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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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 99 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本市专业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市统一协调的基础上,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基价表、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
本市工程造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统一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经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编制、解释、裁定和技术经济鉴定,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
第八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基价表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参照本市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人工单价、工程材料、半成品、设备等信息价格、结算价格。
区县(自治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本地材料的现场结算价格,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报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和编制办法,由有资格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并报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概算应根据编制期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基价表等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但涉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征得计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预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编制期的概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进行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对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的标底价,必须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和相关定额等规定,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学、技术可靠、质量保证、计价合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以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后确定。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其合同价必须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和工程进度记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国有和集体投资建设的竣工工程结算实行审定制度。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编制和审核,并由建设单位向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审,报审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必须由双方单位共同认定,签盖双方单位和批准人印章以及编制、审核人的相关资格证章。

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裁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定结论,大中型竣工工程结算的审定可视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本规定报送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凡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除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工程标底、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还须由财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工程项目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章 工程造价的执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发包代理)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审批手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市,必须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准入手续,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审工程造价。联合承接业务时,应由一个咨询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对委托方负责,联合方应签订联营合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后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当事人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所承接的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内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应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
市外造价专业人员进入本市从事造价业务,须持相应资格证书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证注册,并在相应资格证书范围内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审核、评估、监控、管理的单位和专业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编、审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具体情况,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本规定报审招标工程标底、施工合同价和竣工工程结算文件,经责令补报仍然逾期不报的;
(二)施工、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互相串通、弄虚作假、提高工程造价的;
(三)违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附加不合理条件,压低工程造价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三)超过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处或并处警告、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无证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二)超越资格证核定范围,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四)接受同一咨询文件,同时为相关各方编审工程造价的;
(五)泄漏招标工程标底、压低或哄抬标价的;
(六)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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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婚姻”法律问题前瞻

杨 毅

传统“婚姻”概念是指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越来越多特殊的婚姻问题得以涌现,如变性人、同性间的关系等,对此是否能称之为“婚姻”,我国无明文规定,各国对此观点也不尽相同。在此,笔者通称这些有别于传统意义的婚姻为“特殊婚姻”,仅作法律意义上的前瞻性探讨。

一、特殊婚姻的界定与分类
鉴于特殊婚姻的内容与形式较广泛,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划分:
1、变性者婚姻, 即婚姻的一方或双方通过技术等外部因素将自身出生时的原始性别作过器质性改变。因其能用传统婚姻观来解释和规范,所以最易理解。
2、同性婚姻,即同性恋者的婚姻, 是指两个相同性别的男性或女性所组成的、具有固定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除了双方的性别相同而无法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性生殖外,其它关系基本与传统婚姻一致。是特殊婚姻中占绝对多数的一类,国、内外对此争议也最为激烈。
3、单体婚姻,也可称为克隆者婚姻, 即未婚者个人利用克隆等单体繁殖技术,在从未有配偶的情况下所形成的一种完全单性的婚姻家庭关系,仅存在父单体或母单体一方。事实上,人类至今尚无克隆人诞生,故最难理解,本文亦仅从理论意义上将其列入。
上述婚姻之所以称“特殊”,是因为它迥然于人类长期以来所固定形成的婚姻观,既没有局限于男女性别间的结合,也没有局限于必须两个个体的结合,由此所形成的关系,必然会对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法律制度等发生巨大的冲击。

