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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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5月22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的科学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加快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券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并经过归档整理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负责草拟证监会各项档案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指导各派出机构的档案工作。在业务上各派出机构档案部门受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和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派出机构应根据《档案法》第六条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确定相关的部门行使管理职能。

第六条 档案部门以及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加快文档一体化建设,加快文书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

(四)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

(五)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六)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七)按规定向属地档案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各派出机构要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归档制度,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当归档和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期限整理、立卷,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

第八条 各派出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九条 整理归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各派出机构由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并接受档案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会计、审计、基建等专门档案的立卷、归档,按国家档案局和有关专业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档案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进行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三条 各派出机构的档案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库房管理、档案借阅、档案统计、保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必须设置与本单位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库房,购置必备的档案装具和现代化管理设备。库房要坚固安全,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鼠、防光、防尘等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温湿度计、吸尘器、去湿机、空调器等设备。

第十五条 各派出机构要重点保护好永久和长期档案,并按规定向属地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库藏档案的情况,积极主动提供档案。各派出机构档案部门应根据业务和证券市场的需要,编辑各种重要文件汇编、全宗介绍、案例选编、法规汇编、发文汇集等,不断提高档案信息资料的利用水平。

第十七条 借阅、查阅档案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

第十八条 档案利用者应对所借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污损。严禁剪裁、勾画、涂抹档案。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十九条 各派出机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处室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条 销毁档案应通知本单位保密、保卫部门,严格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各派出机构档案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于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按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证监会办公厅和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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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6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沈阳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群众动手,门前三包,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应在爱卫会领导下,加强对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每年四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每周末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卫生清扫日。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按照国家、省、市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单位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第九条 沈阳市辖区内的所有沿街单位,都应遵守《沈阳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应做好除四害工作,综合防治措施健全,消除四害孳生场所,并做到室内外环境整洁。外环境无乱堆乱放,无垃圾积存,垃圾应密闭收集。居民区无违章建筑,庭院甬道无凸凹破损。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各县(市)应参照全国城市卫生检查标准,开展创建卫生县城活动。乡镇所在地应参照城市卫生标准要求,搞好卫生建设工作。村屯应做到街平路直,禽畜无散养,路边无柴堆、粪堆、土堆,主要街路路边应绿化。
第十三条 农村应加强改水改厕工作。改水工作须按全市改水计划完成,改水受益人口数量应达到全市计划要求。农村水厂应有卫生防护,周围50米内无污染源,应定期检测水质。
村屯厕所应做到有棚有盖、有围档,不渗不漏、无蝇蛆,实施粪便无害化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遵守市政府“卫生五不准”的规定,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市)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街道、乡(镇)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四害综合防治措施不健全、有乱堆乱放杂物、积存垃圾、四害孳生场所、四害密度和室内外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及饲养宠物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的单位和居民,由各级爱卫会按照管辖权限,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禽畜散养、路边乱堆柴堆、粪堆、土堆的乡镇(村屯),由各级爱卫会按照管辖权限,对责任者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各级爱卫会按照管辖权限,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罚没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检查人员应加强自身素质建设,秉公执法。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清除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各委员部门应在爱卫会领导下,加强对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传染病的防治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工作,并搞好四害密度监测。
(二)城建部门应搞好环卫市政基础设施的配置、管理及四害消杀工作。有计划地解决好水冲公厕、城市垃圾和粪便的处理工作。
(三)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废气、污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的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四)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和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场内的环境卫生、除四害及设施管理,由主办部门负责。
(五)建工部门负责城市施工现场的卫生和除四害等项工作的管理。
(六)房管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并搞好绿化美化、四害防治等项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一环十线、五十一条街路、重点地区的公共交通设施卫生,做好清理违章占道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园所卫生工作的管理,加强健康教育工作。
(九)粮食部门负责粮库、粮站等所属单位的卫生工作。
(十)交通部门负责客运站点和公交车辆的卫生工作。



1999年7月26日
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来,理论和实务领域日益倚重“缓刑”作为“宽缓”的重要路径予以探讨、完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以社区矫正作为缓刑执行的制度化形式,缓刑执行从主体、方式到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专业化和制度化增强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的制度价值,缓刑适用应该以此为契机作出刑罚配置意义上的优化和完善,探索适宜、利于我国刑事法治进程的司法模式。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我国缓刑制度从形似的角度应该更贴近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制度,不附加专门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后现代的社区刑罚制度,典型的适用对象是由于自身原因而在行为模式上需要监管、矫正的失范人群。在美国缓刑(probation)制度中,缓刑既是一种刑罚方法,又是一种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作为刑罚方法的缓刑是这种非监禁制度在美国的最早形态,这种限制自由的监督考验状态即刑罚本身,更接近我国的管制刑;而作为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时则是现在为美国许多州所采纳的“社区矫正”。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罚方式,社区刑罚具有避免短期监禁刑弊端、节约司法成本、有助犯罪人社会化等方面的优势,不仅在美国,也在世界其他国家得到广泛运用,并形成世界范围的刑罚社会化浪潮。但我国现行缓刑制度的肇始并非是如英、美或者法国、比利时那样,是现代化国家面临的刑罚相对失效的情况而做出的刑罚方式探索,而是在新中国的建立初期,对一部分罪行相对较轻并且从犯罪类型上可排除再犯及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从利于生产、生活的角度出发,对其在法律层面给予否定评价的同时以不剥夺人身自由为一般情况的一种政策性较强的刑罚制度,包含着“以观后效”的司法策略。

探讨我国的缓刑适用,还要注意关于犯罪成立的问题。我国刑法典中犯罪定义包含定量因素。缓刑之所以在英美国家受到普遍的欢迎并保持较高的适用率,不能忽视的原因是大量“轻罪”的存在,这种“轻罪”并非我们在我国刑法框架内讨论的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而是在没有数额、情节犯的制度下,比如酗酒、超速驾驶、家庭成员之间的不恰当肢体接触等都是“有罪”的刑事语境中,这样的行为被称为“轻罪”。这还意味着,一系列相关的犯罪统计数据含义也相去甚远:比如,在这些国家的犯罪案件统计中,相关统计结论给出被判处“缓刑”并正在接受“社区矫正”人数大大多于监狱服刑人数时,实际上包含了我国的治安处罚、人民调解等诸多非刑事处理案件。

在我国缓刑制度的设计初衷和入罪条件限制的具体情况下,社区矫正这一制度有效针对的失范人群在我国的惩罚性制度框架内,并没有完全进入缓刑规制的范围,同时,可能被判处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行为人,比如大量的过失类型犯罪人、法定犯犯罪人,他们的矫正必要性和效果有待我国的司法实践检验、探索。缓刑并不是非监禁与矫正的简单相加,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模式的缓刑,更倚重市民社会的成熟发展,需要司法人员的实践智慧和经验和捋顺的罪错与惩罚体制的一体化模式。正如自由刑渐次取代肉体刑的刑罚进化规律,我们有理由相信非监禁刑罚方式会在这一进化过程中,在不同国家的法治进程中、人文和历史土壤中,在各自适宜的时候得到历史和社会的选择。之后刑法修正案(八)缓刑的良好过渡和相关的刑罚效应各界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