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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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的通知


国科发农字〔2006〕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发挥科技进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强大支撑作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参照实施。

附件: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和社会共识,科技进步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基础而长效的作用。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本行动方案。

一、新农村建设及其科技需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新农村建设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道路。实现科学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培养新型农民、提高生活质量、完善治理机制等方面的要求十分迫切,对科技提出了全面的需求。

1.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定增产,保障粮食安全,对科技提出了巨大需求。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生产出现重大转机,粮食总产和单产均创历史新高。但总体而言,提高我国粮食单产和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仍将十分艰巨,必须依靠科技的进步。

2.调整农业结构,延长农业产业链,优化产业链收益分配,发展现代农业,对科技提出了巨大需求。我国农业进入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突破资源和环境制约,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农民参与产业链中后端和价值链高端收益分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迫切要求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发展农村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培养新型农民,增加农民收入,对科技提出了巨大需求。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连续以较大幅度增长。发展农村新产业、培育新型农民和新型服务体系,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迫切需要科技支撑。

4.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对科技提出了巨大需求。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是制约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突破社会事业和生活环境的制约、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迫切需要科技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总体要求,以新农村建设统领农村科技工作,主要面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改善生态等目标,围绕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农村社区、城镇化等重点,以人才进村、知识下乡,用技术链延伸带动产业链、价值链延伸,提高农民自主增收能力和新农村自主发展能力,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等为主要内容,推动科技进村入户,加速农村科技进步,优化农村科技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继承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针对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发展农村科技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面向长远和解决急需相结合。面向中长期发展需要,系统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技术支撑体系。立足当前实际需要,把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群众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综合考虑各地的特色和差异,及时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

2.坚持技术创新和集成应用相结合。围绕前瞻需求,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针对迫切需要,注重技术本身和技术整合方案的可操作性与经济可行性,加速工业科技农业化和城市科技农村化,加强技术集成应用。

3.坚持以机制创新调动各方面力量。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主导相结合,在强化政府支持基础上,加强机制创新,激励广大农民、科技人员、农村企业、中介机构等力量广泛参与新农村建设科技开发。

三、发展要求和发展部署

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历史任务的需要,迫切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村科技工作的发展部署。

1.以新农村建设统领农村科技工作。建设创新型国家,农村是薄弱环节。坚持以新农村建设统领农村科技工作,高位嫁接、重心下移,全面加强农村科技创新。一方面应面向农村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从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中筛选科研课题,进一步加强农村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储备,实现科技与农村发展的高位嫁接;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推动农村科技发展重心的下移,切实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实现科技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结合。

2.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全面科技支撑作为新阶段农村科技工作的根本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应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发挥支撑作用,迫切要求加强技术的集成创新和广泛应用,把科技要素植入农村。发挥引领作用,迫切要求加强新农村建设关键技术开发。我国农村幅员广阔,人口数量多,发展相对滞后且不平衡,迫切要求农村科技工作按照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整体部署,把集成创新、支撑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走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科技发展道路。

3.发挥好农民在科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企业在农村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一是发挥好农民在科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农民是农村科技的需求主体、应用主体,农村科技发展要尊重农民意愿,把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农民应用科技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二是发挥企业在农村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是加大农村科技开发投入、持续提高农村科技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这迫切要求发展农村科技型企业。

4.强化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技的统筹。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现代工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技术应用于农业,城镇资源和要素向农村转移,城市社会文明向农村辐射具有广阔的空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发展应切实体现统筹的观点,强化城市与乡村科技发展的统筹,工业与农业科技发展的统筹,农村经济与社会科技发展的统筹;要在城乡、工农、经济与社会科技整体发展的层面上部署农村科技工作,降低农村科技发展的成本,实现农村科技的跨越发展。

5.优化农村科技发展布局。一是优化区域布局。发展若干分布合理、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农工贸和社会发展综合开发技术集聚区、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技术集聚区、资源型产业技术和生态技术集聚区、传统产业升级技术集聚区等。二是优化行业布局,促进农、林、牧、渔、农村新兴产业、水利、环保、气象等科技的协调发展。三是优化发展内容布局。实现产前、产中、产后技术的统筹部署以及生产、生活、生态科技的统筹部署。

