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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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


海洋档案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29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海洋档案在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档案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海洋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从事海洋的管理、科研调查、资源开发、公益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以及海洋部门党政工作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及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原始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海洋档案是各项海洋工作活动的记录和凭证,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档案工作是海洋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海洋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列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

第四条 海洋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系统各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

第五条 档案设备和业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的年度计划。


第二章 海洋档案工作机构、职责、人员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设立档案综合管理部门、海洋档案馆,业务上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国家海洋局分局设立档案馆,其它直属单位设立综合档案室,业务上受国家海洋局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档案工作机构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设立档案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各级海洋档案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海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订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四)对本单位各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综合管理本单位全部档案,搞好档案的接收、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齐配好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人员或科技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条件和标准选配,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的安全,并积极做好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海洋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洋工作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制度,把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对部门和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的各种载体记录,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立卷,并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海洋档案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工作计划,与各项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即布置工作时,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预立卷要求,检查工作进度时,应同时检查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总结验收工作时,应当首先检查验收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没有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的海洋调查、科研项目等,不能视为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海洋调查、科研项目的鉴定及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重大仪器设备的开箱等验收时,应当通知本单位或上一级档案部门参加。档案部门协同主持单位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重要文件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应当及时补齐。否则不予通过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 海洋档案立卷归档总的技术要求,分别按照《国家海洋局系统机关档案业务规范》、《海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范》、《海洋调查观(监)测档案业务规范》执行。地方海洋工作部门可商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参照执行上述三个业务规范。

第十五条 书稿、教学、人事、会计等各种专门档案均应按照相应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召开全国(全局)性的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或通知档案部门到会)负责收集、整理会议文件材料并立卷归档。参加国内外重要会议或学术活动带回的文件材料,由当事人负责立卷,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之前,应首先清理经办的各种文件材料。凡是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立卷向档案部门归档,不得私自带走或擅自销毁处理。单位撤销或合并时要整理好档案,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向接收单位移交。


第四章 海洋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档案库房,并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具备良好的防护条件,保证全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九条 海洋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案卷的保管期限由组卷人根据保管期限表提出,检查人审定,基本原则是:凡具有重要凭证和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凡在16—5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长期保存;凡在15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短期保存。

其它各种专门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各专门档案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规定做好对库存档案的鉴定审核和统计报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档案全宗分类方案进行档案的分类标引和排架,组织馆藏。


第五章 海洋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档案馆(室)应将入库的档案及时整理、编目,制作多种检索工具,或采用其它先进手段,及时有效地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档案馆(室)应采用多种形式和媒介积极开发档案信息,为本单位和社会提供更多的海洋档案信息,让海洋档案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外提供档案材料和编研成果,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做好编号、登记和信息反馈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利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海洋档案及其编研成果,一般不得向外国人或外国机构提供,必须对外提供时,应按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并报海洋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海洋档案馆为社会提供档案利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海洋档案工作中,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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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经中央领导批准,现将《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doc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 行)


2012年2月

简要说明


1.测评体系构成:分为省(区、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以下简称党委政府版)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以下简称高校版)。
2.测评对象:党委政府版主要用于测试省(区、市)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高校版主要用于测试高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
3.结构:党委政府版包括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高校版包括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
4.数据采集方法: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两种方法。材料审核以测评年度前两年的材料为主,各类数据取测评年度前两年的平均值。实地考察采取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
5.测评结果:采用“状态描述法”,以A、B、C、D描述测评结果,分别对应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省(区、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测评标准 测评方式
1.组织领导 1.1领导体制 1.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心重视,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每年召开相关工作协调会
2.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并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有工作部署和考核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1.2工作机制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有党委政府领导联系高校工作机制,党委政府领导每年深入高校作形势政策报告≥5人次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工作,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调研和督查
4.定期开展所在地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条件保障 2.1制度保障 1.有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意见
2.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实施意见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2队伍保障 1.有组织、人事、教育等党政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文件和措施
2.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核定落实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
3.对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4.落实高校辅导员相应职级、职数
5.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6.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境内外培训,有实施队伍轮训的规划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3经费保障 1.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标准的为A;不符合的为D
3.社会环境 3.1文化建设与舆论氛围 1.有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宣传舆论氛围的措施,及时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典型的宣传
2.推出有益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形成高雅艺术进校园的机制,每年集中开展文化市场的专项治理
3.加强对当地主流媒体的监管,弘扬主流意识文化
4.依法加强对各类网站的管理,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
5.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扎实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推动形成优良学术风气 1、3、5材料审核,2、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地 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对大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免费开放
2.支持并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基地
3.支持并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3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1.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专门机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工作有专项部署
2.每半年排查一次学校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3. 打击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及时处理各类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4.学校及周边200米内无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和无证经营摊点等 2、3材料审核,1、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统筹协调 4.1课堂教学 1.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2.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的培训培养和管理,每年按要求开展骨干教师研修
3.制定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的措施,明确教师的育人职责与要求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2课堂外思想政治教育 1.支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纳入当地文化建设总体规划
2.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推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机制化
3.积极推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拓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途径和手段
4.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建设,建立高校与专业卫生机构之间大学生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治疗的转介机制
5.建立资助育人机制,宣传表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表彰基层建功立业先进典型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3党团工作 1.定期召开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2.定期召开高校共青团工作专题工作会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4科学研究 1.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其六个二级学科的具体发展规划
2.有省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并经常性开展工作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列入各级 社科(哲学社会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规划
4.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测评结果 根据以上12项二级指标获得A的总数(用X表示),得出测评结果:
X≥10,二级指标无C或D,结论为A;X≥8,且二级指标无D,结论为B;X≥6,结论为C;其余情形为D

