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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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国无线寻呼业务发展十分迅速,适应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广大群众对信息传送的需求。但是,随着无线寻呼台站的大量增加,部分地区电磁环境恶化,无线电干扰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干扰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
无线寻呼频率和台站的管理,彻底消除对航空导航和水上通信的干扰,改善电磁环境,整顿经营秩序,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的健康发展。为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无线寻呼台站是否干扰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及使用频率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寻呼台分三类进行重新登记:
(一)允许重新登记的
工作频率符合国家规定、经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及领有无线电电台执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按规定交纳频率占用费并遵守其它无线电管理、通信行业管理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寻呼台,可重新登记,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使用频率予以确认(有效期5年,期
满后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二)不予重新登记的
1、对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造成干扰且经采取技术措施未能消除干扰的寻呼台,不予重新登记,并立即注销电台执照,收回频率。
2、工作频率不符合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相关规定的寻呼台不予重新登记,并在2000年6月30日前注销电台执照和收回频率。这些频率为:业余业务144-146MHz频段,229-235MHz频段,137.000-138.000MHz频段及149.9-?
保担埃埃担停葄频段,140.000MHz、141.050MHz、142.000MHz、143.250MHz、146.750MHz、148.000MHz等6个航空通信频率,在沿海、沿江(水上通航)城市和地区水上通信业务156.025-157.425、160.6
25-160.975和161.475-162.025MHz频段。
(三)暂缓重新登记的
1、工作频率为国家原规划用于无线对讲机、专用网组网等业务频率的寻呼台暂缓重新登记,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明确此类频率中可用于寻呼业务的频率后,符合要求的无线寻呼台可重新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无线寻呼台不予重新登记。
2、在邻近沿海、沿江(水上通航)的城市或地区,使用156.025-157.425、160.625-160.975和161.475-162.025MHz水上通信频率的寻呼台。
对这类寻呼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水上通信部门和相关寻呼台联合测试和干扰分析,在确认不对水上通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予重新登记。如产生有害干扰,不予重新登记。
二、此次重新登记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0年6月30日结束。本通告发布后,各无线寻呼运营单位应在30日内向原批准频率及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寻呼台要求重新登记、确认频率使用权的申请;
原频率批准文件(复印件);
发射台站资料及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
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跨省联网台除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上述文件及资料外,还须将原频率批准文件(复印件),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以及在北京以外的发射台站资料及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提供给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经无线电管理机构重新登记、换发电台执照并确认使用频率的无线寻呼经营单位,持新换发的电台执照向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持新换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还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上述各种不予重新登记的寻呼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注销电台执照并收回频率后,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线寻呼经营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手续,过期未办理的,通信
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四、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必须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高山、高塔及城市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不得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无线寻呼发射台站提供设台场所。
五、为规范管理,对于无线寻呼频率指配给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而实际上由企业经营的寻呼台,根据机构改革、政企分开的原则,应将频率重新指配给实际运营者,使寻呼业务的频率使用者、频率占用费的交纳者、无线电电台执照与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持有者相统一。
六、无线寻呼经营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未经批准或登记(包括逾期未办理重新登记)以及产生干扰、严重威胁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拒不接受监管的寻呼台、站运营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无线寻呼经营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道路。通过建立无线寻呼平台等方式,有计划地逐步减少无线寻呼频率和发射台站。支持无线寻呼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兼并、重组。
八、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通告精神和全军无委“150MHz频段军用无线电寻呼频率划分使用规定”的要求,对用于寻呼业务的频率进行清理。
特此通告。



19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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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1999年12月2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议筹委会结束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自1998年5月5日成立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筹委会结束工作的建议。

  论文提要:

