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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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确保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各项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四日

         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

  经省政府批准,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兰洽会”)于2005年7月6—9日在兰州市举办,为做好本届兰洽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抓项目”的战略部署,坚持“开放、开发、合作、发展”的主题,按照政府主办、社会参与、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兰洽会搭建平台,积极有效地开展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把兰洽会办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投资贸易洽谈盛会。

  二、组织形式
  支持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台办。
  主办单位: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天津市政府、重庆市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山东省政府、陕西省政府、青海省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甘肃省政府。
  协办单位:中科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企业投资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香港贸发局、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工业总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日中经济协会、日本贸易振兴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韩国贸易协会、泰国中华总商会、埃及中国联合商务理事会、新加坡中华总商会。
  承办单位:甘肃省政府、兰州市政府。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成立由各支持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兰洽会领导委员会。甘肃省设立兰洽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各项工作。组委会建立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领导担任秘书长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组委会下设大会办公室、接待办公室、安保办公室、卫生安全办公室、新闻中心。
  大会办公室是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处理大会日常事务,协调落实组委会各项决定;负责文秘、会务、财务、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展馆的总体规划设计、展位分配与销售、场馆公共部分布展、广告宣传以及展馆现场管理;负责经贸项目的汇总、投资洽谈、集中签约和投资贸易促进活动的组织工作等;负责与各联办、协办单位和组委会内部各单位的联络协调以及重要客商邀请的衔接等工作。
  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中央各有关部委、参会各省市区代表团及国内外重要客商;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会期活动的衔接工作。
  安保办公室主要负责重要来宾、各地客商驻地、展馆及重大活动的消防、治安保卫、交通保障等工作。
  卫生安全办公室负责制定卫生保障预案,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卫生安全各项措施。
  大会新闻中心主要负责兰洽会大型宣传活动及节会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包括到会国内外记者的邀请、接待及活动安排等。
  各专业展会和文化旅游活动,由各承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组织筹备机构。

  四、主要活动内容
  本届兰洽会按照“突出企业,突出项目,突出洽谈”的原则,以投资洽谈为中心,主要开展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期间还将举办“友好合作与甘肃发展”主题论坛和各个专业展会,并开展一系列文化旅游活动,力求在活动内容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体现兰洽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提升兰洽会在国内外展会中的地位。主要活动内容:
  (一)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设立投资洽谈区,邀请一批国内外有影响的企业集团、投资商、投资中介机构参加,以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企业产权交易、科技成果转让、文化旅游开发、农业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为重点进行项目宣传推介和贸易洽谈。设立商品贸易区,重点邀请国内外知名生产商、供应商、商贸流通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参加,进行名优新特产品展销和企业形象宣传,开展商贸合作洽谈和大宗商品的采购、订购活动。投资洽谈区和商品贸易区均设在兰州黄河国际博览中心。
  (二)“友好合作与甘肃发展”主题论坛。以“项目投资与区域可持续发展”为主题,邀请政府部门权威人士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发表演讲,介绍有关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思路。
  (三)文化旅游活动。以敦煌文化、伏羲文化、黄河文化为主线,开展系列文化旅游产品研讨、推介、交易和观光活动。
  (四)专业展会。依托甘肃的区位和资源优势,继续开设产权交易分会场,举办汽车、机械产品展销会,建筑材料展销会,文化旅游产品博览交易会等专业展会。

  五、招展组展工作
  投资洽谈区和商品贸易区由组委会大会办公室面向全国直接招展。展位采取分段、分区标价销售的办法,由组委会统一配售给各参会省市区代表团和参展单位。其中:投资洽谈区只进行展示、宣传、洽谈活动,不搭建标准展位,只提供空地,由各参展团自行设计布展;商品贸易区既可开展商品采购洽谈也可进行商品交易,按照3米×3米的标准展位布展。
  省内各市州、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入投资洽谈区布展洽谈,应向大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大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以充分体现甘肃的特色和优势。专业展会(分会场)的招商招展工作在组委会的指导下,由各承办单位负责。
  