6.深化农村科技创新、农村科技发展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一是深化科技创新。针对农村发展的制约因素,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产业链的延伸、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等提供支撑和引领。二是深化机制创新。更加注重科技特派员制度、农业专家大院模式、农业科技服务110模式等创新机制的培育、示范和推广,动员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用机制创新带动技术创新。三是深化管理创新。更加注重宏观管理,注重调动部门、地方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优势力量和资源。

四、发展目标和主要举措

(一)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促进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使农村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等提供有效引领和有力支撑,为把我国建成农业和农村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具体目标:

——强化关键技术开发。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形成一批专利和技术标准,培养一支农村科技研发人才队伍,完善农村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显著提高农村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农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挥科技的引领作用。

——强化技术集成应用。加强新农村建设技术的综合集成,开发一批成套技术和设备,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农村社区和城镇化等技术支撑体系。

——强化技术转化和推广。转化应用一批成熟、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农业科技贡献率提高5个百分点,为粮食单产年均增长达到1%以上、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50-60%、生物质利用率较大幅度提高、农村产业发展、生态改善和资源节约等提供科技支撑。

——强化技术综合示范。引导建设3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使示范村社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产业结构较为合理、农民收入较大幅度增加。引导建设2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紧密结合,引导建设1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

(二)主要举措

从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农村社区、城镇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农村科技服务发展、新型农民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示范等方面,重点推动八项举措。

1.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以技术集成促进技术创新,以转化示范带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高新技术提升我国农业现代化,显著增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储备能力,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等粮食专项工程,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水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支撑。粮食丰产科技工程要重点立足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三大平原,主攻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作物,集成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示范推广三条路线,大力开展粮食丰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以863计划、973计划等为依托,发展农业高技术,提高农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先发展农业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抢占国际农业高技术领域的制高点,优先考虑农业重大理论、重要过程和重要作用机理等研究。农业863计划突出分子农业、数字农业、环控农业、工程农业、精细加工农业等重点内容。

——以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为依托,开发现代农业关键技术。优先考虑对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有重要作用的技术,重点攻克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技术。突出优质、高产、抗逆动植物新品种定向培育,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深加工、储运和物流,农产品安全生产与清洁农业,农村特产资源开发,现代农业装备与设施,水土资源高效利用与地力培育等内容。

——发展好农业科技园区等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加速现代农业技术的扩散。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深加工技术、无污染生产资料开发和应用技术、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技术、标准化生产与质量分级技术、信息技术等为重点,强化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引进与组装集成,提升园区的科技服务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加强现代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的示范与推广。

2.引导科技植入农村经济,培育农村新兴产业

以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科技扶贫等的实施为主要平台,遵循循环经济发展理念,面向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拓宽农民就业增收空间,以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为重点,以科技成果的集成应用为切入点,培育农村新兴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

——推进农村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科技开发,培育一批农村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产业。面向提高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围绕农林生物质的资源化利用、农村循环经济的示范发展、农林生态的恢复与重建、农村水环境的治理等,大力开展农村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科技开发与应用。

——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跟踪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推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延长农业产业链。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加强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深入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以“一县一业、一乡一品、一民一技”为方向,培育一批农村资源型特色产业,促进农村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优选一批具有相对特色、处在发展期和有一定发展前景及带动作用的产业,支持其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带动一批农村资源型特色产业的发育和发展。

——发展一批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产业带,引导形成产业集群,促进农村产业和区域发展布局的优化。支持一批产业领域集中、关联产业密集、终端产品市场份额较大、企业数量较多、龙头企业作用明显、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有良好的政策和人才环境的县市级区域,发展星火技术密集区。以跨地市区域为重点,支持以省为单位,引导建设一批星火产业带。密集区和产业带的建设应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基础。

——以特色优势产业的培育为主要内容,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科技扶贫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以井冈山、大别山、陕北老区为重点,推动老区人民依靠科技脱贫致富。以黔西南州、四川巴中等为重点,发展一批“星火计划、科技扶贫试验区”。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等多方面力量的智力和人才优势,积极探索科技扶贫开发的新模式、新机制。面向全国贫困地区,进行科技扶贫开发指导。