二、正视“特殊婚姻”的必要性
1、现代医学已经证明:85%以上的人通过传统婚姻组成家庭、生儿育女。同性恋约占我国总人口的5-8%,其性心理虽指向同一性别,但与解剖学性别是一致的,并不要求变性;如有人清楚自己的解剖性别,却在心理上感觉到是异性,除此外与常人完全一致,这就要通过手术等来重新确认性别,约占总人口5万至10万分之1。1931年世界首例变性手术后,全球己超过一万多人变性,90年代以来,我国进行了约110例,这些都是特殊婚姻存在的基础。随着联合国卫生组织的ICD-10标准及美国精神医学会的DSM-3、4标准将同性恋删除出疾病分类标准后,欧美和日本等西方国家相继接受了这一标准,中华医学会于今年4月1日新版的《精神疾病诊断手册》也采纳了这一概念,换言之,即我国也明确了同性恋不是医学疾病。
2、事实表明:我国在特殊婚姻方面的立法空白和“冷”处理, 已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今年1月19日,全国首例变性人在杭州状告医院变性不彻底,北京和上海警方分别发生犯罪嫌疑人变性后逃避通缉的案件等;尽管同性恋不能等同艾滋病,但因没有得到社会认可,无法建立类似一夫一妻稳定的性关系,造成同性恋者确实是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群体,已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开始从防治艾滋病的角度,提倡同性恋必须建立“一对一”的稳定伴侣关系。且近来出现的同性恋性交易,是否属于卖淫、是否构成强奸等,法律上也存在漏洞,因为我国《刑法》对介绍卖淫罪、强奸罪等罪名的主体只限定在异性之间,造成执法与实际的严重脱节。
3、目前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尽管参差不一, 但对“特殊婚姻”的立法确认是趋势。美国已有专门的变性法,在比利时、加拿大、荷兰、丹麦和瑞典等国,如全面的医疗评价表明变性手术具有积极的治疗意义,且被认真而适当地实施,则被认为合法。至于同性恋,澳大利亚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后,1988年12月,丹麦通过“同性恋婚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恋婚姻的国家,该法案规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双方在遗产、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配相同的权利。此后,荷兰、瑞典、瑞士,比利时、奥地利、挪威及美国的部分州相继立法承认了同性婚姻,其他欧洲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某些地区也陆继出台了与同性婚姻有相似意义的家庭伴侣法,法国1999年通过的《公民互助契约》,使得包括同性伴侣在内的非婚伴侣可以享有已婚家庭同等的权利。