  六、会务服务工作
  (一)新闻宣传。组委会通过国内外重要新闻媒体对本届兰洽会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甘肃招商网(兰洽会网站)届时进行项目推介、企业宣传、产品展示和信息交流,开展网上项目对接预约,并举行以贸易促进、商品展销为重点的“网上贸易洽谈会”。组委会还可为参会代表团安排各类宣传推介活动,提供新闻发布会会场,并组织有关媒体和新闻单位参加。
  (二)冠名及广告。兰洽会期间的各项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文化旅游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统一由组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冠名权,实行有偿冠名。社会上自行组织并以兰洽会冠名的各类经营性活动,须经组委会批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冠名费。组委会可以有偿服务的方式统一安排参会企事业单位在会刊、甘肃招商网(兰洽会网站)、各类证件、会场内外、兰州市主要街区进行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
  (三)食宿交通。大会推荐若干宾馆饭店,为参会代表提供优质食宿服务,协助各省市区代表团联系和安排会议期间的工作用车、预订返程飞机票、火车票。
  (四)旅游接待。大会推荐甘肃省部分重点旅行社为各省市区代表团服务。
  (五)安全保卫及卫生安全。组委会安全保卫和卫生安全办公室,专门负责大会会场、活动场所及各省市区代表团和参会客商集中驻地的安全保卫和卫生安全工作。

  七、筹备工作进度安排
  3月份,开展客商邀请和项目推介工作;召开全省筹备工作会议;召开全国联络员会议;筹划会期重大活动;制定各专项工作制度、办法。
  4月份,确定会期重大活动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参展单位及参会宾客。
  5月份,组建组委会各工作机构;制定接待、安全保卫、卫生安全等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开幕式、文艺演出等重大活动方案;跟踪落实参会宾客和签约项目。
  6月上旬,落实会期重大活动有关事宜;落实出席开幕式及重大活动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宾客;落实各指定接待单位;落实各指定接待宾馆、旅行社。
  6月中旬,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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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4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 行)
 

 

(省劳动保障厅 2002年8月29日)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人员因长期患慢性病或患大病、重病、特殊病等情况时,个人支付的医 疗费数额较大,给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的问题,根据《吉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省直参保 人员)。

  第三条 省直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在一个年度内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长期患慢性病或患大病、重病、特殊病时 ,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 难时获得的资金帮助。

  第四条 省直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从上年度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结余中划入65%;

  (二)省直医疗救助资金的利息;

  (三)社会捐助资金和其他可用资金。

  第五条 省直医疗救助资金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筹集,设立 专户管理使用。

  第六条 省直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原则上按照省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直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原则上应符合《吉林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所规定的范围。

  第八条 省直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

  (一)在一个年度内,对门诊医疗费超过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 额,个人负担有较大困难的,给予一定救助。(二)在一个年度内,对住院 医疗费超过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有较大 困难的,给予一定救助。

  第九条 因单位未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参保人员享受不到公 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个人负担有较大困难的,应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 救助。

  第十条 医疗救助的申报与审批程序:(一)医疗救助申报审批工作 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二)每年1月份由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 本人或遗属提出上年度医疗救助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评议确认后上报 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上报时要附有参保人员本人就医时个人负担的有 关凭证材料或复印件以及单位确认意见)。上报截止期为每年1月底。 (三)每年2月份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汇总申报情况,按资金筹集状况 提出年度医疗救助意见,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核定,报省政府批准。(四 )每年3月底以前,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每个被救助 人。