3.加强农村社区科技开发,引领现代农村社区发展

针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生活环境相对较差等问题,以农村社区为集成平台,统筹城镇建设科技与农村社区科技的发展,大力推进农村社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提供支撑。优先发展以下技术:

——以饮水安全、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利用为重点的农村社区生活环境综合整治技术。

——以节水节地节能、太阳能利用、风能利用为重点的农村社区资源循环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以绿色节能建材、特色化民居、住宅开发建设标准为重点的农村住宅建设技术。

——以低成本卫生设备和常见病药物特别是中医药、低成本文化设施和文化民俗保全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技术。

——以农村社区规划和设计、道路建设和社区建设配套设施为重点的社区规划与建设技术。

——以信息数据资源开发、服务界面和中间件、电子政务和社会事业管理系统为重点的农村社区信息化技术。

4.突破城镇建设瓶颈技术,加快城镇化进程

以提高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为目标,着力突破一批城镇建设瓶颈技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村镇优化布局与区域规划。针对村镇覆盖范围广、布局不合理等特点,重点研究开发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系统设计技术,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一体化配置与共享技术,村镇区域规划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发展互动模拟预测和动态监测等技术。

——村镇动态监测与综合功能提升。着眼于未来村镇的现代化管理,重点研究开发村镇发展动态监测监控技术,基础设施管理等综合功能提升技术,土地勘测和资源节约利用技术,村镇发展和空间形态变化模拟预测技术等。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针对我国资源短缺、建筑能耗大等特点,重点研究开发村镇绿色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与设备,可再生能源设备与村镇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精致建造和绿色建筑施工技术与装备,节能建材与绿色建材,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

——住宅与居住环境。着眼于健康、优美的村镇居住环境建设,重点研究开发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村镇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村镇水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居住区最小排放集成技术,生态居住区智能化管理技术等。

5.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壮大农村科技型企业

以引导企业成为农村科技创新的主体为方向,拓展投入渠道,落实扶持政策,建立技术平台,大力培育农村科技型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带动能力。

——依托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类)、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提高技术研发和行业带动能力,发展科技型企业。以粮油、果蔬、畜禽产品深加工,奶产品深加工,林产品深加工,农村资源开发,农用机械设备,农村建材,农用化工,生物质能源产业,农村物流和服务业,农村循环经济和环保技术产业等领域为重点,优选并培育一批科技型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名牌产品。

——结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自我发展和服务社会能力。坚持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深化涉农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等的改革,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之在农村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行业技术创新中发挥骨干作用。

——加强对农村中小企业的支持,为其发展壮大提供有利环境。涉农科技计划和相关科技计划要更多地反映农村中小企业的科技发展需求,支持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建立各类技术创新联合体,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发展能力和农民就业吸纳能力。

——落实中长期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发挥经济、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完善企业实施涉农科技计划和相关科技计划课题的配套投入制度。搭建金融资金、社会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平台。

6.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优化农村科技发展环境

遵循面向产业化、模式多元化、服务专业化、组织网络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科技服务有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村科技推广服务重心下移,推动科技进村入户,着力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引导农村现代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为科技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以科技特派员制度和农业专家大院模式等为重点,推广一批农村科技服务创新机制,把科技智力和科技要素引入农村一线。加大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示范推广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特派员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模式发展的支持,动员科技人员深入县、乡以下区域,通过“专家+农户”、“专家+企业、协会或中介+农户”等形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及时总结各地在创新农村科技服务机制方面的新经验、新模式,如科技传播站模式、科技合作社模式等,并予以适时引导。

——发展农技110等信息服务模式,健全基层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农村信息化,缩小城乡数字鸿沟。面向搭建知识进村入户的信息平台,把用户终端拓展到农民,加速城乡信息资源的融通,解决信息传输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重点建设全国星火科技110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促进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信息联盟和信息共享服务机制,制定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农村科技成果信息的标准化收集、数字化表达及整合加工、数据库和网络平台的建设,推进共享服务试点示范、建立健全星火110科技信息服务系统。