审判权公正行使所面向的对象是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构成要素,作为两性之一,女性与男性有着共同点,但更有很多不同的历史经历、社会差异、生理差别等,因而,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应该是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然而,笔者却发现,现有的审判权行使中并没有特别关注性别因素,就审判权公正行使与女性之间关系的研究也很少,几乎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本文以女性主义这一新的视角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义。本文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站在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女性与审判权公正行使之间的关系做了客观分析,并对如何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进行了思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采用女性主义的研究视角首先分析了女性主义及其对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同时综合采用后现代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如何更好地将女性因素纳入审判权公正行使中进行考量、融入、重构进行了分析,并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充分发挥女性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思考。由于历史、生理等因素的影响,男女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造成了今日男女间仍无法磨平的差距,且其影响由于惯性思维的作用至今仍然存在。要达成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需要我们在对历史、现实进行全面了解、审视的基础上对于性别因素进行合理的解构,使二者达到无等级、平等的状态,如此,方能真正实现不需要考量差异地公正行使审判权,也唯有如此,方能真正达成党的十八大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



以下正文:

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温家宝


前言

自由、公正、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愿望与追求,在这一追求道路上,人类在历经了长久的原始暴力特别是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伤害的两次世界大战后,找到了更有效、更平和而文明的实现途径——法治。法治社会的建立无疑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然而,无论是立法、守法抑或是执法过程,无论是国内法抑或国际法,均由人们的主观因素所调控甚至支配,因而在法律的框架及法院的作用下,即使能做到相对的公平正义,却无法不因该法律、司法制度所处社会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等各方面社会环境而带上阶级、种族、民族甚至性别色彩,不可避免地导致某一特定群体利益超过其他群体。而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法治社会所要追求的公平、正义效果,就必须充分动员和发挥好各方势力尤其是各种弱势群体的作用,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就中国现阶段国情及未来国家制度规划而言,其法治建设中对于性别关注及保护等方面缺失的不足更值得关注与研究。因为公正行使审判权应该是对于整个国家而言,作为社会角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女性在审判权行使中的平等地位也必然包含其中,否则公正行使审判权便失去了其题中应有之意,也就不成其为公正行使审判权了。之所以强调公正审判权行使中的女性问题研究,是因为中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其对女性的压迫与歧视对于现代中国依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女性不如男性的惯性思维经过两千多年的思想建构已经深植中国民众意识。这种长时间、高强度的历史建构所形成的的惯性思维是如此的顽固而潜移默化,乃至于现今随着社会文明发展而预先有所醒悟的人们对此作出的一定的修正都遇到了阻碍。部分人尤其是男性认为,既然要呼吁男女平等,便不应该又给女性如此多的优待与保护。然而,站在历史的角度,男女本就站在不一样的起跑线上,女性较于男性的历史地位已然落后两千多年的历史间隔,加上固有的生理差异,若仍不对女性做出一定的保护,如何实现平等?要充分实现男女地位平等,司法的保护无疑是现代社会最有力、最有效的捷径。现阶段,中国法律对于女性保护已经开始给予关注,学界也有一定的研究,相对的,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的司法审判对于女性这一性别的研究与关注、保护度却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为此,本文特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对于女性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的作用进行一定的研究,希望能为相关领域问题的研究及解决提供一定的助益。

一、女性主义及其对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

由于工业革命始于西方,所以女性解放运动及女性主义的开端也产生于西方。无论是工业革命前的西方还是封建时代的中国,女性都处于依附的地位,其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压抑,毫无自由与公平正义可言。女性解放运动与女性主义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社会两性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深刻的历史变革。由此可见,女性主义与公正使用审判权研究二者之间具有极大相关性。

(一)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

“社会性别”一词是由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最早提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女性主义的发展及女性解放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社会性别”在英语中为“gender”,它与“sex”(性别)是相对的。Sex 指的是与生俱来的男女生物属性,而社会性别是一种文化构成物,通过社会实践的作用发展而成的女性和男性之间的角色、行为、思想和感情特征方面的差别。[1]“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极大推动了女性解放运动及女性主义的发展。20世纪初,女性主义思想初步发展,二战后,女性主义运动随之得到蓬勃发展。