三、相关法律问题
1、能否称上述各类型为婚姻?在近代各国立法中,婚姻的涵义各不相同,在我国兼指夫妻关系与结婚行为。通观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以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婚姻的概念作出法理意义上的、具有约束力的解释。因此,从法理上讲,未明文规定的就是不禁止的,也是合法的。由此,我们完全可称之为婚姻,人们不习惯只是传统观念的偏见而已。尽管有人用《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以及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来证明法律已确定是异性男女间的行为,但对于在解剖学上和心理上性别不一致的人时,是承认其心理性别,还是承认其解剖学性别?此时如何确定他(她)们到底是男人还是女人?所以,在这种对性别的认定还感到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反对称之为“特殊婚姻”是没有说服力的。
2、变性身份的确认。目前在丹麦、意大利、荷兰、瑞典等国家,变性后都可以通过法律改变其出生证明。在比利时、法国等国也存在改变出生证明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在这些国家,变性身份已得到法律承认。我国法律目前尚不承认术后改变了的性别,虽然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已根据实际情况,出于保护他(她)们的隐私权和尊重个人意愿及方便他(她)们今后生活的目的,对其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工作证上对性别一栏做必要的修正。但毕竟没有法律保障,并不能保证所有公安部门都能这么做。因此,有必要尽快立法,对如何改变和用什么方法来改变他(她)们的性别,包括确认可变性的鉴定部门、手术的资质和标准、变性前后履历档案的改变等一系列问题必须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同性性行为违不违法?应当明确:个体通过各种方式满足了自己性爱的行为就应视为性行为,所以性行为可以存在于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甚至一个人也能进行。其次,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通知和批复等,均未对同性性行为加以禁止,且我国现行的1997年颁布的刑法,删除了以前常用于惩处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和“鸡奸罪”,成年同性间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已不属于法律干预的范畴。所以,同性性行为除对象为同性外,其它方面完全可以等同于异性性行为。由此,非自愿性的同性性行为或与未成年同性发生性行为,同样应构成强奸罪,介绍同性性交易以牟利,也同样应构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
4、特殊婚姻的权利义务如何体现?因变性婚姻存在婚前变性与婚后变性,所以要区别对待。德国《变性法》是禁止婚后变性的。目前,在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前者应视为传统婚姻,其权利义务与传统婚姻一致;后者则形成了事实上的同性婚姻,此时可由原配偶在一定时限内书面确认婚姻关系是否有续存之必要,并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同意则为同性婚姻,不同意则可作为离婚的必然条件。其与原子女的关系可待子女成年后由其子女确认,未成年时宜以手术前状况为准。至于同性婚姻,目前唯一要解决的只是明确其法律地位,只要在法律中将家庭的定义(结构、形式)扩展为由通常的异性夫妻和子女等组成外还包括特殊婚姻形式所组成的家庭,则一切均可迎仞而解。其它包括同性配偶间的配偶权及其派生权(如平等权、抚养义务、有关财产的经济权益如继承等),将随其身份权在法律上的被确认而象传统婚姻一样通过婚姻可自动获得。其实,婚姻本来就是一种权利,公民有权结婚,也有权不结婚,特殊婚姻的实施不在于强迫他们都进入婚姻状态,不愿意结婚的也有不结婚的权利,但如特殊婚姻者有组建家庭的愿望,就应当让他们享有结婚的权利。
5、特殊婚姻的子女问题。性与生殖的分离虽然是现代性观念的一个显著特征,但生儿育女不仅仅是一种义务,儿女同时也是快乐的源泉。所以,特殊婚姻仍存在养儿育女的愿望。目前的科学技术尚不能使变性从完全实现功能,男变女或女变男都没有生殖能力,而同性结合就更不可能具有生育和繁衍的功能。因此,特殊婚姻子女将主要通过领养和人工生殖技术来解决,但必须在收养法和人工生殖法中确立以子女利益为最高的原则,并以此对特殊婚姻者的生育权和领养权作出必要的限制。因为采用人工生殖,仅能与一方存在亲子血缘关系,因此与另一方的关系必须在人工生殖前达成合议,明确与人工生殖子女的关系及抚养义务,并经有关医疗部门确认该生殖不会对子女造成不良后果后,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及公安户籍部门书面登记备案,以作为今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

五、建议与说明
1、特殊婚姻作为另一种生活方式,虽然在人类群体中的比重不大,但这一群体将会严重影响甚至冲击整个社会和人类,如何面对它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必须在观念上、法律上等多方面同时努力。
⑴、对“特殊婚姻”进行法律认定,明确其概念,界定其主体和权利义务,如目前暂时还不能立法,可通过制定行政条例来规范完善,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
⑵、对现行《婚姻法》、《刑法》、《收养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作出司法解释,就相应条款规范的范围进行扩展;
⑶、制定法律管理变性、人工生殖和术克隆技术,把研究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及时对其引起的一些新型社会关系用法律加以调整,如限制变性次数及防止人工生殖技术的滥用等;
⑷、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规定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2、不应忽视法律在调整人们社会关系功能上的局限性,将法律作为唯一的社会控制力量是不可取的。尽管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曾起过巨大的、决定性的作用,但还要用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来作补充或部分取代法律手段。
3、法律与社会对特殊婚姻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大张旗鼓地宣扬乃至鼓励特殊婚姻,必竟他们的行为有违人类乃至所有的动物、生物生存的本能需求,即便在国外,也不到处都是特殊婚姻者的“天堂”。因此,只能是给予特殊婚姻一个必要的、合适的认可和规范,以维护他们应有的正当权益。

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办发[2002]1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委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八届一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从今年起实行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制,重点审核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工业园建设、民营经济、农业产业化、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建设等指标。据此,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23日