——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区域成果转化中心等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中介。以省级区域和中心地市区域为重点,依托具有相当基础和条件的企业或院所,支持发展一批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在规范的基础上,引导支持一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使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健康发展。发展好面向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多元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以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加强对基层的科技服务与示范。重点依托农业院校和省级农科院,鼓励其与地方党委政府联合,针对地方实际,优选若干产业,动员科技智力资源,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机制与农民和农村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为农民和农村企业服务。

7.加大新型农民培养力度,优化农村科技人才队伍

按照稳步增加数量、全面提高质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健全机制的原则,营造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努力造就一支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农村科技人才队伍。把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作为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一个重点,以提高农民自主增收能力为目标,以培训平台建设为基础,综合运用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乡土科技人才和农村劳动者。

——以省省有星火基地、县县有星火学校、乡乡有星火课堂、村村有星火带头人为目标,强化星火培训基地和星火学校的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星火科技培训格局。

——集成国家和地方资源,引导开展“百万农民科技培训”,培训5000万人次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造就一批新型农民和种田能手。

——以提高农村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农村企业技术进步、增强农村企业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农民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培训,造就一批乡土管理人才和能工巧匠。

——以提高农村青年就业和创业能力为目标,以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营知识等为重点,开展青年星火带头人培训,培养一批农村发展急需的懂技术、懂管理、懂市场的复合型青年科技带头人。

——以提高农民的市场开拓能力为目标,以农村信息员、农村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农产品经纪人等为重点,开展农村科技“二传手”培训,不断提高农村科技服务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科技服务人员队伍。

——以提高农民科技意识、增强农民科学观念为目标,大力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列车、青年科技志愿者等各类科普活动,发展一批农村科普试验、示范基地。

——以提高农村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加快培养一支高层次的农村科技创新队伍。通过项目引导等方式,进一步培养一批涉农学科带头人和一批高层次的科技开发、服务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技术创新人才;为加强农村科技人才国际交流创造条件,逐步形成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科技创新人才梯队。

8.加强科技集成应用,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

选择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发展水平、不同文化民俗背景等各具特色的农村,有针对性地筛选成熟技术,开展集成技术与典型农村的耦合研究,从乡村、城镇、县域等层次开展示范,形成一批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面上参考意义的技术示范模式。

——引导建设3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因地制宜,集成各方面优势资源,选择300个村开展示范。示范村建设要重点加强对建设规划、主导产业发展、信息服务、科技培训、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发展、农村社区建设以及科技咨询等方面的引导。要建立部门、地方联合示范机制;建立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参与并投入示范村建设;建立专家咨询服务制度,结合科技特派员制度和农业专家大院模式等的示范推广,支持和加强对示范村的科技咨询服务。

——引导建设2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以城镇化和城市发展重大科技专项等的实施为主要平台,加强城镇建设和发展关键技术的开发与集成,选择一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经济条件的乡镇开展示范。通过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品开发,引导产业聚集和规模扩大,增强乡镇的产业带动能力;通过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开发,提升小城镇的生活功能,改善小城镇的面貌和环境;通过战略研究和政策导向,促进小城镇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

——引导建设1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以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和科技兴县(市)工作等为基础,选择100个县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综合示范。示范县要提高转化推广科技成果的能力,为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提高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为基层提供有效的科技服务;提高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培育科技型特色支柱产业,增强龙头企业科技实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壮大县域经济。

五、保障措施和支撑条件

1.加强组织领导和力量整合。把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组织领导和力量整合等方面为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联合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加强科技计划资源的集成和衔接,863计划、支撑计划等资源要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协调国家、省、基层科技力量联合攻关和开展示范,强化国家和地方科技资源的整合。

2.多渠道保障工作经费投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大力增加对农村科技工作的投入。以财政投入为引导,带动企业、农户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加强与金融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促进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与金融资金的紧密结合,引导金融资金更多地流向农村。探索建立风险基金、信贷担保等市场化运作的科银结合机制。

3.制定和完善相关激励政策。加强政策研究,为新农村建设科技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健全表彰奖励制度,激励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探索制定鼓励科技人员深入一线的引导和支持政策,搭建有利于解除科技人员后顾之忧的政策平台。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加强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技进步考核,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氛围和条件。强化对企业、科研院所等承担科技计划任务的监督评估。

