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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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06〕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蚌埠市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第6号令)、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6号令)的通知》(皖人发〔2006〕8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进行。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管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并申报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身体检查;
(七)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向市人事局报批招聘结果;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计划招聘制度。市辖各区、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两次(1月底、7月底)向市人事局申报招聘计划,市人事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局核准。
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招聘方式等。
第十一条 县、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
第十二条 招聘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招聘计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操作程序、招聘办法、工作纪律等,经市人事局审定后施行。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和收费标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报名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报名人员。
第十五条 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比例。当同一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没有形成竞争比例时,取消该岗位的招聘或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测试成绩可按一定权重合成,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对象。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因保密不宜公开招聘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经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体检必须在县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相应的体检标准进行,由负责招聘工作的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聘用。
第二十三条 经招聘工作领导组织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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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及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的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及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发挥现有科技人员作用,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 生产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科技服务, 并列为本单位内容进行管理。
  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承包科技项目,对承包人可从项目纯收入中,按15%以 上的比例提取劳务报酬。
  第四条 科技人员研制开发的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 定,可作为注册资金或资本金。
  第五条 对科技人员引进或研制填补市内空白的技术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和资 金扶持;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以贷款期限确定贴息期限,给予2年之内的贷款贴息照顾。
  第六条 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资金资助,市政府每年拿出10万元作为技术带头人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进行科研、购置设备。
  第七条 设立市政府特贴奖,全市每3年评定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 认定,报市政府审批。特贴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贴3年,标准每月100元。
  (二)在子女升入本市重点高中时,给予加5分照顾,子女就业劳动部门要优先 安排。
  (三)对具有一定领导素质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提拨到领导岗位 。
  (四)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夫妻两地分居者,配偶及子女落户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配偶是在职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动并安排工作。
  (五)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选 为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高其政治 待遇。
   第八条 设立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
  (一)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条件: 凡量重大科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年增利税总额在300万元以 上的;种植业的科技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新增效益在2000万元以上的; 养殖业新增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必须附有当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二)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标准: 新增利税(实缴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新增利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奖励20万元;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对获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奖励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 一套。
  (四)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由市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评委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科技人员在我市从事科技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有关 部门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申报、鉴定、评奖,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帐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计提交际应酬费。



199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