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根据九发[2002]5号《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从2002年起,对各县(市、区)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审核制。为此,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一、审核对象
各县(市、区),共12个单位。
二、审核内容及分值比重
主要审核七个方面内容:(1)财政收入。包括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入地方库工商税收。分值比重20%。(2)招商引资。包括实际引进境外资金、实际引进市外资金、实际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分值比重20%。(3)工业园建设。包括工业园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园区企业运行情况。分值比重15%。(4)民营经济。包括当年新增户数、注册资本、民营经济纳税额、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值比重10%。(5)农业产业化。包括粮棉之外农业主导产业基地规模、投资50万元以上加工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年纳税2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实际年纳税额。分值比重15%。(6)农民人均纯收入。重点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分值比重10%。(7)城镇建设。包括编制县城详细规划、投入建设资金、经营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市貌、重点集镇建设等。分值比重10%。
三、审核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评比原则。指标设置宜粗不宜细,有分有合,突出特色。
2、程序简便、部门负责原则。尽可能量化指标,增强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审核。
3、实事求是、奖惩兑现原则。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严格兑现奖惩。
四、审核方式及步骤
审核方式:采取自评自审与部门审核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审核相结合,现场审核与领导打分相结合的方式。
审核步骤:每年年初,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据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区别县(市、区)规模大小、基础强弱等,提出七个方面指标的计划任务数和单项审核办法,作为县域经济审核评分的依据。
年终审核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自评自审。各县(市、区)按照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照审核的七个方面内容及指标,在科学统计的基础上,自评自审,填写自评表,写出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步: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审计、监察、财政、统计、外资、合作、经贸委、工商、农办、建设、乡企等部门,采取分项审核的办法,年终对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具体审核分工是: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收入,
市外资办、市合作办负责招商引资,市乡企局负责工业园建设,市工商局负责民营经济,市农办负责农业产业化,市统计局负责农民人均纯收入,市建设局负责城镇建设,市委政研室、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经贸委等部门参与审核工作。要求挤出"水份",核准基数,所有数据经部门审核、加盖部门公章后,才确认有效。
第三步:按照百分制和七项指标分值比重,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单项审核评分结果,给各县(市、区)综合汇总打分。
第四步:按照百分制计分,部门审核占50%,市领导实地检查打分占50%(领导实地检查打分办法另行制订),综合两者,排定最终名次。
五、奖惩
按照《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今年完成县域经济七项指标任务总分80%以上的,视为完成任务;以后几年,视情况每年一定。对县域经济通过审核后名列前三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对每年没有完成指标任务的倒数第一名,实行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指标任务且倒数第一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免职或降职;把县域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考察和评价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升降去留的主要依据。
附:(1)《财政收入审核办法》
(2)《招商引资审核办法》
(3)《工业园建设审核办法》
(4)《民营经济审核办法》
(5)《农业产业化审核办法》
(6)《农民人均纯收入审核办法》
(7)《城镇建设审核办法》
(一)财政收入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财政总收入(30分)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0分)
入地方库工商税收(20分)
二、评分标准
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两个指标分县(市、区)按市下达任务进行审核,对完成任务的,分别得满分30分和50分;对未完成任务的,则按完成比例得分。入地方库工商税收增幅达到15%的,得满分2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1)加分:对实际完成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入地方库工商税收
比上年增长比例的前三名分别加5分、4分、3分。
(2)减分:对实际完成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出现负增长的,按出现负增长的前三名进行减分,分别减5分、4分、3分。
三、审核办法
年终,根据各县(市、区)上报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数字,对照由各县(市、区)国库、国税、地税、财政四家盖章的国库报表,按税种逐项进行审核,并按核实后的完成数进行审核评分。对发现多报、虚报等不实现象的,除一次性扣减10分外,每虚报一个百分点另扣1分,直至扣完单项分为止。
根据各县(市、区)分值、加分和减分,计算出各地财政收入单项得分。
(二)招商引资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实际引进境外资金(25分)
2、实际引进市外资金(25分)
3、实际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50分)
二、评分标准
(一)完成市里下达的实际引进境外资金、市外资金两项指标全年计划数,分别计基础分25分。每超过10个百分点加2.5分;未完成的,每差10个百分点扣2.5分。
(二)完成市里下达的实际进资在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计划数,计基础分50分。每超过1个工业项目加10分、非工业项目加5分。未完成计划数的,工业项目每差1个扣10分、非工业项目每差一个扣5分。
(三)当年县(市、区)工业园新增实际进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5个或当年工业园新增招商引资项目实际进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四)凡当年引进的单个项目当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加10分。
三、审核办法
(一)年终,各县(市、区)引进的外、内资项目分别向市外资办、市合作办申报,市外资办、市合作办逐个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及有关审核的票据。
(二)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审核结果必须加盖审核牵头单位公章,并由一把手签名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三)引进项目的实际进资是指已经到位的资产(含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到位资金等)。实际进资的确认,以审计部门负责提出报告的数据为准。重点对年度实际进资在500万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进行审核。对房地产项目按实际进资的50%比例折算任务。
(四)所有列入审核的项目,都由各县(市、区)先自行审核,加盖政府公章,并向社会公开后上报市外资办、市合作办。上报时间截止当年12月31日零点之前。凡在审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依据的,每虚报一项扣5分,并按核实后的完成数进行审核评分。
根据经审核的各县(市、区)分值、加分、减分,计算出各地招商引资单项得分。
四、各县(市、区)引进市外资金、境外资金、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计划