4.加强新农村科技国际合作。把新农村建设科技国际合作作为国家和地方国际科技合作的重点之一,实质性地推进和深化国际合作。完善农村科技引进政策,更加注重利用国际和国内两种科技资源,特别是人才资源,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建立国家农村科技引进政策实施评估制度。结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际农业高技术园区,引进国外智力和人才。在“引进来”的同时,积极稳妥地“走出去”。

5.提升新农村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大力加强农村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的农村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增强农村科技发展的实力和后劲。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等优先支持基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和农村科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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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国 澳大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 (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在打击犯罪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

  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在刑事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

  二、“刑事”亦包括与触犯涉及税收、关税以及其他财税方面法律的犯罪有关的事项。

  三、此类协助应当包括:

  (一)调取证据或者获取人员的陈述;

  (二)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三)查找和辨认人员;

  (四)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

  (五)查找、限制和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的措施;

  (六)征询有关人员同意到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刑事侦查,并为此作出安排;如果此类人员在押,安排将其临时移交给请求方;

  (七)送达刑事方面的文书;

  (八)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九)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范围内对场所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十)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一)交换法律资料;以及

  (十二)与本条约目的相符且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四、协助不包括:

  (一)对人员的引渡;

  (二)在被请求方执行请求方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许可的除外;

  (三)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以及

  (四)刑事诉讼的转移。

  五、本条约的规定,不为任何私人创设按照本条约取得或者排除证据的任何权利。

  第二条 其他协议

  本条约不减损双方根据其他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妨碍双方根据其他国际协定等相互提供协助。

  第三条 中央机关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就司法协助事项直接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澳大利亚方面为联邦司法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四、协助请求应当通过中央机关提出和接收。

  第四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就某项犯罪起诉或者处罚某人,而被请求方认为该项犯罪是:

  1、政治犯罪;或者

  2、仅构成军事犯罪;

  (二)请求涉及就某项犯罪起诉某人,而该人已因该项犯罪由被请求方定罪、无罪释放或者赦免,或者服刑完毕或者正在服刑;

  (三)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协助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或者

  (四)被请求方认为,准予协助请求将损害本国的主权或者安全。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按照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

  (二)提供协助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侦查、起诉或者诉讼;

  (三)请求涉及就某项犯罪对某人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处罚,而就该项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可能与被请求方的根本利益相冲突;或者

  (四)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根本利益。

  三、如果执行请求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诉讼,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四、在拒绝准予某项协助请求或者推迟执行请求之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五、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五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请求可以通过能出具书面记录并能使被请求方确认其真实性的其他形式提出。在此种情况下,请求方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但是被请求方另行同意的除外。

  二、涉及采用强制措施或者没收犯罪所得的协助请求的辅助文件和材料,应当由请求方主管机关签署、盖章或者证明。

  三、协助请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的目的以及对所需协助的描述;

  (二)请求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诉讼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三)对犯罪性质的描述,包括对相关法律的说明;

  (四)对被指控构成犯罪的作为、不作为或者事实的描述;

  (五)请求方希望遵循的特别程序或者要求的细节,包括对请求方证据可接受性要求的说明;

  (六)需要时,保密的要求及其理由;以及

  (七)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四、在必要的范围内和可能的情况下,协助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对象或者与执行请求有关的其他人员的身份、国籍和所在地方面的资料;

  (二)关于应邀到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侦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方面的资料;

  (三)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四)关于需搜查的场所和需扣押的财产的说明;

  (五)可能有助于查找、限制或者冻结犯罪工具或者犯罪所得的资料;

  (六)关于需讯问或者询问有关人员的事项的资料,包括需提出的问题;以及

  (七)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五、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使用请求方文字并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六、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的资料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第六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迅速执行协助请求。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二、如果请求涉及转递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转递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但在请求方明示要求转递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三、在可能且不违反各自法律的范围内,双方可以在具体情况下商定使用视频会议获取证人证言。

  四、被请求方一旦知道存在可能使执行请求严重拖延的情形,应当迅速通知请求方。

  五、如果执行请求明显需要支付超常费用,或者将对被请求方的资源造成过分负担,双方应当协商决定执行请求的条件。

  六、如果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会危及任何证人、执法官员或者与上述人员有关的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双方应当协商决定执行请求的条件。