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测评标准 测评方式
1.组织领导 1.1工作定位与思路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2.“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具体体现
3.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明确思路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1.2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1.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
2.学校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评估
3.有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办法
4.学校有关部门有明确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责并完成相应任务
5.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分别到堂听思想政治理论课≥4学时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队伍建设 2.1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队伍 1.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组织、协调、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明确要求
2.每年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履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有考核
3.对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党课团课等教学有具体管理措施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2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队伍 1.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 ,专任教师按不低于师生1:400的比例配备
2.鼓励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
3.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岗位的比例不低于学校重点学科高级岗位设置的平均水平,且不得挪作他用
4.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注重考核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
5.按照要求选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全国和省(区、市)培训、研修,每学年至少安排1/4专任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
6.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表彰纳入学校各类教师表彰体系中,并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确定一定比例,进行统一表彰 1、2、3、5、6材料审核,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3辅导员、班主任队伍 1.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研究生配备有专职辅导员
2.每个班级配有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
3.对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4.落实辅导员相应职级、职数和待遇
5.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开展队伍轮训,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6.有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并纳入教师表彰体系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思想政治理论课 3.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 1.独立设置直属学校领导的、与学校其他二级院(系)行政同级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二级机构,并配齐机构主要负责人
2.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学校重点课程建设,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同时应作为重点学科建设
3.落实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规定课程和学分及对应的课堂教学学时
4.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统编教材
5.实践教学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计划,建有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覆盖大多数学生
6.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专项课题 1、2、4、6材料审核,3、5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2形势与政策教育 1.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
2.落实规定的课时和学分
3.制定并落实形势与政策课集体备课制度
4.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校外专家学者、校级领导为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的制度并有效实施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课堂外思想政治教育 4.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 1.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宣传教育
2.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以及党史宣传教育
3.利用重要节庆日、重大事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时代精神教育
4.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2实践育人 1.将实践育人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
2.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育人基地
3.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年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4.支持、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
5.开展国防宣传教育,将军事训练纳入必修课
6.及时表彰宣传实践育人先进典型,定期召开实践育人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 1、3、4、5、6材料审核,2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3校园文化建设 1.有校园文化建设总体规划,有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并加强校园统一标识建设
2.有校训、校徽、校史陈列馆(室)
3.有加强科学道德和校风学风建设的措施,并开展督查工作
4.结合传统节庆日、重大事件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5.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及生活园区文化活动
6.努力开展校园文化创新,打造活动品牌 3、4、5、6材料审核,1、2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4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1.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总体规划
2.建有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积极推进大学生网络社区建设,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有专门的网络用户归口管理部门,有完善的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机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有校园网站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用户上网实名注册 1材料审核,2、3、4材料审核与网络考察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5 心理健康教育 1.有校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场所
2.按师生比不低于1:5000的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且不少于2名
3.有用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专项经费
4.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形成系列课程体系
5.建立有校、院(系)、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有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
6.每年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在校学生建有心理健康档案
7.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2、3、4、6、7材料审核,1、5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七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四至五项为B;符合其中四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6资助育人 1.有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达到学校事业收入的4% ,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3.建立资助育人机制,宣传表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3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7就业创业教育 1.有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或选修课
3.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表彰基层建功立业先进典型 2、3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8党团组织建设 1.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本科学生高年级和研究生有党支部
2.建立党校、团校,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学生党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3.校级团组织独立设置,院(系)、班级团学组织健全
4.按规定发展学生党员,开展党团组织生活
5.按规定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
6.有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配备社团指导老师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条件保障 5.1学生教育活动设施建设 1.建有专门的学生活动用房,有完善 的活动设施并得到充分利用
2.学生宿舍楼或生活园区设有学生党团活动室 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二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2经费投入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 设立专门预算科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占学校上一年度政府拨给的事业费和收缴的学生培养费或学杂费总收入比例应逐年增长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二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的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3科学研究 1.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和课改课题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标准的为A;不符合为D
6.育人环境 6.1校园安全稳定 1.有维护安全稳定的综合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预案
2.有校园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等审批制度
3.按需要设置校园安全标识,校园安全通道畅通
4.有抵御和防范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的措施和办法
5.有抵御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学校进行渗透和破坏的措施和办法
6.有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
7.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8.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 1、2、4、5、6、7材料审核,3实地考察,8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第八项为一票否决,有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为D;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五至六项为A;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三至四项为B;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6.2家庭与社会参与 1.学校建立并落实与学生家长联系的制度
2.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
3.学校与社区有合作育人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合作育人活动 1、2材料审核,3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测评结果 根据以上20项二级指标获得A的总数(用X表示),得出测评结果:
X≥15,二级指标无C或D,结论为A;X≥12,且二级指标无D,结论为B;X≥10,结论为C;其余情形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