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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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文办发〔2005〕38号)

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办发[2005]12 号) 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行文化部政务公开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推行政务公开是践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部文化市场、艺术考级管理等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等评奖工作始终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关文化工程严格按程序操作,有关基建工程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我部局级干部任免公示和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调整了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政府网站建设,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文化部政府网站上增加了许多政务公开的内容;我部专门在办公厅设立了新闻信息处,制定了新闻发布的规章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文化工作的新闻信息。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文化行政行为的监督。



当前,我部政务公开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些工作人员政务公开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工作不够落实。这些问题影响了我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实施,不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司局要切实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 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和发展群众的文化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文化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文化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文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所有公开事项,既要充分反映实际情况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按照有关程序,对应当公开的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文化体制改革是我部中心工作之一,必须坚持“两手抓、两加强”。无论是繁荣文化公益事业,还是发展文化产业,都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改革举措,接受群众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更是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无论是行政审批,还是行政许可,无论是文化立法,还是文化行政执法,均要遵循有关的制度和程序。推行政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是使政务公开成为我部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审批程序、方式方法



(一)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我部中心工作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1. 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工作。我部现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7 项,其中文化市场司16 项、教育科技司1 项。具体项目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港澳与内地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港澳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台湾与大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台湾与大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参加本团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审批;进口音像制品审批;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按照《文化部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2. 有关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重要规划、重大工作部署。



3.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的评奖工作。要继续严格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评奖透明度,向社会公开评奖程序、评委身份、评奖结果和评委评语。按照专家、群众、主管人员三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评出的侯选名单在媒体上公示。通过以上程序,确定获奖名单。



4. 重大文化活动的公开情况。如中国艺术节、重大节庆文艺晚会、“三下乡”慰问演出、 “相约北京”联欢活动等。



5. 重大文化工程的评审工作及进展情况。目前我部重大文化工程主要包括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清史篡修工程、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送书下乡工程、中华再造善本工程等。



6. 文化市场监管举报、处理、整改公示工作。



7. 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8. 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确保政府采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



( 二) 政务公开的审批程序



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审批程序如下:



1. 各司局负责确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行政业务事项,并经司局负责人审核后提供给办公厅;



2. 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负责对拟公开的行政业务事项进行审核;



3. 办公厅在审核中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报请部领导审批;认为属于一般事项的,由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审批;



4. 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 三) 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1.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应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我部中心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可征求我部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



2.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文化新闻发布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其宣传方式也比较容易被群众所接受。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由办公厅归口管理,办公厅主任为新闻发言人,根据部长授权,代表文化部对外发布新闻,各司局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凡制定的文化政策法规、作出的重大决定以及实施的重要举措等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要及时准确地向境内外新闻媒体提供文化信息, 及时向新闻界披露重要或突发事件以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为公众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



3. 加强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电子政务是新形势下推行政务公开最权威、最广泛、最快捷的方式和手段。要重点建设文化部政府门户冈站, 主要是:整合文化部系统网上资源, 做好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制订我部网站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我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办公厅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



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 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 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我部政风建设的范畴,定期组织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时间是否高效,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司局的责任。可以将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对政务公开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 严格履行督促检查、行政监察职责。对工作效果不明显、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 限期整改;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侵 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要严肃查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 党组统一领导, 办公厅组织协调,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的要求, 成立文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加强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司局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 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司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司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各司局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司局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齐抓共管, 相互配合,形成推动我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的整体合力。



要加强人员培训、学习交流, 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 不断增强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与此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积极参与我部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文化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



文化部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直属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 参照本《意见》精神, 制定各自推行政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并报办公厅备案。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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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行政领导。