  七、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迅速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第七条 向被请求方归还文件、记录或者证据物品

  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尽快将根据本条约提供的文件、记录或者证据物品归还被请求方。

  第八条 对证据和资料的保密和限制使用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其内容、辅助文件和按照请求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由请求方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予以执行。

  二、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对被请求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予以保密,或者仅在被请求方指明的条件下使用。

  三、未经被请求方事先同意,请求方不得将根据本条约所获得的资料或者证据用于请求所述之外的目的。

  第九条 送达文书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尽最大努力送达请求方所转递的文书。但是对于要求某人作为被告人出庭的文书,被请求方不负有执行送达的义务。

  二、请求方要求有关人员到其境内出庭的文书送达请求,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出庭日六十天前转递给被请求方。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同意在较短期限内转递。

  三、被请求方在完成送达后,应当向请求方出具送达证明。送达证明应当包括送达日期、地点和送达方式的说明,并且应当由送达文书的机关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条 调取证据

  一、如果为了请求方刑事诉讼的目的而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向有关人员调取证据并转递给请求方。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提供或者调取证据应当包括录取口头证词、出具文件、记录或者其他材料。

  三、被请求方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应当同意请求中指明的人员在执行请求时到场,并允许这些人员按照被请求方同意的方式向被调取证据的人员提问。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迅速通知请求方。

  四、在下列情况下,在被请求方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

  (一)被请求方法律允许该证人在被请求方提起的诉讼中的类似情形下拒绝作证;或者

  (二)请求方法律允许该证人在请求方的此类诉讼中拒绝作证。

  五、如果任何人主张依请求方法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根据请求,向被请求方中央机关提供是否存在该项权利的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该证明应当视为是否存在该项权利的充分证据。

  第十一条 获取人员的陈述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努力获取请求方刑事侦查、起诉或者诉讼所需的人员陈述。

  第十二条 移交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一、经请求方请求,被请求方可以在本人同意,而且双方已经就移交条件事先达成书面协议的条件下,将在其境内的在押人员临时移交给请求方,以便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二、如果依被请求方法律应当对该被移交人予以羁押,请求方应当对该人予以羁押,并在一旦不需该人继续在其境内停留时,迅速将其送回被请求方。

  三、如果被请求方告知请求方不再要求羁押被移交人,该人应被释放并按第十三条所指人员对待。

  四、为本条的目的,被移交人在请求方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在被请求方判处的刑期。

  第十三条 安排其他人员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一、请求方可以要求被请求方协助获取有关人员对下列事项的同意:

  (一)在请求方的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除非该人是被告人;或者

  (二)在请求方的刑事侦查中提供协助。

  二、被请求方如果对请求方为有关人员的安全作出的安排满意,应当请该人同意就有关诉讼出庭作证或者协助有关侦查。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答复迅速告知请求方。

  第十四条 对作证或者协助侦查人员的保护

  一、在不违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某人根据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提出的请求到达请求方:

  (一)该人不得由于在其离开被请求方前的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所涉及的犯罪受到侦查、羁押、起诉、处罚或者受到人身自由方面的任何其他限制;

  (二)在未取得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要求该人在请求所未涉及的任何诉讼中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三)如果该人不在请求方境内时无法对其进行某项民事诉讼,则不得对该人进行此类民事诉讼。

  二、如果上述人员在被正式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三十天内可以自由离开但并未离开请求方,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则不再适用本条第一款。

  三、根据本条约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提出的请求到请求方出庭的人员,应当服从该方有关藐视法庭、伪证和虚假陈述方面的法律,但除此之外,不得基于上述证据受到起诉。

  四、要求被请求方的证人前来作证的主管机关应当确保向证人充分说明其对法庭所负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该证人不会因藐视法庭或者类似情况受到追诉。

  五、对于拒绝根据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作证或者协助侦查的人员,不得由于此种拒绝而施加任何刑罚或者采取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六、本条不应妨碍第十二条规定的交还已经被移交的在押人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 提供公开及官方文件