县(市、区)引进市外资金(万元)引进境外资金(万美元)
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数
引进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数
浔阳区25000 100 55
庐山区27000 300 77
九江县29000 100 77
瑞昌市23000 4000 77
武宁县21000 150 55
修水县29000 150 55
永修县31000 1000 77
德安县22000 100 77
星子县21000 100 55
都昌县27000 100 55
湖口县21000 100 55
彭泽县24000 100 55

注:永修县引进外资1000万美元含星火工业园500万美元、云山工业园400万美元。


(三)工业园建设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工业园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30分)
2、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40分)
3、园区企业运行情况(30分)
二、评分标准
1、总体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亩,有规划图和详规,做到高起点规划、高起点布局,并与城镇新区建设相结合,为10分;规划2000亩以下的,不得分。首期开发500亩,并做到"三通一平",为20分;开发少于200亩的,不得分;其余按比例得分。
2、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并有50%资金的项目投产,得30分;没有达到的,每少100万元扣1.5分;超过2000万的,超过额最多的为第一名,加10分,其余的按超过额占第一名超过额的比例加分。
3、园区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总计、园区企业全年实现利润总计、园区企业全年实际上交税收总计分别为10分;按对各县(市、区)三个指标审核数排序分别给分,第1至第8位依次给10-3分,第9位以后视情给2-0分。
三、审核办法
1、每个县(市、区)只审核一个工业园,以各地推荐的工业园为准。
2、投资额以银行凭证、正式发票等为依据;园区企业全年上交税收以当地国税、地税实际入库数为准;园区内企业工业增加值、利润以当地统计部门数字为准;
3、本审核办法中的各项审核指标不包括工业园所依托的母体企业的数字;
4、本审核办法中所称"园区企业"均指园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民营经济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四项:
1、当年新增户数(20分);
2、注册资本(20分);
3、民营经济纳税额(40分);
4、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20分)。
二、评分标准
1、当年新发展民营企业户数、注册资本均按照15%递增,凡达到15%增长率得1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2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2、民营经济纳税额增长20%得30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4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3、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35%得1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2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三、审核办法
1、民营企业增长户数、注册资本均以当地工商局台帐为准;
2、税收以当地税务部门报表为准;
3、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以当地财政部门数据为准。