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宗教院校,以及信教群众聚会的简易宗教活动点。
第五条 恢复开放原有的寺观教堂,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须向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举办宗教培训班须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开办宗教院校须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上述申请经批准登记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本规定颁布前,经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凡未履行登记手续须向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培训班,需变更业经批准的登记内容的,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新建寺观教堂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爱国宗教组织的指导下,建立由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徒代表参加的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得进行违反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文物、城镇规划、公安、园林部门的指导,保护该场所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等,并做好治安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改建、重建、扩建寺观教堂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征用寺观教堂及所属碑、塔、墓、围墙、园林和庭院,应与拥有其产权或使用权的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并报省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寺观教堂的维修应报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条以上行为凡涉及文物、城镇规划、园林部门的,应按规定同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寺观教堂的管理机构和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寺观教堂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行业岗点,或进行摆卖、展览等活动。
第十四条 在寺观教堂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须经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同时报文化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寺观教堂的经济收支,应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任何人不得将寺观教堂的收入占为己有。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放的寺观教堂,可以举办招待所、小卖部、饮食部等社会服务业和经营农林牧副业,但必须按政府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宗教职业人员
第十七条 宗教职业人员是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传道,佛教的和尚、尼姑,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以及经县以上爱国宗教组织认可并报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其他以宗教为职业的人员。
第十八条 佛、道教寺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定员。属全国重点寺观的定员人数,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寺观的定员人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定员范围内调入人员须经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院校毕业生,经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可由省、市爱国宗教组织根据需要调配到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工作。
第二十条 宗教职业人员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跨市、县的须经本市、县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到寺观教堂暂住的宗教职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进行反宗教和无神论宣传。
第二十二篥 任何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进行求签、占卜、算命、看相等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宗教职业人员可以根据宗教习惯,在坟场、殡仪馆、医院及教徒家里为教徒举行必要的宗教仪式。
第二十四条 除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外,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传教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宣传品。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学校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由申请登记时经核定的宗教职业人员主持和履行宗教职务;凡接待外来宗教职业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和讲道、讲经,须事先向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报。非宗教职业人员不得履行宗教职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国宗教组织可以派出人员到其所属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凡印制、出版宗教书刊、音像制品,须经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按出版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宗教组织可以在本寺观教堂内出售和分送经批准印制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
第二十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中的宗教徒,可到我省内开放的寺观教堂过宗教生活,但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传教和散发宗教宣传品。
第三十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中的宗教徒,在我国境内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给宗教活动场所的奉献、布施、乜贴、可以接受。
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宗教团体、宗教徒的捐赠,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新建寺观教堂或组织宗教活动的,由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不服从者,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1988年3月23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颅颌面畸形
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是指对先天性的颅颌面畸形、发育性的颅颌面畸形或颅颌面严重复合创伤后继发畸形等进行颅-眶-颌骨切开、复位或整复、植骨及坚固内固定及相关的软组织(包括神经)整复与重建等外科矫正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者整形外科专业诊疗科目,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检查装置和重症监护室。
(三)口腔颌面外科。
开展口腔颌面外科(正颌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整形外科。
开展颅颌面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整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监护病床不少于4张。
2.符合口腔颌面外科、整形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及监护要求。
3.配置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4.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其他科室和设备。
设有检验科、放射科等辅助科室,口腔医院应设有口腔正畸科,具有输血条件以及CT等医学影像图像摄取与处理系统。
(七)有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适应的口腔正畸专业、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或口腔专业。
2.具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颅颌面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经2名以上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具备经过口腔正畸-正颌联合诊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口腔正畸医师。
2.具备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诊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选择由至少2名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术者应由具有本技术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必要时应当与具有相关资质与执业经历的三级医院神经外科、口腔正畸科的医师合作,并共同制订手术方案、术后治疗与护理计划。
(三)术前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各类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病例不少于50例,无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发生,死亡率低于1%。
(七)担任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医师,每年应当完成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病例不少于20例。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与本技术诊疗过程相关的各种人体内植入或手术固定用医用耗材。
2.建立手术医用耗材登记制度,保证手术固定与人体内植入耗材来源可追溯。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手术耗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本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