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罗伯特·基欧汉将女性主义分为女性经验主义、女性观点派、女性后现代主义三大分支,这三大分支分别从性别的国际关系引入、女性观点的国际关系理论引入、国际关系的多元视角等方面分别进行论述。女性主义作为后实证主义的批判理论的一部份,在国际关系理论第三次论战中起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西方女性主义认为,首先,性别应该被看作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变量。[2]虽然女性并没有受到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视甚至并未给予考虑,然而,女性在国际关系中的实际存在性却不容否认,作为两性关系中的另一个变量,性别应成为国际关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变量,否则其客观、科学、全面性必然受到质疑。

其次,性别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构成性因素。[3]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深受西方传统法律哲学的二元论特点的影响,将女性因素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二元论主要表现在文化与自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柏拉图的名著《理想国》中便首次出现了文化与自然的二元对立。西方文化中,文化必然超越、统治自然。柏拉图在其中提出了“强权即公理”(might is right)的论断,并认为,那些身体上与智力上的强者应该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统治其他人。[4]亚里士多德则在其《政治学》中认为人类与自然、男性与女性等之间是对应的,女性由于缺乏理性特征,因此应为男性所统治。当然,亚里士多德认为对女性、奴隶与儿童的统治是不一样的:“自由人对奴隶的统治是一种类型;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是另一种类型;奴隶根本没有审辨的能力;女性具有,但无权威,儿童具有,但不成熟”。[5]公私领域的划分则存在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公共范畴通常指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私人范畴则指家庭及家庭生活。法律和社会传统上给予公共领域较私人范畴更重要的地位,同时,前者往往被视为是男性当然的领域,而后者则被视为是最适合于女性的范畴。[6]女性主义认为,二元论使得国际关系研究具有排除妇女和女性特征的性别偏见,如果要使国际关系研究更充实并接近真实,就必须打破这种二元论。

第三,性别应该被看做是一种改造因素。把性别引入国际关系研究不仅在于从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对世界政治知识进行重新理解和解构,而且还在于要对这一新知识进行改造,重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7]

(二)女性主义对研究我国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经说过:“我挥动手臂的自由止于另一个人的鼻子前。”[8]每个人都是单个的人,但又是社会中的人,要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则必须将每个人的自由限于他人的自由前。对于自由的限制,人类用自身的惨痛经历证明,法律无疑是最有效、和谐的方式。法律不仅解决冲突而且保证人们的权利与自由、义务与责任,但是,正如本文前文所述,法律是人类的主观思维产物,必然因为所处历史、现实等各方面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偏颇,要真正实现法律最佳的社会效果,就必须充分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合理解决冲突,真正实现人类的自由、平等,达到社会和谐。而要确保审判权公正行使,就必须充分发挥各方面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监督力量,切实重视少数、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女性作为社会两性中的弱者,其在公正行使审判权中的作用无疑应该得到关注。然而,在国内外繁多的理论研究与分析中,基于女性主义视角考虑、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文章却少之又少,因此,本文试图采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来对我国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进行一次创新性分析与尝试。

从上文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女性主义理论的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国际关系研究中对于女性的长期忽视、歧视在法律体系中同样存在,女性因此受到不公平的对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女性主义致力于打破这一状况,不但要国际关系理论将性别纳入理论变量进行考量,而且要从女性视角对国际关系理论进行重新建构,并在长期的发展中获得了一定成就,在国际关系理论争论中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女性要打破自身在法律体系中的不利地位,获得与男性平等的自由,就必须做出同样的思考与斗争,让审判权的行使充分考虑女性这一变量,并将女性变量逐步融入,实现新的平衡,达到真正的公平。


二、女性主义视角下对审判权公正行使问题的分析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公民对于司法的认识度、依赖度日益提升,对于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期望值与要求也随之提高。作为实现、维护、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权能否公正行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女性变量在审判权公正行使中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