(五)农业产业化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粮棉之外的农业主导产业基地规模(20分)
2、投资50万元以上加工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40分)
3、年纳税20万元以上流通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40分)
二、评分标准
1、各县(市、区)自报一个主导产业(超过本县粮食或棉花产业中上年产值最高的,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报不出的,扣5分;其当年产值超过(少于)本县粮食或棉花产业中上年产值最高的,按每超过(少于)10个百分点加(减)1分计,加(减)分以10分封顶。
2、自报1个2002年度新增投资5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年纳税额每加(减)5万元加(减)1分,加(减)分以10分封顶。
3、自报1个流通型龙头企业(农村民间流通组织),年纳税20万元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年纳税额每加(减)5万元加(减)1分,加(减)分以10分封顶。
三、审核办法
1、各县(市、区)以最大规模的一个主导产业、年纳税最多的1家加工型龙头企业和1家流通型龙头企业(农村民间流通组织)作为审核对象。
2、审核采取现场察看和查阅税务部门台帐的形式进行。
四、审核说明
浔阳区"农业产业化"不列入审核范围。为了该项得分不空缺,采取以实际审核项目得分加权后的平均分解决,即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单项得分乘以分值比重的值累加,再除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分值比重,其结果作为该项得分。

(六)农民人均纯收入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完成计划任务即100分)
二、制订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的依据
1、城郊两区,农村非农收入较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定得较高,浔阳区300元,庐山区180元。
2、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2300元的永修、武宁两县保持全市增148元的平均水平。
3、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1962元低于2300元的德安、湖口、九江、瑞昌四地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均定为150元。
4、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962元的彭泽、都昌、星子发展步子要加快,所以定的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均为160元。
5、修水县是国家贫困县,作为特保,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定为145元,即全省平均水平。
三、审核办法
由市计委下达计划任务数,市统计局以抽样调查的形式核定数据。审核评分以计划任务数的绝对值为准,每增(减)1元加(减)1分。
四、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划
县(市、区)2001年基数(元)2002年计划数(元)2002年增加额(元)
浔阳区 3452 3752 300
庐山区 2455 2635 180
九江县 2006 2156 150
修水县 1244 3891 45
武宁县 2294 2442 148
永修县 2451 2599 148
德安县 2071 2221 150
星子县 1462 1622 160
都昌县 1375 1535 160
彭泽县 1681 1841 160
瑞昌市 2082 2232 150
湖口县 2001 2151 150

(七)城镇建设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一)编制县城详细规划(10分)
1、完成一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5分
2、完成两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10分
(二)投入县城建设资金(含社会投入;不含移民建镇、水利等国家政策性补助)(20分)
1、100万元--1000万元5分
2、1000万元--2000万元10分
3、2000万元--3000万元15分
4、3000万元以上20分
(三)经营城市(25分)
通过经营城市筹集资金
1、500万元5分
2、600-1000万元15分
3、1000万元以上25分
(四)县城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新增道路面积(包括广场)2万平方米以上10分
2、新增公共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分
(五)县城市容市貌(15分)
1、市容整洁、环境优美5分
2、无占道经营4分
3、无乱搭乱建3分
4、无垃圾死角3分
(六)重点集镇建设(10分)
投入基础设施建设
1、50万元-100万元5分
2、100万元以上10分
二、审核办法
(一)编制县城详细规划:以审查资料为主,县(市)政府批准一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为5分;批准两个为10分。
(二)投入县城建设资金:以审查资料为主,属政府投入的,看实际投资的凭证;属社会投入的,看投入凭证或工程决算单。
(三)经营城市:以审查资料为主,看财政预算外收入中土地出让的收入凭证;看出让合同及实际到位资金凭证。
(四)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查资料并结合现场,分别按新增道路、新增公共绿地的实际竣工决算为准。
(五)县城市容市貌:以看现场为主,发现问题则扣分。
(六)重点集镇建设:每个县(市)推荐一个中心镇作为审核对象,审核其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含移民建镇、水利等国家政策性补助)。以审查资料为主,看投入凭证或工程决算单。
三、审核说明
浔阳区、庐山区"城镇建设"不列入审核范围。为了该项得分不空缺,采取以实际审核项目得分加权后的平均分解决,即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单项得分乘以分值比重的值累加,再除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分值比重,其结果作为该项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