  第十一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每年将省直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 况向省医疗保险制度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省 直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虚报、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的参保人员,一经查实, 将收回冒领的资金并通报省直各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增强,诉讼已经成为民众面对纠纷的首要选择。这几年不断吸引公众眼球的“一毛钱诉讼”、“一元钱官司”层出不穷。面对这些诉讼,如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则司法成本过高,诉讼效率过低,人民群众不满意,人民法官也喊累。在此背景下,建立一种简易、快捷、低廉、高效的小额速裁程序,不但有利于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小额速裁程序的基本情况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兴宁区法院的小额速裁庭于2011年9月1日成立,至2012年6月30日,共受理小额速裁案件162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合同类91件,权属类13件,婚姻家庭类58件,其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59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15件,赠与合同纠纷7件,借款合同纠纷5件,租赁合同纠纷3件,信用卡纠纷1件,民间借贷纠纷1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12件,确认所有权纠纷1件,离婚纠纷32件,继承纠纷17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3件,分家析产纠纷1件,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1件,法定继承4件。上述案件中诉讼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有93件,1万至5万元的有69件。上述案件调解结案157件,撤诉1件,判决4件。

  二、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

  (1)诉讼过程简易高效。案件类型的简单和法律关系的单一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无需复杂性,该程序的审理过程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单,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即可适用小额速裁,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在通知开庭的方式上,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地点可选择在法庭、调解室,也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处进行。结案形式上,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可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不必另行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判决结案的,最迟在宣判后三日内送达。

  (2)诉讼方式方便灵活。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也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询问证人,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以准许。在审理过程中,为体现快捷和高效,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可以结合进行,灵活掌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审结,逾期未结的,即转普通程序审理。

  (3)诉讼结果异议便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异议不成立,应在三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应撤销原判决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未在十日内提出申请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优先执行,上述程序的设定有效提升了小额速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

  (4)诉讼成本低廉。小额、简单的案件由于标的金额小,涉及当事人利益不大,当事人往往倾向于以较小的成本,迅速地解决纠纷,因此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就是通过独任审理、压缩审限、简化程序、限制上诉、降低诉讼费用等方式减少当事人精力或资金投入,使之具有成本低廉性特征。目前,根据现行《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精神,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确定为50元/件。

  三、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1)小额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特定。按规定小额速裁程序在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据统计,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兴宁区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有649件,数量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序上限定了该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范围。该院在立案审查时只能从上述案件中筛选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2)虽然小额速裁程序简便,实行一裁终局,收费低廉,但在适用该程序审理时却受到被告同意适用这一硬性条件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项工作的开展。原则上,兴宁区法院立案法官对原告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会建议当事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一般情况下,原告一方出于速裁的优势和特点考虑,往往都同意适用此程序;而多数被告方则出于一裁终局的原因对小额速裁程序认同度较低,大都不同意适用此程序,由此导致除双方一致同意调解的案件外,法院启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少之又少。截止6月30日,兴宁区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162件,占符合条件的案件总数的24.96%,不到三成。

  (3)原告起诉时避重就轻,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书写诉状及提交证据材料,而被告在法官向其征求意见时也表态愿意调解,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给立案法官造成双方权利义务较明确的一个假象,在调解没有结果时,被告又对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法院不适合再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在一定上也影响试点工作的开展。

  四、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小额速裁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创新举措,仍亟待不断地研究和完善,尤其是其一裁终局的程序性特征与民事诉讼的立法旨意不尽相符的问题,且小额速裁需要通过立法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使法官适用此程序有法可依。

  (二)加强小额速裁的宣传力度。立案大厅的导诉台和立案审查、答疑窗口加强了对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引导工作,同时通过制作宣传栏、发放小额速裁指南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展示小额速裁便捷高效的优点,争取当事人对小额速裁工作的认同,并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三)充分赋予和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从程序选择、举证质证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加强释明和引导,制作《小额速裁程序确认书》,书面提示小额速裁程序的核心内容。在程序设置上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对达成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合意的当事人,要求在确认书上签名,以提升其对实体裁判结果的认同度。

  (四)继续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速裁法官在初步审阅案件材料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不限时间、地点,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灵活、便捷的方式主持调解,在查明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抓住矛盾焦点,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和意见。多数案件的审结做到了当天立、审、调,有条件的还实现了当天履行完毕,这样的审判速度让速裁调解被当事人称为“一日法庭”。

  (五)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及时了解、收集小额速裁工作开展情况。由于小额速裁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先例可循,因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困难及问题。为及时了解工作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并及时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如实向上级法院反馈。

  (作者单位: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