,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必须实行专库保管,专人负责,保证绝对安全。
第九条 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机动车辆要一律在车库或指定区域停放,出入要接受门卫查问,载物出门一律凭有关部门证明。
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驾驶人员要管好车辆,认真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条 俱乐部、集体宿舍、招待所、浴室等场所,要固定专人管理,并分别制定安全公约或制度,共同遵守。对重点、要害部位,要专人负责,勤加检查,严密保卫保密制度,落实保卫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门卫管理和值班巡逻。门卫值班巡逻人员必须适应本职工作,严守岗位。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报;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教育干部、职工严守国家机密,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发现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提请整改,发生事故,奋力抢救,发现险情,及时妥善处理的个人,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井然,无事故、无案件的单位及其领导者,给予表
扬和奖励,并可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
对违犯治安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因工作失职,使国家财产和公共设施遭受损失的;起哄闹事,扰乱内部治安秩序,不听劝阻的;因丧失警惕,不负责任而发生案件或造成事故的;发生案件、事故故意隐瞒的单位领导者,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予以教育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情
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因违犯治安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国家财务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犯者酌情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1年5月7日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省长签署。

第十八条 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2日3日发布的《安微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3年9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1997年8月19日发布的《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励办法》、《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