  一、被请求方应当提供其公共登记或者其他方面的可公开的或者可供公众购买的文件和记录的副本。

  二、被请求方可以提供任何官方文件或者记录的副本。被请求方可以自行决定全部或者部分拒绝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

  第十六条 证据的可接受性

  在不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为答复依本条约提出的请求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当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提供,以便使其可以依请求方法律得以接受。

  第十七条 证明和认证

  根据本条约转递的任何文件,不应要求任何形式的证明或者认证,但是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搜查和扣押

  一、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请求方有关搜查、扣押和向请求方转交有关文件或者材料的请求,条件是该请求所包含的资料能够表明被请求方依其法律有正当理由采取这些行动。

  二、被请求方应当提供请求方可能要求的有关搜查结果、扣押地点和状况以及被扣押文件或者材料被监管情况的资料。

  三、请求方应当遵守被请求方就有关向请求方转递的被扣押文件或者材料所附加的条件。

  第十九条 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调查犯罪工具或者犯罪所得,包括银行帐户,是否位于其管辖区内,并且应当将调查结果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在提出请求时,应当将其认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所得可能位于被请求方管辖区内的理由告知被请求方。

  二、如果犯罪工具或者犯罪所得被发现,或者确信其处于被请求方管辖区内,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措施,防止对上述犯罪工具或者犯罪所得进行交易、转移或者处置,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请求方法院的命令。

  三、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双方商定的条件下,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犯罪工具或者犯罪所得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出售有关资产的所得,移交给请求方。

  四、在适用本条时,被请求方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被请求方法律受到尊重。

  五、本条约所称“犯罪工具”,是指用于或者意图用于实施犯罪或者与实施犯罪有关的财产。

  六、本条约所称“犯罪所得”,是指涉嫌或者由法院认定的因实施犯罪而直接或者间接获得或者实现的财产,或者能体现因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价值的财产。

  第二十条 提供犯罪记录

  如果某人正在请求方受到侦查或者起诉,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提供该人在被请求方的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交流法律资料

  双方应当根据请求,相互交流各自国家现行的或者曾经实施的与履行本条约有关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根据请求,一方应当向另一方通报协助请求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辅助协议

  双方中央机关可以达成与本条约目的及双方法律相符的辅助协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和费用

  一、除非本条约另有规定,被请求方应当作出一切必要安排,在因请求而产生的任何诉讼中代表请求方,并以其他 方式代表请求方的利益。

  二、被请求方应当负担执行请求所产生的费用,但是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有关人员按照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请求方的费用和津贴,这些费用和津贴应当根据费用发生地的标准或者规定支付;

  (二)有关人员按照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被请求方的费用;

  (三)根据第六条第五款协商后,请求方同意支付的超常费用;

  (四)鉴定人的费用和报酬;以及

  (五)笔译和口译的费用和报酬。

  三、根据请求,请求方应当事先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津贴和报酬。

  第二十五条 协商和争议的解决

  一、关于本条约的解释、适用或者实施,无论是一般性问题还是关于具体案件,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应当迅速展开磋商。

  二、由于本条约的解释、适用或者实施所产生的争议,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自行达成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生效

  一、各方根据本国法律完成为本条约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另一方。本条约自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请求,即使有关作为或者不作为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第二十七条 修正

  一、本条约可以经双方书面协议随时予以修正。此类修正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程序生效,并构成本条约的一部分。

  二、任何修正均不得损害在其生效前或者生效时由于或者基于本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终止

  一、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失效。

  二、本条约的终止不得损害由于或者基于本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本条约终止前或者终止时依本条约提出的请求的执行。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六年四月六日订于堪培拉,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制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澳大利亚代表

                             李肇星         唐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灵山县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灵山县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1991年1月30日,最高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法经字第3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公安局属国家行政机关,没有经营权,也不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无代偿能力。该局干部黄考才违法动用其负责掌管的单位公章,在他人签订的购销汽车合同担保栏内盖章的行为,并非在执行职务。且,黄考才实施这一民事行为,所在单位并不知情,知情后即向债权人申明这是黄个人所为。因此,黄考才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其行为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由黄考才个人自负,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灵山县公安局对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