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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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作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作用的通知



建设[1995]65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为了加强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经我部研究决定,授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部分职能,下列工作由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地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文件的分工原则,调整和加强各部门各地区勘察设计协会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搞得更好。

  一、协会可组织会员单位对勘察设计行业各项改革工作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同时可组织经验交流,开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使改企建制工作健康发展。

  二、协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制订和修订勘察设计行业资格分级标准建议稿,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对执业单位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由行业部门审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格复查和年检工作,对违反市场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勘察设计质量,组织质量年检或抽查,对质量低劣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把质量检查和单位资格年检结合起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认真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质量评定标准,提供指导、培训、咨询服务,搞好全面质量管理深化活动和QC小组初评与发布的工作。

  四、协会负责组织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和建设部系统(市政、建筑)“四优”的评选工作,提出评选报告,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五、负责组织勘察设计行业百强单位和优秀勘察设计院长、勘察设计大师的初评工作,提出初审名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在会员单位中做好先进技术装备、优秀勘察设计软件的引进和先进勘察设计技术和方法的推广,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19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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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2000-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决定,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为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

这次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数量,全面了解各类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成分构成、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地区、行业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认真搞好基本单位普查,对于改善宏观调控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推进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与信息交流和共享

开展基本单位普查,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国家统计局、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组成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工作。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民政部、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普查经费预算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

通过这次基本单位普查,要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四级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国家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并把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作为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普查所需的经费,要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安排,确保到位。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期如实地填报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单位普查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二○○四年六月一日



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申请时间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5、6月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欠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本单位工会讨论通过。无工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上)或职工大会(职工在100人以下,含100人)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四、提交材料

(一)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无工会的单位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三)具有法定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为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司章及财务章;

(四)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劳动情况》表;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规定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